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协议共同构买房产,可写了协议夫妻房产协议住到过世有女儿继承。可夫妻房产协议有离婚了能住吗。

河南头条&正文
丈夫过世妻子继承房产犯难 丢了结婚证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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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父亲过世,需要将其名下的房产继承到母亲名下,由于父母的结婚证丢失,郑州市民曹薇(化名)被二老的“夫妻关系证明”难住了。
继承房屋北京不再强制公证!郑州可否借鉴?
父亲过世,需要将其名下的房产继承到母亲名下,由于父母的结婚证丢失,郑州市民曹薇(化名)被二老的“夫妻关系证明”难住了。昨日(2月22日),曹女士向大河报记者反映,想把过世父亲名下的房产继承到母亲名下,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后,被告知最好办理公证,而公证处要求她开具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关系证明”。
然而,按照郑州市的规定,已经不允许开具“亲子关系、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等证明”。这事儿,咋办?
反映&继承房产找不到结婚证,公证处要求开“夫妻关系证明”
“我父亲六年前去世,现在,我们需要把父亲名下的房屋过到母亲名下。经过咨询,最好的办法是办理继承,但是没想到碰到了尴尬事儿。”这些天,曹薇为这事儿很犯难。
据曹薇介绍,她曾专门到房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听工作人员说:要么办理公证,要么走法院判决,“我们想了想,还是打算办理公证。”
随后,曹薇和母亲来到郑州市绿城公证处,没想到,公证处工作人员的一句话把两人弄蒙了,“对方说,需要我们开具我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关系证明。”曹女士说,这让她和母亲都很为难,因为母亲已60多岁,当年领的结婚证就是一张纸,早已找不到了,而父亲也已离世多年,该咋证明二老的夫妻关系呢?
疑问1户口本上已显示夫妻关系,为啥还要证明
“虽然证明我父母结婚信息的那张纸没有了,但是,我们家的户口本上,有显示父母夫妻关系的信息,为啥公证处不认?”事后想想,曹女士有些不解。
对此,记者咨询了郑州市多家公证处。据知情人介绍,公证处不认可户口本上“夫妻关系”信息的原因,因为户口本由公安部门负责,相关信息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夫妻双方后来离了婚,而又没有及时到公安部门更改信息,那么,户口本上显示的夫妻信息就是不准确的,公证处不认可户口本上“夫妻关系”信息,就是为了尽可能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记者随后从郑州市公安部门了解到,公证处担心的情况确实存在,可作为公安部门,目前的确不能实时掌握居民的婚姻状况。
疑问2民政部门没早期婚姻登记档案“夫妻关系”该咋证明?
曹女士又试着找婚姻登记部门,咨询能否查询父母当年的结婚登记档案,结果,也让她失望了。据所在辖区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曹女士的父母结婚是约40年前的事,由于历史原因影响,并没有他们的婚姻登记档案。
记者咨询了省民政厅、郑州市民政局及所辖区域的婚姻登记部门,相关负责人均表示,由于各地婚姻档案管理启动要求较晚,婚姻档案建立时间不一,导致早期的婚姻登记档案不够齐全,更早之前的婚姻登记档案,则根本没有,因此,当一些人需要查询多年前登记结婚的婚姻档案时,会遇到查不到相关档案的困难。
早在2015年11月初,郑州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后,也已停开规定范围之外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那么,曹女士的母亲该咋证明和已去世丈夫的“夫妻关系”?
