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复原退伍规定退伍有哪些最新规定,可以有明确的条令条例拿出来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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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670641 头衔:铁血海军大元帅 工分: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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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精编)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第二章 军人宣誓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十二条 军人宣誓,是军人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入伍后,必须进行军人宣誓。军人誓词是: 我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我宣誓: 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服从命令,严守纪律,英勇战斗,不怕牺牲,忠于职守,努力工作,苦练杀敌本领,坚决完成任务,在任何情况下,绝不背叛祖国,绝不叛离军队。第十三条 军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时间,应当在新兵政治审查和身体检疫复查合格之后,但不迟于入伍(入校)后90天。 (二)军人宣誓,部队以连(营、团)为单位,由连(营、团)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军队院校由学员队或者院校首长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三)军人宣誓前,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任务、军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须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以团为单位进行宣誓时,通常举行迎军旗和送军旗仪式。 (五)军人宣誓,可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 (六)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当在所在连队的宣誓名册上签名。连队首长将宣誓名册呈交部队首长,由部队首长签名后交司令部存档。第十四条 军人宣誓大会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其他代表致词。 (七)首长讲话。 (八)奏唱《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 (九)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举行迎、送军旗仪式,迎军旗在宣誓大会开始后进行,送军旗在宣誓大会结束前进行;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第十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前,士兵通常集体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军官可以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举行向军旗告别仪式通常与宣布退役命令一并进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参照本条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举行军人宣誓和向军旗告别仪式时,应当将军旗置于显著位置;没有授予军旗的单位可以使用军徽。第三章 军人职责第一节 士兵职责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的一般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第十八条 士官除履行士兵一般职责外,还必须精通本职业务,以身作则,协助军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第十九条 士兵的专业职责,由总部或者军区、军兵种制定。第二十条 非军官(文职干部)学员按照本条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节 军官职责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一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三)积极学习军事、政治、科学文化,不断提高现代作战的指挥能力,坚决完成作战任务。 (四)精通本职业务,积极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五)熟练掌握和认真管理所配备的装备,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六)尊重士兵,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处处做士兵的表率。 (七)热爱人民群众,尊重人民政府。 (八)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遵守安全规定,防止事故、案件。第二十二条 文职干部按照本条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军官和文职干部的专业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第三节 首长职责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级首长,对所属部队(分队)的作战、训练、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后勤和装备工作等负完全责任。其一般职责: (一)教育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队(分队)情况,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和意图,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战备工作,带领部属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部属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 (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五)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管理好装备。 (六)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七)关心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八)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第二十五条 首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职责。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第二十六条 团(旅)长职责 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长对全团(旅)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要求,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团(旅)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团(旅)完成作战任务。 (三)领导全团(旅)的军事训练,规定营、连的训练任务,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团(旅)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团(旅)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后勤和装备工作。 (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的职能作用。 (十)领导全团(旅)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二十七条 团(旅)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政治委员和团(旅)长同为全团(旅)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团(旅)的工作。团(旅)政治委员对全团(旅)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副团(旅)长职责 副团(旅)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团(旅)长工作。在团(旅)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团(旅)长的指定代行团(旅)长职责。第二十九条 团(旅)副政治委员职责 团(旅)副政治委员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第三十条 团(旅)参谋长职责 团(旅)参谋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部队的首长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团(旅)副参谋长职责 团(旅)副参谋长隶属于团(旅)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工作。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第三十二条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主任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政治处(部)的直接首长。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职责 团(旅)政治处(部)副主任隶属于团(旅)政治处(部)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在主任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职责。第三十四条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后勤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后勤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后勤工作情况,组织拟制后勤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后勤保障计划,调整后勤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全团(旅)后勤装备、物资和经费的请领工作,做好后勤装备、物资的供应、储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预防各种事故。 (四)督促检查全团(旅)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经纪律,杜绝贪污、浪费。 (五)组织全团(旅)的农副业生产,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 (六)领导全团(旅)的房地产管理、营区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营区建设。 (七)领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 (八)领导全团(旅)后勤人员的专业训练。 (九)领导后勤直属分队的军事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 (十)领导后勤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一)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五条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职责 团(旅)后勤处(部)副处(部)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处(部)长,协助处(部)长工作。在处(部)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处(部)长的指定代行处(部)长职责。第三十六条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职责 团(旅)装备处(部)处(部)长隶属于团(旅)长和团(旅)政治委员,是装备处(部)的直接首长。在组织装备保障工作时,受团(旅)参谋长的指导。 (一)了解和掌握全团(旅)的装备工作情况,组织拟制装备工作计划,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团(旅)首长的作战决心和团(旅)的作战行动计划,组织拟制装备保障计划,调整技术力量,保障作战任务的完成。 (三)组织装备保障训练,检查训练效果,保障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掌握装备的数量和技术状况,及时组织装备保养和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组织炮场和特种车场、教练场的技术建设,指导车场勤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组织制定装备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组织装备备件、器材等的请领、供应和储存,负责专项经费管理。 (八)领导装备技术分队的训练和军事行政工作,提高其军政素质和技术保障能力。 (九)领导装备处(部)的组织、业务、思想、作风建设。 (十)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十七条 团(旅)卫生队队长职责 团(旅)卫生队队长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是卫生队的直接首长。 (一)组织指导全团(旅)的卫生防病工作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 (二)组织制定卫生勤务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伤病员的门诊、抢救、入(转)院以及会诊工作,战时组织伤病员的救治、护理和后送。 (四)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制度,组织全团(旅)人员的定期体格检查,协助首长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卫生队以及全团(旅)其他卫生人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组织全团(旅)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领导卫生队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八)协助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 (九)领导部属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三十八条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团(旅)生活服务中心主任隶属于团(旅)后勤处(部)长,负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务中心服务保障情况,组织拟制主副食品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连队按照食物定量标准制定食谱,科学调剂伙食。 (三)领导部属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监督经费开支,审定食品价格,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 (五)领导生活服务中心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 (六)征求连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第三十九条 营长职责 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营长对全营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营情况,根据上级军事工作的指示、计划和要求,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战备工作,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营完成战斗任务。 (三)领导全营的军事训练,组织落实训练计划,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 (四)教育和带领全营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营的军事实力,做好兵员和装备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养所属军官和班长,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业务能力。 (七)领导全营的农副业生产,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条 政治教导员职责 政治教导员和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营的工作。政治教导员对全营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副营长职责 副营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协助营长工作。在营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营长的指定代行营长职责。第四十二条 营卫生所所长职责 营卫生所所长隶属于营长和政治教导员,负责全营的卫生工作。在业务工作上受团(旅)卫生队队长指导。 (一)负责全营卫生勤务保障工作,抢救、治疗伤病员,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指导全营进行战场自救互救训练,战时组织伤员的救护、卫生处理和后送。 (三)组织实施卫生防病常识的宣传教育,根据季节和任务的转换,适时提出卫生防病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卫生制度,协助营首长进行内务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营首长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组织本所人员以及连队卫生员的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六)负责本所药品、器械的请领、储备、保管、更换和维护保养。 (七)指导各连搞好饮食卫生工作,指导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室内、食堂以及厕所的消毒。 (八)协助营首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十三条 连长职责 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连长对全连的军事工作负主要责任。 (一)熟悉全连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军事工作,领导部属贯彻执行。 (二)领导全连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连完成战斗任务。 (三)组织领导全连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全连人员的技术战术水平。 (四)教育和带领全连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连的军事实力,搞好人员和装备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养所属军官和士官、班长,提高其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组织全连的农副业生产,管理好连队的伙食、经费、物资和房地产。 (八)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职责 政治指导员和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共同负责全连的工作。政治指导员对全连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副连长职责 副连长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连长工作。在连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连长的指定代行连长职责。第四十六条 副政治指导员职责 副政治指导员隶属于连长和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在政治指导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指导员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导员职责。第四十七条 排长职责 排长对全排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领导全排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排完成战斗任务。 (二)领导全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排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领导全排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 (四)教育全排爱护装备,严格执行装备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员的思想情况,关心爱护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教育和监督全排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四十八条 技师职责 技师负责职掌的技术装备的维修保养,并指导有关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 (一)熟悉技术装备的性能、构造、原理,熟记其使用、保养规定。 (二)指导技术装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及时维修或者送修。 (三)定期检查测试技术装备,切实掌握其技术状况。 (四)准确填写技术装备的履历书、技术状况表和有关报表,妥善保管技术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的技术装备知识教育,指导技术训练。第四十九条 司务长职责 司务长负责全连的伙食、财务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军事、业务训练。 (一)领导炊事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和营养、卫生知识水平,改善连队伙食。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请领和正确使用经费,厉行节约,按月公布伙食账目。 (三)领发被装、粮秣等物资,严格管理,定期核算报销。 (四)管理连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五)组织连队的农副业生产和产品的储藏保管。 (六)经常了解炊事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十条 班长职责 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带领全班做好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军政训练任务,提高全班人员的军政素质。