假如转业滞留算不算现役没有合适的,可以选择滞留一年改自主吗

转业必读!怎样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转业必读!怎样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神话里没有爱情百家号在选择安置方式时,我们必须厘清五点模糊认识!1模糊认识一:“选择计划分配试一试,不行就申请改自主择业”一些战友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尽管他们符合自主择业条件,但由于对政策缺乏了解、安置取向考虑不清楚,往往会采取一种“试一试”的做法,即先报计划分配,一旦安置岗位不理想就申请改自主择业。这种做法,2014年以前还可以,但从2015年开始总部已明确规定不允许改了,凡是这种想当年改安置方式的转业干部,基本上都会按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进行处理。笔者认为,之所以这样严格控制,是因为这样改来改去既影响军转安置计划的严肃性,也容易造成安置资源浪费,本来经军转安置部门反复研究、协调争取来的不错的岗位,往往会因为个人的喜好而白白放弃,而其他原本可以分到这个岗位的转业干部想去却来不及了。因此,闲云建议,今年转业的战友们在选择安置方式上一定要考虑好了再选,切莫再去“试一试”更改安置方式,以免得不偿失。2模糊认识二:“选择自主择业能拖一年是一年,以为越拖越合适”一些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后,错误地以为选择自主择业能拖一年是一年,每拖一年还能增加一个计发退役金百分点,这种想法是不了解军转安置政策使然。按现行政策规定,转业干部滞留部队不走,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其职务工资、军衔工资是不予增加的,增加的只是军龄工资。如按一正团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8000元计算,粗略算其月退役金增加1%实际只是每月增加了80元,一年也就增加960元,再加上军龄工资20元,共980元。而因无理滞留处理停发的津贴补贴每年至少得四、五万元,4.8(年),停发的4万元靠增发的1个百分点得40多年才能赚回来,考虑到人民币贬值等因素,长远来看这是吃亏的。另外,如果赶上部队调整工资,对滞留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来说就更亏了,因为每年涨工资文件都明确规定自文件下发当年起算,不含历年滞留转业复员干部,而正常离队到地方报到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是比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涨的。因此,笔者认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滞留部队时间长,很可能离队时地方已经调整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了,真的是“过这村没这店了”。3模糊认识三:“自主择业不托底,还是退休更把握”这两种退役安置方式,可以说是既各有优长,也各有不足。下面简要对这两种安置方式作下对比。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特点:一是安置去向条件宽,易满足个人取向。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除享受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去向条件外,还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等等,可选去向比较多,很容易满足个人需求。这样宽的安置去向条件一般只能是平时立二等功(战时三等功)、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战友才可以享有,可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去向条件有多宽松。二是实行退役金制度,解除了后顾之忧。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离队时,除一次性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外,还增发自主择业补助费。据测算,军龄为30年的上校正团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月领取的退役金略低于退休金,但转业费比退休费至少多17万多元,这是退休干部所不能比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保障,免征个人所得税,还比照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调整情况相应调整增加,可以说是难得的“金饭碗”。三是保障机构完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现在全国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十多万人,随着国家退役安置机构改革的逐渐深入,各级军转部门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必将越来越完善,管理服务经费也将不断增加,这将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更高水平的就业、培训等服务。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均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在医疗保障上,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可享受医疗费“二次报销”)。四是可参加养老保险,晚年更有保障。按现行规定,军官、文职干部退出现役自主择业的,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但可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换句话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将来可以拿到另一份收入保障,何乐而不为呢!五是国家鼓励创业,并实行优惠政策。这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与退休干部相比的最大优势。