“这的确是让人无奈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工作中多次遇到这类咨询,当事人可以试着到一方所在单位帮助证明,比如,可以通过查一方当事人的人事档案,里面有显示家庭成员的相关内容,也可以证明一方去世时,仍与另一方存续夫妻关系。不过,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单位的话,想出具这类证明就没办法了。
工作人员还提醒,为尽可能避免“夫妻关系”证明难题,应尽早通过及时补证来防范,尤其是年迈夫妻,趁双方都在时补证,能减少不少麻烦。
建言&继承房屋北京不再强制要求公证,郑州可否借鉴
“我专门查了资料,网上说,北京继承房屋,不再强制公证。”昨天,曹薇吐槽。
记者查询发现,北京的确出台继承房产新规:从日起不再强制公证。
记者联系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属某分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介绍,按照曹女士的情况,建议尽量办理公证。如果不办理公证,她父亲的火化证明、身份注销证明原件需要收上来,办理公证后,这些证明公证书里都有了,就不需要收取原件了。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位知情人士称,去年,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但是这位知情人解释,因为不动产登记部门人手有限,如果办理房屋继承的老百姓不办理公证,他们很难对继承人进行调查。公证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这方面比较权威,能够避免出现问题。
北京是怎么走继承房屋的程序的?记者从北京市规划国土委了解到,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但为了确保市民财产安全,市规划国土委对查验环节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选择公证的继承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选择不公证的申请人,则可以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登记大厅将先查询此房产是否可以登记、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简言之,经过查询、申请、查验、询问、受理、审核、公示之后,继承了房产的申请人就可以进入登记环节,拿到房本了。
省内房产界业内人士介绍,北京简化程序的办事方式,值得郑州市有关部门借鉴。(记者 王磊 蔡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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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我和丈夫还没领证但生了娃,现在他家暴,我该怎么办?”
“和丈夫结婚了才知道他有个交往十多年的女友,还有了孩子,我该怎么办?”
最近,“有请律师”微信后台接到多起类似咨询,
当事女性都因为一个“事实婚姻”的概念而对如何维权表示迷茫。
为此,“有请律师”平台邀请加盟律所――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婚姻法专家律师沈伟亮,
详细解读“事实婚姻”问题,为广大女性支招。
网友小娟通过“有请律师”微信平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今年21岁的小娟和男友谈恋爱多年,2016年,两人在老家办了婚礼,但没有领结婚证。很快,两人便有了一个孩子。“办完婚礼后,他也不工作,天天在外面赌博,只要输了,就回来拿我撒气。”小娟不得不回了娘家。然而,男友并没有打算放过她,“他说我们虽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有了孩子,就是‘事实婚姻’,让我别想轻易离开。”小娟问,她可以离婚吗?
网友小芳同样遇上了“渣男”。小芳在“有请律师”微信平台留言,她和丈夫登记结婚后,丈夫的父母却完全不认她,而是将另一个女人认作儿媳妇。原来,在和小芳结婚前,丈夫和一名女子同居多年,但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两人的孩子都十来岁了。“他们这种情况是‘事实婚姻’吗?”小芳向律师求助。
》》律师说法
生孩子不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沈伟亮律师:“首先可以肯定,男女双方生了孩子不是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沈伟亮说,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
1994 年 2 月 1 日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对于
1994 年 2 月 1 日后,现行法律则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事实婚姻还要具备,男女双方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所以,小娟和男友的关系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同居时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如何处置?
沈伟亮表示,要解除同居关系,最好的途径就是双方协商解决。
小娟在向 & 有请律师 & 求助时也提到了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对此,沈伟亮表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若存在共同财产或子女,且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存在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
2 款之规定,&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小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财产分割的相关原则,以及子女权益的保护,法院会按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居期间发生暴力行为是家暴吗?
沈伟亮表示,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已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发生暴力行为的,参照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沈伟亮律师建议:小娟可以勇敢地进行家暴维权。首先可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其次,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再次,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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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4-17 15:40
丈夫签了卖房合同说妻子完全不知情,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借款协议的用处有多大?明明离婚协议里约定债务归男方承担,女方为何还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上法庭?
