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条劳动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

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_百度知道
买卖合同欠款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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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
采纳率:27%
复杂性等特点,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的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这样有利于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充分保护。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而具有大大超过国内货物买卖的复杂性,故考虑到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合同标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或者争议的处理涉及国外,具有明显的国际性,但有两个特例,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这1年的规定是与瑕疵担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以下将具体分析这两个特例。  一、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最典型的是涉及两个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从而货物的交付须在另一个国家履行。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关进出口手续等等。  消费者购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属于一种基本消费行为,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争议的处理均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的选择,涉及货物的跨国运输、保险、货款的支付涉及外币的使用,不同的支付、结算方式,再加上履行时间长、风险较大,但从本质上而言也是买卖合同,但现行《合同法》已经将买卖合同中的归责原则确定为无过错责任一般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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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按照法复(1994)3号批复和2005民二他字笫35号有两种解释.两种结果.
  欠条,是二年。
  但涉及分期履行的,另的规律。参考案例:http://www.fl168.com/Lawyer95/View/294107/
  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人认为:本案是因买卖法律关系而出具欠据所引起的欠款纠纷(即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本案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原一般判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为本案子双方均确认在交易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乙方须在收货或提取单证之同时支付货款。但乙方没有即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是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甲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上述日期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但在时效中断后甲方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向乙方主张权利或证实乙方同意还款,故甲方于某年某月某日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实此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因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在甲方出具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据后,甲方没有向乙方主张过权利,乙方也未曾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不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诉讼时效应没有开始计算;其次,在本案乙方基于买卖法律关系而向甲方出具欠据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下,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另外,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因此,原来一般判决在本案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理解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属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开始的情况下,原来一般认为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视为甲方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于主张权利之日发生中断,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用于本案。所以,原来一般判决对于以出具欠条为由,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自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欠缺依据。综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从主张权力之日起两年
  从主张权力之日起两年???
  出具欠款条不是收货确认,而是对欠款关系的确认。  
  债权人收取欠款条时,权利没有侵害,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才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交货后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诉讼时效计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    
  是啊.法律应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本人认为,及时地、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诉讼时效中公平原则的含义。在遇到一种情形既可以解释为过了诉讼时效,又可以解释为未过诉讼时效的时候,司法者作出未过诉讼时效的解释,就是遵循了诉讼时效中的公平原则,也是合理原则的体现。而现行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更加有利于债务人。这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
  谢谢落月满堂了
  欠条是合同之债,没有支付期限的保护期限为20年。
  立法者设立时效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的判例不能鼓励人们赖账,不能禁止人们厚道与宽容。有些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时效规范的疏漏,钻空子,不想还钱,逃避债务,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在规范欠条诉讼时效中,一定要考虑到这种情况,尽量使这些不诚信行为少得逞。
  楼上的说的是.  
  尊重当事人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原则。不管是何种情况产生的欠条,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不会产生欠条的情况。比如##司法解释中“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情况,双方没有按原约定履行,而是经双方协商又变更了原约定,即供方同意需方不立即付款,但对何时付款却没有再明确约定(否则供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这在合同法中属于合同变更的情形,即变更了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最多只是对具体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意思比较明确的指出要求何时履行的主动权应在债权人,就像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一样,应适用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而不能人为剥夺债权人的权利和主观推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现行的司法解释和实务中,往往是不尊重当事人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硬性规定二年或者多少时间的诉讼期间。这是违反了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   
  根据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的适用前提是双方曾约定了付款期限,而本案双方并未有此约定,故不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
  其实法复(1994)3号与(2005)民二他字35号并不予盾    而在于真正理解和运用
  学了不少东东.西西  感谢满堂  感谢天涯!!!!!!!!!!
  坛子里的高人来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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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买受人应当付款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是法律为买受人设定的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规定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付款的义务时拒绝履行。  
  出具的欠据为未约定付款期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权利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特殊诉讼时效规定。
  债务人出具欠款条,说明债务人并不想赖帐,他并不想侵害债权人的债权,这样,诉讼时效起算的标志(权利被侵害)并没有发生,所以,诉讼时效不能开始计算。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被债务人拒绝,债务人明确表示不还款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其不打算还款,债权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只有这样,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的精神。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只能为惩恶扬善而设立,都只能是正义的保护神,而不应该充当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赖帐不还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稳定的大敌,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那确实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只能为惩恶扬善而设立,都只能是正义的保护神,而不应该充当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赖帐不还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它是社会稳定的大敌,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顶起来
  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诉讼期间。
  楼上的老师.多指教点吧.不明白??
  两年的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诉讼期间??????
  真弄不明白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中国检察日报社出版
第4015期&&&&&&&今日8版
统一刊号 CN11-0178 邮发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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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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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时间:05-13&&09:35&&&作者: 刘慎争&&&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1993年至2002年,甲公司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分多批向诸某提供铸件,其中有数批货款诸某未予支付。甲公司曾多次向诸某催讨,诸某因经营不善而不予还款。2002年1月14日,经双方结算,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写明:“今有诸某结欠甲公司铸件款113801.94元,经双方对账无误,欠款人诸某。”2002年8月16日和2004年8月26日,甲公司曾两次向诸某催讨欠款,诸某均未支付。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返还所欠货款。诸某辩称甲公司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对于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诸某对结欠甲公司的货款以及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甲公司与诸某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而且诸某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给甲公司的欠条中也并未明确付款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诸某随时履行债务,甲公司在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诸某还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公司对诸某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不能确定的,也要适用诉讼时效,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虽然有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履行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不受时间和次数限制地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一般来讲,债权人第一次主张债权,可以是随时的,但债权人一旦向义务人主张债权,其债权便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便在债权人主张之时,或者债权人确定的一定的宽限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第二,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的货款欠款条,即使没有约定付款期限,也应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要求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出具给出卖人的货款欠款条,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债权后,买受人才出具的,并没有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只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再次确认或变更,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出卖人不能据此而享有随时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本案诸某向甲公司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也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三,诸某于2004年9月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甲公司曾多次向诸某催讨,便多次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诸某于2002年1月14日出具给甲公司1份欠款条,同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甲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又向诸某催讨过欠款,属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应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2002年8月17日起重新计算。由于甲公司在2002年8月17日起至2004年8月17日两年内,没有向诸某主张过权利,则其对诸某的债权便超过了诉讼时效。甲公司在2004年8月26日再次向诸某催讨并于9月1日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显然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吴江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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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
如果要借钱给他人的话,最好要求债务人出示,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一种作证。欠条是普通债权,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的欠条诉讼时效是3年。那么,如果欠条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还有效吗?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欠条仍然有效,只是你要求还款的请求不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对方主动还款。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何不同呢二者的诉讼时效有一定区别。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和借条《》第137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方法,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当然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也就是3年之内必须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对方主张权利。你只是找了对方,对方没在,但是你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欠条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一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或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你向对方要账时开始计算3年诉讼时效。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起算时间,是从出具的欠条的次日就开始计算了。无论是借款还是欠款,两者最长的诉讼时效都不能超过20年。而法律之所以规定3年诉讼时效,初衷就是促使权利人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避免权利沉睡,最终导致自己受损。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华律网的律师进行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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