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辞掉公职,保持离开体制的能力人,都去干什么工作了

核心提示近年来,公务员这一曾经象征着体面、稳定和高福利的职业,正在发生一些微妙的变化。2015年的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和平均竞争比,都创下了近5年的新低。而刚刚结束网上报名的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似乎也延续了这样的态势。而在国考热降温的同时,正有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开始扔掉铁饭碗,走到体制外。
今年是80后的赵益身份转换的关键时期。年初,他还是一位公务员,而现在,他自己创业开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当起了老板。 赵益大学学的是国际经济法,2004年毕业后就进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工作。时间长了后,他渐渐产生了厌倦,一来工作与所学专业并不吻合,二来,看着周围朋友都创新求变,也难免心动。于是今年春节后,他递交了辞呈。鹰泽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益 :体制内的话可能要更多的去顺应体制的工作流程,工作秩序,可能个人的发挥就比较小一点。我离开体制了,我想什么就可以把它付诸实施,我觉得这个对个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 可能性更大一点。尽管离开了体制,但8年的公务员经历,还是在赵益身上刻下了印记,在他的合作伙伴看来,这反倒成了优势。鹰泽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财务经理陈燕:他以前是公务员,比较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然后公司开展的过程中比较规范,规范性做得比较好,第二点就是人比较务实,做事情一步一个脚印蛮踏实的。新公司开业大半年,业务渐渐上了正轨。宽松自由的工作环境,时常激荡的头脑风暴,以及丰厚的收入回报,让赵益觉得,当初的决定是正确的。鹰泽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益 :其实公务员的薪资并没有太大的优势,我自认为我的能力还是能在其他的领域,我觉得至少解决生存问题是不成问题的。在赵益的微信群里,有130多个好友,他们都是近两年辞职的公务员。像吴智亮,离职前是市委统战部的公务人员,2009年,他辞职进入事业编制的市贸促会。两年前,他又跳槽到了一家民营企业。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助理吴智亮 :就看你怎么来考虑,你追求的是什么,你是为了追求的一级级的岗位这样上去呢,还是想实现你的理想,或者在社会上去展现更多的能力价值。&近20多年来,我国出现过两次较大规模的公务员离职潮。一次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掀起的下海潮,当时,一些公务员纷纷选择辞职创业。另一次是2003年前后,不少政府部门合并,一些公务员一次性买断了工龄。而不久前,智联招聘发布的一份人才报告显示,今年春季,政府、公共事业及非盈利机构行业 从业人员,跨行业跳槽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4%。在专家看来,现在的公务员离职现象,能否成&潮&,还有待观察,但在职公务员愿意走出体制,并不是坏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臧志军 :任何职业都不能是一潭死水,应该是有进有出,如果社会上所有优秀的人都到这个职业去,那么说明这个职业大概是有一定问题的,如果大家都不去的话,当然也会有问题,所以正常的流动的话,这是一个新的常态。此外,专家和一些已经离开体制的&前公务员&也提醒后来者,公务员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其工作强度远比外界想象得要辛苦,需要更多付出,需要常怀服务和奉献精神,一定要考虑清楚再加入。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助理吴智亮:如果是为了追求名利,我想对这种人说,可能公务员本身就不适合你。鹰泽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益&:要抱着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你觉得你要想发财,我建议你也不要去做公务员了。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臧志军&:(公务员)他更强调规范、更强调程序,所以加入这个队伍的话,要考虑我有没有这样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有没有这样一种决心,这个很重要。在很多人看来,公务员是一个被贴上福利待遇高、工作体面安稳等鲜亮标签的职业;但真正做过的人又说,其实公务员收入少、压力大、晋升难,并非外界想象得那么光鲜闪耀,冷暖只有自知。公务员辞职是个好现象,能进能出,才能让人才流动起来。但与此同时也要思考,如果一线公务员跳槽过于频繁,我们的公共服务能否跟上?服务水平如何保障?服务效率如何提高?在实现 既能留住人才,又要保证队伍活力方面,是不是能有更好的制度保障?(看看新闻网记者邱旭黎报道)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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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华研究生辞去4800元体制内工作,打7份工北京买房,做跳出围城的“新北漂”
  前段时间一直弥漫着“北京不要我了”的声音,多少人被房价逼得大喊“这是最坏的时代”。但当真离开北京就一切安好了吗?没离开的清华男,又是怎样生活的呢?