4月16日上午,有请律师线下咨询会如约和读者见面,现场咨询律师后,这些问题都有了答案。
律师为前来咨询的读者提供帮助
合同签后房价涨,借口妻子不知情想毁约
去年,市民赵女士在句容买了一套9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售价70多万元。合同签了,首付款也给了,没想到短时间内房价噌噌涨,卖家后悔了,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原来,赵女士购买的房子是在对方夫妻名下,而与赵女士签订合同的是丈夫张某。房价上涨后,张某称卖房妻子不知情,因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赵女士表示在签订合同的现场专门要求张某给妻子打电话,确认其对卖房一事知情。况且,房子还有20多万的债务,是拿赵女士的首付款还清的。现在对方认定合同无效,赵女士想知道该怎么维权?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王玲律师表示:从赵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卖家张某的妻子不可能对卖房一事不知情,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房价上涨,卖家毁约的情况。王玲表示,赵女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离婚协议写明债务归男方,女方仍被告
“我女儿女婿离婚一年了,协议离婚时双方明确债务归男方。现在男方的债主上门,把我女儿一起告上法庭,这可怎么办?”在有请律师线下咨询会的现场,刘女士向律师诉起苦来。
原来,刘女士的女儿现在没工作,离婚后一个人带着上初中的孩子,除了父母给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别无财产,而女婿在离婚后就消失不见。
接到法院传票后,刘女士和女儿都很着急,一旦法院判决女儿要负连带责任,母子俩该如何生活?“离婚协议上写了债务由男方承担,这样有用吗?”刘女士问。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张腾飞律师表示:虽然刘女士的女儿与丈夫离婚时有协议在先,但协议只对内有效,对于债主来说,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将刘女士的女儿列为被告并无不妥。
刘女士表示,女儿的前夫欠了十万元外债,女儿没有积蓄,没法还债。张腾飞律师表示,既然刘女士的女儿名下有房,法院还是可以执行的。“不过,这笔钱你女儿可以向前夫索要。”听了张腾飞律师的话,刘女士表示,一定积极应诉。
出借100多万十余年要不回
六十多岁的周女士拿着一张收据来到有请律师咨询会的现场。她表示,十多年前她借给某公司老总“老董”100多万,十多年过去了,老董已经把公司转给了儿子小董,但欠自己的这笔钱一直没要回来。
“应当将实际借款的老董告上法庭。”听了周女士的陈述,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张腾飞律师表示,周女士的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以您提供的情况,我们还不能给一个准确的回复,您能再回忆一下催讨借款时的细节吗?”周女士表示,虽然借款是10多年前借出的,但之前每年老董都承诺还钱,还会重新写一份借条给她,所以她一直没在意。这两年,老董突然不见人影,自己也一直上门催要。“我们有一份电话录音,是我丈夫和小董的对话,里面小董有提到借款的事情。”周女士表示,因为缺乏证据支持,自己打官司也没什么底气。
对此,张腾飞提醒周女士,可以去自己曾经开户的银行找一找汇票,汇票背书可以作为周女士实际借款的一个凭证。律师表示,“借出这笔钱时应该签一个协议,而在老董把公司转给小董时,也应当有一个债务转让协议。如果有这两份协议在,讨债之路就没那么麻烦了。”
刘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丁晟/文 吉星/摄
发表于:17-04-27 12:03
媳妇有外遇,和儿子离婚了还要卖房子分钱;
丈夫去世了,明明有遗嘱子女却不认;
女儿和女婿离婚两年多了,还要每个月帮对方还债咋办?
