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P2P平台会怕义乌经侦预警平台传销来敲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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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部门:杭州P2P平台41家只有1家没有问题
作者:和讯互联网金融
  10月27日,“安全论坛”在杭州举行。会上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A牛表示,杭州41家平台经过经侦部门调查以后发现,只有1家是完全没有问题,其余40家全部存在问题。
  会议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排查出浙江P2P网贷平台87家,截止2014年10月,因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就有16家,占比18.4%。而87家P2P在杭州的就有41家,A牛讲到经侦部门调查以后发现,41家当中只有1家完全没有问题。
  据了解,本次会议主题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透视和犯罪防控”,来自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社会知名人士1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会议就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安全现状、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机制;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控技术;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及执法规范;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犯罪作案手段及侦防对策;灰黑产业链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影响等六大方面进行了讨论。
  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袁小萍在会上表示,P2P网贷迄今为止没有门槛,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做,没有行业标准,也没有监管机构。应该站在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顶层设计和国家性行为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在准入门槛、技术标准、正面清单、评级体系、行业监管细则、加快立法修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加紧建构适应“互联网法治金融新常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机制,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新课题。为此,“互联网金融安全论坛”今后每年将举行一次,系统研讨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推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治化。
(责任编辑:HF009)
09/15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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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跑路”成风的P2P理财行业,经侦部门坐不住了,开始给相关公司“上课”。
  “一旦企业涉及到经济犯罪,那么,这家企业可能就彻底完了,所以,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该把防范经济犯罪放在首位。”日前,在广州举办的一场特殊培训引发互联网金融行业关注,主讲人来自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听课的则是广东省范围内的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公司。
  不久前,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联合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举办了类似培训。“3个月内就听了两次经侦的课。”广州一家P2P公司副总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行事向来低调的经侦部门近期却频频对外发声,在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看来,去年爆发的“e租宝事件”是原因之一。“经侦的态度非常明确,对于有意实施非法集资的P2P平台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对于无恶意的公司来说,仅是经营管理上不规范,则要及时自查整改,以免触动法律红线。”朱明春表示。
  从全国来看,一张张针对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大网已经展开,最终谁会落网,拭目以待。
  经侦的“告诫”
  互联网金融在不断创新的同时问题也不少。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已经有超过1500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停业、跑路或者提现困难。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又是一个涉众领域,往往波及大量投资者。
  行业乱象引起了各地公安部门的警觉。广东是P2P平台数量最多的省份,尤以深圳居首,而早在去年6、7月,深圳市经侦就开始陆续介入P2P平台的违规调查。
  据媒体报道,包括国湘资本、微投网、腾腾聚、中鑫富邦、德利贷、钱贷贷等相关公司先后被经侦调查。去年9月份,深圳P2P融金所18名高管被带走更是掀起了P2P调查风暴。今年1月份,深圳老牌P2P融资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被立案侦查。
  2015年,广东全省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19宗,刑事拘留2006人,逮捕1445人,涉及e租宝、万众财富、掌上品等多例典型案件。
  “我们请来经侦授课,也是要明确告诉大家边界在哪里。”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对本报记者表示。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银行卡犯罪侦查科科长植才兵在上述培训中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容易触犯的经济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非法集资问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二是擅自发行股票,主要是众筹领域;三是POS机的非法套现,主要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第三方支付二级代理商携款潜逃,还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等问题。而近两年,案发量最大的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如何认定的?“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它的罪名包括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植才兵表示,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他还意味深长地在培训中告诫各家公司:“我们业内的各位同仁,你们自己可以思考一下,自己的平台或者别的平台对照这四点来分析判断,是一个什么结果。”
  植才兵还透露:“2016年,广东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非法集资、盗刷银行卡、地下钱庄这三类将是今年打击的重点。”
  “经侦部门一方面表明对于打击经济犯罪的态度,警示平台自查;另一方面,他们也希望和P2P平台更多接触,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朱明春表示。
  没出事不代表没犯法
  事实上,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极其灵活,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目的就是为了伪装自己。比如,前一种作案手法被曝光后,不法分子就会换一个“马甲”,但本质依旧是通过高额“诱饵”吸收公众资金。
  “无论你是哪一类公司、哪一类平台搞非法集资,我们认定的依据都是一样的。但具体到互联网金融领域,还要结合该领域的特点和运作模式。”植才兵表示。
  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规定包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两个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
  很多P2P平台以为,自己还在正常运作,且有能力兑付投资者本息,就不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实则不然。植才兵表示,无论是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都是中介机构,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但从现状来看,很多平台严格来说可能还不是很符合文件的规定。我们在排查的时候发现,至少有部分平台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个也是值得各个平台、各个公司自己思考的问题。”植才兵说。
  而关于P2P平台、众筹平台是否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则通过两个方面:一是平台直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包括是否自融、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影子银行”、是否在平台上发布虚假项目。
  去年,关于网贷平台自融的报道屡见报端,本报曾报道了融资城涉嫌自融的情况;去年春节前后被曝提现困难的盛融在线存在向关联方输送资金的问题。
  如果说自融尚有项目做支撑,那么发布虚假项目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根据媒体报道,e租宝95%的项目都是假的。
  “假如说,你的资产端都是假的,项目都是虚假的,那么你发售的产品、所吸收的资金很简单就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植才兵表示。
  送豪华SUV要不要?
