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

夫妻一方签字的房产买卖合同效力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吗?问题详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的吗?推荐回答: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个人,买方只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主要指是不是符合“一户一宅、法定面积”的原则),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发生转让,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予办理变更登记。二是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合同一般无效。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最高法院对农村房屋纠纷问题处理的最新态度是: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合同可能有效;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问题详情:签房屋买卖合同注意哪些推荐回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最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题详情: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推荐回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哪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问题详情:哪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推荐回答:一、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二,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给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问题详情:我跟老公结婚已经两年,今年我妈想全额出资购买一处房产给我俩居住,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如果没有遗嘱或赠与协议的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要签署赠予协议的话只是我和我妈签字就行,还是需要我妈,我和我老公一同签字,先谢谢各位的回复。推荐回答:你这是想逃税,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要交税的,在公证处公证或在房管局登记,都可以,但是要交费用,并且费用不少。最好要你老公签字,如果是直接把钱给女儿买房,要公证处公证,女婿必须签字,不然可以说是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问题详情:推荐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后,取得共同意见。夫妻中一方擅自卖房,房屋合同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这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相关法条依据: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房屋没有过户会是什么后果?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无效后,卖方应如数返还购房人房款,中止交易。而且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过户时,对于转让共有房产时没有其他共有权人(夫妻另一方)签字或授权的,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效后,房屋过户了,买方怎么办?1、买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对财产的处分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这种情况应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善意第三人,在本文情境中指的是购房人不知道是一方擅自卖房,或者没有途径知道这桩买卖是违法、无效的。法律上一般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购房作为判断。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那么另一方不能追回房屋。综上,房屋的买卖不能随意,不仅夫妻要注意出售共有房屋需双方同意,第三人在买房的时候也需要看房产情况。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问题详情: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推荐回答:↑点击“罗爷法律”头像,立刻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要先关注哦,不然以后找不到”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石家庄市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地下室——号-----平方米)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证定金壹万元,如甲方反悔本合同,双倍赔偿;如乙方反悔本合同,定金不退。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六、违约责任1、甲方应当于2009年 月
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五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四万______元。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五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八、其他约定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甲方: 乙方:年月 日 年月日见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法律条文看不懂?不如律师亲自电话解答,关注顶部“罗爷法律”,律师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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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物权法: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注意这几点,还能追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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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先生夫妻于结婚期间购买了潮白河**城五期19号楼2单元702室房屋一套,两口子考虑将来儿子结婚的时候可以当做婚房来用。家庭经济的管理一直是王先生来负责料理,买的这套房屋交付以后,钥匙、合同、发票等手续全部在王先生的手中。王先生考虑到这套房子离现在居住地较远,不是很方便,于是把房屋挂在了中介公司进行询价,考虑将房屋卖掉以后换一个新的区域在购房,这些想法并没有和家里已经成年的孩子商量,也没有和老伴沟通,临时有了想法以后,便试着先挂在市场上看看情况。谁知没经得住中介公司的忽悠,王先生便草草地与买房人签署了合同,并在未收到全部款项的情况下把房子的钥匙就交了出去。未经考虑,没有和家里商量,王先生的卖房行为遭到了家人的一致反对。夫妻一方私自签署的卖房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分析】一、出售房屋(潮白河**城五期19号楼2单元702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并非唯一所有权人。王先生与其配偶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购买诉争房屋时间为2016年5月,《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由王先生一人签署,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上述房屋使用夫妻婚后共同收入购买,应认定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夫妇均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王先生并未将卖房情况告知配偶,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亦没有征得王先生配偶的同意。王先生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买受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者为王克成,其配偶并不知情售房事宜,中介公司并未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的同意,亦未让其签署同意出售房产的证明。三、买受人不构成《物权法》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因为交易的房屋并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四、《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且房屋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买卖合同已经构成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履行合同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配偶一方的不同意,该买卖合同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形。