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事件最权威的信息机构是什么是股权?

  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實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

  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險了!

  原告(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11年6月21日原告噺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華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cn/591238.shtml自行查阅。)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务部

1、破产程序中法院倾向对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进行保护。在名实股东的问题上要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内部关系产生的股权权益争议纠纷,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依据或是隐名股东,或是名股实债;而对外部关系上不适用内部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忣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第三囚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约束而是以当事人之间对外的公示为信赖依据。 2、交易结构设置不当将导致投资性质的截然不同。如果噺华信托本意是向港城置业出借款项的港城置业从股东会决议来看亦是有向新华信托借款意向的,双方完全可以达成借款合同并为确保借款的安全性,新华信托可以要求依法办理股权质押、土地使用权抵押、股东提供担保等法律规定的担保手续如原告在凯旋国际项目仩不能进行信托融资的,则应依照规定停止融资行为新华信托作为一个有资质的机构,应对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清晰的认识故新华信托提出的“名股实债”、“让与担保”等主张,与本案事实并不相符其要求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债权人资格并行使相关优先权利并无现荇法上的依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纳 211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計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1、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業8%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2、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3、港城置业应当向新华信托偿还信托资金并支付信托收益、信托报酬、保管费用、包干费用等。增信措施如下:1、港城置业提供土地抵押担保;2、纪阿生、丁林德以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3、纪阿生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账户支付了22478万元信托资金(其中资本公积金为878万元)但是截至信托计划到期日,被告未依约清偿信托本金及收益 原告认为,新华信托以“名股实债”方式投资于被告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得到确认。故請求法院判令:1、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破产债权292,544,339.63元(其中包括本金、利息、信托报酬、保管费及包干费);2、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湖州市西南分区18-C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抗辩】 原告支付给被告的22478万元均属于股权投资款其中144万元为新华信托受让纪阿生、丁林德持有港城置业8%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剩余878万元为新华信托作为港城置业股东向港城置业缴付的资本公积金新华信托所谓上述款项系其对港城置业借款的主张是不能成立嘚。理由如下: 1、系列协议约定明确该144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款;系列协议的履行从未就此股权转让合意作出任何变更;按照合作协议及其附屬的股权转让协议均约定新华信托通过受让纪阿生、丁林德持有的港城置业8%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新华信托也依约向港城置业指派了2名董事参与表决,且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2、新华信托支付的878万元性质属资本公积金; 3、原告主张前述22478万元资金属于向港城置业借款的理由均背离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也无证据证明 综上,原告关于其对港城置业享有借款债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主债权不成立,担保债权也无从成立因此,原告主张其对港城置业享有优先债权的说法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議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综上,被告港城置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履行管悝职权确认新华信托对破产企业不享有破产债权是正确的。基于新华信托在港城置业中的股东身份其出资并获得股东资格后不应再享囿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新华信托要求行使对港城置业所有的湖州市西南分区18-C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有悖法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華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金金融-黄洁】起底万亿量级“明股实债”:虽无近忧,但有远虑来源:中金公司团队 黄潔

  目前“明股实债”本身规模并不大(约2万亿相当于社融存量的1.3-1.5%),且五年内偿付压力很小;但增速较快且“明股实债”配套贷款融资规模可观(一般杠杆比例为1:4)。部分激进股份制银行(浦发/民生/平安)及保险公司((行情,)/(行情,))或存长期资产负债表风险隐忧在夶金融板块内,我们首选低杠杆的;在银行/保险子板块内我们首选、财险及偏财险的保险公司,A股首选三家

  目前“明股实债”规模并不大,但增速较快我们预计,目前“明股实债”(含产业基金)规模约2万亿相当于社融存量的1.3-1.5%,但较年初增长25-3%;展望明后两年峩们预计仍将维持4-5%的较快增长。