  1、苟且的诗和苟且的远方
  2015年,我从清华经管学院研究生毕业。当时还满身的书生气,想着“做人要讲情怀,得脱离低级趣味,不能总想着钱”。
  然后我选择留校工作,职位是校长办公室的行政人员,还拿到了集体户口。看起来还不错是不是。不过2015年研究生毕业我的拿着4800工资的我生活在帝都,一没房,二没钱。
  我的校友们,月薪2万以上的大有人在,但我并不羡慕他们,我想着自己是要干大事的人。所以那会儿就盘算,能不能被派到基层,接受锻炼,在艰苦的地方干出成绩来。而且基层生活费用要比北京低得多。
  但不出校门,就不知道被社会打一巴掌有多疼。
  接下来我没去成基层,反被借调到某部委,可别说我的工资没涨,连一分钱补贴都没,当年我在某公司实习,每个月还有400块交通费。
  该部委是早八点上班,跟学校的距离实在太远,我就琢磨着在附近租房子。租房的时候房东直接问我:“你一个月挣多少钱?”我说:“4800。”他说:“别谈了,你租不起,我这儿的房子一个月最低5000。”扭头就走。
  你看,社会就是这么现实,人家都不会浪费时间跟你多说一句话。没有什么比银行卡余额更“温暖”的了。
  租不起房的我只能住在学生宿舍。每天五点多起床,路上折腾两个小时,白天累个半死,晚上回去算小账,发现自己过日子钱都不够。
  所以我现在看到网上说公务员油水足、清闲的帖子,就直恨的牙痒痒,那些像我这样工作的公务员并不在少数。
  马斯洛讲人有五层需求,我当时面对的问题是,本想着脱离低级趣味,却天天得和它们打交道,照照镜子,原来在理想道路上的我,竟寒酸得像吃不饱饭的杨白劳。
  这种穷日子让我每天都疲于生活琐事。
  我这边想着怎么做好项目,那边告诉我“你洗澡卡没钱了”;
  这边我正要跟同事商量如何优化任务,那边告诉我“对不起,您的电话已欠费。”
  都说“生活不只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但是请记住,如果穷到一定份上,“生活不只有眼前的苟且,还有苟且的诗和苟且的远方。”
  但我毕竟是有理想的人,心想,可能就是考验我的时刻到啦。当时我就念了两句话: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然后就挤着地铁,开心的去上班了。
  不过光念诗只能顶一阵儿,一旦面包都吃不上,我还怎么搞思想上的自我革命。所以,我想了想,要在工作之余赚钱。
  2、你在机关干十年,就是我这样
  我是实干派,打定主意赚钱后,就开始探索各种可能,还算幸运,因为学校的牌子够硬,我个人也算学有所成,开始设计课程,并在一些机构讲课,后来尝试了写稿、编剧、企业营销顾问等工作。
  当时的我,上班服务领导,下班服务甲方,曾经同时给七家公司干活。当时的我,用体制外赚的钱,养活了在体制内的理想。那时我觉得,为了理想,“不给钱也行,甚至倒贴钱也认”。
  我以为赚的钱终于撑起了理想,但“堡垒从内部攻破了”。
  当时的理想,败给了理想本身。
  公务员系统对人的最大挑战,在于这里是戒急用忍,按部就班的工作日复一日,不需要太多的创造力。这对于个性张扬,喜欢创新的我来说,是毁灭性的折磨。
  有回我跟单位的老哥,组织一个大型活动,精心筹划,加班加点,还拜请学校的教授作指导。最后却因为外部因素叫停,全打了水漂。
  20多岁的我实在有些受不了,心中满是愤懑。再看那位老哥,他一脸淡然地对我说:“你还是年轻,我都习惯了。”
  我赌着气说:“哥,我习惯不了。”老哥微微一笑:“你在机关干十年,就是我这样。”
  “你在机关干十年,就是我这样。”看着他憔悴的面容,高高的发际线,规范但刻板的衣着,我的心里开始有了恐慌。
  我的理想是10年后干出事业,而不是10年后跟现在一副模样。辞职,说啥都得辞职。
  3、赚钱,能让人做二次选择
  很快,我就跟学校提出辞职申请。学校也理解我的选择。但是问题来了,根据规定,我必须要将户口从学校迁出。可我根本没房来接这个户口啊!