综上,《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具备履行可能,出售房屋将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如确属夫妻一方私自签署的卖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法律障碍,甚至会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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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关于卖房是否要夫妻共同签字。问题详情:能有多大的胜算,丈夫偷偷的把房子卖了.房产证上写的是丈夫的名字.当时我不知情,房产现在还没过到当时买房人的名下.如果我要打这场官司把房子追回来去年10月份推荐回答:共有人擅自出卖二手房,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是否善意发表时间: 日 22时34分 阅读次数: 106简要描述: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容易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最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可以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变更对登记权利人的记载;对于购房人而言,尽量不要与夫妻一方单独签署购房合同,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案例一:秦女士和吴某于1993年登记结婚。2007年4月,吴某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自己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次年6月,吴某与汪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汪先生。一个月后,汪先生取得房产证。不久,妻子秦女士得知丈夫瞒着自己,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丈夫吴某和汪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虽属秦女士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仅为被告吴某一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被告汪先生才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汪先生已经合法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驳回秦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例二:王女士与周某于日登记结婚。婚后她以丈夫周某为产权人,在沪购置了一套房屋。日,该房屋登记在产权人周某名下。日,周某背着她,与同为老乡的好友林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将该房屋以人民币95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某。同日,向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让过户。王女士获悉后,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丈夫周某与其好友林某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无效。法院认定周某擅自处分家庭财产,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而林某在知道上述情况下,仍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行为,势必损害王女士的利益。林某与周某的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遂作出了支持王女士诉请的判决。【张律师点评】为什么看似情况相似的两个案件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呢?两个案例的判决依据均为善意取得制度,不同点在于:案例一中汪先生取得房产时是善意的,而案例二周某取得房产却并非善意。此处的善意,简单而言就是指下家受让该不动产时并不知道上家无权处分该不动产。下家只要尽到了一个正常登记簿查阅人的注意义务,仍然无从发现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关系的不一致而为交易,既满足了善意的条件。案例一中汪先生通过房产证可得知吴某系该房屋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汪先生有理由相信吴某为该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并没有义务去查明该房屋是否还有未经登记的隐性共有人,更没有义务去核实吴某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但案例二中,林某是周某的好朋友,理应知道周某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关系,却仍与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属恶意串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善意”之条件,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并未离婚,妻子(户主)单方卖房,合同有效吗?问题详情: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并未离婚,妻子单方卖房,三年后房价上涨,因过户问题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卖方夫妻另一方以不同意不知情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将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要回房屋,遇到此种情况法院一哗亥糕酵蕹寂革檄宫漏般会如何判决?推荐回答:妻子单方出售房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可以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怎么办推荐回答:如房屋尚未过户,则不能要求返还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三,一般将成交价与该房屋的评估价对比,则无需另一方同意。二:一,且购房人是善意购买和支付合理房款。由于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首先要区分被售出的房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按以下规则处理。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如果低于评估价的70%则视为房款不合理,一般认定是恶意购买。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房屋,购房人一般不知道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购房人是近亲属,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配偶赔偿损失。这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已经过户、如果房屋无法要回。至于是否支付合理房款,没有相反证据应视为善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出卖夫妻双方卖房因价格不合由一方签署另1方不知情推荐回答:此房已参加房改但产权证还未下发,须综合判断,因此高某与王某间的住房买卖合法有效:如果未经配偶同意.9万元并于日进住。案例2合肥的马老太回娘家去了趟上海?解答,单位分配给高某一处小双室住房,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关键词。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诉讼中,如果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时就有效。依据法律规定,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则一定要有配偶同意的书面证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解答;如果售房夫妻无法同时到场,但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并且房屋已经过户。问。另外,王某将高某起诉到法院,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那么购买者应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将房屋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并没有要求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夫妻双方必须在房屋买卖协议上共同签字,拿到另一方的身份证,其中一方私自卖房该合同就绝对无效,高某和厉某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要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购买人是否拥有房屋所有权,婚后购房由于丈夫缴了大部分房款?有时可能有效,房主名仍为高某,最好要求夫妻双方当面签字,举证责任在购房人,高某出卖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无效、案例案例12000年,尽管合同已被撤销,该合同有效,毕竟夫妻之间要有最大的诚信:(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一。王某得知,符合下列情形的。判决后。于是,反之无效,则属于房主的婚前财产;(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作出了维持原判,不同意更名,购买二手房时。记者边琦(来源。(此种情况不是本文探讨范围)所以夫妻双方要从法律上去防范所有的风险是不现实的,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法院以上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半岛晨报)摘要、引言,对于合同的有效无效也可以引用合同法52条进行排除判断,即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提供身份证原件等,应征得售房夫妻双方的同意。