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款怎么做账修理费专票包括保险赔款,是否可全认证抵扣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刘晓晨与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刘晓晨。委托代理人:王倩兮,律师。被告:,住所地金华市环城西路2289号。法定代表人:陈勋教。被告:,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777号站房三楼。负责人:田家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公司员工。被告:刘立新。委托代理人:方菊花,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南宅村泉溪路1号。原告刘晓晨诉被告刘立新、(以下简称通济交通运输公司)、(下面简称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晓晨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荆笑言独任审判,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倩兮、被告刘立新、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在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刘晓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倩兮、被告刘立新的委托代理人方菊花、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振宁在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济交通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晨诉称,日,被告刘立新驾驶浙G×××××号客车在温寿线229KM+0M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地段与原告刘晓晨驾驶的浙G×××××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刘晓晨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立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晓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浙G×××××号客车系被告通济交通运输公司所有,投保在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处。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药费61307.18元、鉴定费3000元、护理费19500元(150元/天×1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2480元(96元/天×130天)、交通费2648元、住宿费2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36829元(283.30元/天×130天)、残疾赔偿金75702元(37851元/年×20年×10%)、摩托车修理费11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7961元,共计元;请求判令被告刘立新、通济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刘晓晨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保单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车辆保险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3、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住院病历各一份、诊断报告八张、医疗费票据四十张、挂号费收据十七张,上海市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各一份、医疗费票据十二张、的发票一张、用血互助金票据一张、病情证明单三张、诊治证明书五张,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及所花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时间。4、金华天鉴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鉴定费发票二张,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护理、营养时间及花去的鉴定费。5、机动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修理费发票、评估费、施救费发票各一张,证明原告的车损、施救费及花去的评估费。6、住宿费发票九张、收据二张、柏司特商务酒店结算单一张,证明原告花去的住宿费。7、劳动合同、工作证明二份,证明原告的务工及收入情况。8、交通费发票十五页,证明原告所花交通费用。9、劳动合同一份,、2014年中高管年终结算表,金华市社会保险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七页、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被告刘立新辩称,事故发生是事实,对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是公司所有,其是公司的驾驶员,是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万元。被告刘立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通济交通运输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愿意在两证有效的前提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扣除非医保,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理赔范围,本次事故中本车主责,超交强险部分按70%计算。对于原告具体赔偿项目,医疗费应剔除9196.18元的非医保;住院伙食补助费,金华住院期间按30元每天计算为600元,上海实际住院为一天,按相关标准计算;营养费应按48元/天计算30天;误工期限认可180天,原告的误工费已经达到个税起征点,应提供纳税证明,目前提供的工资清单系用人单位和原告单方面出具,应提供相应的银行流水,法院核实情况后,初步认可误工费按城镇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认可30天,住院期间按150元/天,非住院期间认可122元/天,总认可4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应以3000元为宜;残疾赔偿金认可十级,适用标准同误工项目的意见;交通费认可500元,原告应提供相应的票据;住宿费,省外住院及治疗一天,应按相关标准计算;摩托车修理费,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经查勘定损,认可750元,要求原告方提供修理费发票;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不应支持;关于鉴定报告中的原告的不射精症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试管婴儿,鉴定报告中并无涉及关联性及相关指标,原告损失不能确定,试管婴儿的费用,并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范畴,故对此损失,答辩人不认可。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经原告刘晓晨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刘晓晨伤残等级、误工时间、营养时间、护理时间、事故后生育功能障碍与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进行试管婴儿相关费用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二份。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当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如下:原告刘晓晨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刘立新均无异议。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具体金额由法院审核;对证据5原告车损方面的证据,我方已经及时定损为750元;对证据6住宿费发票,原告在上海就医只有一天,其中有些发票是重复的,341836三张发票付款单位是个人,不一定是刘晓晨;结算单与收据不是正式发票,不足以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对证据7,劳动合同及工作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劳动合同中写明工资仅是一个约定,用人单位是否按合同实际发放,需要银行流水予以佐证,并且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与证明中涉及工资,都已超过个税起征点,依法应交纳个税,需要原告方提供证据来证明;证据8中交通费发票很多不是刘晓晨本人的,请法庭核实;对证据9中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劳动合同中原告工资每月8500元只是劳动合同签订时的约定,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收入及工资发放情况。对年年终高管结算表的真实性有异议,只有2012年留有财务徐文军的联系方式,但徐文军身份不明,年中是中间的中,表名是有错误的,该表是其事故后制作。年的表上均无负责人、审核人或财务签字,证明效力不足。