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出现役后,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可以再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国家为鼓励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对他们创办经济实体以及从事其它再就业活动,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有的优先办理经营许可;有的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有的免除部分项目税收等等。举个例子,比如现在长春市人社局就建了个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孵化基地”,他们免费为有创业意向的(经过论证前景可期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场地,帮助一站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等,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创业探索出了一条好路子。笔者认为,这必将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大有可为。退休安置方式的特点:一是安置时有住房保障。干部退休时,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而且安置前必须有住房保障,否则一般是不能向地方移交的。二是解决住房的办法比较多样。在住房保障上,退休干部已落实安置住房的,可购买或租住安置住房;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租住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等等,办法比较多。三是医疗等保障方式比较固定。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后,医疗保健费用由中央财政按标准拨给地方财政,纳入安置地区公费医疗体系、统筹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退休干部的生活供应标准、公费医疗等与当地相当职级的国家机关干部相同。取暖补贴费、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及其它补助等,由民政部门按照居住地区规定标准发给。福利费按照当地在职干部的标准提取,由民政部门掌握,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享受由地方财政开支给当地国家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补助和优待。四是政治待遇相对较好。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后享受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有民政部门下属的干休中心负责管理服务,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搞各种娱乐活动。这方面目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还相对差些。自主择业与退休安置的不同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管理部门不同。自主择业干部归人社部门的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管理,而退休干部由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一般具体都是由干休中心管理。二是医疗保障方式不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医相对比较灵活,医疗可自主选择理想的医院,而退休干部就医一般只能到定点包干医院就医(其中师级退休干部可享受干诊,而自主择业师级干部不享受干诊)。三是经济收入差距明显。退休干部离队安置时,由军队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到农村安置的,一次发给相当于本人8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除安家补助费之外一般还有10多万元的自主择业补助费,有的在安置地还可享受住房补贴,这些都是退休干部所没有的。四是从事经济活动要求不同。国家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经济活动是鼓励支持的,而对军队退休干部不提倡个人经商、办企业,参与应聘、回聘等从业活动的,要经过批准,但不能担当企业法人。选择建议:自主择业和退休两种退役安置方式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是在退役补助费上,就一名30年军龄正团职上校军官而言,如选择自主择业要比退休多收入17万余元。虽然他自主择业月退役金要比月退休金少约200元,但换算一下,自主择业补助费多的17万余元,需要退休后70多年才能挣回来,这种经济账非常明显。但这并不是说这名干部选择自主择业就更合适,笔者建议这种情况下他在考虑这笔收入的同时,还应考虑一下住房保障问题。尽管国家现行住房政策在保障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上大致相同,如二者都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从全国各地看,真正能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经济适用房的还不多,很多地方什么时候能解决还是未知数。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作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他们有无住房都必须按规定到地方报到。而退休干部则不同了,没解决保障住房退休干部一般是无法向地方移交的。因此,选择安置方式前就必须好好算算保障住房这笔帐。还是以一名正团职干部为例,他在沈阳解决经济适用房应享受的标准面积为90平方米,按现在军内标准价格每平方米3000元(商品房均价约7000元计算),那么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总差价为36万元,比自主择业补助费那17万多出19万元,这时当然是选择退休更实际些,毕竟自主择业后解决住房还主要靠自购。以上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休干部算了笔经济账,因为对于这些既符合退休条件又有选择自主择业机会的干部来说,现在国家在管理服务、医疗保障等方面基本上没多大区别,在选择时重点还是应多考虑一下经济待遇。当然,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都可自行量身考虑,总之不管怎么选择,只要是符合个人意愿,能让家人满意就好。