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带领全班爱护装备,严格遵守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五十一条 副班长职责 副班长隶属于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临时离开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班长的指定代行班长职责。第五十二条 炊事班长职责 炊事班长对全班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教育全班热爱本职工作,积极改善伙食。 (二)组织全班的专业技术训练,提高炊事技能。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带领全班搞好食堂、厨房卫生,保证饮食符合卫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厉行节约,养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腌制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储藏工作。 (七)教育和监督全班严守秘密,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第五十三条 军械员兼文书职责 (一)领发和登记全连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 (二)管理连队集中存放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军械装具,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检查了解全连武器装备的使用、保养和保管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四)及时送修损坏的军械和器材,按照规定回收、上交旧品(废品)和缴获的军械、物资。 (五)填写和保管全连军人登记表、名册和规定的报表。按时准确统计、上报连队实力。 (六)领发、登记和保管条令、条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第五十四条 给养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供应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驻地有关供应规定。 (二)领取和采购粮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协助司务长和炊事班长调剂好伙食。 (四)及时清理单据,向司务长结账。第五十五条 卫生员职责 (一)抢救、治疗、护理伤病员,护送伤病员及时就诊。 (二)按时组织预防接种、服预防药,指导卫生防病工作,督促全连执行各项卫生制度。 (三)进行卫生宣传教育,负责连队的卫生防护和自救互救训练。 (四)指导炊事班搞好饮食卫生,负责饮水净化和消毒。 (五)经常了解驻地疫情,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疫措施。第五十六条 通信员职责 (一)准确、迅速地传送命令、指示和报告,按时传递文件。 (二)熟记有关单位的番号、代号,熟记口令、路标、信号和敌我识别标记。 (三)熟记有关首长和单位的位置、距离、路线以及沿途情况。 (四)及时取送、分发报刊和邮寄品。第五十七条 相当于团的单位的各类主管人员的有关专业职责和院校学员队领导的职责,由有关条令、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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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这个即将踏入军校的人提前学习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感谢楼主
(<span id="Wonder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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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第二章 平时征集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十七条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人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四)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二)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第三十二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第六章 民 兵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第五十八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残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第十一章 惩
处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第六十四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干部条例另定。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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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670641 头衔:铁血海军大元帅 工分: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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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国防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海军依托东华理工学院选拔培养干部协议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国防生在校期间的管理工作,培养既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又有优良作风的高素质国防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实行军事化的教育管理、专业化的学业培养。以完成本专业学习为主,在完成学业的同时,积极参加海军驻校选培办与海军后备军官学院组织的军政理论、军事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培养良好的军政素质。第三条 国防生统一集中住宿,参照军队院校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比照院系结构设立相应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第五条 海军后备军官学院下设四个年级中队,中队下设区队、班。中队设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副指导员各一名;区队设区队长、副区队长各一名;班设班长、副班长各一名。中队长、指导员由干部担任,其余均由国防生担任。第六条 中队长、指导员由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推荐,报国防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决定任免;副中队长、副指导员、区队长、副区队长、班长、副班长由海军后备军官学院考核任免,并报国防生工作办公室备案。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根据国防生现实表现,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对国防生骨干任职每学年进行一次轮换。第三章 各类人员职责第七条 书记、院长职责书记和院长同为海军后备军官学院首长,共同负责学院工作。书记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院长主要负责行政和军事训练工作;书记、院长共同组织协调并实施全院的军政训练,检查督促全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了解掌握全院人员的思想状况,关心全院人员的学习、生活。第八条 中队长职责中队长为国防生中队领导,与指导员共同负责全中队工作。(一)熟悉中队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计划安排各项工作,带领中队人员贯彻执行;(二)组织实施中队的军事训练,按照计划完成军政训练任务,不断提高中队人员的军政素质;(三)教育和带领中队人员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预防各种事故、案件;(四)对副中队长、副指导员、区队长、副区队长、班长、副班长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提高他们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第九条 指导员职责指导员与中队长同为中队领导,与中队长共同负责全中队工作。(一)教育和带领中队人员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二)按照学院和海军驻校选培办的指示和要求,对中队人员进行政治教育,带领中队人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三)掌握中队人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群众性的思想互助,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解决中队人员的实际困难;(四)教育中队人员严守纪律,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组织、计划中队的文化体育活动,抓好宣传报道工作,开展群众性学习竞赛活动。第十条 副中队长、副指导员职责副中队长、副指导员隶属于中队长、指导员,在中队长、指导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中队长、指导员的工作,在中队长、指导员不在位的情况下,代理行使中队长、指导员的职责。第十一条 区队长(副区队长)职责(一)带领所属人员参加军政训练,提高所属人员的军政素质;(二)检查督促区队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三)指导帮助所属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和管理教育能力;(四)了解掌握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副区队长协助区队长工作,区队长不在位或上级指定时,代理行使区队长职责。第十二条 班长(副班长)职责(一)带领全班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努力提高全班人员军政素质;(二)带领全班人员严格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优良作风和良好组织纪律观念;(三)努力提高自身组织指挥和管理教育能力;(四)了解掌握全班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班长不在位或上级指定时,代理行使班长职责。第四章 各项制度第十三条 值班制度国防生中队建立值班制度,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和安全。设中队值班员,受中队长、指导员领导,由副中队长、副指导员、区队长、副区队长轮流担任,每周轮换一次。中队值班员职责:(一)及时传达上级命令、指示并督促、检查、落实;维护全中队的内务卫生、仪表举止、学习生活秩序;(二)按中队长、指导员的指示派遣公差勤务;(三)负责全中队人员集合时的整队、带队及清点人数;按要求填写值班日志;(四)及时掌握军政训练情况,并向中队长、指导员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每周日国防生中队点名结束后,由中队领导组织中队值班员交接班。