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经营票据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资格,如何获得经营票据保险业务经营资格资格

什么是票据业务,银行票据业务有哪些岗位,票据业务员是干什么的,如何开展业务,需要总出差吗???_百度知道
什么是票据业务,银行票据业务有哪些岗位,票据业务员是干什么的,如何开展业务,需要总出差吗???
票据业务员和信贷员比那个比较好????
银行的信贷业务员与票据的客户经理那个好些????感觉票据的客户经理好像经常出差啊 !!
我有更好的答案
收入比支行行长都高,属于后台管理人员,有些股份制银行不单独设立票据中心,缺点是工作压力比较大,应酬多,出差多,要接受业绩考核。做票据业务员,一年几十万。对自己有信心的话还是挑战一下客户经理吧 :) 还有专门做票据业务的客户经理银行的票据业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方面的工作压力也不小,但是没有业绩考核。票据业务员是银行票据中心办理具体业务的人员??我们这里4大国有和交行招商华夏中信浦发光大都木有专门做票据的客户经理,坐办公室时间多,现在统一的称呼是客户经理(或信贷客户经理)。而且你说的票据业务就包含在信贷业务中了,贴现属于表内信贷业务。比较这两种职位哪个好,票据业务员一般由公司业务部或者计划财务部的人员兼任,像银承属于表外信贷业务,收入相对低(好点的股份制银行年收入平均12万——20万吧,看行员级别而定),我个人倾向于客户经理。做的好的客户经理(做到高级客客户经理级别的)。如何开展业务这个话题有点大了,一句两句说不清,总之要受银行表外风险资产额度和银行的业务发展策略约束、票据融资这些新业务。能够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经理需要通过信贷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才能主办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员一般不需要出差。信贷员是过去的叫法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质押贷款等,最近这几年还产生了票据业务相关的商票保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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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面停止办理省外票据业务!
近期提到河北银监对票据业务有了新的规定,流出了相关发文规定情况!▍ 从河北银监的发文看,主要规定包括:1、限制办理异地票:包括签发、直贴!2、暂停商票业务:包括贴现、保贴、保证、质押,以及以此相关的同业、保理、福费廷业务;月报中需逐步报送3、限制转贴业务:只能买断2类票,辖区内直贴的、大型国股行直贴票;对于分支行要不是从总行买断,要不有授权;对于农信、农商只能在省联社内转...4、对于贸易背景、发票提出严格要求:票和发票日期一致、发票有直贴行签注5、票据资管基本被堵:不得挪规模、不得包括未直贴票;6、100%保证金票要严禁!7、票贷比不超30%、贴贷比不超10%8、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电票,不得办理转贴!9、每月报送票据业务发生额,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10、严格处罚!顶格处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河北银监局〔 号文近日河北银监局向辖内金融机构下发了冀银监发〔 号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意见,意见文中的7条意见,严指票据相关业务,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等,具体意见如下:一、限制办理异地客户票据业务。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专注服务省内客户,不得为省外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不得为省外客户办理票据直贴业务。在确保贸易背景真实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河北省内全国 500 强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属于省外的小微企业客户,我省企业债权债务关联方属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域内的企业客户,以及财务公司符合其法定业务经营范围的省外企业客户,不列为限制对象,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票据月报表中对省外业务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二、暂停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暂停河北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含但不限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贴、保证、质押,以及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基础资产的同业业务、 福费廷、保理等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相关业务的,其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制度,并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提出叙作申请,经验收符合条件后,须在票据月报表中按企业清单逐笔向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业务信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验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叙作申请由河北银监局负责验收。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商业承兑汇票存量业务应到期结清,不得滚动叙作。三、暂停部分票据转贴现业务。暂停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转贴现买断、转贴现买入返售、转贴现卖出回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转贴现买断下辖机构直贴票据.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办理转贴现买断业务,但交易标的应为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无交易席位的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分行可从总行转贴现买断,或经总行审批转贴现买断大型国有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增强流动性管理,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商行,可在河北省联社系统内办理票据转贴现买断业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存量业务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到期结清,不得叙作。四、规范票据业务有序发展。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负首责。严格禁止为提供增值税发票金额和日期不符合购销合同要求的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格禁止不在增值税发票原件上签注办理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信息的业务行为。严格创新管理,严格防范监管套利,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的票据资管计划中不得含有未贴现票据,不得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从严审核、从严办理 100%保证金的票据业务。严格监管指标约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票贷比不得高于30%、贴贷比不得高于 10%,两项指标应于2018 年底前全部达标。五、防范电子票据业务风险。电子票据签发与贴现均应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验收后叙作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应严把准入关,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必须严格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不得违规进行票据托管。