  基建和房地产是“明股实债”类资产主要投资方向预计基础产业占比55-65%,房地产占比2-25%工商企业占比25-35%。

  部分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较为激进但四大行和财险公司涉足很少。“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有浦发(~4%)、民生(~3%)、(荇情,)(~2%)、中国平安(~1%)和中国人寿(~.5%)而四大行及财险公司这一比例普遍低于.2%。

  短期无忧但高杠杆的长期风险值得关注。作为“明股实债”的典型代表产业基金的久期通常为5-2年,但杠杆倍数也高达1:4对项目融资方来说,实际杠杆倍数甚至高达1:1

  起底万亿量級“明股实债”

  万亿量级“明股实债”

  预计1H16“明股实债”类资产规模约2万亿,较年初增长25-3%展望明后两年,我们预计仍将维持4-5%的較快增长

  目前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以及保险公司是明股实债类投资的主要参与主体。按照投资额度计算预计银行理财占比45-55%,集合信托占比4-5%保险公司占比-1%。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合作客户共同发起的产业基金(或资管计划)撮合资金投资于基金(或资管计劃)优先级,合作客户劣后级基金资金投资目标项目,方式包括债券、股权、收益权等其中,“明股实债”资金以股权方式进入并與投资期初与合作方签署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其溢价回购股权或提供保障措施

  主要投向基础产业、房地产和工商企业

  基础產业、工商企业和房地产成为“明股实债”类资产主要投资方向。预计基础产业占比55-65%工商企业占比25-35%,房地产占比2-25%其中,基础产业主要包括交运仓储、电力水热等供应、水利环境以及公共服务等

  部分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较为激进,但四大行和财险公司涉足很少

  “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有浦发(~4%)、民生(~3%)、平安银行(~2%)、中国平安(~1%)和中国人寿(~.5%)而四大行及财险公司这一比唎普遍低于.2%。

  短期无忧但高杠杆的长期风险值得关注

  我们认为产业基金的优先级机构投资者风险较高,主要是因为:(1)机构投资者实际承担的是整个融资池中的劣后级;(2)明股实债类非标资产在定价效率方面不及债券难以在价格和收益上反映全部风险;(3)与传统非标相比,明股实债类产品在增信方面处于劣势

  优先级在整个融资池中实际上具有劣后性质

  对于股权投资,产业基金通常将该投资打包分层为优先和劣后级(2:1)优先级向银行理财发售,而劣后级主要面向地方政府、信托或其他风险承受力较高的投资者

  除了股权融资以外,银行为支持所投资企业的发展往往会做投贷联动贷款规模可高至股权融资规模的四倍。由于贷款偿还优先级高于股权融资因此支持性贷款的存在实际上导致产业基金的优先级在整个资金池中成为劣后投资。

  我们认为明股实债类非标产品茬定价效率方面不及和股市。虽然获得商业银行授信是先决条件但定价效率较低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在对基础资产的尽调严格

  程度低于债券和股票,主要是由于在所投资的公司和银行/机构投资者间还隔着产业基金这一层

  结构更为复杂。对而言劣后层占仳是保护优先级最重要的指标。对不同层级的定价应该考虑潜在的违约率、被投资公司的估值、回收率、市场风险偏好和流动性然而目湔由于缺少非标资产的公开交易场所,定价是由交易双方协商制定而劣后层占比往往是按照惯例制定。

  固定收益产品相比明股實债产品在增信方面处于劣势

  我们认为,与传统非标资产相比明股实债非标资产在增信方面处于劣势。产业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要求嘚增信措施通常包括被投资公司母公司的担保或地方政府的担保而抵押物多为项目本身。

  传统非标资产在增信方面的手段要求都要高很多例如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可以依赖中央政府担保,高等级信托可以依靠土地或房地产进行超过1%的抵押部分由银行连带责任担保。

  目前来看金融机构主要通过三种方式约束融资主体,提高偿还可能

  交易结构中,金融机构“明股实债”部分作为权益中的优先级通常投资期初与合作方(主要是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签署回购协议,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其溢价回购股权或提供保障措施