4模糊认识四:“公务员是“铁饭碗”,参公单位不如公务员单位好”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司机)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的人员,待遇和公务员一样,但属于事业单位性质。这类人员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群团机关工作人员,如工会、工商联、妇联、共青团,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公务员身份。二是一般承担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是事业编制,是当前不同于普通事业编制的一种特殊情况,目前主要有各机关下属执法机构和支付中心等等。从干部人事制度管理上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是完全相同的,其干部人事管理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的各项规定执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是允许流动的,不受其编制的限制。不同的是,从党政机关到参公单位,编制由行政编制变成事业编制,但保留个人公务员身份,而从参公单位调到党政机关的人员,其编制自然由事业编制变成了行政编制。另外,随着“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各党政机关除工资以外,都没有其他任何福利,从待遇上看参公单位都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参公单位就不如公务员单位好。实际上,每个单位都有不同的岗位,所谓好单位也有不太好的岗位,不好的单位也有好岗位。当前许多省市党政机关都存在超编问题,各单位好的岗位都比较少,而且约束严,要求高,也不一定有空缺。因此,转业干部在选择单位时期望值不要太高,首先要了解单位的职能和性质,看看是否适合自己,决不能道听途说,人云亦云。笔者认为,在部队师以上机关从事过管理工作的干部比较容易适应地方省市级机关的工作,在基层带兵的干部可能到地方基层单位工作更能发挥自身的优势。5模糊认识五:“自主择业比计划分配收入多,选自主择业更合适”褚参谋(年龄38岁,军龄满20年,正营12档,少校4档,荣立过三等功),在组织安排转业时他非常矛盾,一方面,想自主择业是因为月退役金比当地公务员工资高,计划分配还不见得分到理想的岗位;另一方面,不想自主择业是怕没了交际圈子,到时赋闲在家让别人看不起。他在咨询时恳求道:“太折磨人了,请帮我在选择安置方式上拿个主意吧?”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干部咨询这个问题的非常多,多数也都像褚参谋一样左右为难,甚至全家人都在跟着着急上火。其实,这个问题本就没有唯一答案,选择时必须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可能作出最合适的选择。客观地讲,各职级干部的自主择业转业费数额都远远高于各自的计划分配转业费(褚参谋如自主择业月退役金约5700元,如计划分配工资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约4200元),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下定决定选择自主择业了呢?笔者建议:战友们在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选择上必须十分慎重,应综合考量多种条件,反复斟酌个人自身情况后再作抉择。一般来讲,建议具备了以下这些条件的战友可以选择自主择业:一是比较重视收入的,可视地域经济状况选择自主择业。目前,全国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从全国范围来看,东北、西北和西部地区因经济落后,当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不高,军队干部如果到经济落后地区安置,而且还很看重经济收入的话,自主择业无疑是非常理想的选择。二是有一技之长能顺利创业就业的,可选择自主择业。从近年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情况看,尽管全国有80%以上的都实现了就业创业,但长期在固定岗位上就业的占少数,这些能保持工作稳定的人多数都是有专业特长或者自己原来有创业基础的。比如医生,基本上100%都实现了就业,他们自主择业后有的受聘于一些民办医院,有的自己开起了诊所,不仅收入较高,而且还为社会散发出了更多的光和热。三是性格开朗不怕挫折的,可选择自主择业。无数实例证明,思想准备不足的军队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是不妥的。尽管他们也曾有一腔创业热情,但当经受挫折时,其性格上的弱点便暴露出来,往往都是因为缺乏韧劲而中途退却的。反观那些取得成功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他们没有谁创业是一帆风顺的,甚至经历的风雨更多。但因其对自主择业尤其是创业挫折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其性格上坚强的一面便充分展现出来,在困难挫折面前,他们不会轻易悲观失望,而是会自我调节心态,更加努力进取,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最终才会取得成功。因此,当你要选择自主择业时,一定要好好审视一下自己的性格,如想创业还没有充分思想准备,那一定要慎重选择。四是年龄偏大军龄较长的,可选择自主择业。45岁以上的干部自主择业后,基本上和退休安置没多大区别,想安稳的可以自由享受休闲时光,想干点事的也可做点小本生意,挣多挣少都是一种快乐。这比计划分配到新的岗位不适应、压力大、难有发展要强得多。虽然人际圈子小了,但与家人团聚的时间多了,幸福指数高了。相对于以上几种比较适合自主择业的情况,那些想求工作安稳的、想生活有规律的、想有个人际圈子的、不想赋闲在家怕人笑话的军转干部,最好还是选择计划分配,毕竟选择自主择业后心态还要经受各种考验,不是谁都适合自主择业。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神话里没有爱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互联网新闻动态走向,互联网领跑者!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九成自主择业干部找到满意工作