第十四条 操课制度国防生通常每周二、五早上出操,每次时间通常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因病无法参加出操并经中队领导批准的人员外,所有国防生都必须参加早操。因天气原因无法在室外出操时,通常在室内或走廊进行军姿或室内体能训练。军政训练日,国防生必须参加操课。操课前,应根据操课内容做好相关准备,由中队值班员集合整队(集合地点一般在宿舍楼前,特殊情况临时指定),按时带队到课堂(训练场);操课时,应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纪律;课间休息按学校规定执行,由中队值班员发出休息及继续操课信号。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离队。国防生必须参加学校指定以国防生集体名义参加或选培办统一组织的重大集会和教育活动。第十五条 公差勤务制度公差勤务通常由中队值班员安排,各班轮流担任,每周安排教学值日2人,负责教室卫生打扫及协助教员做好有关教学保障工作。第十六条 一日生活制度国防生日常生活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起床、早操、整理内务、洗漱、熄灯。中队值班员应提前起床,做好发出起床信号的准备。听到“起床”信号后,全体人员应立即起床,迅速做好出操准备,起床至早操时间为5分钟。由中队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中队领导报告后组织带队出操。结合早操每月进行一至二次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检查时间不超过10分钟。早操后,个人整理内务、洗漱、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不超过30分钟。室内外卫生在班长的统一安排下集体完成,并由班长或副班长进行检查。中午午休时,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在中队值班员发出“停止午休”信号后,全体人员应立即停止休息并迅速整理内务,恢复和保持良好的内务卫生。晚上在中队值班员发出“熄灯”信号后,全体人员应立即熄灯就寝,并保持寝室内安静。第十七条 点名制度国防生中队每周进行一次点名,由中队领导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周日21:00进行。点名内容包括清点人数、讲评军政训练情况,布置工作任务或传达命令、指示等,点名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区队如有必要,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补充点名,时间不超过10分钟。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制度每周点名前,召开队务会,由中队领导组织,副中队长、副指导员、区队长、副区队长、班长参加。主要总结一周的学习、训练和生活情况,分析训练教育、人员思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班务会利用点名后时间进行,由班长组织,全班人员参加,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主要总结本班一周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个人可以在班务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 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员对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向上一级请示报告。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一般以口头或电话形式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报告。第二十条 请销假制度国防生日常请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外过夜的,须经中队领导批准,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须报学院批准,并在选培办备案登记;军政训练或国防生集体活动时间,一般不允许请假,若因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填写请假条,经学校批准后,及时报告选培办,归队后及时销假。第二十一条 思想汇报制度国防生应及时向各级干部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可以在班务会上汇报或向队干部个别汇报,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中队领导汇报一次思想,主要内容:思想政治及专业学习情况,军政训练体会,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不足及原因,今后的努力方向等。第二十二条 谈心座谈制度各级干部应有重点地对国防生开展谈心活动,了解思想、学习及生活情况,调动参训积极性,提高学习训练效率。及时掌握全体人员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选培办将在国防生选拔、开训、考核、毕业等重要时机,组织国防生集体座谈。第二十三条 检查评比制度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每月、中队每周对国防生军容风纪、内务卫生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促进国防生的日常养成。第五章 内部关系、礼节礼貌第二十四条 相互关系(一)国防生之间是同学、战友关系,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友爱。(二)下级必须尊重上级,服从上级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防生骨干应大胆管理,严格要求,注意工作方法,团结部属,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三)学院干部对国防生应做到:1、严格管理、积极引导、主动释疑解惑,妥善处理矛盾;2、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公道正派,不搞亲亲疏疏;3、关心国防生学习、生活、安全和健康,当好兄长。(四)国防生对学院干部应做到:1、尊重领导,服从管理,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2、主动汇报思想,诚恳接受批评,勇于承认并改正错误;3、自觉维护国防生的集体荣誉,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第二十五条 礼节礼貌为树立国防生良好形象,发扬团结友爱、互相尊重的传统,国防生应当具有礼节礼貌。(一)着军服时,进见或遇见首长和领导应当敬礼,未着军服时,应主动问好。(二)进入首长或领导办公室应当先敲门并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着军服时应向首长或领导敬礼;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三)当上级或领导提问或呼唤自己时,应迅速答“到”;在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四)在室内,当首长或领导到来时,先发现者应下达“起立”口令,并由职务最高者向首长、领导报告。第六章 仪表举止第二十六条 着装规定军服仅限于军政训练课时穿着,严禁私自着军服外出或外借及私改军服。其他需着军服的时机场合或季节性换装,由海军驻校选培办决定。(一)着军服必须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军种符号。(二)军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军服外罩穿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三)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等内衣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军衣领,下摆不得外露。(四)着军服操课或参加集体活动时,通常穿解放鞋或皮鞋,穿皮鞋时,只准穿黑色、棕色鞋,鞋跟高度男生不超过2厘米,女生不超过3厘米,不得穿拖鞋、赤脚穿鞋或赤脚。第二十七条 仪容(一)男生不得留长发、大包头、大鬓角和胡须;女生不得烫发。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一致的颜色。(二)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除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除校徽及选培办规定佩带的徽章外,不得佩带其他徽章。第二十八条 举止(一)国防生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着军服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裤(衣)袋内,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二)着军服参加集会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和纪律,不得迟到和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三)着军服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夹于左腋下;坐姿时,置于桌(台)左前侧或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置于桌斗内。(四)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不得纹身刺字;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不得参加任何非法组织或参与其活动;禁止结婚、非法同居。第七章 内务卫生第二十九条 保持室内的整齐清洁、空气新鲜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内务设置应当整齐划一。第三十条 宿舍内床铺、桌椅、洗漱用具等生活和学习用品应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第三十一条 室内应保持清洁,无烟头、无纸屑、无痰迹、泥沙等杂物,桌面、床架、门窗、玻璃、墙壁、墙角等处无积尘、蜘蛛网等。第八章 对外交往第三十二条 未经海军驻校选培办和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批准,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私自接待任何新闻单位或个人与国防生有关的采访报道;(二)以国防生的名义、身份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邀请或参与社会活动;(三)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过密,谈论与国防生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三条 保密要求(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五)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不在通信、通话中涉及秘密;(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七)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八)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探亲访友。第九章 考核鉴定与淘汰第三十四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考核由海军后备军官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考核成绩由海军后备军官学院统一管理,抄送教务处和海军驻校选培办登记备案。第三十五条 国防生学期鉴定。国防生本人于学期结束前,根据自身情况撰写自我鉴定,中队干部根据国防生平时现实表现和国防生骨干反映的情况,对国防生进行学期鉴定;海军后备军官学院根据国防生骨干平时现实表现和中队干部反映的情况,对国防生骨干进行学年鉴定。