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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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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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确认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申请书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董事长
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金川开发区XXXXXX号
电&&话:180047XXXXXX
被申请人:三井**融资租赁(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藤田XX&&&&&&&&职务:董事长
住&&址: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號XXXXXX
电&&话:()XXXXXX
请求事项:依法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CSC201120-00)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及计算机设计系统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327,558美元;
2011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再次签订编号(CSC201120-0)日本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制造的岛精电脑横编织机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价款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分期付款,期数期,每期个月,合计个月。编号(CSC201120-00)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美元;编号(CSC201120-0)合同约定每期付款金额美元;两份合同总额为USD美元。
两份合同均约定:第一期分期付款应以交货完毕日所属月份个月后的月底为首期支付日,以后各期在每满个月的月底支付;
两份合同均含有特别重要条款、一般特别、特别约定条款。但是,每一个条款均有效,而适用的法律却大不相同。三个条款对比如下:
1.重要条款约定中第八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各方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时,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时,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适用香港法律。
2.一般条款约定中第十六条:本合同或本合同违约、或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纷争或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及时解决的,应提交日本国东京都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按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各方均可以要求仲裁裁决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执行。本合同适用日本国法律,并按照香港法进行解释。本合同所使用的、CFR以及CIF等贸易术语,均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其后修订版予以解释;
3.特别约定条款第二十一条中:
()尽管有本合同一般条款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对本合同的解释意见不一致或者其他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基于本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各方应依据相关法律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甲方或丙方为被申请人的,仲裁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并且应按在中国上海的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乙方为被申请人的,应提交香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并应按该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合同各方都应执行。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条&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此之外,适用香港法律;
上述三个条款中均含有仲裁条款。但是,适用的条款和适用的法律均不一致。
2011年月日,申请人与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价款USD美元,因涉及进出口贸易许可问题,该公司无法向申请人交付货物。此后,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由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有关进出口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申请人找到内蒙古捷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为其办理代理进口货物买卖事宜后,被申请人以高出同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USD,美元的情况下,与申请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各一份。合同名称为:买卖合同;实际执行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性质;但是,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能按期支付租赁费为由,于年月日正值生产期时,拒绝提供进口设备系统说明书,导致因无法输入系统文件,致使该设备停止运行至今。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使用该设备造成申请人与第三人不能履行合同被诉、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屡屡不断,目前仍有河北省霸州市加工销售合同案件未能审理终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拒绝提供设备说明书,拒绝输入信息系统口令所导致的损失责任问题,将在该确认申请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反诉,或者反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目的是保证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目的能够按照预期最大化实现经济利益之目的。但是,被申请人利益申请人对进口设备知识欠缺,拒绝提供信息系统说明书,拒绝按照系统数据提供数据信息的方式,控制申请人对该设备的正常使用,导致申请人所融资租赁的设备从年月日合同签订到设备交货并安装完毕至年月日被停止运行,包括试车运行在内,仅仅生产了一个周期,申请人实际支付融资租赁费包括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在内合计约多万美元,按照国际货物买卖规则,应当属于被申请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也因申请人对进口货物买卖知识的欠缺,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了费用,致使申请人的经营状况一直未能最大化满足和实现。
申请人根据20【】11【】12【&&&&---】之规定。特向本院提出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申请。请求确认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签订的仲裁条款不符合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2.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明显不符;
3.被申请人在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适用的准据法约定不明确;
4.被申请人选择适用香港法律时,未向申请人提供香港法律的内容;
5.被申请人对约定的仲裁条款均有选择权,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文本,按照约定应当提供两种文字的合同文本,外文文本合同,还必须附中文译本;
6.被申请人应当提供香港法律内容,并且与申请人未协商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因此,申请人请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依法确认为无效仲裁条款。
上海市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日合同中规定的“或裁或审”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定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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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规定的“或裁或审”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定海新闻网 &&&
  胡先生问:我公司与某企业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我公司与该企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打算申请仲裁解决,但不知按照上述条款中的规定,是应该申请仲裁还是应该向法院起诉?
  答: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以前及纠纷发生以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而且仲裁协议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合法管辖权的依据,同时也是排除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依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明确表示要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而且要选定仲裁机构。如果在一份合同中,既规定了可以申请仲裁,又规定了可以提起诉讼,即规定了“或裁或审”条款,把仲裁条款与诉讼解决置于相等的可以选择的地位,其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的仲裁协议原则上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对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包括首次开庭时)提出异议,则可以认定你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就由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对于你们双方的合同争议案件就有管辖权,对方当事人不得再以“或裁或审”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有关仲裁裁决。
定海区司法局、区普法办供稿
定海新闻网―今日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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