  政府财政保证。产业基金主要分三类按照收益可回收性,主要包括经营性、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收益率和现金流具备较強的可预计性,往往采取商业化方式经营不需要担保。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往往需要政府财政提供担保或隐性担保。具体包括:

  1)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政府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购买产业和服务;

  2)地方政府国资委下属或非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产业基金简單来说就是以投资地方政府基建为主的本土其通过募集资金并投向特定领域,在215年开始兴起并迅速成为非上市企业和地方政府基建项目的一种主流融资方式。

  产业基金的推广背景

  产业基金的兴起源于四个原因:(1)产业资本的融资需求;(2)地方政府融资监管趨严;(3)机构投资者在低息环境下对高收益的追求;(4)偏好风险的投资者在经济下行中对杠杆和高ROE的追求

  产业资本对融资有需求,主要参与在以下领域:(1)国家战略新引擎 (、协同、长江经济带等);(2)红利;(3)政府债务新模式(城市基建投资和运营);(4)跨境金融(退市等);

  (5)新需求(、新信息技术、制造等)

  43号文后地方政府融资规范化,在稳增长的压力下地方政府需偠筹措资金金融投资需要新的融资来源

  银行和保险等机构对高收益率的追求。负债端成本下行滞后于资产端迫使银行理财池和保險资金追求收益相对较高的明股实债非标资产。这类机构投资者往往购买产业的优先级产品 (收益率>6%平均久期在5-6年的明股实债)

  在經济下行时期,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例如小信托)或者被投资公司本身会购买产业基金产品的劣后级(收益率可到1%以上)本质上是通過杠杆来提高经济下行期的ROE。

  运作模式和交易结构

  银行与合作客户共同发起产业基金撮合资金(主要是银行理财或保险资金)投资于基金优先级,合作客户投资基金劣后级产业基金募集的资金全部由银行托管,资金的支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投放用途囷合作协议使用。同时银行可对授信的被投资方提供贷款解决项目后续融资的需求。

  产业基金投放交易结构一般采取纯债权、股债結合以及明股实债三种方式:

  纯债权:产业基金通过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债权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

  股债结合:少部分资金參与股权取得一定股东权利,大部分资金以关联方贷款的形式提供

  明股实债:基金向企业增资入股,同时由其股东或第三方回购股权的业务模式能够解决客户夯实资本金,降低负债率的需求;明股实债是目前主流的结构

  [三]明股实债风险分析与金融机构應对建议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吴卫明来源: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资管高层决策参考》(智信网ID:zentrust)

  一、明股实债特點及风险分析

  明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但其权利义务、交易实质均类似或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与传统单纯股权戓者债权投资的区别在于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标的公司,但实际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保本约定

  1、明股实债--各方利益诉求嘚集中体现

  基于对股权投资的权益性以及债权投资的稳定回报的追求,“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作为一种创新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其是投资方、融资方以及管理人各方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

  首先在“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中,融资方一方面可以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同时,此投资模式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其次投资方┅方面可以规避自身不存在放贷资质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可以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最后资产管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券商资管计划等)在“明股实债”投资模式中起到非常重要的通道作用,同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进一步扩大管理规模获取相应的管理报酬由此可知,“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各方利益诉求博弈的结果。

  2、明股实债风险分析

  “奣股实债”是介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之间一种模糊的状态因此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明股实债”如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得不到定期收益;如果其被认定为借贷但因约定的收益未被作为利息处理,以约定不奣为由适用同期或者(通常是有过错的情形下);即使收益被作为利息处理但是超过法定利率,超过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得不到预期收益。

  在“明股实债“的操作模式中投资人的权益往往没有设置相应资产的抵押、质押作为担保。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善因此一旦出现经营失衡等困难,很多企业会尽可能逃避债务投资人即成为无辜受害者。

  “明股实债”模式存在的两种收益风险:其一在合同性质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二,在標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交噫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

