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在线网络投资理财财有什么政策法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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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傍晚,银监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于12月8日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整治方案”),旨在通过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
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下文简称“北京互金协会”)正式下发了《关于成员单位开展业务自查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自查的内容及范围包含综合融资利率畸形业务、羊毛党参与情况、多头负债情况、高息转贷情况等四方面,并要求会员单位于12月8日以前提交自查结果。
日,网贷之家从山东省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文简称济南互金协会)获悉,该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金融办的指导下制定发布了《济南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退出指引”)。据悉,该“退出指引”适用于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济南市域内其他网贷机构应参照执行。
随着趣店、和信贷、拍拍贷这些以现金贷为主要业务平台的上市,让现金贷成为业内关注焦点。目前现金贷存在运营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信用风险、骗贷风险等风险,为了保障投资者权益,对现金贷监管势在必行。只是,该采取哪种监管方式还不得而知。那么国外现金贷监管经验有哪些可以参考的呢?
日,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
当前国家、省、市正持续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各业态,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专家提醒,居民应慎重对待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投资和理财。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号),对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推动行业自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指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打击蔓延到网络借贷领域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国内首个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指引。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应对借款人资质审核、个人信息保密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完善,对未履行指引相关要求的网贷机构采取严惩措施,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P2P网贷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日前,省P2P专项整治办主持召开全省P2P网贷行业领域整治整改阶段专题工作会议。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刘胜军,湖南银监局副局长黄向阳,省P2P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各市州金融办、银监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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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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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分析
【副标题】 以百度“百发”为视角【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1
【页码】 62
【全文】【】 &&&&   2013年,互联网理财异军突起。中国各大互联网公司纷纷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的方式推出了各自的理财产品,凭借低门槛、低费用、高流动性等“碎片化”理财特征,在短期内吸收了数目可观的闲散资金。[1]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余额宝”业务是国内最早公开销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单就销售业绩而言,可谓业界翘楚,上线短短18天内,用户数突破251.56万,累计转入资金规模66.01亿元。[2]“余额宝”的成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至2013年年底,互联网理财领域已呈现出群雄并起之势。[3]
  但与互联网理财蓬勃发展的业绩相比,这种理财模式的潜在风险却没有引起监管者、业内人士及投资者的足够重视。囿于网络平台的局限性,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受到网络安全性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及法律合规性风险的考验,其中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相对而言更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案情导入:百度“百发”销售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律风险
  日,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公司百度发布了涉足互联网金融的消息。百度在当天中午发布的官方微博中注明“理财收益计划8%/一元起购/零风险”,宣称将于10月28日上线“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并与华夏基金联合推出首项理财计划“百发”,限量发售,年化收益率高达8%,最低投资门槛仅1元,售后支持快速赎回,即时提现。
  10月23日中午,离百度宣布推出“百发”理财计划刚好48小时,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信息称“媒体报道所称百度联合华夏基金推出的理财计划目标年化收益率8%,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10月28日,百度理财产品百度“百发”准时亮相,但在其网站的申购页面中,承诺的收益率变成了3.8%。
  而在2013年12月,百度又推出了第二轮“百发”理财服务,主打“团结就有8%起”的口号。百度理财主页称,“12月18日-22日从所持有百发码用户中抽取888人获得18%的回报”,“所有中奖名单将于日公布”。对于百度公司在此轮宣传活动中采取的方式,是否触及监管的红线,证监会也给予了关注。日证监会称,“根据华夏基金与百度的相关说明材料,双方合作模式下,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环节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则承担了互联网用户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同时双方合作中未涉及基金产品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内容。”[4]
  从形式上看,百度所推出的理财产品体现了当前方兴未艾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而其本质上是借助互联网销售渠道拓宽了基金公司的业务来源。与百度“百发”对接的是“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基金”和“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虽然名为债权基金,但是由于投资的是银行协议存款,实际上与货币基金无异)。[5]虽然百度不具有基金销售的资格,但作为基金公司的合作方,在宣传理财产品时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对百度理财产品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证监会对相关宣传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态度前后有很大不同,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也存在不明确之处。百度公司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运营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法律风险,普遍存在于市场上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之中。下文拟以百度“百发”为例,对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二、法律风险之一:互联网公司欠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定资质