  今年两会期间,行长周小川和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都谈到了P2P,尚福林还支招防非法集资“小贴士”,即“三看”:一看对象,是不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二看回报。是不是承诺超常的高利回报;三看营销,是否公开宣传。
  最能打动投资人的是畸高的回报。“曾有一家理财公司的销售跟我说,只要花上百万元购买他们的理财产品3年,就送四五十万的SUV。”一名投资人告诉本报记者,最终他并没有心动,“感觉太不靠谱了”。
  朱明春也表示,通过对全国范围内问题平台的监控,可以总结出三个共性:
  对于纯诈骗平台来说,投资者只需要做些简单的搜索工作,就会发现问题,比如办公地址是假的、团队是假的、网站设计低端粗陋,甚至平台图片都是上下载的;
  对于自融、发布虚假项目的平台来说,投资者在甄别时要多费点心,这类平台更加隐蔽,需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可以采取查询公司工商资料、保留电子合同等方法;
  还有些平台可能存在经营不善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查询平台的股东背景,看看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否实力雄厚、是否获得风投等。
  植才兵表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需要注意的是资金托管、虚假担保和夸大宣传等问题。
  如今,大部分P2P依旧将资金托管在第三方支付,银行直接托管的极少,“虽然说名义上是托管,实际上资金可能还是由P2P自己掌控,平台可以轻易、随意地调配资金,这样的话,就很容易发生挪用资金或者卷款跑路的问题。”
  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甚至虚构第三方担保。实际上,宣传资料里出现的担保公司很可能就是平台本身,或是自己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或是关联公司。
  而对于夸大宣传,有的P2P平台不仅会夸大融资项目的收益背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和风险,甚至会虚构投资人,称“张先生”、“李先生”投资了多少多少。但实际可能并没这些人。
  此外,虚增交易量也是部分平台的做法,通过媒体进行发布宣传,营造火爆的场面来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面向国内投资者,介绍未来汽车产业链投资机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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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风:P2P平台该如何逆风冲刺?