4月23日上午,现代快报“有请律师”如期举办。活动现场,不少来咨询的市民关注房产、遗嘱以及婚姻相关问题,来看看我们的专业律师都是如何解答的。
儿媳出轨,离婚后还要分房产
“几年前,我和儿子媳妇在江宁合买一套房子,现在他们离婚了,媳妇还要卖房子,我能要求不卖吗?”王大妈问。
原来,儿子和媳妇谈恋爱时,媳妇一直在念书,后来两人结婚后,王大妈出钱和儿子一起在江宁买了房子,钱是她和儿子出的,不过买房后约定儿子和媳妇各占45%的份额,自己仅占10%。
媳妇毕业后,小夫妻一起出了国,没过多久,媳妇有了外遇,还和儿子离了婚。“现在她想卖掉江宁的房子,分得45%的钱。可我们老两口都住在里面,要是卖了就没地方住。”
面对王大妈的疑问,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吕金艳律师表示,房产证上有3个人的名字,如果只有媳妇一个人签字,是无法买卖的。不过对方占有45%的份额,双方最好协商解决。
女儿前夫欠债,女儿还钱太委屈
程先生说:“女儿和女婿两年前离婚了,可女婿在外面欠不少钱,被人告上法院,法院判我女儿负连带责任。现在女儿每月要还1000多块,现在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程先生说,前女婿做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欠下好多钱。两年前,女婿和女儿离婚,女婿承认钱是他欠的,与女儿无关。不过,债权人将女婿和女儿一起告上法院。法院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程先生的女儿负还款的连带责任。“现在女儿被列入黑名单,高铁坐不了,带孩子出去旅游也不行。女儿能不能告前女婿?因为这是他在外面欠下的钱。”程先生很焦急。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艳律师表示,由于程先生女儿的诉讼在两年前就已生效了,她必须履行判决内容。程先生最好督促前女婿履行还款义务。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王瑞 &见习记者 刘遥
发表于:17-05-05 12:28
92岁的周齐今年2月过世,他年过7旬的法定妻子姜珍为争遗产,将继女周萍告上法庭。
原来,姜珍婚前只是周齐的住家保姆。周齐去世后,姜珍和周萍这对继母女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周萍认为,继母只是一个保姆,没有资格来分父亲的遗产。
作为周齐的合法妻子,姜珍则要求依法享有继承权,参与分配周齐的遗产和死亡抚恤金。
5月4日,六合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8旬老人娶了住家保姆,去世后出现遗产之争
2006年,80多岁的周齐与64岁的保姆姜珍领了结婚证。周齐是退休干部,条件不错,而姜珍只是普通工人。周萍对姜珍结婚动机充满怀疑。
2003年起,姜珍开始做住家保姆,负责照顾周齐的起居。周萍认为,父亲再婚并不是因为想找个伴,而是姜珍主动要求结婚,还以自杀相要挟,唆使父亲给家人施加压力。为了老人晚年生活太平,她才答应父亲再婚的要求。
周萍有一本发黄的日记本,是父亲生前留下的,多次提到对姜珍的抱怨。“日记里写到,姜珍多次和父亲大吵,还要撵他走。他还说过‘非常后悔结婚’的话。”蹊跷的是,这本日记的后面有明显被撕去的痕迹。
姜珍认为,无论日记上记载了什么,都无法改变自己是周齐法定妻子的事实。自己与周齐结婚11年,周齐银行卡里有6.4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周齐死后的14万余元抚恤金和2间平房,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参与财产分配。自己上了年纪,还有残疾,依法还能多分财产。
“母女”在法庭上都指责对方对不起过世的周齐。“两人结婚一年多,姜珍就摔断了腿,之后回家休养。无论从保姆还是妻子来看,她都没有尽到义务。”
庭上拿出一纸协议,放弃财产继承早有约定?