本报讯 陈银德、赵武报道:5月18日上午,海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大厅人声鼎沸,热闹异常,一场专门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举办的招聘会正在这里举行。30多家企事业单位虚位以待,在这里“抢购”自己需要的人才。$$  近年来,随着部队编制体制改革的深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许多企事业单位也急需经受过部队锻炼的、军政素质过硬的人才。海南省军地有关部门积极为军转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搭桥”,通过开展人才培训班、交流会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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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开启了自主择业的新时代,从而拉开了自主择业干部就业支持的帷幕。十年汗水,十年收获。自主择业政策走过的十年间,我国制订了一系列对自主择业干部实施就业支持的政策,相关部门为就业服务推出了许多举措。笔者对这些年来就业支持政策的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期望能借此为自主择业干部就业工作尽一点力。进展:我们走了多远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之后,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等文件,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就业支持作了一些具体规定。根据现有政策,我国对自主择业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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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现役军官,转业后打算选择自主择业,但听有些战友说自主择业后医疗和保险方面就没有保障了,请问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医疗保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谢谢。某部:方学明日方学明同志: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本刊编辑部现一一解答: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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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今年选择自主择业,请问对自主择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是如何规定的?谢谢。某部:杨成锋日杨成锋同志:你的来函编辑部收到了,现给予解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程序如下: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政银对金政的金表退役金由中央财政安排,由军转、财政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其发放程序是: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省级军转部门按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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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你好,我是一名自主择业干部,请问有关方面如何加强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谢谢。自主择业干部:刘良才日刘良才同志: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管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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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想了解一下有关自主择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谢谢。某部:王华日王华同志:你的来信收到,但讲的不是很具体,现就有关情况给予解答: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者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者未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或者虽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了军产住房,但拟退出或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现住房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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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军改期间部队“撤并降改移”,转业干部有哪些新政策? - 简书
军改期间部队“撤并降改移”,转业干部有哪些新政策?
军队改革期间,哪些情况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都有哪些相关规定?问:我是一名去年滞留部队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原以为部队成为军队改革期间“撤并降改移”的单位后,我就可以留在驻地了,可地方军转部门审查档案时说我不属于接收范围。请问哪些情况才能放宽安置地区条件?地方不接收我的档案符合政策吗?答:地方军转部门不接收你的档案符合政策。《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其中明确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对象是“撤并降改移”单位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在此列。另外,并不是所有“撤并降改移”部队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都可以放宽安置地区条件。放宽安置地区条件的“撤并降改移”部队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一是“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者。