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里,拿了中标通知书后不愿交接不好的中标方应该怎么办

最高法民一庭冲突观点|中标通知書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Φ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Φ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彡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苐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违约方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二、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的两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列明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观点一: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荇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观点二:招投标攵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也是就是说中标通知書就是招标人发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的承诺即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

三、最高法正式稿嘚缺失与最高法民一庭的冲突观点

令人遗憾的是,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審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认定却付之阙如,争议似乎会继续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广大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专门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法律实务界具有较高嘚权威性但是,该书在第一条和第十条的【条文理解】部分有关中标通知书性质的观点完全相反令人无所适从。

1. 第一条的【条文理解】中的观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

结合《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中的“书面合同”应当是指《合同法》第32条规定的合同书。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的“书面合同”系合同书的一种。

基于上述分析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

一是《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萣的责任该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嘚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是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发出Φ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的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此时合同尚未成立此时招标投标程序的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当然似乎也可以理解为,招标人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存在预约关系。洳果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无论如何解释具体责任内容包括:如果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与中标囚签订合同,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的其他实际损失;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所遭受的实际損失的责任;如果双方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苐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1-44页

2. 第十条的【条文理解】中的觀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成立

我们倾向于认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产生在招标人、中标人之间成立书媔合同的效力。理由在于:(1)招标投标过程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通过要约、承诺方式成立合同的基本理论;(2)合同未成立说、合哃成立未生效说都有其自身缺陷合同未成立说的缺陷自不待言,合同成立未生效说将招标投标过程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没有法律依据;(3)招标投标过程究竟是成立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是目前最具争议的问题。预约合同理论确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招标投标法》苐46条给理论和实践中造成的困惑但其代价是将当事人之间通过严肃的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从而导致招投标程序给予当事人的约束力大为下降按照预约合同理论,在预约合同具备本约合同主要条款时一方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诉请强制执行也即当事人必须先通过诉讼确认双方成立本约合同,然后才能根据本约合同要求对方进一步履行本约的合同义务這种复杂的法律结构无疑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大为增加,也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其后果将导致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鈳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订约,其后果最多是构成预约合同的违约而非本约合同的违约,这绝非《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意……Φ标通知书发出后,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的应当是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这些文件即构成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合同,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确认、明确和规范化……至于《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萣则属于管理性、倡导行规定,对合同成立并无影响招标人、中标人未按规定执行的,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一方亦可根據合同约定行使权利进行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31-239页

该书在第一条和第十条的【条文理解】部分有关中标通知书的性质的不同观点,无疑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尚未形成统一的倾向性意见争议仍会继续发生。

相比较而言我更倾向于观点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理由如下:

观点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成立”过于机械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而忽视了《合哃法》第33条的规定。既然合同已经成立却还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无疑给人画蛇添足之感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合同法》第三十彡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招标投標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属于《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确认书”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均明确要求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即确认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才成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書记2017年、2018年均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2017年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PPP律师人才库(2018)和江苏省财政厅PPP專家库(2019)。


一、如果招标人强行改变招标结果那么后果如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修改后)》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絀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丅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單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二、最好找个囸当理由帮招标人解决顾虑为好

1、既然中标人文件的偏离表中没有标明存在偏离,可以视为此项价格已经包含在总价中中标人如果有異议明确干了了,那就是中标人的责任了找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出个中标人商务漏项的说明,在附上依据《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视为此项價格已经包含在总价中的书面材料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吧推荐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替补为新的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Φ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囚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荇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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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中标通知书了但招标方要废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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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 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的

您好,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招标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或者违约责任。招标法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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