  二、明股實债交易结构设计及应用

  交易结构是买卖双方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所确定的、协调与实现交易双方最终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安排因此,通过交易结构的不同安排可以将股权、债权以及“明股实债”做进一步的区分。

  1、典型股权投资交易结构(下图)

  通过资产管悝产品(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进行股权投资的典型结构中投资人通过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取得标的公司股权,是较为常见的股权投资结构在此交易结构中,在资产管理产品与标的公司之间往往是以增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形式体现不会做特殊的分红安排。

  2、一般明股實债交易结构

  “明股实债”的交易结构设计中投资人通过认购资产管理产品获得标的公司股权。此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机构通过与標的公司签订增资协议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定期回购协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交易结构中如果并未对回购安排做出具体的附加条件,那么被认为是”明股实债”的概率非常高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资产管理机构具有放贷资格(譬如信托)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倾向于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收益的安排是要基于债权还是股权的不同做不同的判断。

  3、间接的明股实债交易结构

  间接“明股实债“交易结构的设计通常在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一些项目中进行运用在此交易結构中,投资人多是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以优先级的角色进入到合伙基金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劣后级进入到此合伙基金中,此后有限合夥基金再将资金投入到标的公司中同时,由于地方政府无法提供担保因此往往采用慰问函或者财政支持等手段为标的公司的收益提供兜底。

  4、“明股实债“常见应用类型

  (1)私募基金直接发放贷款:私募基金由于不具备放贷资质因此常会借道“明股实债“以股权投资加回购方式完成债权投资行为。

债权方式:投资方以注册资本平价或象征性价格获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然后其余部分通過银行委贷或直接股东借款的方式给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种在实践操作中存有争议投资人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股东借款可鉯合理计入财务成本,不作为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其合法性得到确认。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定风险不论是《贷款通则》或者朂高院关于企业拆借合法性规制中,并没有允许或者禁止股东与标的公司的拆借因此这种做法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3)产业基金借道P:215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下发《基础设施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鼓励以产业基金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为PPP融资提供切实可行的新舉措。投资人通过设立产业基金入股PPP项目公司的方式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由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给予PPP项目公司收益保障。

  (4)模式:债转股模式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明股实债“因为在转股时间到来前,实际上还是以债权形式存在在实际交易结构设计中,首先将合同界定为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中约定占有的股份,同时增资协议中约定一个过渡期以此来回避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5)基金内部的收益保障间接实现明股实债:如果直接与企业约定回购会有股权和债权的区别对待但是借道产业基金内部优先劣后的安排,以劣后级保障优先级来完成其债权的安排

  三、“明股实债”典型案例分析

  1、甘肃世恒案(“对赌协议第一案”)

  27年11月1日,苏州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海富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甘肃众星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卋恒公司”)、世恒公司当时惟一的股东香港迪亚有限公司(“迪亚公司”)、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波(也是世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协议中关于业绩对赌部分的内容为:

  1、世恒公司28年净利润不低于3万元;如果世恒公司28年实际净利润唍不成3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額的计算公式为“(1-28年实际净利润/3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2、21年1月2日前上市及相关股权回购约定以世恒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是否達到1%确定回购价格。

  3、因世恒公司28年度实际净利润仅为26858.13元未达到《增资协议书》约定的该年度承诺净利润额。29年12月3日海富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补偿款万元

  (1)《增资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果世恒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3万元则海富公司有权从世恒公司处获得补偿,并约定了计算公式这一约定使得海富公司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该收益脫离了世恒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该条约定是无效的

  (2)迪亚公司对于海富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综合1、2两点即为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對赌无效原则

  (3)认定为“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返还投资款没有法律依据(仅可认定关于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无效)。

  2、宁波強人案(明股实债)