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办理被代理机构签发或直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六、完善票据业务监测体系。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票据业务进行统计监测,按月监测票据业务发生额,设置票贷比、贴贷比、敞口比、保存比等监测指标。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票据月报表(见附表 1-6)纳入 1104 特色报表体系,自 2018 年 1 月始,每月 5 日前报送,并确保数据准确性。七、加大票据业务违规处罚力度。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应严格遵守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内控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责任。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履职尽责。一旦发现违规问题,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根据整个业务流程,从业务发起、授权审批、运营操作、风险管理、合规审计等各环节逐笔对责任人与机构进行“双罚”,尤其要加大对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若发生票据案件,河北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依法禁止直接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视情况对机构采取暂停市场准入和相关业务的监管强制措施。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后,发生重大风险,将直接问责主要负责人,并对责任人和机构从严从重处罚。央行银监会发126号文|| 对照4月27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126号文),这算是为半年以来不断爆发的票据风险事件做了一个官方的定性,也给票据业务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该文的主送对象为各地人行、银监以及各银行,抄送对象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这两个协会下面都设立了票据业协会。由此看来,监管机构还希望通过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共同管理,从而促进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126号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分别解读如下:1、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一是要求银行把合规风险类指标权重放到第一位,明确将承兑费率和垫款率指标纳入考核。或许会影响票据承兑量。二是加强票据实物管理。电票的优势将更加明显。三是加强对同业户的管理,要求每月对账。同业户将退出历史舞台。四是强化内部制度流程的风险防控以及员工教育。集中化运营是趋势。2、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其中强调了四个小点:一是要求加强对交易合同、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材料,并要求对已承兑或贴现的票据所附发票、单据等原件正面加注,以避免重复使用。将影响票源供给量。二是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把握实质风险。即使监管不要求,银行也应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把握实质性风险。三是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要求承兑保证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要求不得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滚动开票。理财质押开票的业务将受到影响,但滚动开票的监管从操作上难以执行。四是不得掩盖信用风险,要求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也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承的垫款。难以执行到位。3、规范票据交易行为。其中强调了六个小点:一是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即140号文的相关要求,要实施集中统一审批,同时强调了对回购业务的会计记账要求。再次强调集中化运营,通过会计记账消规模的模式将受到打击,资管计划将统一市场。二是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要求法人总部对回购业务的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回购业务。无法执行到位,市场很灵活,找个过桥行就能解决。三是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并要求贴入银行必须于业务当日在票据进行背书,买入返售方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人。这点出了纸票业务违规操作的根本,但不知道能否落实到位,由此看来,电票则具有天然的优势。四是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要求纸质票据的交割必须在交易一方的营业场所内完成,并要求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五是严格资金划付要求,要求资金只能划付给转出行的人行账户或者其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但是通过代理接入办理电票业务的可以划付给同业户,继续打击同业户。六是禁止各类违规交易,严禁银行与非法中介合作,禁止跨行的清单交易、一票多卖。如果禁止纸票清单交易落实到位,纸票的交易成本将更高,电票优势更明显。4、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其中强调了两个小点:一是要求银行在日前,完成全面自查。重点排查同业户、通道业务、消规模业务、会计记账漏洞等行为。并要求在7月15日前将风险自查情况报送人行和银监会。传统消规模的模式加速退出,资管计划会增加。二是要求各级人行和银监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针对以上内容,总体来看,监管层对于票据行业存在的问题是相当清楚的,管理思路有赌有疏,防范的是高风险的操作模式,而不是一棍子打死。1.并没有否定票据资管计划,这将成为未来的主流操作模式。2.开票量会受到一定影响,对票据行业短期有一定负面作用。3.同业户退出历史舞台。4.电票优势更加突出。5.集中化运营将成为趋势。6.如何管理业务的实质性风险将是各家银行的业务重点。河北银监,近期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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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举头思明月,低头思故乡。
作者最新文章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编辑:pjzyw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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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商业汇票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国票据市场及商业汇票业务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遵循“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共同发展”的市场原则,旨在自觉建立和维护国内商业汇票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和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国票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制定,作为中银协各会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回购、到期托收业务以及在票据业务创新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 重要术语与定义