庭审现场,周萍拿出一张协议,“这是父亲去世后,我们从他的资料袋里发现的。”协议是2006年签署的,写道因周齐早年丧偶,年事已高,子女不在身边,生活起居不便,所以雇姜珍为终身保姆。
协议中,姜珍的义务规定得很详细,需照顾周齐直至去世,周齐每月支付400元工资,每年洗理费200元。此外,还每年给姜珍1000元养老费。
这份婚前签的协议还约定,如果两人结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周齐的财产由子女继承,姜珍自愿放弃继承权。
“当时我们找人代书协议,但那是手写的。”姜珍表示,这份电脑打印的协议她从未见过。协议中不仅将周齐的名字写错了,一个重要的日期也有错误。
“当时写的是雇佣协议,当作遗嘱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姜珍的代理律师表示,即使两人在婚前有财产约定,周齐死后也同样会产生法定继承的后果。当年草拟协议的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协议内容与自己当年手写的一致。
双方同意庭后调解,法院在庭后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律师建议
规范协议可避免纠纷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姜珍是否有资格参与遗产分配,能分配多少,都要看他们婚后是否仍存在雇佣关系。如果在结婚后,周齐仍按照协议支付姜珍工资,那么姜珍能要到的遗产很可能大打折扣。但这样低的工资,也是不合理的。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他们是夫妻,姜珍作为残疾人,也上了年纪,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姜珍还是会分到一部分财产的。”
“如果周萍提供的协议是真实的,可以看出,周齐是有意识地要避免这种纠纷发生,但由于协议不规范,甚至还有错误,导致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无论是雇佣协议,还是婚前财产协议,都应请法律人士把关,才能在日后纠纷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吕金艳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陆研
发表于:17-05-19 11:07
&&[第2版 05-19 11:07]
《欢乐颂2》近日上映。剧集刚开始,海归精英“安迪”就遇上了一堆糟心事,被老爹的现任妻子误认为是小三,外公留给自己的遗嘱真实性还被怀疑。
剧中,安迪的父亲魏国强表示,安迪的外公留下遗嘱,要将全部财产交给安迪,由安迪选择是否接受。然而魏国强的现任妻子却立马找上门来,怀疑安迪是小三,并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虽然安迪最终凭聪明的脑袋和果敢的决断让这件事暂告一段落,然而这样一出闹剧既耽误时间、分散精力,还损毁名誉,让安迪这样的职场精英也要腾出生意时间来处理这种伦理俗事。
“其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安迪外公立的遗嘱也存在瑕疵。”南京公证处公证员表示,安迪还有一个精神疾病的亲弟弟,按继承法规定,遗嘱要为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的人保留适当遗产份额。“如果安迪的外公办理了遗嘱公证,那么公证员将会调查到安迪有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弟弟,安迪弟弟的继承权利也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如果安迪放弃继承,那这笔遗产会到谁的手里?公证员告诉记者,如果安迪放弃继承,那么遗产另外一位继承人――安迪的弟弟将继承外公的遗产。当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女婿魏国强长期照顾老爷子,也有权分得部分财产。
而安迪的继母则对安迪与外公亲属关系提出质疑,要求安迪通过DNA鉴定证明自己的身份。对此,公证员表示,以剧情模式来说,安迪证明自己女儿、外孙女的身份很很简单,根本不用去验DNA,不用陷入亲情伦理的纠纷中。
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2016年,南京公证处办理的遗嘱公证就达2955件,相比2015年的1524件增长94%。对于公证遗嘱的效力以及老百姓关心的是否能够更改内容等问题,南京公证处公证员特别提醒:“遗嘱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和公证几种方式形式,,如订有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有多份以内容冲突的公证遗嘱,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其他任何形式的遗嘱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的内容,遗嘱人生前可以随时撤销、变更所立遗嘱。也就是说,通过公证处订立遗嘱,订立公证遗嘱,是确保遗嘱效力,是保证确保遗嘱效果实现遗嘱人意愿落实的的最佳方式。
2017年年初,江苏省司法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推出15项惠民举措。针对遗嘱公证,南京公证处推出了“绿色继承”服务,由以前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坐堂办证的模式,升级为当事人提供线索、公证处派员调查的新型办证模式,为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减负,将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落到实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郁雁蓝 王M
发表于:17-05-22 15:19
&&[第2版 05-22 15:19]
5月21日,“有请律师”线下咨询会如约和读者们见面。
一大早,多位市民便来到活动现场,迫不及待地请律师答疑解惑。
买了二手房,手续已经办好了,可买主发现原来的租客仍住在里面,而且不肯搬走;
借出12万元,拿到了几个月利息后,本金和后期利息都拿不回来了
大家带着各自的问题来,在咨询律师后都得到了专业的解答。
买了二手房租客不肯走
5月21日一早,李女士来到“有请律师”咨询现场求助。“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办理好了交易过户手续,可是房子里住着原来的租客,就是不肯搬走。”
去年8月,李女士与卖房的张先生签好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今年初双方办好了交易过户手续。可李女士准备入住的时候,发现房子里面还住着租客,此时早已超过交房期限。
李女士马上询问卖方张先生并得知,早在3年前,张先生就把房子出租给了别人居住。目前虽然双方租赁合同三年期限已满,但是租客却不愿搬走。
为了解决这个麻烦,张先生主动要求以李女士的名义起诉租客,律师以及诉讼费用都由张先生承担。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琚晓奇律师表示,以现有证据来看,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打这场官司胜诉的几率很大,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租客搬离。但最好是撤销此次诉讼,由李女士自己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二、如果李女士不想继续起诉租客,可以通过与租客协商重新签署一份租赁合同。最后无论选择哪种途径,李女士都可将卖方张先生诉至法院,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借出12万元拿不到利息,报案还是诉讼?