  而且此前一直打算去基层,从没考虑过留在北京的我,压根儿没想过户口的事,买房更甭提。既然如此,这种身外之物就不要了呗,但后来咨询了几位成功人士,他们告知我,他们虽然有钱,但因为没有京户,碰到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左思右想一番后,这促使我“咬定买房不放松,只为户口安家中”。
  我先是研究了一番购房政策,然后靠着之前在机构讲课,写稿、编剧、出书、企业营销顾问等工作攒的钱交了首付,在通州买下时价300万的小房子。从下决心买房到签购房合同,一个月搞定。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就这样,我从一个在北京没有任何规划的,梦想着于基层奋斗的小青年,转瞬间从体制内出来,变成了一身房贷,没有任何存款的新北漂创业狗。
  一环扣一环,多亏当年穷的过不下去了,一心想着怎么赚钱,否则等到辞职就是一无所有:
  比如,买房需要户口或五年社保,那社保不到的人要眼睁睁看着房价飙升,而且贷款要提供收入证明。
  毕业之后工资低,或者没有稳定收入的创业者、自由职业者就很难扎根。
  从体制内辞职的人,又需要买房承接户口,但是他们工资低到都不够贷款资格,导致根本没法辞职。
  你看,从小到大,十多年的理想瞬息化为泡影,最后保住我的竟然是赚钱,因为银行卡余额从不骗人。所以说,面对现实的残酷,理想可能遭遇挫折。但赚钱,能让你有二次选择的机会。
  4、情怀不在于你在哪,而在于你做了什么
  好多人说“最幸福的事情就是自己的爱好成了事业”,但经历了体制内的工作,和体制外的创业,我才明白,情怀和工作没太大关系。
  有情怀的人,看岛国动作片也能感悟人性本源;没情怀的人,见特朗普也只想卖霸王洗发水。
  只要你有一个“修齐治平”的理想,你就是去了金三角,也会想法禁毒造福世界;如果没有情怀,你去了民风淳朴的村寨,也只会坑蒙拐骗。
  做金融,占领华尔街,用资本主义的方式打败资本主义不好吗?做电影,摆平好莱坞,让主题曲是《我的祖国》不棒吗?
  有同学毕业后毅然去支援西藏,那是他大学支教时酿就的情怀。
  有同学毕业后去麦肯锡做咨询,他说:“没错,我们确实是外资企业。但是我们做的项目都是民族企业,我们在央企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难道不值得尊重吗?”
