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干什么医疗补助能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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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上海 上海];& 12: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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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上诉,由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请点击采纳为“最佳&答案”,进一步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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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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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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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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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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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四)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五)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六)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七)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八)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十)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十一)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后,应当按照法定诉讼程序开始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查看: 37|回复: 0
男子入职3年查出职业病 法院强制执行获赔1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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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余某进入一家采矿公司从事铁矿炮工工作。2014年8月,余某在一家医院进行体检,报告显示其双侧肺野布满高密度小结节,同时建议进一步检查。余某前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为职业性尘肺病。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报告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为七级伤残。
2016年6月,余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10.8万元。余某不服该仲裁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3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因被告已为原告缴纳过工伤保险费,原告职业病发生在工伤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主张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被告应协助其办理手续。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则应当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10.9万元。
判决生效后,公司仍迟迟不肯兑付。年关将至,余某越发心急,为了索回工伤赔偿款,他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得知后,立即联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很快,公司表示愿意还款,执行干警在确认收到执行款10.9万元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余某领取执行款。
据统计,平阳法院开展涉民事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一周以来,已司法拘留6人,腾空房屋14间,执结涉民生案件28件,执行到位金额80万余元。下一步,法院将继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破解执行难工作的创新力度,真正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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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王某与陈某系夫妻,日,王某与某银行李沧支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在该支行贷款人民币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并约定了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同日,陈某与该支行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用自己的位于李沧区的一处住房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该支行依约发放50万元贷款,但王某没有按约偿还贷款。随后,该支行到李沧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李沧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该支行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支行对抵押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王某与陈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支行遂委托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王丽律师代理此案后,及时立案并主动与办案法官联系沟通,提交了司法拍卖申请书,要求拍卖抵押房产。陈某以该房产系其唯一住房为由抗辩,称房屋被拍卖后其拖家带口、无处居住,坚决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为使此案顺利执行,王丽律师多次到法院与执行法官沟通。最终,法院作出拍卖裁定,抵押房产被依法拍卖,该支行的贷款本息全部被收回。  律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为此,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据此,即便是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房屋,若被执行人存在上述几种情况,法院依然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律师简介:  王丽,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青岛市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多次获得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其2003年通过司法考试,并一直从事服务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扎实的理论基础,十余年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损害赔偿等各类疑难案件。  手机: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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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4 11:2706/11 07:1205/30 11:0405/2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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