50多岁的黄女士拿出了两份借款合同。“我想请律师帮我看一下,这两份合同是不是受法律保护?我是选择报案,还是直接诉讼比较好?”
黄女士提供的两份借款合同显示,两份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借款方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出借方黄女士分两笔借出12万元,期限为半年,借期是从2016年7月至12月。
黄女士说,目前为期半年的借期已过,半年的利息对方已经付清了,由于对方没有还本金,今年前两个月的利息,对方也已经付了。不过,现在对方称资金周转困难,既没有还本金,也没有继续付利息。
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少曦表示,从借款合同内容看,这两份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过目前无法得知这家投资公司借这么多款,到底是经营需要,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丁少曦建议黄女士,最好先与众多借款人联系一下,了解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最好选择报案,由警方调查清楚,这家公司是不是涉嫌非法吸引公众存款,如果是这样,由警方介入,及时冻结相关款项,以最大程度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见习记者 刘遥
发表于:17-06-05 12:05
最近,南京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留守儿童健康权纠纷案。
常年在外打工的刘贵回到家才发现,儿子刘刚眼睛乌紫,到医院一查,是视网膜脱落而且眼球正在萎缩,而孩子眼睛受伤已经是20多天前的事情了。
事发当天,刘刚和同学玩闹时受伤,当时学校只通知了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老人觉得“不碍事”,就没当回事。
那么造成这样的后果究竟谁该担责呢?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通讯员 高研&
发表于:17-06-12 12:11
见习记者 邓雯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丁晟
发表于:17-06-19 11:03
见习记者 刘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王瑞
发表于:17-06-26 11:47
&&[第2版 06-26 11:47]
丈夫和初恋再续前缘企图抛妻弃女,独占共同房产,如何为孩子争取更多权益?
6月25日上午,“有请律师”线下咨询活动如约开展。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来到现场,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 见习记者 邓雯婷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发表于:17-07-03 11:14
发表于:17-07-04 11:40
小冬为了能成为武汉某大学的美术生,高考前经人介绍找到了一家教育机构。对方承诺她一定能拿到艺术合格证有效名次并录取,否则全额退款。
高考后,小冬并没有被录取,于是找该教育机构协商退款,遭到拒绝,愤怒的小冬将该教育机构告上了法庭。近日,南京鼓楼法院作出判决。
& 通讯员 鼓研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见习记者 刘遥
发表于:17-07-10 11:12
手机遗失KTV,返回寻找却被工作人员索要“红包”。
双方起了争执后,冲动的失主将工作人员打伤。
最终,手机是找了回来,不过失主也赔偿了两万元治疗费用。
律师表示,其实失主完全没有必要和对方发生冲突,失主只要报警就能顺利拿回失物。
& 通讯员 杨维斌 陈倩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发表于:17-07-11 12:01
结婚先要给彩礼,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可要是刚结婚没多久就要解除婚约,彩礼究竟该不该退还呢?