  我在体制内的工作觉得不适合我,选择退出,但也有很多人坚持着,做出了事业。如今我在创业,不也是另一种理想吗。所以有没有情怀不在于你在哪,而在于你做了什么。
  西二旗的码农凌晨加班,的女神旅途奔波,那边三里屯的夜店灯红酒绿,德胜门的楼价全线飘红。当年指点江山的青葱少年,如今忍住胸中的情怀,穿梭于狂饮的酒桌和忙碌的工作,为的只是能在这里扎根。
  朋友,这是北京城,铁打的是赚钱,永远的是情怀。
  5、这里是北京
  我也曾想过,如果不是穷的过不下去,如果不是为了养活理想,我是否就不会去挣钱,从而面对项目被叫停,像那位老哥一样忍下去,更不会辞职?但这不是我理想中本来的样子啊。
  那赖之生存的兼职呢?我当时接这些活,也是从兴趣出发。但任何有意思的事,一旦被当成工作求生手段,便只剩下无聊。
  当作家要一遍遍改稿,根本不是一根雪茄写就十四行诗;当培训师要一遍遍改PPT,根本不是罗永浩凑段子学员鼓掌;当编剧要一遍遍改台本,荧幕上的每一秒钟热闹,都是靠一帮人一根一根白发熬出来的。
  这虽然不是理想,但它真真切切的告诉我什么是薪酬。一,你能给对方创造的价值大小;二,你在对方眼中的重要程度。
  当他给你一年五万的时候,说明他眼里,你就是一个价值五万的员工,你的可替代性和你的工作价值只能回报给你这个数——爱干不干,一年五万;
  当他给你一年五百万的时候,说明在他眼里,你就是一个价值五百万的人才,你的可替代性和你的工作的价值足够回报给你这个数——非你莫属。
  选择报酬更多的职业,不仅是为了收入本身,更多是为了选择一个更在乎和重视自己的伙伴,你的工作更加不可被替代。
  有很多人怀揣着梦想,在北京拼搏,但多少人面对现实,又一批批撤离。我的清华学长、学姐,就有人去了他们认为更舒适的地方。
  但我坚守于此,是因为北京有他的动人之处,它在某个地方藏着梦。诚如很多人所说,这里残酷,可听听这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声音,一浪高过一浪,反而更加印证了“付出”的意义。看见的是很多人选择离开,没看到的是同时也有很多人在这里实现他的理想,这里依旧有无限的可能。
  这里是北京城,它可能折腾你的理想,但始终尊重你的才华.
责任编辑:蔡越坤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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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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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辞退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它解决的是公务员队伍的“出口”问题。确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为公务员的合理流动提供了正常的法律机制,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问题。对于打破过去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精干,保持公务员队伍活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章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公务员的辞职,就是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离开公务员队伍,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为了适用目前新形势下公务员管理的需要,本章对原来的辞职制度设计有所改进,将辞职规定了既包括通常理解的辞去公职(即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又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和自愿辞职以及领导成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即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的辞退,就是在公务员不符合机关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所属的公务员的任用关系的行为。本章共有七条,分别规定了辞去公职的程序和不得辞去公职的条件、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以及辞退的程序、辞职或者辞退后的手续等。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较,完善了不得辞职的情形的规定,增加了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规定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的规定。&&&&&&&&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规定。&&&&&&&&
一、辞去公职的含义和特点&&&&&&&&
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劳动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事什么职业,不从事什么职业,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是公民劳动权的当然内容。公民有权依法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公务员职务,也应当有权通过法定程序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正是因为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所以应当出于公务员本人的自愿,一般情况下,任何机关、团体和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迫公务员辞去公职。(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公民担任公务员职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有的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有的要通过选举。同样,辞去公务员职务,也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公务员作了履行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承担了一定的管理或者服务职能,就其所处的职位而言,对国家和社会有一种责任,不能说不干就不干。因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要有一个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去公职,这样规定对保证公务员管理的严肃性是必要的。(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此外,在理解辞去公职时,还需要注意它与免职、辞退的区别与联系。&&&&&&&&
1.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主动提出的;免职是任免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而且公务员必须服从。(2)辞去公职通常是公务员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提出;免职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退休退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等。(3)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与国家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被免职后,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2.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区别。&&&&&&&&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它们的区别是:(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2)原因不一样。辞去公职一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3)后果不同。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辞去公职的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
1.提出书面申请。&&&&&&&&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辞去公职意味着公务员身份的失去,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慎重。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公务员审慎思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审批机关有审批的对象,并可为以后出现纠纷处理时提供证据。根据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辞职,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审批。&&&&&&&&
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必须认真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准;不符合辞职条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决定批准还是不批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本法第105条规定的机关的领导人员,就是一个机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笼统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期限为三个月,本法规定的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还是三个月,非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审批期限缩短为三十天。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慎重审查,又提高了对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审批的效率,有利于保护公务员辞职权的实现。在审批期间,公务员不得擅自离职。任免机关超过期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该公务员辞职。&&&&&&&&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一、对辞去公职作限制性规定的必要性&&&&&&&&
