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竞业协议签订可以投资对手公司么

10个问题帮你弄懂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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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问题帮你弄懂竞业限制协议
▎许诗雨小米空气净化器的设计师和陌陌创始人唐岩最近都面临争议。竞业禁止(限制)究竟是怎么回事?日,小米发布了一款空气净化器。不过,这款新产品很快就被人指出从外形、内部构造以及宣传文案都与日本一家名叫巴慕达的电器制造商于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安之风空气净化器十分相似。随后,有媒体报道小米此款空气净化器的设计师大本雄此前就供职于巴慕达公司,并参与了安之风空气净化器的设计工作。巴慕达公司之后表示,将就大本雄是否违反离职协议中的竞业禁止条款进行核实。差不多时间,社交软件陌陌的CEO唐岩也牵涉到了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纠纷中。唐岩的老东家网易在陌陌赴美上市之前发布声明称,唐岩在任职网易期间私创“陌陌”,窃取商业、技术资源,违反竞业禁止条例。至截稿前,两起争议暂时都还没有定论。除了这两个事件,在员工流动频繁的互联网企业,围绕竞业禁止问题而引发的争议纠纷也屡见不鲜,不仅是公司高管,一些财务、研发、销售岗位的高级员工都有可能被要求签署这类协议。去年,一位名为“光明左使——杨逍”的用户在其新浪微博中称,腾讯从2013年8月起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限制)协议。该协议要求腾讯员工一旦离职,两年内不得在规定的54家互联网行业任职或创业,否则将面临腾讯的诉讼和索赔。对于企业来说,竞业禁止(限制)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自身利益,其中,竞业禁止针对董事及经理级别,而与普通公司人相关的则被称为竞业限制——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因此一些隐含在约定协议下的可用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应该被更多公司人了解。首先,并不是所有员工都必须签署协议,只有一些工作内容涉及商业机密的人可被要求签订;其次,竞业限制不是公司人的当然义务,而是在获得公司相应补偿下,才需要在离职后的协议限制期内遵守协议内容。通常,补偿由公司按月支付。本期《第一财经周刊》采访了相关的法律专家,通过10个问题帮你弄懂竞业限制协议,当你已经面对或将要面对这类问题时,你得懂得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01 什么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与竞业禁止只针对董事经理级别不同,公司员工都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02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最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最关键的就是限制的范围。内容包括今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的行业、业务及具体禁止服务的企业名单。其次是限制期限,从员工离职日算起,企业和员工可以协商具体时间长短,最多不超过两年。不同企业会对地域提出限制,一些大型企业甚至涉及全球范围,也有企业会具体到某个地域或城市。协议中的补偿条款对于公司人来说很重要。竞业限制不是一项纯粹的员工义务,公司如果想要员工履行协议,就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北京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务总监俞斌提醒说,既然称为协议,说明每份协议中所提及的内容都需得到用人方和员工双方的认可,如果对条款有意见,公司人可以主动协商。当然,公司在设计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时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03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争对手?赵星海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界定,只以“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来定义,因此具体范围应当由公司和员工进行协商。据俞斌介绍,合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竞争对手的界定必须是在经营范围和经营产品上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可根据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和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来判断。“通常来说如果有相似产品存在的话,基本可以被认定为竞争关系,”俞斌说,“但如果只是营业执照上的范围有重合,但没有类似产品,那么不一定会被认为有竞争关系。”他举例说,像GE、IBM这样业务覆盖非常广泛的企业通常会有一个内部的规定,不根据公司总体的经营范围,而是根据员工具体负责的业务领域进行限制。比如对于做技术研发的员工,就不会在咨询行业上对他做出竞业限制。04 企业可以自己决定协议的适用范围吗?企业可以自己决定其适用范围。“由于竞争对手的范围可能过于庞大或是比较难以界定,因此有些公司会在制定协议时会具体罗列一些竞争对手的名单,写入到协议中进行明确。”俞斌说。赵星海表示,竞业禁止的地域、领域应仅限于与商业秘密竞争利益有关的地域、领域范围,而不应扩大至整个行业领域或者专业领域。如果列出的名单范围远远超出这家公司的竞争关系范围,那么未来就可以以“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不履行的理由。“这种情况大部分发生在离职后。双方产生分歧时,就需要员工与公司就这件事先自行协商、沟通和澄清。如果公司坚持认定违反,那么就提交给第三方,即劳动仲裁院和人民法院。”俞斌说。05 哪些人需要签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业限制是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目的,遏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必须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只有能确实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才有必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不能泛泛地无原则地针对全体雇员。”赵星海说。一般来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的研究与技术人员、市场企划、级别比较高的销售部门领导、高级秘书等可能较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岗位会被要求签署竞业限制协议。06 公司人能拒签吗?对于一般员工来说,可以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赵星海表示,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需要建立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不过对于公司董事、高管、合伙人,竞业禁止是其法定义务,无论是否签订协议,均应遵守竞业禁止的义务。不过据俞斌的观察,大部分员工还是会选择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为如果员工拒绝签署,一些公司会拒绝员工接触核心数据、信息,或是不为这些员工提供晋升机会,以避免让他们接触到这些数据。当然,赵星海也提醒道,如果用人单位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对员工进行威胁或者造成不利影响,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07 要员工遵守协议?公司得先给出补偿《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多少并无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3条第2款做出两个限制,其一,只能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其二,应当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赵星海介绍,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各有不同。以深圳和珠海为例,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则是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每月补偿原收入的20%至30%。而据俞斌介绍,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赔偿范围有了明确的标准,即在双方对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以说,这是竞业限制经济赔偿的底线。08 已签署协议的公司人在离职前后要注意什么?俞斌说,如果公司人有可能去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那么在离职前,应该跟原公司做个确认。因为有可能你的新公司和原公司只是竞争关系,但不存在竞争威胁,这种前提下,可以向原公司申请提前解除协议。一般来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离职后应该要定期反馈新工作的情况,让原公司知晓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现在在国内,公司是无权单方面对员工做信息调查的。所以要求员工定期给到反馈。”俞斌说,随后人力资源相关负责人也可能会致电对方公司进行抽查。由于竞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是按月支付的,所以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员工定期前去汇报。09 违反协议,需要支付天价违约金吗?