第三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期间的学籍管理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国防生实行全程淘汰机制,国防生的考核与淘汰工作按照《国防奖学金协议书》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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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第二章 奖励种类第五条 军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创新群体奖(简称“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育才奖(简称“军队院校育才奖”),分为金奖和银奖;(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简称“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分为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和三类岗位津贴。第六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评选一次。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研室、研究室、专业科室、课题组、项目组等集体:(一)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精神好,创新能力强;(二)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一定优势或者在军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明显优势,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三)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重大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第八条 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进行军事科学理论开拓性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下列人员:(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价值的;(二)在高新技术或者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对促进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三)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以下作战部队任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一)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解决了重点技术难题,取得明显军事效益的;(二)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种故障,在武器装备的维护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三)在作战和训练的技术勤务保障、工程施工、技术骨干培养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第十条 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一)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的;(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三)在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学科专业建设在军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一)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多,教学经验丰富,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三)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科专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第十一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一)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理论创新,取得显著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有创造性,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专业技术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的;(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一)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取得明显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二)提出的学术观点有创新性,对学科专业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的;(三)人才培养成绩明显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任务,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人员:(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二)在装备技术保障岗位上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完成作战和训练保障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三)业务技术精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应当重点遴选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当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当年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奖金的人员,不再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第四章 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第十二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按照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强化激励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批。第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分别为:(一)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集体奖金100万元。(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0名,每人奖金10万元。(三)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0名,每人奖金2万元。(四)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每人奖金3万元;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各院校教员编制数的2%,每人奖金1万元。(五)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期限为一年。享受一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55周岁以下的人数,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人数,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五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下达指标。总政治部根据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达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的推荐或者审批指标。(二)提名推荐。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在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奖励初选对象。(三)考核公示。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成立由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奖励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四)初选上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考核意见和推荐指标,确定奖励候选对象,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报批前须经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五)审核批准。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须经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审核,报中央军委审批。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总政治部审批。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三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报总政治部备案。(六)实施奖励。对获得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对获得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人员,以总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对获得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人员,以军区级单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对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单,并发放津贴。第十五条 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提出,报总政治部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的具体工作。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对奖励候选对象成绩和贡献的认定,应当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对已获得专业技术人才奖的人员,不再因同一成绩和贡献给予本规定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奖;本人做出新的成绩和贡献的,可以再次获奖,但获得同一奖项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人员与奖励候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多做贡献。