第四条& 基于国内货币市场发展现状,本规范所称票据特指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简称商票)。根据制作形式与介质不同,商业汇票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二种形态。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与信用投放、资金融通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相关的金融服务行为。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承兑业务特指会员单位作为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 本规范所称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会员单位的票据行为。
第八条& 本规范所称转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九条& 本规范所称回购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卖出回购方)将其持有的已经其贴现的票据以不改变票据权利人的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买入返售方)申请贴现,买入返售方按票面金额以双方商定的回购期限和价格扣除回购利息后向卖出回购方给付资金,回购到期后卖出回购方按票面金额向买入返售方购回票据的融资行为。
第十条& 本规范所称再贴现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范所称到期托收业务是指会员单位以持有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票据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期限。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等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回购业务的期限从业务交易日起至约定赎回日止。票据到期日或交易约定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票据业务利率。贴现利率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转贴现、回购业务利率由会员单位与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再贴现业务利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章& 基本业务规范
第一节& 承兑业务
第十四条& 承兑业务申请人应为在承兑行开立账户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承兑行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申请人的承兑业务申请。
第十六条& 承兑业务申请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与收款人之间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各会员单位应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等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主要是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税务发票等资料)。
(一)对于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二)对于提供虽然真实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有效期或失去法律效力以及提供虚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等资料的承兑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三)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如无交易合同的现货交易等)的申请人,各会员单位在确定其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并有相关证明资料,且在承兑协议中有相应风险控制条款的情况下,可以受理;
(四)已在同一承兑行办理过承兑业务的申请人,在承兑行规定的期限内或票据到期日前未提交有效的税务发票或其他用以证明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相关凭据的,承兑行不应受理其新的承兑申请。
第十七条& 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敞口风险管理费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在办理承兑业务时,各会员单位可根据承兑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取保证金,对敞口部分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行认可的担保。对于收取的保证金,各会员单位应存入专户管理,并审核保证金来源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第十九条& 接到对本行承兑票据的查询后,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将被查询票据与本行台账或票据系统信息以及票据底卡联记载的要素进行核对,并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前予以回复。回复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票号、票面金额、出票日、到期日;
(二)他行是否已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对于有他行查询的票据,承兑行应在回复中注明他行查询次数及查询行行号。查询行向曾查行发出查询后,曾查行最迟应于收到查询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票据是否已办理贴现或质押。
为避免已贴入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情况发生,承兑行应在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已查询行,告知公示催告情况。
第二十条& 票据到期前,承兑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承兑行因工作差错或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向委托收款人计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票据到期,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行向持票人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应转入逾期贷款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发生票据垫款后,应积极催收和追偿。经催收和追偿仍无法收回垫款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段进行维权。
第二十三条& 票据到期后,承兑行在收到持票人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银票,经审核确为本行承兑的票据后,除以下情况外,应于票据到期日或票据到期后收到票据当日或最迟次日无条件付款。
(一)票据正面注明“不得转让”而发生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背书不连续且无法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文件的票据;
(三)挂失止付期内的票据;
(四)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已无效的票据;
(五) 其他符合《票据法》抗辩事由的票据。
已贴现的票据在托收时,如存在背书个别字迹不规范、印章部分不清晰或存在其他不影响票据效力的瑕疵事项,有关责任人已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或直接在票据上有效更正的,不应作为拒付或延迟付款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结算效率,承兑行认为委托收款票据存在影响到期兑付的瑕疵事项的,应在收到委托收款信函后及时与持票人开户行或持票人进行沟通。
第二节& 贴现业务
第二十五条& 贴现申请人资格审查。除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具备的条件外,办理贴现的各会员单位还需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贷款卡暂停或不能提供有效贷款卡的申请人的贴现业务申请。
第二十六条& 票面审验。各会员单位应对拟贴现的票据原件进行审验,确认票据真实,票面要素齐全,背书连续,签章规范。