如果员工违反协议,那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依据是协议中的约定,比如明确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是计算公式。但交违约金本质上并没有解决问题,竞业禁止的最终目的是避免不正当竞争。因此,赵星海表示,违反协议的公司人不仅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甚至在禁业期内,原东家可以要求新公司停止雇佣你——否则新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天价违约金,只有在比如飞行员这样的岗位上会出现。俞斌表示,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数额的最高上限,但法院在审理实际案件时也会公平地判断违约金数额,如果数额远远超出公司人的承担能力,法院也有权下调至一个更为合理的标准。10 如果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补偿金,员工能怎么办?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定和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人可不受竞业限制。遇到这种情况时,公司人可先与前雇主沟通是否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寻求劳动仲裁和法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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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逼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不签就要辞退怎么办?
7:56:04   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
  我是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员,现在公司叫我签"竞业限制协议",如果违约的话,要支付给公司50倍年薪的违约金。之前入职的时候公司是没让签过这些协议的,现在突然拿出这么个东西就让签,感觉特别受约束。
  我和公司协商这个违约金太高了,能否降低一些再考虑签,但公司态度很强硬,还威胁我说,如果不签的话就辞退我。
  各位HR,如果你是我,公司逼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签就要辞退,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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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就不签竞业限制协议就辞退而言,如果公司纯粹的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所以违法,原因在于该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有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无此直接规定,即便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该规定亦不合法,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鉴于此,对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自身可以主张,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即便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还须看自身是否符合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定主体中劳动者的规定范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照一下自身,是否符合。如果不符合,平时的工作又接触不到公司商业秘密,签了又能怎样呢?确实不符合上述人员范围,用人单位的做法跟掩耳盗铃又有何区别呢。
  第三,如果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中的一类,鉴于现处于劳动合同履行状态,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原因见上文。(建议:如果确需订立经营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掌握主动权的劳动者入职时即与之签订)
  第四,如果双方订立了竞业限制协议,就讨论一下协议的内容。
  首先,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当然,如果自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约定,应结合经济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支付违约金后,公司可以继续要求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关于经济补偿,其应当不低于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1/3(并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自身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再具有约束力。
  再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自身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但自身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另须注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了合同约定且不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该竞业限制条款继续有效。如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先行给付经济补偿的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应予补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超过一个月仍未补足的,除劳动者要求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自身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最后,须注意劳动合同因自身退休而终止的,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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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公司状告员工跳槽却输了竞业禁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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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状告员工跳槽却输了竞业禁止官司
作者:孙心远  时间:  浏览量 0  
家复合新材料公司用两年时间精心培养自己的一名员工,花去培训费用近5万元,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羽翼丰满的员工却忽然不辞而别,跳槽至竞争对手旗下任职。新材料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后连忙向法院起诉,却因自己首先没有履行“竞业禁止”协议而输了官司。&&
&&&&2002年8月,上海某复合新材料公司与周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随后将其安排在质量保障部门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享有接受培训、分房等特殊福利待遇,若在服务期限内解除合同则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立即派周某参加了全国铝塑行业质检人员培训,并在第二年又参加了一次培训,共花费3.5万元。为了留住人才,公司还特别支出1.5万元为他买了商业保险,并在其参加完第一次培训后将其任命为质保部副经理。&&
&&&&为了确保自己的人才投入能够得到回报,公司在第二份合同即将到期时又和周某签订了《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工资总额3倍的经济补偿金,如周某“跳槽”,不能到类似行业就业并保守商业秘密。&&
&&&&但是,就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不久,周某忽然不辞而别。公司董事会大惊失色,因为两年的工资、培训费、各种福利无论如何也有8万多元。他们经过两个月的仔细调查发现,周某已经到自己的竞争对手某装饰材料公司任职去了。&&
&&&&事情经过劳动仲裁后很快起诉到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双方在协议中未对周某之前享受的出资培训等待遇作为必须服务期的条件,而只是约定单位给予周某经济补偿金,并在工资中每月予以支付。然而在实际履行中,单位也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没有履行约定。&&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可以对由它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竞业禁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众所周知的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等专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自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劳动者擅自离开单位从而侵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时,单位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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