【摘要】P2P平台发展到后期,需要有破风手的出现,为主力及队友减少阻力,临近终点的时候,主力才能甩开包袱,全力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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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春风十里&&&
“&破风&”一词,源自自行车比赛中的 “破风手” 。在比赛中,“破风手”负责为车队主将“冲线手”挡风阻、卡车位,为冲线手在冲刺前保存体力、创造最有利的冲线环境。因此,每个队的“破风手”都是冲线前的开路先锋又是冲线时的幕后英雄。“破风”一词包含了勇敢前行和默默付出的双重含义。P2P网贷以背景分类共有四个类别,国资系、上市系、风投系、草根系,这三大派系共同组成了网贷军团,在互金领域展开激烈厮杀。普惠金融的理想是美好的,然而P2P的竞争却是残酷的,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平台有2283家,这些平台处在路况恶劣的赛道上,冠军只有一个,大平台当然想拔得头筹,中型平台至少拿个单站冠军,而小平台只想出线。<span style="line-height: 1.15年下半年P2P风起云涌,狼来了的声音一直在耳旁徘徊,没想到狼真的来了的时候还是带来巨大的震撼。&7月18日《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出炉,指导意见一出,各种解读版本刷爆朋友圈,有悲观预期90%平台会倒闭的,有说要将平台注册资本提升至5000万的,还有平台紧跟意见步伐,准备上托管的。这一时期虽然舆论爆棚,但是大家对指导意见的认知还是一致的,长期来看有利于行业发展,短期来看,平台需要抓紧时间练好内功,以应对即将到来的大考。可以说这个阶段大家都在平地比拼耐力,整个网贷军团呈人形雁阵一字排开,大平台在前带领集团,中小平台在中间享受便利,一切看起来都很美好。然而当经侦查来敲门的新闻出现,P2P如发生巨震,而震源就在P2P平台最为集中的深圳。9月初,国湘资本上网贷头条,经侦、集资、吸存的关键词如幽灵伴随,没过几天,一则更大的新闻引爆,融金所一连霸占几天头条,这一时期圈内人从最开始的看热闹到后来的沉默,再到后来团结一致,为行业正当权益奔走相告,也是经历了这个事件才让大家醒悟,原来P2P最可怕的不是同行的诋毁与恶性竞争,而是经侦来敲门。这一时期可以说网贷军团都在爬坡阶段,有的平台遇到障碍掉队,有的平台体力不支中场休息,排名靠前的平台甚至遇到裁判吹黑哨,各种情况频出,各个队伍之间的差距也逐渐开始拉大。这个阶段可以说是行业的分水岭,逆水行舟,不进则退,P2P平台一入网贷深似海,根本没有回头路。P2P平台竞争已经白热化,对内要整合资产、端,重视人才培养;对外要合众连横,与各派系平台近身肉搏;还要实时关注朝廷动态,一有时机就接受朝廷招安。发展至此,遇到的阻力已经相当大,所以各个派系中就需要有破风手的出现,来为主力减少风阻。当经侦来敲门、负面消息出来的时候,总有一部分平台牵涉其中,这时候他们扮演的就是破风手的角色,踢后面的平台阻挡风力、必要的时候甚至还要做出一些牺牲,当临近终点的时候,主力就可以甩开包袱,发起冲刺,利用破风手为他省下来的体力,一口气冲到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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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7:01:59来源:益投网贷
监管条例在投资者左等右等的情况下却迟迟没有出台,反而迎来了经侦大队对各省平台的调查。经侦大队的调查不一定就是真的有问题,有可能是协助调查,但是也有可能是真有问题的平台。投资者应该要正确对待这一件事,不能因为舆论的原因对所调查的平台有偏见。所以小编为大家讲解下,经侦大队调查P2P主要内容和网友对这一件事的看法。
经侦大队约谈,有两种可能:一、涉嫌经济犯罪;二、作为证人提供证言或证据。我们先谈第二种,以往贪污贿赂案件中,为寻找资金真实流向,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其他证人提供的线索做一一核查,在此期间,频繁与经济实体打交道,核查财务往来很常见。
经侦排查P2P平台,全国多数平台都有份
此次全国范围内的公安经侦机构对P2P平台的摸底排查举措,确实让不少人禁出了一身冷汗,尤其是投资用户,对这突然来袭的排查,更是毫无准备,加之部分舆论的诱导,很多人以为平台出事了。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公安经侦的介入并不能说明平台就存在问题,当然也不能排除有的平台确实有问题,但这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有着自身的优势和缺点,这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国家监管层面对此是持包容态度的,那也就不能排除这次的经侦摸底排查更多的处于规范行业行为的考虑,而不是不少人以为的打压;其次,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在针对这件事上,一些媒体恶意夸大报道,导致不少人人心惶惶。另外,最重要的是,这次经侦排查的范围较广,并非深圳一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行业形势利好的情况下,这次的经侦排查,只会给行业规范增色,而不是扼杀。
经侦排查P2P必然带来行业阵痛,大平台成“重点照顾对象”
虽然业内对行业未来的发展持乐观的态度,但这次全国性的经侦排查P2P行业,还是前所未有的,而深圳作为网贷之城,必然成为了排查的重点区域,这也就难怪不少深圳知名的P2P平台被排查的消息一经媒体报道之后,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所在。而实际上,这还不排除少数媒体的添油加醋的渲染,造成大平台出事的假象,当然,这也有可能是平台树大招风,引起了同行嫉妒,而采取的恶意竞争手段。不过,有一点不能忽视的是,经侦机构排查的P2P平台中,不少的业内知名平台成为了首当其冲的对象,而且在协助排查的过程中,既是对平台的考验,也是竞争机构对平台的认可过程。因此,尽管大平台受到了经侦机构的重点照顾,但谁能否认这不会平台的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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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监管没来,经侦就来了?