公务员辞去公职,通常是因为个人的原因,不愿意在机关工作,一般情况下,有关机关应当准予辞职。但是,申请辞去公职作为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公民进人公务员队伍后,与所在单位建立了相应的人事行政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了一定的义务,要受与所在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的约束,不能随意辞职,说不干就不干。由于公务员的特殊身份和所承担的公务,公务员辞去公职要考虑所在机关正常的工作运转,要考虑国家的利益。因此,本法对公务员辞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两项限制性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条件和一项兜底性的规定。&&&&&&&&
二、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是:&&&&&&&&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如人事部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中规定,通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因此,为了保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只有在最低服务年限届满后,公务员才能提出辞职。&&&&&&&&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是指公务员本职工作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这些在特殊职位任职的公务员,掌握着国家重要的秘密事项,辞去公职有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因此,不允许他们在这些职位上辞去公职。在这些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公务员要辞去公职,必须离开这些特殊职位后一定时期,也就是过了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才可以辞去公职。离开这些特殊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解密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国家秘密是指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秘密事项。&&&&&&&&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有些公务员工作的性质比较特殊,如要求专业性比较强,需要特殊知识或者技能,或者完成任务的周期比较长,工作需要有连续性等。如果从事这些工作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别的公务员可能一时衔接不上,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给国家造成损失。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稳定、正常、有序进行,避免和减少国家利益损失的发生,本法规定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辞去公职。&&&&&&&&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本项不得辞去公职的规定涉及三个内容:(1)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2)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纪律审查;(3)公务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一是可能影响调查的顺利进行,二是可能逃避责任,如违法违纪,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如果该公务员辞去公职,就无法对他处以开除处分了。因此,公务员正在接受审计机关、纪检部门的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的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职的情形。&&&&&&&&
前四项列举了目前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但这种列举可能不全面,为了防止遗漏,给弥补本规定留下立法空间,本条给法律、行政法规开了一个口子,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各类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是公务员中的一分子,享有普通公务员的权利,也可以辞去公职。&&&&&&&&
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与普通公务员不同。担任领导职务,相应地承担了较大的责任,据此,本法规定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的制度,体现了权责一致的精神,是对公务员辞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是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说明的是,辞去领导职务与辞去公职不同,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还保留公务员身份,还可能安排别的工作,还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因公辞职&&&&&&&&
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因公辞职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公务员,是公务员调动和交流应履行的一种正常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公务员对选举其担任领导职务机关的负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政协的领导人员因公辞职,按照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自愿辞职&&&&&&&&
所谓自愿辞职,是指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这里的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一种情况可能是公务员自身的健康状况、工作或者专业志趣、人际关系状况、工作能力等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自愿辞职不带有追究责任的意思;另一种情况可能是公务员在工作作风、工作纪律、政治言论、道德、职务行为等方面有瑕疵或者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自愿辞职也是自我追究责任的一种形式。自愿辞职与因公辞职的不同之处在于,因公辞职是公务员要调任其他公职,是出于组织上的安排。自愿辞职是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而辞去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后,可以担任其他非领导职务,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中。自愿辞职和因公辞职在程序上是一样的。如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党的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引咎辞职&&&&&&&&
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只是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引咎辞职制度不同于公务员因自己直接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的带有强制性的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而是在领导成员的行为尚不够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情况下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形式。在国外,引咎辞职是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的一种自责行为。由选举产生的政治官员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力,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必须对选民或者议会负责。如其工作上有失误或者失职,或者其行为在道德上有瑕疵,有负选民或者议会的信任,一般在社会舆论或者反对党的压力下,会选择辞职。在我国,引咎辞职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党政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方式,2002年中共中央在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规定。本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因此,引咎辞职既有政治性,又有法律性,可以说是一种政治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制度,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为建立一支适合新时期任务的领导干部队伍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责令辞职&&&&&&&&
所谓责令辞职,是指担任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由任免机关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被责令辞职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一种是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任职,本人不提出辞职。这里的其他原因也就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自愿辞职的原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或者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在政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被责令辞职,应当按照政协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条件的规定。&&&&&&&&
一、建立公务员辞退制度的必要性&&&&&&&&