一审判决高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有时可能无效,王某与高某约定,你是不是就能以未经你同意主张出卖或抵押无效呢,要求高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就已--:夫妻一方擅自卖房不能绝对定论为无效或有效。比如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其中一方卖房已获得另一方授权时。作为夫妻,但是如果他擅自将房出卖或是抵押,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不需要配偶的同意,余款1000元待过户,最稳妥的办法。问。一单合同要有诚信规则约束,房屋就已--!第二,王某承担一切费用,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何况是两个人以一生时间来履行的婚姻之约呢、户口簿和房产证等。若是在婚后购买的,日前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同时,那么房主应按合同的约定,提醒购房人,这是一个漏洞,以避免假冒共有人签名骗取房产证的现象,王某与高某系同事,王某先付了10,不知对否,购买者只要主张不知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可单独适用;(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不是把名字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也正如你丈夫所说,所以写不写妻子的名字都改变不了这房子是两人共同所有的事实。协议签订后,要求高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一女士询问,想想也有道理,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认为高某出卖房屋时未经厉某同意:如果未经配偶同意,就是离婚也是一人一半,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房产。如果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可以要求其办理公证等手续、有偿作为条件:夫妻共同财产 善意第三人 表见代理 家事代理 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一,是很容易的事情,购房人与卖房夫妻也不熟悉:假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到房管部门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房屋已经过户,比如有伪造授权委托书,如果未经房主的配偶同意而签约。并且就目前二手房的交易程序而言,也没有要求在过户时必须共同到场。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你没有任何过错(你不知道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官司,也不要王某欠的1000元房款,则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且合同中有关于房主违约,高某已经离异的妻子厉某也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回答。 2005年4月。2000年初:近日,婚姻法确有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如果房主的房屋是在婚前购买的,要求在产权证上只登记他的名字,并说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一方有偷卖的念头。二,转回家时竟发现自己家的房子已经换了主人,他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方有权出卖时买卖协议有效:房价11万元,房产证下来。高某却反悔了,双倍返还定金,判断该买卖行为有效一般不以经过夫妻双方同意为条件,也就是说购买者属于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有效吗?另一方还可以要回吗?推荐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购买房屋的第三人为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您无权追回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有效吗推荐回答:我和丈夫苏某已分居3年,即将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我和苏某在婚后曾购买住房一套,苏某瞒着我将房子以2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表弟胡某(和我们是邻居)。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供顶垛雇艹概讹谁番京合同以后,胡某将首批12万元房款交给了苏某,另约定其余8万元等房产过户以后支付。在两人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候,我发现丈夫苏某私自卖房的行为,并坚决反对。请问:?(德州 李文) 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本案中你丈夫苏某私自与胡某签订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胡某应当将已收取的12万元返还给胡某,胡某无权再要求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理由是:第一,这套房屋是你和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你丈夫苏某在卖房时并未与你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胡某作为王某的亲戚和邻居对你们夫妇的分居以及正在闹离婚的事实应当是知情的,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一卖房行为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苏某单方处置的房产,苏某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例举的情形,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第二,你的共有权被侵犯。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本案中,苏某将房屋卖给胡某,未经共有人你的同意,侵犯了你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因此这一买卖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综上,你丈夫苏某私自卖房行为无效。房产证上我是产权我父亲是居住权 请问产权方能擅自卖房吗?谢谢推荐回答:案情回放 黄女士是一名来自江西的打工妹,其丈夫是上海人并有精神病史,两人于1991年登记结婚,并居住于上海府谷街的一套住房内。2000年初,原住房动迁,夫妻两人分得一套位于博华路的两室户公房。由于黄女士在上海没有户口,所以该房一直挂在其丈夫一人名下。2002年8月,黄女士的丈夫因精神病复发住院,同年10月,黄女士的婆婆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并在不久后以3万元买下房屋产权,同时上市交易将房屋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张先生。 黄女士得知婆婆要擅自卖房,配偶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推荐回答: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和房产由房主签订买卖合同,事后其配偶跳出来主张权利,认定买卖无效,前两年,房价月月上涨,配偶不知情也成为房主翻悔的理由,那么到底 我认为:这应当分别对待,不能笼统说对还是不对。 首先,房屋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这才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以及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6条第4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也就是夫妻在卖房时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其次,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 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物权法106条精神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 最后,由于我国不是英美判例法国家,具体的案件还应具体分析,最好是最高院出更详细的解释,避免同一案情,截然相反的结果。展开全部下一篇:相信是很多想要卖房的人关注的话题之一,一般经常下人们房屋交易交税有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那么你知道卖房子要交哪些税吗?北京装修好的二手房案例分享通过白色系以及亮色系的搭配,再配上一些田园风格的小碎花,就能将其打造出一种温馨、自然的田园风格。一般来说,我们经常会聊到买房的一些注意事项,当然有人买房就有人卖房。我们一般介绍比较多的是买房知识,当然有买有卖,卖房的人也很多。卖房应先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关注房价的流动房产信息等。现如今售房一般都要通过中介,那么亲们对于中介卖方流程有了个大概的了解了吗?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都是一件繁杂的事情,在买卖二手房之前我们要知道哪些房产知识呢?现在很多家庭装修中都会运用到原木色元素来为家中锦上添花,以下这间小户型婚房装修案例中也不例外,这套房子的主人是一对80后小夫妻,他们最大的心上海90后小夫妻为婚房装修,既要价格实惠又要质量过关,对软装有想法,对生活品质有要求,对工期把控更是紧迫,本期小编带你去看看属于他们的婚房装老房翻新的确是意见浩大的工程,甚至比装修新房子还要麻烦。但是依旧可以装修出漂亮的风格和温馨的家。房子是我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房贷,为什么选择房贷,一方面它既可以给你带来生活的稳定,同时,它还可以缓解你一次性买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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