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发文章,简书如何设置私密文章为别人要看就要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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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网站都是依靠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的报道吸引人,但很多情况下并未得到授权,也未支付稿酬。对此,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谈到网络转载文章这一问题时表示: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虽然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是应该支付报酬。
&& 王自强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报刊社对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做“不能使用”声明的话,报刊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使用作品,但是要支付报酬。目前,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不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根据司法解释,报刊上发表的短小文章和互联网上发表的短小文章,作者没有作出“不得使用”声明的,互联网可以不经过许可使用,但要支付报酬。&
&& 对于这一问题,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出台前,我们掌握的原则是,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王自强同时表示,对于这一报酬的标准目前还没有规定。互联网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实际上没有付出报酬。
& &昨天早报记者现场采访王自强,问:“我们看到,网络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歌曲、手机铃声下载等侵权官司不断,但却鲜见网络刊载文章方面的侵权纠纷。这是什么原因?著作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 王自强回答:“这是‘权利人沉默’,这也就意味着权利人默许了。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
&& 网络信息传播将立法
&&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昨天表示,目前,我国网民总人数超过1.1亿人,网站数量超过69万个,成为社会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型产业和新型媒体。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日益猖獗,有的领域甚至触目惊心。
&& 阎晓宏透露,今年国务院将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条例的出台将使我们在立法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 阎晓宏说,我国还将与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和联系,提高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水平和能力。我国早已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且已加入了主要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条约。现在正在考虑加入两个国际互联网的公约,这方面的调研正在开展。这两个国际互联网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条约是专门针对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而制定的。
&&“中国对加入这两个条约持积极的态度,国务院今年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为加入这两个条约做准备的。”阎晓宏说。
&& 查办172件网络侵权案
&& 国家版权局还通报了陆小亮、陈亮网络侵权盗版团伙案、“东北神话”私服网站案等我国近期查处的12大网络侵权重大案件。
&& 为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9月至12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旨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的专项行动,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及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专门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下载的大案、要案。
&& 截至日,我国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国家版权局确定重点案件28件;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予以78.9万元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机关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8件,其中,查办境外权利人及权利人组织举报的案件14件,占28个重点案件的50%。>>版权声明:版权所有,只可分享,不可复制转载>>本文连接:>>文章来源:其他阅读Copyright (C) 2010 :墨客网 版权所有下次自动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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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不存在!1673被浏览85006分享邀请回答gzlawyer.org/info/10e1f6e3dbd《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二、在以上条件均符合的情况下,在答案中注明“如果转载,视为转载者同意支付我1000元作为稿酬”,是否能够约束转载人?首先,该声明是否成立要约,可能是有争议的。《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个声明我觉得还算不上“内容具体确定”。比如,是每次转载均支付1000元,还是支付了1000元就可以任意转载?是否允许转载后再转载?转载是限于信息网络,还是包括报刊杂志?等等。另一个可能的问题是,该要约不符合社会习惯,因此必须足够清晰、醒目,足以让转载人注意到。出于讨论的需要,我们假设权利人的这个声明写的滴水不漏,完全符合要约的要求,这样这个问题才有意义。本答案后面的部分均以此假设为前提。其次,转载人的转载行为,可以构成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提问所述情形,显然是在要约中表明了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第三,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原理,上述要约、承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里面比较宽泛的是“损害公共利益”。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意见,凡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我们这里也先假设这个声明没有这方面的问题。参考文章:。第四,该声明所主张的金额不能过高。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从而导致合同被裁判变更或撤销(《合同法》五十四条)。关于报酬的一个参考标准是:《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三条 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对比这一标准,如按该知乎答案2000字计(比如我这个答案约1800字),正常报刊转载的付酬标准仅为50元左右,该声明定为1000元显然太高了,以至于转载人完全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玩笑,就象 的那个答案一样(当然,该答案更加不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标准了)。综上所述,我的看法是:在答案中附上完备的转载权利声明,并定以合理的价格,完全是合法有效、可以约束转载人的。但提问中所附的例子有太多硬伤,以至于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为根据 的建议,补充一个相对完整的声明供参考。但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领域不是我熟悉和擅长的,这个转载权利声明实际也是较粗陋的,可以满足“要约”的标准,但并不能完全涵盖可能的各种情况。写全的话需要一个长长的许可协议,也超出我的能力范围了。----转载版权声明示范----以上答案为本人(知乎网ID:×××)原创,版权属于本人所有。除知乎网依用户协议使用外,任何媒体、单位或个人以转载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本答案,即视为同意按以下办法向本人支付报酬:1、对法定许可的,依《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标准向本人支付报酬。2、对信息网络传播等非法定许可的情形,应保留答案全文、本人知乎网ID、出处链接及本声明全文,并按××元/次的标准向本人支付报酬。转载人支付报酬后,即取得本人同意转载的许可。3、本人已委托×××协会(或×××公司)代为收取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为:×××。或:本人的收款帐户为:开户行:×××;开户名:×××;账号:×××。4、需要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答案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取得本人书面授权。----转载版权声明示范结束----注:1、中规定: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将其在知乎上发表的全部内容,授予知乎免费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使用许可,知乎有权将该内容用于知乎各种形态的产品和服务上,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以及发表的应用或其他互联网产品。2、保留转载权利时,建议同时将回答选项设为「保留所有权利,禁止转载」。3、写这个注主要是为了说明,版权问题很复杂,不是我随便写一段话就到处都能用了。1.1K8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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