对社保查询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其缴费基数是最低标准,推算其工资为4000元左右。对银行交易明细表真实性无异议,应以事故之前的收入水平作为依据。对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复印件)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公章,不能表明任何出处,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余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对证据3、5、8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交通费、住宿费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就医次数等情况酌情认定。对证据6中日收据、日收据、柏司特商务酒店旅客结算单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其余住宿费发票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证据7与证据9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工作情况,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9中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复印件)、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复印件)本院依法不予认定,对证据9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被告方无异议的其他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日,刘立新驾驶浙G×××××号客车在温寿线229KM+0M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地段靠边停车过程中,与由西往东行驶的刘晓晨驾驶的浙G×××××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晓晨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刘立新靠边停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晓晨未确保安全行驶,操作不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晓晨受伤后先后在金华市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1327.18元。日,刘晓晨所有的摩托车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900元,此次鉴定刘晓晨支出价格服务费100元。经原告刘晓晨申请,本院委托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对刘晓晨伤残等级、误工时间、营养时间、护理时间、事故后生育功能障碍与本案事故的因果关系及进行试管婴儿相关费用进行鉴定,该所于日出具金华天鉴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评定刘晓晨因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时间建议30日,营养时间建议30日,误工时间建议6个月,被鉴定人刘晓晨的不射精症与本次交通事故可能存在关联性,刘晓晨的试管婴儿相关费用建议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或参照医疗机关相关证明。此次鉴定刘晓晨支出鉴定费2640元。另查明,浙G×××××号客车车主为通济交通运输公司,该车在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立新系通济交通运输公司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济交通运输公司为刘晓晨垫付医疗费50000元。再查明,刘晓晨系员工,事故发生前一年的月工资为85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依法所作的责任认定客观真实,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划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立新因过错致原告刘晓晨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本案以被告刘立新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刘立新系被告通济交通运输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承担的责任依法由被告通济交通运输公司承担。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晓晨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营养时间、误工时间已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确定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原告刘晓晨虽系农业户口,但在工作,属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其伤残赔偿金依法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其误工费依法按实际收入减少计算,根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中高管年终计算表,原告的误工损失为17000元。考虑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营养费以48元/天计算。原告非住院期间护理费依法按122元/天计算。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联合保险金华支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为了抢救受伤人员,医院治疗用药时不可能去关注所用药物是否属医保范围。××病人需要如何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也无法决定,合理的医疗费用在保额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该事故致原告刘晓晨伤残,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但原告主张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和责任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伤为了治疗及处理交通事故客观上有一定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的支出,但该费用以必要和合理为原则,综合考虑,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综上,原告刘晓晨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1307.18元(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30元/天×20天+100元×2天)、营养费1440元(48元/天×30天)、残疾赔偿金75702元(37851元/年×20年×10%)、护理费4276元(150元/天×22天+122元/天×8天)、误工费1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住宿费、交通费3000元、车损900元、施救费190元、价格服务费100元、司法鉴定费2640元,合计人民币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晓晨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15068元。二、由被告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晓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37483元[(元-115068元-2640元-100元)×70%]。上述一、二款项合计人民币152551元,由于被告已支付50000元,故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支付原告刘晓晨106469元,支付被告46082元(已抵扣其应承担的费用及诉讼费用),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刘晓晨鉴定费、评估费1918元[(2640元+100元)×70%)],款已履行。四、驳回原告刘晓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32元(原告刘晓晨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000元,由原告刘晓晨负担4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荆笑言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长缨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今日律师风向标:
交通事故中的医疗发票问题
上海交通事故中驾车者负主要责任,对方受害方起诉至法院评残判并由法院判决赔款,对其中的医药费有异议:主要是受害方仅向法院提供了医药费发票复印件,并称原件已经用于医保报销、和人身保险理赔。
就此请教几个问题:1、赔偿方是否有权要求出示医药费原件核实后再赔偿?2、法院仅据医药费复印件认定赔偿金额是否不当?3、受害方的医疗费已经在医保报销,是否还有权向责任人索去80%的医药费赔偿?4、受害方从已经理赔完毕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拿出了医疗发票原件但已经敲了该保险公司的受理章,我方是否可以拒绝赔偿该部分?我方保险公司是否承认该敲过章的医疗发票?