所谓辞退,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力,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事由,国家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人事行政关系,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辞退不同于开除,开除是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务员处分中最严重的一种,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违纪,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辞退虽然也是要让公务员离开公务员队伍,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但辞退不是行政处分,辞退不具有惩戒性。此外,辞退与开除在后果上也不一样,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享受失业保险,被开除的公务员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辞退是公务员的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是对传统人事体制的重大改革。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人口把关不严,队伍过于庞大,公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建立公务员的辞退制度,实行公务员的选优汰劣,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有利于打破长期存在的公务员的“铁饭碗”制度,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战斗力,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法总结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辞退制度。&&&&&&&&
二、辞退的条件&&&&&&&&
辞退条件是公务员辞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什么样的公务员应当被辞退,不仅关系到公务员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公务员辞退制度是否合理。因此,科学、合理地界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作到宽严适度,是搞好公务员辞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本条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是:&&&&&&&&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即定期考核。根据本法的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就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就可以将其辞退。&&&&&&&&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不胜任现职工作,就是公务员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公务员能否胜任现职工作,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主要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机构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内容。为了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体制,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对国家机构进行不断地改革。机构改革必然涉及机关的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缩减编制员额,调整工作岗位。从保护公务员权利的角度,国家应当对因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涉及的公务员作出合理的安排。对公务员来说,也要以大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服从合理的安排,不要挑三拣四,跟单位讨价还价。如果机关已经对公务员作了合理的安排,公务员还加以拒绝的。单位可以予以辞退。&&&&&&&&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项纪律要求。每一个公务员都应当忠实履行这些义务,严格遵守这些纪律。如果公务员不履行这些义务,或者不遵守这些纪律,经机关教育仍无转变,表明该公务员不适合在机关工作,不适合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如果还未达到开除的程度,不宜于给予开除处分,机关可以将其辞退。&&&&&&&&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如果公务员不忠于职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机关就可以予以辞退。所谓旷工,是指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不从事本职工作;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没有疾病、自然灾害、社会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所谓逾期,是指超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出差假等国家法定的休假期限。本法规定的期限是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辞退的情形的规定。&&&&&&&&
辞退是将不合格的公务员清理出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身份,不再享受公务员待遇,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比较大。因此:辞退公务员需要非常慎重,不能随便辞退公务员。在国外,不得随便辞退或者解雇公务员,保持公务员职业的稳定性是文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性,参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规定了机关不得辞退公务员的四种情形:&&&&&&&&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公务员因公致残,为了工作付出了牺牲和代价,应当享受国家的特别保障,如按照规定获得抚恤金或伤残补助。如果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所在单位也不得予以辞退。&&&&&&&&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公务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养的时限。本法没有具体规定医疗期是多长,根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理解本条的医疗期时可以参照这个规定。&&&&&&&&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对妇女的特别保护是我国一贯的立法政策。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也作了类似的规定,体现了对非公务员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更应当在保护妇女权益中起带头作用。因此,本法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也不得辞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以防止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本法的列举不全面,为以后的立法留下空间。需要注意,根据本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增加不得辞退的情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
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退程序和待遇的规定。&&&&&&&
&一、辞退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
二、辞退的待遇&&&&&&&&
公务员被辞退后,享受的待遇是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关于辞退费的发放期限:被辞退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发放3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4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1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公务员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第八十六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释义】本条是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前办理交接手续和接受审计的规定。&&&&&&&&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作好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1.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每个公务员都承担有一定的公共事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离开了公务员队伍,但他所承担的公务事务还得有其他公务员来接着做。为了保持公务的连续性,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如交办自己主管或者经办的各项工作,交代各项工作完成的进度,移交自己保管或使用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具等。在没有办结公务交接手续前,不能一走了之。&&&&&&&&
2.接受审计。&&&&&&&&
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制度,不仅有国家专门审计机关的审计,每个单位还有内部审计,审计的范围和力度在不断地扩大,对公务员的离任审计也正在日常化。因此,本法进一步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于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公务员中的主管或者经管财物的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对其任职期间执行财务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本单位财务开支的合法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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