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利息怎么写上写了本金加利息,对方不付利息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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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张借条,把本金和利息写在借条上。通过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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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有张借条,把本金和利息写在借条上。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剩余在银行ATM上转账,现在被告不承认转账,说写过借条,没有受到钱。在线律师回答:您好!对方起诉的话,可以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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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张借条,把本金和利息写在借条上。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剩余在银行ATM上转账,现在被告不承认转账,说写过借条,没有受到钱。
在线律师回答:您好!对方起诉的话,可以将转账的依据提供给法庭,说明收到了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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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栏目导航熟人借我8万元钱写了借条,写了月息3分,己两年多了一直没还本金,利息一分没给,-朋友向我借了8万元钱,月息2,5分,借条怎么写才受法律保护
熟人借我8万元钱写了借条,写了月息3分,己两年多了一直没还本金,利息一分没给,
熟人借我8万元钱写了借条,写了月息3分,己两年多了一直没还本金,利息一分没给,
熟人借我8万元钱写了借条,写了月息3分,己两年多了一直没还本金,利息一分没给,
钱最好挑有信誉的人。钱都贬值了,如果他是有钱不还的话。可以拿着借条去起诉他,有些人信誉不好老赖,两年都没还本息
缓。  五,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户口本。  三、立案手续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收发货凭证。如合同。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减、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免交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往来信函等、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四、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
朋友借我两万元钱,都七八年了,借条写的2分月息,并且没写还款日期,我多次去讨要无果,他老婆扬言要杀:
利息 *12*8=38400 加上本金就有58400 诉讼费1260(http:...婆婆朋友借我二十三万,利息一分五,一年多了,催还钱半年了,有借条,没写归还日期,要本金需提前一月:
借款23万元,利息一分五属于正常借款,借条没有还款日期,可以要求还款。不能及时还款可以起诉。 借条,...他人2013年11月份借了我八万元整,写的借条,每月给我3分利息,没写还款日,现在想要回,请求帮忙!...:
如果私下协商不成,起诉是比较好的方式。首先,没写还款日期,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因为根据国《合同...我借7万钱给同村夫妻俩,借条上写的月息百分之三,三个月还清本金,到现在都一年多了,只得了三个月利息:
首先看借条谁签字的。现在能找到男的你去与男的做份协议比如利息不收了能分期还之类的,总之能收回多少是多...别人借我钱以还清,借条给了他收条没给我,二年后起诉我返还多收利息。借条和收条都没写利息。该怎么办:
过了追诉时效了,他起诉也没有用,你可以在法院明确表示他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了,你看看法律上关于追诉时效的...别人借我钱说好3分利息,但是现在利息和钱都不给我了,要钱就敷衍我一拖再拖,借条没写还款日期:
你好,只要对方出具给你借条,你就可以用这张借条起诉对方还款。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并不影响。一个朋友借了我一百万,写了借条,也有给利息,后面他破产了,本金利息一直不还了,有时连人都找不到了,:
他不要就不还他了。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是6.15%,借款1万,一年的利息就615块钱。写了借条,并写好每个月三分利息,可一年多了本金和利息一分没还?我该怎么办?:
可以继续催款,如果还是不还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股票/基金&
借条漏写还钱日欠债人赖账 债主半年追回本金外加12天利息
作者:耿新
  新晚报10月15日讯 由于借条没写明还款期限,欠债人因此不还钱。无奈的债主将欠债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欠债人归还所欠钱款,同时利息从债主主张权利日即起诉日计算。  据法官介绍,因朋友做生意要用钱,曹兵就借给他4万元。当时,虽然孙亮写了借条,但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及利息,两人只是口头约定半年后还款。可到了口头约定的还款期,曹兵讨要欠款,孙亮却拒绝还钱。接下来的半年,曹兵又多次讨要均无果。  无奈之下,曹兵将孙亮告上法庭。香坊区法院判决,孙亮偿还欠款4万元,同时从曹兵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日共12天(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案  -写借条长心眼  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可超告诉记者,在借款时,由于孙亮和曹兵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借款利息应该从曹兵主张权利即讨债日起计算。  但曹兵没有证据证明此事,于是法院将起诉日视为其主张权利日,所以从该日起计算利息。  同时,由于孙亮和曹兵两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在曹兵讨债日之前,视为无息借款。但在起诉日之后,为公平起见,孙亮应该为逾期还款支付利息,因为如果孙亮及时还债,曹兵可以将其用于投资从而获利。  律师提醒,在写借条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写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对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好还款的具体年月日及付款方式。  5.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7.注明若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HN666)
10/15 02:2210/14 12:3510/14 09:1310/10 18:1710/10 13:4810/09 05:5910/02 00:5009/3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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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怪现象不断:“用工荒”与“就业难”共存……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明明借了27万元,却要在借条上写30万。近年来,民间借贷关系中的非法行为更加多样化、隐蔽化,出现了把高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再出具借款条,或者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再按原借款数额出具借条等行为。而许多无力偿还债务的借款人则纷纷“跑路”,有的还玩起了假“离婚”。近日,历城区法院法官向记者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谢书波            高利息被算进本金写入借条  日,李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但李某却向刘某出具了5.5万元的借条,这5.5万元包含了5万元的借款本金,以及20天的借款利息5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偿还借款,刘某把他诉至济南市历城区法院。  此类案件并不少见。