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掌握评奖条件,认真执行评奖程序,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与奖金、津贴的发放第二十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总后勤部负责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监督检查奖励经费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一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奖励通令逐级拨给获奖集体所在单位。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集体提出,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其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由获奖人员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所在单位依据奖励通令、通知随工资发放,列生活费决算工资科目中的人才奖励项目开支,逐级上报核销。第二十二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调离该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者已经被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从下达有关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第二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不列入计发个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第二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采用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或者津贴,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 参与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或者累计30天以上,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从确定其违纪行为或者下达处分通令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军队优秀专业技术士官的奖励,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设立并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执行。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育才奖实施办法》和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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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官法》【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三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三)由文职干部改任;(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第十七条 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第十八条 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第二十一条 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二十二条 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第二十三条 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第二十四条 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第二十六条 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第二十七条 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第二十八条 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流。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交流。第二十九条 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任职。第三十一条 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军官在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但是执行作战任务和其他紧急任务的除外。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第三十三条 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第三十四条 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撤职、开除军籍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处分。第三十五条 对被撤职的军官,根据其所犯错误的具体情况,任命新的职务;未任命新的职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第三十六条 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第三十七条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第三十八条 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官的治病和疗养。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 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第四十条 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执行作战任务部队的军官停止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按照动员令应当返回部队的正在休假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本部。第四十一条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军官牺牲、病故后,其随军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第四十三条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第四十四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二十年。第四十五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不得退出现役。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退出现役:(一)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二)经考核不称职又不宜作其他安排的;(三)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需要退出现役的。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其军官身份后,可以作出退出现役处理。第四十六条 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的,应当退出现役。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担任正团职职务的,五十岁;(二)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三)担任军级职务的,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四)担任其他职务的,服现役的最高年龄与任职的最高年龄相同。第四十七条 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一)任职满最高年限后需要退出现役的;(二)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四)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的;(五)有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第四十八条 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第四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有的也可以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和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对退出现役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以及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军官,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职业培训。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服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上的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务,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退出现役后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务,不宜作转业或者其他安置的,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后作退休安置。第五十条 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经过批准,可以提前或者推迟离休。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务军官退休后,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安置管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适用本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原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78年8月19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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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670641 头衔:铁血海军大元帅 工分:230727
/ 排名: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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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分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三十七条 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第三十八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六)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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