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大家大家最熟悉的馆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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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人力资源工作者,最主要熟悉哪些相关劳动法,请大家举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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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暂行条例等
采纳率:18%
前辈都告诉我,对于这方面的东西是连贯性的,新旧更替也比较多,年限不同使用政策也不一样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新出的),这些算是大法。还有就是些地方性法规,包括省市等各级的,这方面比大法更重要,因为更贴近实际,运用得更多。我也正在有关这方面的地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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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南方人才市场,劳务派遣到广州市邮政局工作,成功应聘者将与广州市南方人才市场签订劳动合同后‘’注:本岗位是由广州市南方人才市场部与广州市邮政局联合招聘
?????这样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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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实际工作地点是在广州市邮政局南方人才市场应该就是个劳务派遣机构,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桥梁。
采纳率:47%
劳务派遣很麻烦的~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的~针对合同的签署地以及员工的福利待遇也是~所以不推荐~
广州市邮政局是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有些岗位是编制外的,现在必须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但是这些岗位没有事业编制,人又必须要用,所以会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就是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最低2年,以后也不会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关系在人才市场,用工单位是邮政局。
08年新劳动法,推出时对劳动派遣做出相应规定,故你可以看下面的网址
劳务派遣,南方人才市场是个劳务派遣机构,实际工作地点是在广州市邮政局。劳动合同法: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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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劳动官司的过程和一点感受
每天都听到各位在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是现实中有多少单位能真正按照劳动法去执行呢?比率是多少呢?估计也很少有人能够说清楚,做人力资源的人都会尽量遵守法律,从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避免将来出现劳动争议。但是有几个老板能从劳动法律的角度考虑,老板考虑的永远都是利润,将利益最大化。有几个老板能真正设身处地的为员工考虑呢?即使为员工考虑了又能怎么样呢,结果会好吗?就像今天的案例:我在成都的一家小型外资IT公司,外籍老板信奉人性化管理,所以我们工作环境非常宽松,没什么严格的规章制度,工作累了端把椅子去会议室睡一会儿都可以,不过大家都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比较自觉。但是研发部有个员工小钱,工作一直很不负责,代码质量差,而且态度也不端正,项目下来,组所有人都加班赶工的时..
从古到今,性善论和性恶论一直在争论,有定论有结果吗?没有,很多时候做人力资源的就是处于这种两难的境况,任何一个劳动合同文本上都有: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等这类话,劳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公平等前提下签订的吗?大家都是做人力资源的,不用说也知道,等真正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这就是空话,套话,没有一点实在意义。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刚出台的时候,我所在的一家公司员工基本上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当然这个公司有很多老板的亲戚和朋友,都不懂《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以后出现劳动争议,我出了一个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大概的意思就是在一周内,到行政人事部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算自动离职处理;当时个个都说签合同没有用,我和老板如何如何铁,我是给老板打江山的人,没事,我说不管,就是没有关系,也先签了再说,当时有个副总是支持我工作,但是劳动合同里面没有明确工资的条款,因为大部分人是按计件工资算的,计时的很少,一般都采用综合工作时。后来由于老板承诺我的工资一直不肯兑现,找他聊,总是躲着我,所以我很是生气。我记得有一次,去他的销售公司遇到他的时候,各位猜猜他当然说了一句什么话?不阴不阳的来了句:赵总,你过来视察啊,他是老板,是总经理,这样说话,让我怎么说啊!