这种情况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也就是部队驻地)安置,“撤并降改移”单位者配偶未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情况,不属于接收之列。二是“未婚或者离异”者。这种情况下“未婚或者离异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在部队驻地安置,不用比照配偶随军条件。三是“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者。这种情况可到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但并不包括父母、配偶父母和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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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役军官转业安置的心酸路
billxiao 发表于 &23:53:05『标签:&&』
  我是1995年的转业干部,转业单位是长沙工程兵学院(现合并为国防科大指挥军官基础教育学院)。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我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省军转办安置我到省招商局,省外经委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安排工作;市里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市军转办暗箱操作,没有开出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1995年年底两次催促部队通知本人到地方报到和报到截止日期,如不报到准备退档,但连电话也没人通知,使我失去了应有的安置机会。第二年军、地军转部门又不对我进行二次安置,到了1996年年初开始审批96年转业指标、决定是否退档的十天短暂关键时刻,他们使用胁迫、恐吓的手段,以狸猫换太子方式,强制安排我的档案由原长沙工程兵学院直接转交至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轻易地消除我的转业名单,等同于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这种档案委档转业安置方式使军转干部随着档案的消失,瞬间人间蒸发;再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向上汇报我已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工作,就圆满完成了95年的安罝任务,既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又为地方节省了干部编制。军、地军转部门在军转安置上无需做任何的实际工作,只需剥夺了我的安置权利,对我根本不需安置,对我的生活和作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一点实质性的妥善安置,不管我的身份、工作和生活去向,至今20年未能落实我的工作单位和政治、经济上的待遇,档案还在人才交流中心,造成我生活没有保障,组织没着落,连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解决,也不知找谁解决,这就是军、地军转部门1995年和1996年对我转业安置的结果。他们以人才托管、档案委档为转业安置方式,通过档案消失法使转业干部瞬间人间蒸发,制造出现代版狸猫换太子的冤假错案,严重违反《兵役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同时违反《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擅自调整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擅自移交转业干部档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地军转部门强制、胁迫转业干部将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中心商业托管,既不是转业安置,也不是复员,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求,至今也找不到将档案交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就是转业安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他们曲解政策、篡改政策、自定政策、擅做主张、滥用权力、以权代法,不顾转业干部和家庭的死活,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消除转业名单和干部编制,未尽任何的安置责任和义务,狸猫换太子,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转业安置,造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还隐瞒、抹杀事实真相,欺上瞒下、误导、欺骗上级领导,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坑害转业军人,栽赃陷害转业军人,是一起严重的组织违规违法事件。  我于日批准转业,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写到: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本人愿意从事省级单位的外贸经济工作或从事市级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因本人有计算机技术及英语特长。1995年5月16日我被省军转办安置到省招商局(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已填发《军队转业干部分配通知》(见附件二)),拿了省招商局调令却被省外经委以各种借口拒绝安排工作,接收单位阻力重重,拒绝接收转业干部,有令不行,政令不通,行政调令成了一纸空文。没遵守《兵役法》第五十九条“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违反了中办发[1995]5号《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规定,当年有十多家省级单位拒绝接收转业干部,我成了其中受害者之一。  1995年下半年市军转办内部安置我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但没有任何人通知我这一转业安置去向,既没有安置调令,又不将安置通知书以信函的方式送达本人,安置程序不到位使我没有得到合法的安置权利。市军转办连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都没有开出,对我而言实际上就没有安置到位。没有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我怎么知道得到了安置,分到了什么单位,什么时候到哪里去报到,怎么到部队开具行政介绍信?省里有分配通知(见附件二),为什么市里没有安置通知书?  在没有安置调令和安置报到通知书的情况下,地方多次催促部队通知本人到地方报到和报到截止日期,并准备退档。在湖南省军区转业办值班日志( ----&