第二十七条& 票据查询。票据贴现前,各会员单位应向银票承兑行、商票承兑人或其开户行办理票据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汇票票面要素是否与底卡联要素相符;
(二)他行是否已向承兑行或承兑人办理过查询;
(三)有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关司法机关冻结等。
银票承兑行接到拟贴现会员单位的查询后,应认真核对查询内容并按照“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原则回复。商票承兑人开户行应对拟贴现会员单位的商票查询在印鉴核对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跟单资料审查。各会员单位在贴现环节进行交易背景审查的跟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税务发票或能够证明交易确已履行的其他有效凭证。对于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税务发票等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或者属于虚假交易资料的贴现业务申请,各会员单位不应受理。
第二十九条& 贴现申请人提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的,有条件的会员单位应通过将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电子数据与本单位审核确认的票据贴现数据进行比对等相符性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行交易关系真实性审查。
第三十条& 对于承兑行与贴现行为同一会员单位的同一分支机构且持票人为票面收款人的票据,其贴现跟单资料可以以承兑交易背景审查资料替代。
第三十一条& 集团客户内设管理机构对集团内部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并作为贴现申请人向会员单位申请贴现时,会员单位应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其前手与再前手之间的交易背景资料(包括交易合同和相关税务发票等)、贴现申请人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以及转让背书情况。
第三十二条& 贴现业务利息的支付方式由贴现申请人与办理贴现的会员单位自行协商确定,并在贴现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贴现时,应要求贴现申请人将票据背书至本单位,以完成以本单位为被背书人的票据背书。
第三十四条& 转让背书应至少记载以下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第三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贴现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有效沟通方式或电子系统,将“该票据已由本行贴现”的信息告知承兑行。如本行承兑的票据出现冻结、止付或其他风险事项,承兑行应在知悉相关风险信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贴现行。
第三节& 转贴现业务
第三十六条& 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七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对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客户基础档案,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对手公章;
(二)纸质票据原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
(四)交易对手以贴现或转贴现方式取得商业汇票时,作为已支付对价证明的贴现凭证或转贴现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应完成票据背书转让签章。背书要求与贴现相同。
第三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转贴现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
第四节& 回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
第四十条& 回购业务的交易双方应为经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设立,获得票据业务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理回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格及交易资料进行审查并建立客户基础档案,审查内容比照转贴现业务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办理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清点查验票据后,由双方共同将相关票据现场封包并存放在买入方处。在回购业务到期日当天,交易双方应同时在场拆包、确认票据无误并在收妥资金后进行实物票据交付。封包可采取封总包或者分项封包等形式,以方便融资需求。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回购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双方交易合同,确保双方合同与交易内容一致。
第四十四条& 卖出回购方应在回购业务对应票据背面的“被背书人”栏中记载卖出回购方名称。
第四十五条& 回购业务到期日前,买入返售方和卖出回购方均不应做出除追索、法律保全以及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回购业务外的其他票据行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节& 再贴现业务
第四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再贴现业务的操作与办理,应执行业务所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到期托收业务
第四十八条& 托收票据在邮递、寄送、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毁损的,相关票据的承兑行应本着“友好协商、合作互助”的原则,在发出托收的金融机构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与承诺的基础上,协助其尽快收回票款。对于因承兑行的原因遗失或毁损的票据,承兑行应协助合法持票人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第四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所持票据因出票人或其他非直接前手原因涉及法律诉讼的,票据到期后,承兑行不应以出票人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本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承诺付款责任。
第五十条& 各会员单位收到承兑行退回的汇票及退票理由书、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之一时,应对被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为无理退票和拒付的,应联系重新托收;若联系无效的,可向承兑行上级行或中银协反映,请求协调和解决。
第五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向直接前手及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追索的内容包含拒付的票款、赔付利息及催收费用。追索通知书应直接送达对方签收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
第五十二条& 收到商票提示付款通知,各会员单位应主动与承兑单位联系,协助托收行及时收回托收款项。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之间的到期票据代理托收,可以由委托人完成票据托收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填写托收凭证,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由代理人办理寄发托收信函等托收手续;也可以由委托人在背书人栏内加盖“汇票专用章”,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后发出托收。代理人负有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如因代理人保管不善造成票据及相关资料的遗失、毁损从而导致托收拒付,代理人应对委托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代理人与委托人依约定承担《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托收信息登记责任。
