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前扣除什么是税后扣款是什么意思

服务丨工资条上哪些项目可以税前扣除?看完你就明白了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丨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工资条上的税前扣款你知道是什么意思吗?工资条上所列的,哪些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收入需征税?国家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该交个人所得税。征税起点3500元(外籍4800元)根据相关规定,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外籍人员为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出差补助。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的差旅费若实行实报实销,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100元、区外每人每天12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如差旅费实行包干,则凭合法票据扣除交通费后,免税限额为区内每人每天430元、区外每人每天470元。超额并入工资缴个税。通讯补助。例如,某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低于360元的据实扣除,超过计征个税。公益性捐赠。个人公益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觉得不错请分享点赞【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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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税前扣除的“税金”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释义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准予税前扣除的“税金”的进一步细化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进行正面列举不同的是,本条对可以税前列支的税金的界定,采取了概括性的反向排除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种类较多,各税种又可能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没有一个绝对恒定的态势,而且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将来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税种,或者取消某特定的税种,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容易挂一漏万,也无法适应今后税收体系的新变化,所以本条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允许税前列支的税金范围做了界定。企业所交付的税收种类很多,性质也不一样,虽然都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但是,企业所交付的有些税收可能是企业取得收入之后所缴纳的税收,或者并不是由企业直接所负担的税收,对于企业所缴纳的这类税收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本条就是基于这个考虑,对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做了除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可能很多人会质疑,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既然是税前扣除,那么就还没计算出企业所得税,缘何说“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似乎有本末倒置的感觉。这种疑问存在一定的道理,因为我们在讲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时,确实还未计算出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实践中,企业在会计账本中,往往是根据经营活动常规或者一般会计制度,预先列支企业本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确定本企业本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这时企业会计上出现的“企业所得税”一项实际上企业并未实际支付,是属于企业税后的列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其扣除的,为了实践操作上的需要,就有必要明确企业所列支的“企业所得税”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它的主要特征就是税不重征,能避免重复征税,而且增值税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嫁给购买方,是一种价外税,实际上并非由企业所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实际发生和负担原则,这部分支出的所谓增值税税金,是不允许税前列支扣除的。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如我国实现的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增值税税款,由于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成为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者以后期间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得到扣除。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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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垫代扣”税款如何在税前扣除
&&&&近期,随着&营改增&工作逐步推进和其他财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外聘师资到本企业培训,来帮助员工进行知识更新。在实务操作中,外聘师资拿走的是税后课酬,企业会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外聘师资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扣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那企业该如何合理安排,才能让类似的代垫代扣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呢?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法所述税金或附加,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为企业以外的另一方负担的税金不得税前扣除,而企业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是取得相应报酬的个人,企业只是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此代垫代扣税款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所指的内容,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务操作建议
&&&&代垫代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是否属于支付行为报酬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知道讲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讲课费(含讲课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
&&&&某企业外聘老师进行企业税收政策内训,约定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为了税前扣除,企业只能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将所代垫代扣的税费属于支付行为讲课费的一部分,则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通过讲课费净额3000元,倒算&含税&讲课费:
&&&&其中,劳务报酬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包括:按报酬金额的5%缴纳的营业税、按营业税税额的7%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讲课费&5%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讲课费&5%&7%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讲课费&5%&3%
&&&&4.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讲课费-讲课费&5%&(1+7%+3%)-费用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费用扣除: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P(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P[1-税率&(1-20%)]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企业支付的讲课费净额为3000元,没有超过3360元,如代垫代扣的税费计入讲课费之内,则: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P(1-税率),即&含税&讲课费&[1-&5%&(1+10%)]-800=()&P(1-20%)
&&&&&含税&讲课费=[()&P(1-20%)+800]&P[1-&5%&(1+10%)]=3756.61(元)
&&&&其中,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10%)=206.61(元)
&&&&缴纳个人所得税=[(6.61)-800]&20%=550(元)
&&&&代垫代缴的税费:206.61+550=756.61(元)
&&&&此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含税&讲课费3756.61元是由支付给师资的净额3000元和承付的税费756.61元两部分构成,&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提示
&&&&1.上述案例中,还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该企业讲课费支出的会计处理也应按照3756.61元列支,同时应在相关合同注明讲课费为3756.61元,还需在合同中注明发票的提供义务以及税款的负担方为外聘老师,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实务操作中,类似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还有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可以采用上述方法,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作出安排,这样,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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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不得不看!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在的税务处理中,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税前扣除项目,税务机关都会要求企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甚至有的税务机关按着以票管税的理念,狭义的理解为对于企业成本费用支出的项目,凡没有取得发票的,都不能在税前扣除。
那么到底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如何才能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尽可能的都在税前扣除呢,本文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发票的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 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日国务院批准、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此文件同时还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涉及应税行为形成的支出,比如商品成本、材料、服务费用等应该以取得合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关于财政票据的政策规定
对于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企业支付或者缴纳费用时,就不能够像按照企业之间发生的经营行为那样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了,比如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专利费、缴纳诉讼费等业务。发生此类业务企业应该取得什么&合法有效凭证&呢。答案就是&财政票据&。下来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
1、《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2、《财政部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11]46号)规定:清理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票据共分两类三十五种。
1、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类,共二十七种。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中央非税收入定额票据(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5)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7)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8)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1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_PCT国际申请。