停)中,日志(见补充材料一、二)二次清楚地记录了1995年12月份长沙市人事局安置科于科长两次电话催促转业干部报到,否则市安办准备退档的历史事实。  事实1):一次是12月19日,少数干部还末报到,请予以催促。月底前,准备退档。总参:肖安& 己告张主任(见补充材料一)  事实2):另一次是12月29日,下列同志目前尚未到单位报到,要求12月31日前截至时间。务必于今天(29日)前去办,否则市安办准备退档。工院技& 孙某、李某、 肖安 物质总公司&& (末报到)肖安名字后面没有打勾,说明连电话也没有通知到位。(见补充材料二)  上述两份材料表明:1995年长沙工程兵学院转业到长沙的三名转业干部孙某、李某、肖安安置不当。都没有按时报到,市安办转业安置工作全面失败,准备作退档处理。证明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长沙工程兵学院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只能按规定作退档处理,转到1996年转业计划进行二次安置。当年长沙市安置科给我安排到物质总公司工作并且两次催促工院要我报到,十分急迫,还为退档提了醒,但我却完全浑然不知。部队既没有通知催促,也没将安置调令和安置通知书送达到本人。  1996年初,部队面临新的转业任务,为了阻止本人档案退回部队,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新上任的政治部主任应永来却能在决定是否退档的10天短暂关键时刻,1996年元月1至10日两次找到我,说是档案已退回部队,不得将档案滞留部队,要求我无条件接受档案移交至人才交流中心的组织决定,并且配合部队和市军转办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如果将档案继续留在部队,我会受到行政记过甚至关禁闭的处分,还将停发工资和转业费,实际上部队扣发了我95年一年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至今未补(见附件七)。类似的情况同样发生在当年本院转业干部李某身上,领导1996年元月5日晚冒雨找到他家,要求他无条件离开部队,去市人才中心办理托管手续,其原话是“去也得去,不去也得去,档案不得滞留部队”。  在没接到地方安置报到通知的情况下,1996年元月10日原长沙工程兵学院强制、胁迫、命令我到市军转办报到(见附件四——工院强制开具行政介绍信),市军转办再开具“干部调动介绍信”(见附件五),调动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工作”,并且命令我在1996年元月15日前报到。办理档案委档手续为什么要以调令形式开具干部调动介绍信?调动我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也算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难道市军转办就这样可以用合法的转业手续,狸猫换太子,干起实际不安置的非法勾当?长沙市军转办以原长沙工程兵学院开出“报到的行政介绍信”为由,推卸安置转业军人的职责和义务,擅做主张按照“流动人才”模式简单地办理人才托管手续,把档案调离部队,以此把一个军人变成老百姓,等同于对我的指令性转业安置,随着档案的消失,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和地方干部指标,瞬间人间蒸发;完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因部队强制、恐吓、胁迫和违规开具行政介绍信,我必须执行部队命令,按组织安排到长沙市军转办办理转业手续,填写相关表格,使档案不滞留部队,达到组织的目的和意图。在没有本人申请、同意、签名和自愿的凭据下,工程兵学院擅自违规开具行政介绍信,并在介绍信上(见附件四),恣意妄为地写上“本人愿意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字样。这完全不是本人的签字和笔迹,也不是本人意愿表示,实则是弥天大谎,强奸民意。在市人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组织还安排我在人才流动审批表上(见补充材料五)填写“转业后自谋职业”(人才中心的人才流动审批表是第三方人才公司信息表,而不是转业安置表,与转业安置无关),事后查明这是组织留下的机关和把柄,李某也有相同的证据。这是在原长沙市工程兵学院胁迫和组织安排下所为,是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合谋设局和布好的圈套,是挖好的陷阱和精心设计的阴谋骗局,是胁迫和欺骗我们的转业安置;他们知法犯法,是有预谋和授意,是栽赃陷害,是包藏祸心。事后他们以此为把柄说成“自谋职业”,强加于当事人头上,强迫本人承担安置不到位的责任和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为抹杀事实,欺上瞒下,千方百计找借口、编谎言,误导、欺骗上级领导,以掩盖转业安置到人才中心委档托管和没有进行转业安置的事实真相,他们在有关的部队档案资料上虚假记载我已安置到长沙市物资集团公司报到和工作,李某到了长沙市啤酒厂工作,现在查官方资料都表明我们已得到妥善安置。  长沙市军转办不但不履行安置转业军人的职责和义务,安置好转业军人的工作和生活,对安置结果进行把关、问责;还有政策不执行而执行不受法律的约束,暗箱操作,违反档案法,私自将档案拿回工程兵学院,并没有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转业(复员)干部档案审查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协商、配合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简单地办理人才托管手续,把档案从部队直接移交到市人才中心就算完成转业安置工作(档案应该在长沙市军转办,为什么违反档案流转程序私底下到了部队?),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看待、处理,等同于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甩掉国家指令性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事后为推诿责任说成是自谋职业安置(1995年叫自愿自行),栽赃陷害当事人。