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队评残完残了。可以取消评残吗?

在部队服役期间得了抑郁症可以评残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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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队服役期间得了抑郁症可以评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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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的可以评为四级残疾、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可以评为二级残疾。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残留部分幻觉、妄想。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情感淡漠等症状、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可以评为五级残疾,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可以评为六级残疾。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的可以评为三级残疾。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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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申请评残要什么手续?
我弟弟在部队训练时受伤,被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已经治疗过两次了,也住院十几天。做过牵引治疗,不过不能完全治好。请问这个颈椎寰枢关节半脱位能评为伤残吗》能评几级??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采纳率:52%
来自团队:
如果在生活方面上受限了 是可以申请 但是你这个不算啥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我个人建议你弟弟 可以找卫生队主管 评残方面的领导质询。。申请要有1份个人申请,2份个人证明要有签证画押《介绍如和受伤一类的》1份连级证明要有连支部公章,1份营级证明营公章。团证明团政治部公章!&&&颈椎寰枢关节半脱位& 这个 我是不大懂的!;&gt!不过你弟弟要想评残 是要等到 治疗结束后才可以评残;&gt。。
评残手续包括病志 病例《军级以上医院》!!! 要是伤的不大严重你就可以找他 花些钱让他给你办一下就好!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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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伤残军人评残有关要求?
直到现在动了完三次手术,我不知道有什么有关要求和准备材料!。可是腰到现在坐不是坐干活训练更不用说,现在我想退伍评残我是一个现服役军人,2009年在一次训练中摔伤了腰椎
  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制度化建设,我部根据国务院授权,特制定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 ­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 ­脑损伤致成痴呆;  8. 双目失明;  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 ­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 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 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 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 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 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 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 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 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 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  8. 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 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 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 一侧肾摘除;  11. 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 一期矽肺;  13.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 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 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 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 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 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 脾脏摘除;  9. 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 语言不清;  2. 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 ;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  4. 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 一侧睾丸摘除;  7. 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日公布)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遣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 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 脑、脊髋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 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 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 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 胃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 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 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 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 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 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 早期矸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 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 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 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 +)以上,尿素氮持续高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00/立方毫米以下,血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  9. 糖尿病:空腹血糖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 +)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 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 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 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采纳率:70%
每年四月份上报评残人员名单,根据你的伤看能评为几级,部队的住院病例一定要保存好经过一个治疗期后就能申请评残,这个很重要,你写一个评残申请。找领导要一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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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是可以评残的。找你单位卫生部门,填写评残表即可,不过你如果没有医疗期满,是不能评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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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评残都需要什么手续
依据自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如果单位已经进行了公示,按照程序,“公示”过后是“上报与鉴定”,而医学鉴定的时间一般在8月至10月份。因此请不要担心,在接下来的时间请你按照要求做好参加鉴定的准备工作即可。
关于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有关抚恤金标准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采纳率:90%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下同)一张;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可予以补办评残,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民兵民工等人员,发给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在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退伍、转业。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可予以补办评残。
2、批准条件
(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转业、离休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退休的军人,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负伤时所在单位、人民警察在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地点、原因。
3、职务,致残时间,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5、离休、退休)的军人,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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