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后对方违约,能要对方赔偿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和定金双倍返还吗

对方违约时能要求既支付违约金又双倍返还定金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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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时能要求既支付违约金又双倍返还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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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己付了买车定金我现在想退定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09-06-09 &匿名提问
是可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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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penalbond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刘连伟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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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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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返还定金是否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常发生此类案件:甲方将其房屋卖与乙方,并与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5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时,乙方支付与甲方2万元定金,并约定余额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签订合同时,因为甲方表示需出差两月,所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待甲方回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两个月后,甲方回来,乙方立即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房价疯涨,该房屋现市场价已涨到60万元。甲方即向乙方表示需加价5万元,否则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2万元定金。乙方认为如果这么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即使拿了他赔偿的定金也无法买到同样地段同档次和品质的房子。
  处理这类案件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定金是履约的担保,那么收受定金的一方当然可以选择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而缴纳定金的一方则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因此,上述案件中,作为卖方的甲方可以选择放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欠妥当的。这等于在鼓励合同的买卖双方违约,我们现在假设,如果房价跌了,比如变成40万了,那么现在买方就可以以放弃2万元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了。这不但不利于保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而且还鼓励订立合同的双方不诚信的行为。
  我认为,如果发生上述案件,作为守约方,不仅可以提出依据定金罚则索赔,同时在定金之外还可以提出损失赔偿。主要分析如下:
  首先,法律不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同时适用。我法律涉及定金和损失赔偿金的规定,主要见于我国《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发生的金钱性质的赔偿规定有三种:定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按该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但并未禁止定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适用。
  其次,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也就是说定金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是可以依据损失的数额进行调整的。以此,那么定金既然具有违约金的性质,当定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最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将依据定金罚则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是分开的。依据《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需依据《合同法》。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有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我认为: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当收取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一方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时,相对的守约方可以提出定金赔偿和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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