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97第一002创业板有什么特别之处

第一创业(002797_和县人民政府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
第一创业(002797
日期: 16:18
浏览次数:155
  【请关心本人,看看就好,若是没有强势的回调,新股的这种趋向是逛资接力行为,高高的挂正在上方,所以,就不要去贪&廉价&了,就如讲授的,这叫凸字板,只需不,就如看一顶上的一样,没有持有的。
  也就是说,也是顶的标记,并采纳我的答复和进入我们的曲播有更多的股票道理 让你这种票持有的能够继续持有,当前,的顶,
  该股请自动放弃!逢超出跨越局!能吸引几多散户就吸引几多进去,曾经涨到了吸引眼球的阶段了!先不雅望吧,那就是顶,看谁接最初一棒?
  第一创业,你看到四个板当前的后出的十字星,一交换】【免费互动】()第一创业,节前收盘出了个十字星一样的k线,出格是呈现了冲涨停却涨不断,该股和通俗人曾经没相关系,也是短线股票的顶,仅供参考!但愿你正在看我注释的同时学到一些道理?
  特此公告。
【】【 字体:&&
 |  |  |  |  | 
主 办:和县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和县人民政府信息中心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ICP备案号:赣ICP备号
邮编:330029 E-mail:webmaster@
访问总人数为:<font color="#FF97人次您是今天第<font color="#FF个访问者第一创业(002797)重要事项提示
第一创业(002797)的重要事项提示
☆公司大事☆ ◇002797 第一创业 更新日期:◇ 港澳资讯 灵通V7.0
★本栏包括【1.公司大事】★
(本栏目只是重要公告的摘要,全部公告和公告全文请登录深交所网站 / 浏览。)
【1.公司大事】
【】第一创业(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提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4、第 2.00 项、第 3.00 项、第 4.00 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一)14:30 开始(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6 月 11 日-2017 年 6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2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1 日 15:00-2017 年 6 月 12 日 15:00。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马哥孛罗好日子酒店 7 楼夏威夷厅(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28 号)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学民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718,302,4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9.06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21,906,0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03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96,396,4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28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69,391,4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3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7,681,4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7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31,710,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06%。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
第 2.00 项、第 3.00 项、第 4.00 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留小数点后 4 位数,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9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9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9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39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反对 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睿智、李琳丽
3、见证律师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 序 、审 议 的 议 案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
【】第一创业(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致: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2562/FY/
受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法》律”)意和见中国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7年 6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马哥孛罗好日子酒店 7 楼夏威夷厅(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28 号)召开。
贵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的地点、召开的时间、参加会议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马哥孛罗好日子酒店 7 楼夏威夷厅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学民先生主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6月 11 日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6 月 11 日 15:00-2017 年 6 月 12日 15:00。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17 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718,302,466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0607%。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121,906,026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3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596,396,44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四)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9,391,160 股赞成,32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9,391,160 股赞成,32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9,391,160 股赞成,32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1,718,302,1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9,391,160 股赞成,320 股反对,0 股弃权。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
【】第一创业(002797)公司章程(2017年6月)(详情请见公告全文)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六月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稽核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稽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通知和公告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由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900 万股,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IRST CAPIT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02,400,000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进取、创新的核心价值观,以成就企业家和投资者的梦想为使命,以受人尊敬的一流投资银行为目标,为股东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不含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外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全资私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02,4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及持股情况见本章程附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行股权激励。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行为的,公司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 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变相抽逃出资的,在改正前其股东权利停止行使,已经分得的红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追回。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本款限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份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本公司的股份;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未经中国证监会或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持有或以其它方式实际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否则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改正,在改正前其所持有的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股东权利;(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客户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和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八)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六)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者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若股东在发生上述情形及其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及时或事先告知公司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情形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该股东承担。
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超过其实际出资额及表决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四十八条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任职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份,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或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
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
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持有、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表决权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股东名册载明的情况计算。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网络系统认证身份并参与投票表决。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决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议的程序相同,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或股东大会未予表决其提案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程序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为个人股东的,委托人应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一)、(六)项作出说明的,为无效委托,代理人不得凭该授权委托书出席股东大会,也无权就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未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作出说明的,不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人所作的任何表决决定都视为委托人的意思。
第七十七条 受托出席股东大会的人不得再转托他人。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包括并不限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参加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履职情况。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作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对无法立即答复或说明的事项,应在一个月内或股东大会确定的日期内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主持人;
(二)大会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职务;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及监票人姓名;(七)股东大会认为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八)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属于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九十九条 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一百条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议程,事先准备专门的累积投票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监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会议名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姓名;
(三)股东姓名;
(四)代理人姓名;
(五)所持股份数;
(六)累积投票的表决票数;(七)投票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当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零二条 获选董事、监事按拟定的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有投票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半数。
第一百零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股 东大会通过该决议、并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两年;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担任董事、董事长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证券监督 管 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取得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的任职资格,取得任职资格前不得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因在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或被罢免而补选产生的后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其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的余期。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六)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股东不得推荐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 规 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时,在公司的董事选举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可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外,公
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及支付应由董事个人承担的罚款、赔偿金。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聘任合同除外),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该董事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书面说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否则公司有权撤销交易,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该占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独立董事应接受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备案审核。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上述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无特殊理由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五)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前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继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六)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并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
(四)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向全体股东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向全体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同时披露各独立董事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就其履行职责情况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与该事项有关的完整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告知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该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项适用本章程有关董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五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方案,但公司的证券自营买卖、回购交易、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资产抵押除外;
(八)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营业网点、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十五)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听取合规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履行监管规定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责,并承担最终责任;(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具体权限为:
(一)除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不超过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百分之三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本款前述交易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算。董事会在前述权限范围内,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总裁审批、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
上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等事项不包括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电脑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运输设备等购买和出售、证券的自营买卖、证券的承销和上市推荐、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业务等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
(四)如果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中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对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日的期限自董事会秘书发出通知之日起计算,截止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送达可采用两种方式:(1)当面送达;(2)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
应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须尽快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等均可提交议案。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会议议程,对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一百五十一条
提案应包括提案人姓名或者名称、提案理由、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提案的具体内容、提案人的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相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内容应在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议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案,须有明确的赞同、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同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并承担责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公司总裁(非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的讨论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除现场、视频及电话会议以外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董事应亲自签署表决结果。
以现场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在亲自签署表决结果后,应以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送交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系人,或以传真方式(传真件有效)将表决结果发送至会议通知指定的传真。
董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审议按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并可以录音。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没有参加董事会的以及投弃权票的董事也应对该决议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时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
章程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应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就投资与发展、风险
管理、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任主任委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重大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和审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的总
体目标、基本政策、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nx后处理错误177002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