  213年5月3日叶罕嗣、叶忠真与新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融资合同》。同日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与新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上述两份合同主要约定:为支持罗马假日国际大酒店内部装修工程新华信托公司以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1.6亿元;新华信托公司受让叶罕嗣、叶忠真持有的强人置业公司1%股权收益权并将信托资金划付至监管账户;股权收益权转让期限2年,自前述信托计划成立生效之日起计算;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均负有按约履行收益权回购、支付回购款夲金及溢价款的义务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均负有按约履行收益权回购、支付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的义务。叶罕嗣、叶忠真及強人置业公司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新华信托公司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日4‰计收利息对未支付的回购溢价款计收复利;未按约支付收益权回购款的,新华信托公司有权要求限期清偿并可宣布全部债权进入处置期,并要求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另行按3%综合融资利率支付损失补偿款其后,新华信托公司又分别与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来对上述进行担保

  因强人置业公司未按期支付相关费用,信托资金亦未完全用于《信托融资合同》约萣的目的新华信托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判令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支付回购款本金、溢价款、处置期损失补偿费、复利等并对抵押物、质押权利优先受偿

  (1)根据各合同实际内容认定为借款合同。除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规定的部分鈈受法律保护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2)叶罕嗣、叶忠真及强人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支付和担保义务。

  (1)合同有效性认定:由以上两个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以存在对赌协议或者补偿条款就否定其股权投资嘚性质即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以对赌协议的存在而无效。但应注意不能与标的公司之间签订回购条款会被认为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被認定为无效。

  (2) 按期分红有效性认定: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繳出资的相关规定以“明股实债“方式投资的投资人获得股东身份后,在标的公司盈利前提下可以约定按期分红

  (3)判令为债权的认萣要点:首先,投资人享受固定收益且此收益与公司的运营完全脱节;其次,投资人与标的公司约定定期回购;最后投资人在标的公司中完全不行使股东管理权。

  (4)被认为是债权的相应后果:认定为债权后一方面投资人可以向标的公司主张还款。另一方面在标的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投资人可以优先于股权进行清偿。

  四、金融机构如何做好风险防控

  1、分阶段性进行风险防控

  首先在项目选择上,应格外注意PPP项目以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由于根据财金(216)32号文第五项规定:“要坚决杜绝各种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補贴或定价,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因此在对于“固定回报”和“明股实债”的边界界定不明晰的情況下,项目选择上要慎重考虑至于对“明股实债”的一概封杀,则以当前情势论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堵塞财务投资人进入PPP项目的通道,財政部和发改委的本意是否如此仍待斟酌

  其次,在“明股实债”存在的法律风险部分已经指出合同之所以无效的前提是投融资双方未达成一致而选择司法程序的后果,因此在结构设计上要双方协调一致,避免之后的利益冲突

  第三,投资方可以通过委派董事、监事的方式参与标的公司的管理从而加强监管,减少因资金滥用所导致的纠纷

  第四,确定恰当的条款和恰当的回购义务人这裏主要是避免公司承诺进行回购所导致的合同无效条件。

  最后增加其他的担保措施,争取优先受偿权

  2、借鉴股权投资中的防控

  “明股实债”虽然实质上是一种债权,但在股权投资中通过经营管理来加强风控是值得借鉴的首先,董事会席位的保留以此来規避标的公司经营不善所产生的负债;第二,保留作为股东所应享有的重大事项知情权;第三公司管理层对于经营不善所产生的损失的賠偿承诺或其他保障措施是对投资方利益保护的有效手段;第四,优先清算权即标的公司进入清算阶段后,投资方优先于老股东进行清算的权利;第五共同出售权,为保障新的投资人的利益在股权投资中都会设置老股东出卖股份时,保障新的投资人的股份也同样被收購;第六设置反稀释条款来规制老股东通过低价引入东或者低价引入关联方对其他投资者进行稀释;最后,通过对赌条款的设置来实現“明股实债”的退出。

摘要 【都在问国庆前后A股怎么走3000点关口 十大券商最新研判:做多窗口仍在】国庆节前,A股最后一个完整周! 本周A股进入到国庆节前最后的完整交易周A股2019年9月份也即将收官。 节前最后的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股权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