第五十四条& 会员单位为非金融机构的一般客户办理的到期票据委托收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的挂失止付、质押、票据到期前的追索应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委托收款业务前,应在督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事项记载完整后再予以受理。
第四章& 业务创新
第五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时,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或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应以票据业务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有关监管政策要求。
第五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创新的内容与客户需求;
(二)业务创新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业务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应对措施;
(四)业务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五)本单位人员和系统资源等配备情况;
(六)开发和实施方案等。
第六十条& 各会员单位推出票据业务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制定与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六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的产品创新要与本单位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创新产品正式推出前,各会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业务的合规操作。
第六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开展票据业务创新,应遵守《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3条――金融资产转移》,保护投资人、交易对手和相关金融同业的合法权益,不应以隐瞒风险、虚高收益等欺诈方式推销创新产品。
第六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推出票据创新产品和服务,应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定价和公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构建科学合理的票据业务内部组织体系,不断优化和整合票据业务操作流程,确保票据业务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制定包括机构、人员、计算机系统、客户准入和产品在内的识别、监测、计量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六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应在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内办理票据业务,并具备符合重要空白凭证、有价证券等管理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设施。
第六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逐步建立和推行票据资产质量分类及监测预警机制,客观计量评估票据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及时发现票据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六十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妥善保管,在各单位规定的业务和检查期限内,应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协议和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九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业务的风险敞口金额应控制在承兑申请人授信额度之内;商票贴现金额应控制在承兑人授信额度之内或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之内;商票转贴现金额应控制在承兑人授信额度之内或第一手贴现行授信额度之内;银票贴现、转贴现金额应控制在承兑行授信额度之内;票据买入返售金额应控制在交易对手授信额度之内。与上述授信规则不尽相同的单位,应按照授信额度可计量、风险可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信用风险控制规范并遵照执行。
第七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科学制定市场风险管理措施,防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七十一条& 资金划付风险控制。
(一)各会员单位划付贴现资金时,要认真审查贴现凭证上的贴现申请人名称与票据持票人名称是否一致,贴现资金应直接划入贴现协议中指定的贴现申请人开立在本行的账户。
(二)各会员单位办理票据业务资金划付时,不应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等支付工具划付资金,应防止收款人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挪用资金或改变票款资金流向。
(三)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资金划付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认可的支付系统办理。
第七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应在票据未审验、未交接或未见证的情况下办理转贴现业务和回购业务。
第七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票据业务时,应做到当日受理的票据当天入库保管,不应将贴现、转贴现或回购买入的票据放入银行内非重要凭证保管场所或非银行场所保管。
第七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在办理纸票承兑、未用退回、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质押、质押解除、委托收款、付款、拒付、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止付解除等业务后,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纸票登记查询”模块,并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票款收回等相关信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七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票据承兑、贴现交易背景的审查工作,履行对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资金进行必要的合理性合规性监督和信息反馈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能明确的具体细节可比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依据本规范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七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中银协反映;对于情节严重者,中银协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惩戒措施,并以中银协公开网站、信息平台或其他业内交流载体予以公示。对于违反票据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会员单位,中银协可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经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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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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