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退休金的农村户口,现在政府四川省征地农转非社保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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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是多少
导读:对于农民来说失去土地就是失去经济收入,失去生活的保障。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政府同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农村居民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农民老年后有足额的生活保障。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材料1、农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2、农民需要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征地协议证明、征地补偿合同;3、《养老保险申请表》;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失地农村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农民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并盖章,上报政府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农村户口,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员。2017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领取10元;2、被征地30%—50%(含3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2元;3、被征地50%—70%(含5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64元;4、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97元;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29元。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按月缴费:20元、40元、60元、80元;2、按年缴费:每年100元至800元;3、按档次缴费:a档每人4000元(已取消)、b档每人7000元、c档每人10000元、d档每人18000元、e档每人26000元。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信息也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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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之后 农业户口不在享受拆迁补贴 和补偿金 有这条法律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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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之后 农业户口不在享受拆迁补贴 和补偿金 有这条法律吗?
  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农业户口性质的成员,就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是村里把我从组织里划出去了 不承认我是农村户口
而且区政府弄的这条文件
只要领了就不享受
采纳率:89%
来自团队:
应该有这个规定;已经在领取养老金的农业户口个人,不能享受当地农村的拆迁或者是卖地的分红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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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现就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自《意见》公布之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上述农转非人员年龄条件的确定以政府批准征地之日计算。
二、缴费标准
2、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的办理
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应由本人申请,经村(社区)或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并报当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向农转非人员户口所在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及缴费。
5、办理参保需携带下列材料:(1)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征用土地批文;(2)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盖章的《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3)《杭州市区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表》(样本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4)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参保人员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经审核符合条件人员应按规定缴清费用。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受理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及缴费:
(1)审核征用土地农转非人员参保资格;
(2)按规定标准收缴养老保险费;
(3)办理参保手续并发给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手册》。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7、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参加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规模按8%建立,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
个人帐户的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8、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农转非人员参保后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为方便转入地社保机构续建个人账户,对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办理缴费时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缴费办法进行折算并调整个人账户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如农转非人员除低标准缴费外还有正常缴费年限的,将个人账户记账额合并后一并转移。
10、对无法办理转移的,其低标准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在其他统筹地区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缴费年限
11、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其低标准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可累计合并计入,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
12、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的,与低标准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3、农转非人员如原已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按低标准缴费后,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可按规定折算成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但其折算年限不得超过原实际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且最长不超过10年。
“农保”缴费折算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与低标准缴费的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应计入部分累计合并计入。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4、农转非人员按低标准缴费前、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缴费(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的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不满7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应按低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系数为0.70.
按低标准享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农转非人员,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发给。但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农转非人员亦同时调整,但其调整的待遇应根据缴费系数适当核减。
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丧葬费、抚恤费的计发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参保的退休人员相同。
15、按低标准缴费的农转非人员,其低标准缴费前、后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包括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满7年以上的,或有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作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或将“农保”缴费年限按规定办法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或者除低标准缴费年限外,上述各项缴费年限(视作缴费年限)相加满7年以上的,农转非人员低标准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可折算为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办法缴费年限8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计发、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有关待遇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相同。
七、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办理
16、农转非人员缴费参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属个体劳动者、未就业人员的,按照市劳动保障局杭劳社险〔2002〕46号文规定由其户口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17、适用于本办法第14条规定的低标准缴费并应按低标准享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农转非人员,不适用提前退休的规定。
适用于本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农转非人员,办理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条件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规定的办法缴费的参保人员相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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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新政策
摘要:萧山区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新政策:1、凡在萧山区范围内,单项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新政策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范围对象
1、凡在萧山区范围内,单项享受征地农转非的人员可按新政策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如在异地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列为参保缴费对象。
3、同时享受供养、精减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须办理原待遇终止手续,方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缴费标准
1、养老: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为18% 。区级财政按照计算的应缴费额给予75%补贴,个人承担25%。其中60周岁至70周岁人员每增加1岁缴费总额递减5%。凡日前办理的人员,50周岁至60周岁个人承担16551元,区级财政承担49653元。
2、:申请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手续自愿申请办理。日前申请办理的人员,其补缴2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为33491.70元。
3、原征地农转非抵扣人员应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后,方可按本标准办理参保缴费。
4、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其养老(医疗)缴费和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待遇享受
1、按月领取基本,待遇为2011年12月年满50周岁女性可领取559元/月,年满60周岁可领取620元/月。
2、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后,可享受社区补贴(71元/月)、节日慰问费(2800元/年)、价格浮动补贴(约110元/月)以及清凉饮料费(520元/年)。
3、享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待遇。亡故后可享受一次性抚恤费10000元和丧葬费4000元,同时个人账户余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
四、经办流程
1、己领取征地农转非养老金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萧山区征地农转非参保申请表》。
2、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缴费额交至指定银行。
4、区中心根据缴费信息办理核定养老金手续,养老金将于次月划入原征地农转非养老金发放存折。
五、其他人员
1、&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复退军人与征地农转非待遇重复享受的人员可选择以征地农转非身份一次性补缴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可选择以&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复退军人身份参加221号文件,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原征地农转非、&五八城迁&、&农婚知青&、复退军人的待遇停止发放。
2、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和《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求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缴费确有困难的,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缴费补贴,经审核后,个人应缴费用给予40%的补贴。
六、特别说明
1、日前已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金的人员,凡在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2月起补发(己领取的征地农转非养老金须扣减),并享受2012年春节慰问费1200元、浙人社发[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800元以及2012年的企业退休人员调资待遇。
2、日至日期间,办理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金的人员,在日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其基本养老金从办理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金的次月起补发(已领取的征地农转非养老金须扣减)。其中2012年1月份办理的人员,并享受2012年春节慰问费1200元。
3、日起新享受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以及新办理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人员,可按新政策一次性补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后的次月起享受。其2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按当年度缴费标准执行,且需6个月的等待期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请符合参加新政策的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人员务必在日办理相关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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