南京的一对年轻人仅在一起生活了一天,就因琐事大吵一架分居。男方想要回彩礼遭到拒绝,只好诉至法院。
近日,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
& 通讯员 雨研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见习记者 刘遥
发表于:17-07-31 12:34
7月30日,不少读者早早来到现代快报“有请律师”咨询活动现场,等待律师解答法律问题。
南京市民赵女士被遗产问题困扰,本来兄弟姐妹间已经协商好,母亲的房产留给她,但现在姐姐突然反悔了,该怎么办?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陶维洲
发表于:17-08-03 12:08
最近,南京江宁交警接到一起“12345”政府热线诉求,一位女士要求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她好向单位申请工伤。
她究竟遇到了什么交通事故?
这位女士在上班路上为躲避一位舞剑大爷,造成脚踝扭伤。
那么,这算交通事故吗,能申请工伤吗?
通讯员 江公宣 姜飞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发表于:17-08-07 11:32
儿子儿媳要离婚,公公提出要分得房产的一部分;
老母亲将房子过户到小儿子名下,另外5个子女不知情,该怎么办
8月6日上午,现代快报“有请律师”法律咨询活动如期举行,在众多来访者中,房产、继承问题成了咨询的热点。
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程春华、吕金艳两位律师做了专业解答。
&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文 吉星/摄
发表于:17-08-10 11:47
“要么舒适地活着,要么体面地死去,弥留之际一定放弃抢救,不要让我再受痛苦”。
最近,一位老人来到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咨询,想将“弥留之际放弃抢救”写进遗嘱,让子女执行。
中华遗嘱库江苏分库负责人庞幸娟告诉记者,有这样诉求的老人还不少,
有的还要求把自己百年后骨灰的安放也写进遗嘱。
那么,这些内容都可以写进遗嘱吗?
&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陶维洲
发表于:17-08-14 11:35
借款人病逝,见证人被迫还钱;
1万多买的专业绘图电脑,显卡竟然是“假的”
8月13日上午9点半,“有请律师”现场咨询活动如期举行,市民们带着各自的法律问题来到现场,来看看我们的专业律师都是怎么解答和建议的。
&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 王瑞 刘遥
发表于:17-08-18 12:10
发表于:17-08-21 11:50
发表于:17-08-28 14:11
发表于:17-09-04 12:31
发表于:17-09-06 13:25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积极赔偿了医疗费,可是对于误工费,却不肯赔,称对方没有工作。
那么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调解了此案,误工费还得赔。
小王在2002年和老公两人来太仓打工,前段时间因故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一天小王买菜步行回家途中与小李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擦,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积极赔偿了小王的医疗费,但认为小王没有工作,不愿意赔偿误工费。
后小王诉至太仓法院。近日,在法院的调解下,最终小李支付了误工费。
承办法官介绍,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损害至治愈到能够工作这段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工作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收入。法律规定,误工费一般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进行确定,所以很多人根据这条法律就会当然的认为没有工作就不会产生误工费。其实误工费的赔偿还是以有劳动能力为前提的,对于一些无业人员,虽其暂时没有从事劳动工作,但在其具有劳动能力且有意愿进行工作的时候,给予其适当的补偿较为公平合理。再者如家庭主妇,虽其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从事社会劳动,但其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该家务劳动对其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生活具有保障作用,其在遭受损害的时候对家庭的收入和支出均有一定的影响,故法院对该类人员的误工费也会酌情支持。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何洁 &通讯员 张晓晴
发表于:17-09-11 12:07
发表于:17-09-1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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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9-19 12:54
发表于:17-09-2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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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9-26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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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10-11 11:30
发表于:17-10-1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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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10-24 11:38
发表于:17-10-31 11:51
发表于:17-11-03 12:40
发表于:17-11-06 11:50
发表于:17-11-13 15:57
发表于:17-11-24 12:41
发表于:17-11-28 13:03
发表于:17-12-07 15:30
&&[第3版 12-07 15:30]
发表于:17-12-11 12:57
发表于:17-12-1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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