监管条例还没出台,但是全国的经侦大队已经开始调查P2P平台,大平台小平台都有被调查的可能,这一行为是否为以后将要出台的监管条例做铺垫呢?虽然许多行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条例一出台,会有大部分的平台将会倒闭,但是做为网贷平台来说,相信有许多平台的管理者都会努力的让平台越来越靠近监管的条件,让我们一起来期待整个P2P行业越来越干净,越来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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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当经侦来敲门 网贷如何自处?
作者:梅臻
&&& 最近网贷行业有些风声鹤唳,因为数个网贷知名平台的经营者被警方带走调查。以前对报案要求严苛的公安局经侦部门现在竟然主动出击,在网贷平台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约谈、调查平台负责人或到网贷公司突袭检查。在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挂在网贷平台经营者的头上,尤其在面对经侦部门办案人员的时候,他们究竟在关注什么,网贷平台什么行为会构成犯罪的嫌疑,这些都是网贷行业业内人士热议的话题。本文主要剖析警官们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关注要点,让我来告诉你,在非法集资类罪名的威胁下,网贷平台该如何应对。
  一、非法集资的内涵
  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包括三类:一类是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一般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其主要属于慈善法所讨论的问题。另一类是公开的商品买卖,通过出售商品获取资金,对公众的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达成,也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第三类则是以获得未来回报为目的,诱使社会公众提供资金投资,无论该回报是固定回报承诺还是不确定的盈利预期。这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为各国的金融立法都规定,以获取未来收益为诱饵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都构成了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立法者对公众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1)公众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精力保护自己;(2)公众投资者缺乏分散投资风险的能力,在投资失败后容易演化成公共性的政治问题,政府最终不得不加以干预。
  我们所说的非法集资,一般是指未经批准的第三类集资活动。在其他国家,第三类集资活动主要属于证券法管辖,是直接融资的范畴。但中国的非法集资立法在逻辑上有些混乱,以非法吸收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的基本类型,直接混同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活动。因此,在中国其实有两个不同层面的安排均被纳入非法集资范畴:集资者为自己使用目的而吸收资金,以及集资者吸收资金再用于投资。集资者为自己使用而吸收资金,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类似于擅自发行证券。但因为其未采用股票、债券的名义,或者集资载体没有被权益份额化和标准化,在中国并不将其视为证券发行,而是当做非法集资来处理,在刑法上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当集资者吸收资金再用于投资时,集资者其实扮演了金融中介的功能。这也可以区分为几类:一类是集资者扮演了信用转换的功能,提供资金的公众投资者只向集资者追索,而没有权利直接向实际用款人追索,例如一些地下钱庄、担保公司从事的就是此类型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集资者类似于商业银行,吸收了公众存款,并承担了信用风险。另一类是集资者宣称不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直接由投资者承担。例如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这种模式下,集资者其实扮演的是投资类金融中介,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当其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其就演化为了公募型的投资基金。此外,还有相当多的类型是集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安排介于固定收益承诺和风险自担之间,例如保本不保收益、保证最低收益上不封顶等。就监管层对P2P平台的定位而言,网贷平台应该成为信息中介,也就是说网贷平台不应该对在平台上发生的借款逾期风险负责。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网贷平台通过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变通方式把自己变为实质上的信用中介,这就使网贷平台实质上在商业模式上成为了趋近于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这也是十部委《关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银监会作为网贷行业监管机构的主要原因。
&&& 二、非法集资相关罪名
  鉴于现行《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政策界限不易把握,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共9条,分别规定了非法集资活动的定义(第1和第2条)、非法吸收存款罪的量刑情节(第3条)、集资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第4条)和量刑情节(第5条)、股权公开转让活动的定罪(第6条)、擅自发行基金份额活动的定罪(第7条)、相关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定罪(第8条)以及本的效力问题(第9条)。
  尽管”非法集资”这个词被广泛使用,但通观《刑法》,实际上并没有一个被称为”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习惯上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以下简称”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不过,《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一共有7个,除了上述的”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之外,还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79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因此,网贷行业普遍恐惧的”非法集资犯罪”其实是7个罪名的总称,而网贷平台最常遇到的是”非法吸收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 三、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另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个人认为网贷平台普遍的经营模式几乎都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原因如下:1、现在网贷平台未实行牌照管理,不存在被依法批准的情形,网贷平台虽然披着民间借贷信息中介的外衣,但实际上在经营着需要金融监管的放贷业务。