(1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预收。
(13)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结算。
(14)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收据-退费。
(15)人民法院案款收据。
(16)中国船级社账单/收据。
(17)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
(18)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19)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
(20)故宫博物院专用收据。
(21)故宫博物院专用定额收据(20元、30元、40元、60元)。
(22)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
(23)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24)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25)代收罚款收据。
(26)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
(27)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其他财政票据类,共八种。
(28)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9)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0)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31)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32)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
(3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出售公房使用)。
(3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
(35)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专用收据。
3、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因此,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缴纳或支付费用时,应取得上述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军队发生的有偿服务应该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三、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文件也有基本的规定,即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因此,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应该按照上述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四、关于自制凭证
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自制内部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自制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依据自制内部凭证税前扣除,关键点在于合理性和真实性。比如工资表需要有劳动合同和明细申报资料加以佐证;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地方性的法规中,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对税前扣除的凭证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大家可以借鉴一下。大家期盼着的税务总局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到现在也没有看到下发具体文件,看看2016年能不能给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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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税前扣除,是针对实行查账征收的所得税而言的(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企业所得税为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
=全部需纳税的收入-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
纳税调增额即为已经作为会计上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了,但该部分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公式中将其补回来了(比如行政罚款,作为营业外支出而成了利润总额的减项,但行政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计税时再从利润总额中加回来)。
纳税调减额,是...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1.税前扣除是税法上独有的概念.一般是指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根据规定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然后再按照规定税率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比如所得税类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理解此概念的时候要同财务核算中的财务列支区别开来.
在实际工作中,好多财务人员和非财务人员很容易混淆两个的区别.
比如.说:税务不允许在列支,其实税务不允许税务扣除.在财务核算中你当然可以列支,但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你必须将在财务上列支的同时税务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进行纳税调增,否则,肯定违法,要负相关信息责任.有些财务人员说了,税务不让税前扣除的,我在财务上就不列支了,其实,这样做也是错误的,会造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不真实,特别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税收和会计制度目的不同决定的,税法是保证国家税收,会计制度是保证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决策者、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可靠的决策基础。
最后,祝愿工作愉快!!!
税前日 星期五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准予扣除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摘自《条例》]
(一)成本、费用和损失
  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2、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4、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摘自《细则》]
(二)扣除项目和标准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条例》]
2、职工工资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摘自《条例》]
3、工资附加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摘自《条例》]
注:江苏省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条例》]
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二)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它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
[摘自《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报批要求
企业财产损失、技术开发费以及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审批,严格按照省局及园区地税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财产损失报批要求
按照园区地税局苏园地税发[号、苏园地税政[2001]2号文件规定审批。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五日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须包含: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
2、相关项目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3、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总机构管理费报批要求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号文件规定审批。
纳税人应在11月10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须包含:
1、 书面申请报告;
2、 上年度(决算年度)的情况;
(1)上年度管理费摊提情况;
(2)上年度管理费收支结余情况;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上年度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本年度(预算年度)的情况: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所有下属单位名称、地址、注册类型、上年度利润总额、控股比例。其中,本年度计划摊提管理费的企业还要填列本年度预计的营销收入、提取比例、摊提金额;
(3)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
(4)管理费收支情况。包括本年度上半年管理费收支实绩及全年预计收支情况;
(5)本年度管理费预计提取及支出数额比上年增减情况的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审核报批要求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号文件规定审批。
纳税人应及时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报园区地税局审批。
报批企业资料中须包含: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
4、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因特殊情况纳税人无法提供此类资料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
5、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待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纳税人凭省局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征管分局审核抵扣。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报批要求
按照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号文件规定审批。
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部门(含授权自行审批的企业)批准并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确认后,向主管地税机关递交申请报告。?
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效批复(原件)。?
3、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原件);对不需经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审批、但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项目,也应提供国家经贸委或省计经委出具的确认书(原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天内,企业应将省地税局的核准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基本公式是: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列支,就是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的意思。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如果符合成本费用范围的列支规定,就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范围。如果成本费用的列支与税收规定的列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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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税务都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因此,单位要聘请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如果税务局不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你就按汇...
答: 按照正规的是两年一审,会计证年检的时候财政局都会通知的,留意一下就好了
答: 从服务角度来看,“来福士燕窝生态园?”拥有专 业的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集生态园日常管理、燕窝采摘清理、燕窝代销售为一体的管理和销售模式。被称为“生态养殖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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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先存入一定的应急资金,再根据承受风险的能力选择投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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