律师回复区
可以要求出具理赔部位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可以要求出具理赔部位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1、应出示原件;2、不应仅凭复印件确定金额;3、已报销部分一般不能再要求赔偿;4、商业保险,对方支付过对价,拒赔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VIP+版主]
1、有权要求核实。2、不妥当。3、应当扣除医保报销部份。
1、应出示原件;2、不应仅凭复印件确定金额;3、已报销部分一般不能再要求赔偿;4、商业保险,对方支付过对价,拒赔不一定得到法院支持。
无原件,不赔,已理赔,不赔,一事不二得。
1、赔偿方有权要求出示原件2、法院没有核实原件欠当3不可以4不可以拒绝
可以要求出具理赔部位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1、赔偿方有权要求出示原件 2、法院没有核实原件欠当 3不可以 4不可以拒绝
可以要求出具理赔部位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交通事故对方去走医保属于涉嫌保险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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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  【案情】  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重型货车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就在投保两个月后,A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货车在东信大道南环路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医院抢救时,A公司为王某垫付了治疗费用64749.46元。同年9月25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刘某、A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B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费合计65821元;A公司支付王某鉴定费2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金950元、非医保医药费829元,合计4179元。  A公司认为,B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理应对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全额赔偿。为此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  被告B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A公司无法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不能排除受伤者王某拿着原件到相应的社保机构进行报销的可能性,所以,保险公司对A公司主张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医疗费,本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鉴于前期保险公司已赔偿6326.44元,因此现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仅剩3673.56元。另外,本案的医疗费用应当扣除非医保类用药支出金额。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保险公司的员工张某进行了调查。张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关于王某的医疗费用发票,并不清楚B保险公司是否已经为王某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成立,对属于该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第三方王某理赔65821元以后,在责任限额为11万元的范围内,尚有余额56179元。保险公司理应以此为限对A公司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继续承担理赔责任。  因此,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理赔款561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理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保障与及时救助,不分项赔付较分项赔付而言,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不分项赔付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B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排除王某拿着医疗费收费收据原件到相应的社保机构进行报销的可能性,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问题,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而医疗费赔偿则属于侵权赔偿范畴,是一种侵权后果。二者系不同法律关系。故医疗费赔偿应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并已实际发生为依据,不以医疗保险为限。  (区法院傅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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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首先要报案。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损失较大可由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向当地警方报案或保险公司现场查勘。第二是定损。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第三步是索赔。尽快地收集索赔单证,15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需要以下证明材料:出险通知书填写并加盖公章(私车需盖私章);交通事故仲裁机关出具的调解书、责任认定书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证明;保险公司的定损单;车辆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肇事车辆的行驶证正、副本及司机驾驶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保单复印件;赔款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及公司账号(私车由被保险人签字);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委托书。  如果是多方交通事故,要及时向交警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越早越好),并尽量减少损失。由当事人配合保险公司索赔人员查勘、确认损失。尽早的确认本车在事故中所承担地责任,并报请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如在修理过程中发现还有其他损失的马上报请保险人复查。在索赔中还需要第三者车损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施救费、物损发票;如有一次性赔偿的,需提供一次性赔偿凭证。  伤亡事故的处理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有关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伤残或死亡赔偿标准,如有必要可与保险公司调查员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到事故处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事故调解。人伤入院不必垫付过多的医疗费用,以免被动,可在核实责任后向保险人咨询后认可。处理事故中还需要准备伤者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出院小结、医疗病历、一次性赔偿凭证(伤残事故);死亡证明、一次性赔偿凭证(死亡事故);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仅限直系亲属(残疾或死亡事故所需);医疗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如所汇款单位或个人与被保险人不符,需提供被保人委托书。  如果车子是被盗,应该立即向当地公安刑侦部门、保安报案,保留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48小时内)。尽快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社发布寻车启事,并索取并保存该期报刊至索赔3个月后到当地公安刑侦部门开具未破案证明,同时到车辆所属车管部门办理失窃车辆牌证注销手续。还要准备出购车发票;登报寻车启事、公安报案受理单、公安刑侦部门3个月未破案证明;停车场证明、停车费收据正本;权益转让书;保单复印件;失窃车辆牌证注销登记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私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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