2、网贷平台现在普遍采用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虽然有些平台采取了一些规避直接公开宣传的行为,比如先把不特定用户吸收为会员,然后在会员范围内进行宣传,但这种行为也会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3、网贷平台虽然对外宣称自身是信息中介,但是实际上为投资人提供风险准备金、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的本息担保,行业内外都心知肚明,投资者之所以投资给平台决不是因为相信素未谋面的借款人,而是相信平台的信用。而网贷平台也千方百计的使投资人相信其平台是安全的,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和承诺其可以保障投资收益。4、网贷行业普遍存在设资金池的现象和做法,表现在出借方不是将出借款直接汇给借款方,而是通过充值、投标的流程将资金汇入网贷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然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平台方指令汇入其指定账户。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基本上不能起到监管资金流向的作用。正是因为借款不直接从出借方汇入借款方账户,而由平台方接收出借人汇入的资金,这给了网贷平台任意支配出借人资金的空间。从这个角度来看,网贷平台完全符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要件,因此曾有法律界人士断言”所有的P2P都是非法集资”。此观点虽然过激,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网贷平台普遍的经营模式基本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说网贷平台搞非法集资,”虽不中亦不远矣”。5、从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来看,即便网贷平台没有出现提现困难、跑路或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形,只要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人数在30人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公安机关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此标准,基本上所有正常经营的网贷平台,都达到了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从上述分析来看,网贷平台普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根源在于网贷平台存在对网络借贷进行信用背书和建资金池的行为。
&&& 四、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除了要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行为要件之外,还需要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了诈骗方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网贷平台的经营者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一)平台存在虚构的借贷项目;(二)平台经营者存在关闭平台、失联、携款潜逃、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状况;(三)平台经营者有利用所募资金购买豪宅、豪车或者肆意挥霍等与借款项目用途不符的行为;(四)平台存在账务不清、资金流向不明、隐匿销毁账目、删除平台数据等状况;(五)平台经营者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
&&& 五、网贷平台的应对之策
&&& 在非法集资类罪名的威胁下,网贷平台应该痛定思痛,努力做出如下改变:
  第一,做好定位,选择成为真正的信息中介或信用中介。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银监会将分别按照信息中介机构和放贷机构来进行管理。信息中介无需审批设立,而放贷机构将需要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牌照。对于现在的网贷平台而言,必将逐渐走向分化,一部分将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而另一部分则有可能去获得牌照,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二,如果网贷平台选择成为信息中介,则应努力采取以下改进措施或避免踏入以下雷区:1、不得建资金池,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应明晰和直接,客户资金应与平台自有资金相隔离,客户资金的使用应受到银行监管;2、对项目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核,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不得虚构借款项目、发假标;3、规范借贷双方、平台方等利益相关方的法律文件签署,现行有效的方法是用数字签名技术解决电子合同的签署问题,文件的法律效力决定了借贷合同违约后债权人可使用的救济手段;4、做好借款项目的信息披露以及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使投资者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自担借贷风险;5、不要将单一融资项目设立为多个项目分别独立融资,或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和基础资产相分离。简而言之,就是不要搞期限错配、金额错配,不搞资产证券化。6、不要利用本机构中介平台为自身和关联方融资。
  第三,如果网贷平台选择成为网络小额贷款平台,则应在出借端必须为有放贷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审批和线下营业范围有地域限制,但是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在互联网上放贷,则可以突破地域的界限,因为现有的监管规则只能监管小贷公司的线下经营区域,对于互联网上的放贷则无法实现地域限制。例如现在的阿里小贷主要针对或淘宝平台的商家放贷,而这些借款的商家则散布于天南海北。网贷平台的放贷人如具备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可以免除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
  在告诫网贷平台规范行为的同时,我也请有关政府部门要给予互联网以适当的发展空间,监管不能搞一刀切,步子也不能迈得太快,要给予网贷行业足够的缓冲期,让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金融监管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张洋 HN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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