2008年5月,公司想要做ISO9000认证,请了一家咨询公司做,当时副总牵头,由我来做相关文件,正常的话,所有文件都由咨询公司做,咨询公司来的是一个老头,嘴损的要死,自己什么都不做,还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本来我性格很好的,接触了几次,我生气了,我说,什么都要我们自己做,要你咨询公司做什么,我们花钱请你来,是让你帮我们做事的,不是请大爷过来的。然后副总就说我,我就和他吵,他来了一句,你被炒了,我正好借此机会让他们补偿我损失,补偿的内容主要是1个月工资(工作没有满1年)和法定假日的加班费,说如果不给,我就是直接到北京市大兴区劳动局起诉公司,当时对劳动合同法也是一知半解,没有具体打过官司,所以也想借此机会经历一下。在大兴区劳动局写完诉讼请求15天内通知开庭。
第一次打官司心里还是比较紧张的,因为没有经历过,当时的场景是这样的:大兴区劳动局派出的是一个年纪比较的大的男人和一个姑娘,都是那个老头在说话,满口都是在说我的错误,帮公司说话,拿政府机关那一套来压我,让我协商解决,少要点补偿,说我继续告下去也没有用。我不接受他的说辞,让他们来判决,后来是判下来的结果正是我所要求的。为什么会这样呢?我听劳动局的那个小姑娘说,是我们科长决定的结果,不是开庭的那个老头决定的,他也是只是一个工作人员,好像和我们老板认识,劳动局的判决书是在开庭后的45天内给结果,之后15天内双方可以上诉。法院在收到上诉状1个月到6个月内通知开庭,我拿到判决书在等,后来公司不服从判决,又到北京大兴区法院上诉。
第二次开庭的大兴区法官是位女士,30岁左右,直接对我说劳动局判的没有问题,但是公司不同意,为此还特意请了律师,开庭的时候由于心里比较气愤就说了这么一句,我敢在法庭上发誓,我说的话是真的,你们公司谁敢这样说吗?女法官还说了我一下,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后来结果是维持原判,开庭后1个月给判决,15天上诉期。后来公司又不服从判决,上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次开庭是在北京市人民法院,开庭的时候又延续了在大兴区劳动局的场景,也是位女法官,40多岁,同样帮着公司说话,来指责我。当时公司派了一个新招的人力资源,没有律师,据说和这个法官认识,有亲戚关系,又是让我协商解决,少赔偿我一点钱,我坚持自己的原则,不肯让步,让他们去判,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1个月到6个月开庭,开庭后1月内给判决结果,判决后10天执行,如果10天内不执行,到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来公司还是不肯执行,我到公司闹了一次,老板的老爸看到了,然后让财务把钱给我结了。同时老板的老爸还想让我回单位继续工作,他知道我是做事的人,呵呵,你说我能回去做吗?
为什么是一直都是这种结果呢?首先、不是因为公司关系不硬,也不是因为某些法官不想判公司赢,因为这种官司太多了,法官们都想判公司赢啊,他们有好处拿啊,但是钱太少,他们拿不到多少好处。
第二、如果是一个大官司,结果也许会出现另一种状况,也有法院的判决结果需要很多人一起评定,然后才做出决断。
第三、公司没有出到足够买断他们政治生命的钱,他们也要考虑到如果判公司赢,会带来什么后果,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政治生命呢?
以上就是我和公司打官司的全部过程,前后经历了1年左右的时间,这是短的,正常情况下,一个劳动官司在2年内出结果是正常的,也许是我的运气好,官司持续的时间比较短,不管怎么样,都是费心、费力、费神,影响心情和在别的公司的工作效率,打官司的过程中,我心情一直不好,我的朋友也说,你别打了,这会影响到你将来在别的公司的前途,人家知道你告过公司,不敢用你等之类话,
我个人认为:
1、什么事都要经历,这是财富;当然犯法的事不能做。
2、人有的时候就是要争这口气,如果你不争,永远都受气;
3、首先自己要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这类相关法律,
如果你不懂,找律师的话,那点钱还不够律师费,还有有些律师人品太差,根本不给你认真办事。
4、人没有好坏和善恶之分,都是后天环境和经历所造就的。
5、要弘扬正能量,保存积极的心态。
& & 以上关于劳动争议上诉的时间,我不知道写的对不对,也请三茅里面的律师和牛人指正,谢谢!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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