  (一)互联网公司不能成为基金销售机构
  互联网公司并不具有基金销售的资质。我国《》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资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在九条明文规定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6]同时,根据《》八条的规定,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而互联网公司根据其公司经营目的和公司性质的限制,无法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进行登记注册。
  (二)互联网公司在理财产品销售中起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作用
  媒体报道中曾有“淘宝网取得货币基金销售资格”的表述,实则是一个伪命题。证监会在日的一项声明中称,“淘宝网在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中是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7]
  虽然其他几家互联网公司也发布了与余额宝相似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并开始销售,但证监会还未承认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地位。以百度“百发”为例,证监会官方称其处于“业务准备阶段”。[8]证监会官网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中称:
  “10月28日,华夏基金与百度合作开展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正式上线。在华夏基金与百度的合作模式中,投资人交易账户开户、申赎交易、资金支付清算以及后续客户服务等各个基金销售业务环节均由华夏基金完成,百度仅起到流量导入的作用,未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然而证监会的认定值得商榷,百度在其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所起到的并不是简单的流量导入作用。百度在“百发”的销售过程中,已经将华夏基金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重新包装成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明显带有百度公司的烙印。“百发”的申购者在购买其产品的过程中,直观的感受是与百度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享受百度公司所提供的一系列前端的服务。而对于其后端华夏基金公司提供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并不是申购者购买“百发”产品的主要动因(当然这也可能与百度公司宣传过程中没有明确“百发”的运营模式有关)。以百度公司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在营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实际上起到了与淘宝类似的、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作用。
  相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而言,大部分互联网公司仅具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资格。据证监会截止到2013年12月的数据显示,具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格的机构共有12家,而得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认定的只有余额宝一家。[9]其他11家支付结算机构不具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在基金公司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只能充当基金买卖支付结算的工具,而不具有证监会认为的“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百度,还是苏宁、微信、网易,其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同“余额宝”相比可谓大同小异。[10]互联网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一致倾向于把理财产品同本公司的品牌、信誉、渠道最大程度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自身的网络平台优势进行营销,使得投资者购买类似产品时,不可避免地受到互联网公司的影响。因此,互联网公司在类似产品的买卖过程中,已经产生了超出支付结算机构所具有的作用。尽管监管部门目前未对此采取行动,但并不意味着互联网公司就不必担心法律风险。除了执法部门本身的政策变动外,将来如果有投资者因为理财纠纷而提起诉讼,互联网理财产品发行中有关各方的所作所为都将受到审查。
  总之,目前对余额宝外的几家互联网公司而言,取得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资质无疑是当务之急。法定资质的欠缺是互联网理财产品营销所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风险。
  三、法律风险之二:理财产品宣传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互联网公司借助其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优势,能够对其经营的理财产品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但互联网公司的宣传往往未能阐明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原理,而片面强调高风险、低收益。以上述百度“百发”的宣传为例,其中“理财收益计划8%/一元起购/零风险”、“预期收益率8%”、“日-22日从所持有百发码用户中抽取888人获得18%的回报”等宣传方式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处。百度的这种宣传方式在其他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中均有所体现。因此,宣传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了互联网理财的第二个法律风险。
  (一)基金销售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
  货币基金的提供方应当遵守《》(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及《》的规定。《》九十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对基金销售的宣传活动进行了规范,并且对于片面强调基金收益、淡化基金买人风险的宣传方式进行了禁止性规定。[11]其第四十三条突出强调了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承诺收益。[12]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后端都指向了特定的货币基金,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通过网络这一特殊的渠道与基金公司签订了合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打造互联网理财产品,并且通过各大网站进行销售,可以看做基金公司销售货币基金的一种宣传推介方式。但这种宣传方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强调或者夸大基金收益的宣传方式,可能使传统的基金公司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华夏基金在其合作产品“百发”宣传过程中采用了“收益率8%”的口号,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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