自谋职业是在当年转业干部安置之前即自愿放弃被安置的机会而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我既选择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并从未向组织放弃计划分配工作,就决不是自谋职业。第一年安置不到位,第二年改为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方式没有先例,它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手续,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据。他们以调令形式办理自谋职业也是谎谬的。  明明白白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本人愿意从事省级单位的外贸经济工作或从事市级国家政府机关工作,因本人有计算机技术及英语特长。长沙市军转办为什么不依法依规对我转业安置?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行政变更手续和本人申请书的条件下,长沙市军转办擅自调整转业安置计划,违规安置,将本人的档案移交到市人才中心托管呢?并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还在长沙市军转办1995年度转业安置名单(见附件九)安置单位及职务栏中填上:长沙市人才中心委档。难道人才托管、档案委档是转业安置吗?难道长沙市军转办不知道转业安置是他们的职责和义务吗?他们剥夺转业干部的安置权利,根本没有安置,对我的生活和工作完全没有进行任何一点实质性的妥善安置,生活没有保障,组织没着落,连基本的社会保障也没有解决,军转干部随着档案的消失,瞬间人间蒸发,难道这就是湖南军转安置工作引以为荣的成果吗?他们的良心和职业道德何在?湖南军转安置工作做了些什么?这是转业安置工作程序中出现的严重失误,是相关军转部门失职、渎职、敷衍了事、擅自作为、滥用权力、以权代法,对军转干部转业安置政策不落实到位的行政违法行为,他们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是利用合法的手段干起不安置、狸猫换太子的非法勾当,他们既不为党工作,也不为人民工作,其结果严重侵犯了军转干部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待遇的权益,对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不公,给我的人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折磨。同时违反《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擅自调整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的和擅自移交安置干部转业复员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在转业过程从未向组织提出过自谋职业的申请或者“放弃组织计划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也没有得到过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也就是没有中办发[1995]5号文件所规定的自愿自行的行为。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八条: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当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干部本人意愿;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和自愿要求复员的干部,应当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其存入档案。根据补充材料二的指示,日之前不去报到的转业干部,十天之后亦即日后将其档案退回部队,但市军转办违反档案流转程序,并没有将档案退回部队。既然档案没有退回部队,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国务院军转政策规定,人随档案走,本人行政管辖权在市军转办,本人改变转业计划或要求自愿自行(1995年不叫自谋职业)必须在市军转办申请、审批 ,但在没有任何更改转业计划手续的前提下,市军转办于日直接将我档案移交市人才中心托管(见附件五 —— 市军转办干部调动介绍信)。没有本人申请,没有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超越组织程序,超越法律法规,这是市军转办失职、渎职、擅自作为、滥用权力和以权代法的组织违规违法行为。  长沙市军转办没有按照转业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并对本人进行指令性安置,而是将本人档案落户人才交流中心、敷衍了事,强制、胁迫转业干部将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中心商业托管,以此把一个军人变成老百姓,等同于完成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随着档案的消失,我的转业安置瞬间人间蒸发。这既不是转业安置,也不是复员和自愿自行,而是不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定政策、擅做主张、滥用权力、以权代法,造成形式上“转业”,实质上没有安置的假象,是一起严重的组织违规违法事件,既没有安置调令,又不将安置通知书以信函的方式送达本人,暗箱操作没有安置,就是违法,并非现市军转办答复本人属“自谋职业”对象,象当年办事人员盘算的那样,把责任推卸给当事人,栽赃陷害转业军人,坑害转业军人,其理由如下:  一、 日在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中(见补充材料四),部队明确批准肖安同志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肖安既不是复员,也不是“自愿自行就业”,更不是“自谋职业”,军队文职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是确认肖安为转业安置的唯一正式官方文件和法律依据。1995年3月后肖安档案移交地方,转业安置与部队无关。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转业复员干部的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不得在年度转业复员干部安置计划之外组织移交。转业就是国家对军转干部指令性安置,不得擅自调整为复员和自愿自行就业。  