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过住院记录,保险公司快速理赔超过48小时时已经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会快速理赔超过48小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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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时体检通过 理赔时体检不作数拒赔付
  你“未如实告知”我拒绝赔付  2010年1月,钟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类寿险。今年7月,她因病住院花了13000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拒赔。  “买保险时,体检都通过了。但理赔时,当时的体检不作数,说我未如实告知病情。那体检干嘛?”近日,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钟女士气愤地向本报投诉。  保险公司有“铁证”  一份4年前的住院记录  三年前,53岁的钟青投了一份重疾险,公司让她去指定医院做了全面体检,查出有血管瘤、脂肪肝、乙肝等问题。公司决定对钟青进行加费承保,并在2010年1月签订了保险合同。  今年7月,钟青因肝硬化腹水在武汉第一医院住院,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出她当年的体检记录,上面记录她患有乙肝;还调出了她2008年在同济的出院单,上面显示因高血压住院,附加诊断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今年的住院记录上又显示有20年的肝炎潜伏期。保险公司以钟女士在签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住院病史为由,拒绝理赔。  钟女士称保险公司诡辩  “铁证”与肝病不是一码事  面对“铁证”,钟女士觉得十分冤枉。她说,2008年在同济住院,是因血压上升。  记者看到同济医院的出院单,上面记录主要诊断的疾病是高血压,附加诊断是慢性肝炎。同济医院的医生说,依照这个住院记录,显然是由于高血压才住的院,并非慢性肝炎,而且上面除了“附加诊断慢性肝炎”外,并没有其他任何说明和治疗。  钟女士说,所谓20年的肝炎潜伏记录是医生揣测出来的。这与保险公司所谓的“铁证”,根本不是一码事。  一句“未如实告知”,真的可以拒赔吗?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霍琳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未如实告知”并非保险公司的万能挡箭牌,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拒赔。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霍琳律师认为,钟女士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投保人也按时完成了缴费义务。加之,保险公司承保之时有体检记录显示钟女士有乙肝,保险公司也已了解真实病情,不能以此拒赔。  经记者协调,昨天,钟女士已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愿按理赔额的90%赔付,钟女士表示满意。  (武汉晚报 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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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11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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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原来吧!我也想过“买份保险就自杀”可我不懂保险,也没好意思问别人(我这人比较腼腆)。
后来就学保险,了解保险,现在,我却在做保险,也就不敢死了。
您想啊!我要是死了,谁为我的客户服务啊!我可不能把这些善良的人推给那些比我差的代理人。决不!
所以我不能死!至少现在还不能死!
我的目标九十岁。我想到那个时候,他们才会原谅我!
其他答案(共1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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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属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意思就是说,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赔付保险金,但要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距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经超过两年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理赔。
自杀条款是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长期以来,各大公司的意外险都将自杀置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之内。其实,保险公司是否完全将自杀列为免责范围,一直是业界争议的焦点。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例回放
  日,重庆人黄广群在沈阳飞往昆明的南航某航班上自杀身亡。警方在进行死因调查时意外发现,黄广群生前购买了4份总保额为160万元的航空意外险。黄广群死后,其160万元的保险何去何从随即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黄广群在登机前所购买的4份航意险,保单上并没有指定受益人。这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赔付160万元,将根据其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来赔付。
  对此,当地航空公司表示,该旅客是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自己有辨别的能力,如果在飞机上自杀,所购买的保险将得不到理赔,航空公司也将不会对死者作出赔偿。而重庆保险公司也明确表示,将根据公安机关的死亡原因鉴定决定是否赔付。最终,黄广群被警方鉴定为自杀,他的家属也未得到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付。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的决定无可置疑。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来规定,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有些意外险虽然没有直接列举,但将自杀列入了范围更广的"故意行为"。比如某公司的"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中,在"责任免除"一项中,第二条就列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由于黄广群的自杀出于其主观意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伤害,所以他投保的航空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据介绍,几年前我国也曾发生的一起空难,事后查明是一位购买7份意外险的乘客的主观肇事,该投保人也未获得任何赔偿。
  业内声音
  保险理赔专家同时指出,自杀毕竟是死亡的一种,有时候保险人遭受意外事件的打击或心态失常亦会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并非是在有意图谋保险金。构成故意自杀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如果投保人是在神志错乱,不能自控的情况下实施的这种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其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愿望,保险公司也应给予赔付。
  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寿保险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但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性险,还是分红险、万能险、重疾险,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
  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第六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不错,只要是长期寿险,购买两年后自杀保险公司是会按你的最高死亡保额进行理赔的,商业保险没有具体限制你购买保险的多少,但当你的保额达到一定限度时会要求在投保时进行...
因当事人所买的不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不同,致使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死亡保险金是不一样的。比方说,如果当事人买的是平安保险公司的最新意外保险合同(条款)理赔时...
你看你一问,大家都怀疑你要自杀,呵呵。
安眠药吃后只是意识模糊,身体个部位遇到疼痛、内脏器官受药物刺激有绞痛感都是可以感觉到的,只是因为大脑受到抑制,不能协调身...
答: 各位宝妈给宝宝上保险了吗?上的什么保险啊?什么保险比较适合宝宝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答: 老百姓投保的诱因主要有:买一颗长效定心丸(家庭生活意外的防范)、居安目前,更要思危(未来风险的防范)、养儿防老,不如投资保险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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