二、自谋职业是由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才可以施行的一种辅助安置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自谋职业强加于转业军人头上。它是在当年转业干部安置之前即自愿放弃被安置的机会而选择“自谋职业”安置方式。“自谋”是安置之前就协议好了,根据国发(1993)36号文件精神的指导,按当时军转办的要求,申请者本人必须书面承诺“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并提出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和签名,体现“自愿”二字。省、市军转办认定肖安转业安置为“自谋职业”既没有“自谋”,也没有“自愿”,违反安置政策和法律规定。  三、根据国家相关军转安置政策,1993年称“自谋职业”,1994年称自主择业”,1995年称“自愿自行就业”转业干部,2000年后明确统一称为“自主择业”转业干部。95年只有 “自愿自行”,没有“自谋职业”安置政策。本人属正营职转业军人,如果要选择“自谋职业”首先应该有本人申请或者“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充分尊重本人意愿,要告知相关“自谋职业”政策和后果,必须自愿和签名,体现“自愿”二字,而非强制和胁迫。  四、本人于1995年8月由省里列入长沙市的军转安置计划,办理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委托手续时,还必须有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命令,市军转办方能办理委档手续。  五、根据《军队转业复员干部移交安置工作规定》第八条:选择安置方式时,应当在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干部本人意愿;对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和自愿要求复员的干部,应当要求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将其存入档案。档案应该由军转办负责保管(国发95年5号文件规定)。而非由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六、根据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文件:对自愿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各级人事部门、军转部门应负责他们的档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国发(1993)36号文承诺给自谋职业军转干部一定数量的贷款,办企业减免税收,优先安排住房,享受同等待遇等等,无一落实,档案管理也需自费(见补充材料六:人才托管费通知)。  综上所述,1995年省、市军转办对我的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明知安置不到位,要进行退档处理,但违规不退档(见补充材料二);1996年军、地军转部门没有对我进行二次安置,而是通过第三方档案委档方式轻易地消除了我的转业名单和干部编制,使我人间蒸发,既不占用96年部队转业指标,又为地方节省了干部编制,以此等同于完成转业干部的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是利用合法的手段干起不安置、狸猫换太子的非法勾当;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既不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具备当事人自愿的个人申请手续,自愿自行转业安置没有任何手续和证据。我从来没有提出过自愿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或者“放弃组织分配工作自谋职业”的协议书,也没有得到过湖南省军区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批准,更没有享受“自谋职业”的待遇。在胁迫、恐吓的情况下,军、地军转部门共同协商、配合把转业军人当成“流动人才”,办理人才托管手续就算完成转业安置。剥夺了我转业安置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二次安置权。  我们当年服从组织安排,完成组织安排好的转业程序(见附件材料4--9的具体过程),却一步一步地陷入组织早已挖好的陷阱和精心设计的阴谋骗局,被组织无情的欺骗、戏弄,并被倒打一耙、栽赃陷害为莫须有的“自谋职业”,以此推卸他们违规违法的责任,并保障他们完成转业工作的政绩,并被评为转业安置先进单位;而我们军转干部一夜之间却断送了一生的事业和前途,变得一无所有。我的法定转业分配如此被强制、被胁迫、被欺诈、被戏弄、被陷害,转业安置没有落实到位,整个前因后果和部队、省、市军转部门相关联,是由组织违规、肆意妄为、以权代法和行政程序违法造成的。原湖南省军转办没有能够完成安置任务,顺利安置好本人,导致后来长沙市军转办在安置过程中违规将本人档案交由长沙市人才交流中心委档,部队擅自移交转业安置干部的档案,擅自调整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根据中发[2001]3号文件第六十四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政府对退役军官应承担的法定责任与义务是“妥善安置”和“保障合法权益”。省、市军转办对国家指令性安置对象草率了事、敷衍搪塞、不择手段完成转业任务,难辞其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须尽义务、公平妥善解决。为此,请求政府相关单位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法规,以人为本,依法调查、查清历史冤屈,把我本人转业安置中的事情查清,查实,恢复公平、公正的历史本来面目。依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恢复本人转业干部身份,落实军转干部的相关安置政策,解决转业安置中安置不到位和弄虚作假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胜感谢!   军转干部:& 肖安  电话、Email:
billxiao:原创首发第1楼追查事实真相,伸张公平正义&一起欺诈、胁迫、陷害军转干部的安置骗局 http://bbs.tianya.cn/post-law-.shtml&&
把人才托管、档案委档当成了国家指令性转业安置(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71/1/2/.html& &21:02:38这是第1 - 1条评论,共有1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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