日,李某向王某借款27万元,但给王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该30万元中包含了27万元借款本金及3万元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给王某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但双方均认可实际借款只有27万。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王某主张3万元利息系按月利率5%计算,但因5%的月利率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和妻子支某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并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利息。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仲宫法庭法官刘士波分析,借款时预先计算好利息,然后借款人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内再出具借款条,这种做法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时有发生。  利息从2分涨到2角  刘士波说,借贷关系中的非法行为更加趋于多样化、隐蔽化,除了上述李某等人这类纠纷外,有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从借款中先行扣除利息,然后借款人再按原借款数额出具借条,这一做法回避了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规定,为出借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的则把借款本金和利息分别打条,都注明为借款本金。还有的以欠款转借款,这其中有的是合法利益,债权人为保证自己的利益,有的则是非法利益,如赌债等。  民间借贷利息高,在仲宫法庭2010年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1-2分,而进入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案约定的利息大多为月息3-4分,个别甚至达到月息1角到2角。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所辖南部山区三川五镇(办),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2011年共审结民间借贷案89件,2012年审结112件,同比上升25.38%,2013年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3件,同比上升18.75%。  法官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与银行贷款门槛高、程序复杂、民间资本融资渠道不畅等现实情况息息相关。  不少无力偿还借款者“跑路”  一个严峻的现实是,民间借贷行为中出现高利息的同时,导致因无力偿还高利借款而“跑路”者越来越多、家破人亡者也为数不少。以2013年为例,仲宫法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被告有大约60%是“跑路”人员。有的“跑路”长期不在家,导致房屋被占、妻离子散的惨痛后果。  为此,历城区法院法官提出司法建议,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急剧增多的现状,建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投资风险教育,同时改善金融部门服务,科学减少贷款手续和条件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工商业者提供便捷的信贷服务。对贷款后资金的使用,应加大监管力度。同时通过部门监管和立法的方式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步上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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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刘宝才
责任编辑:陈凤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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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60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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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账不还 各种利息怎么算?
插图 王金辉H120
借钱逾期没还,除了本金外,利息怎么算?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比较复杂。对于近期在海淀法院审理执行的此类案件,法官认为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而欠账越久就可能要还越多种利息。一些欠债者认为能拖就拖,反正没约定利息,结果到法院后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还有被执行人直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才终于肯还本金和利息,但此时却被告知还要付加倍利息,后悔也晚了。
借款虽未约定利息
但到期不还要付利息
按年利率6%算利息
住在北京的张文因为买房,向邻居魏华借款20万元,并写了借条,但他们没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文没能归还欠款,魏华便将这位邻居起诉到海淀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文和魏华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张文应当归还借款。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因此借款期间视为没有利息,魏华不得主张;借款到期后,张文未能偿还,已经逾期,依法应当支付年利率为6%的利息。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张文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还款到期日次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明确规定逾期后,借款人应当支付年利率6%的利息,主要是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无利息,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出借人自愿放弃本可以要求的利息,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其二,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归还而没有归还,已经违约,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利息的性质同违约金,以迫使借款人尽快履行借款义务,否则会有更多的损失。其三,对于利息的数额确定为6%,基本参照了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率,幅度较为适宜,本身双方就是借贷关系,参照银行的贷款标准确定利息比较合适。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 但有上限
利息加违约金最多年利率24%
另一位借款人李政因借款逾期不还,近日也被告上法庭。当时他向苗庆借了300万元,并到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若逾期不还款,李政还需另付总款项10%的违约金。然而到期后,李政未能还款,苗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
“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根据。”在庭审过程中,李政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法院对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能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决定执行本金300万元,本金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双方可单独约定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约定逾期利息,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孟凯锋法官据此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所以应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这样的约定,即借款到期后,除了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的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该一并主张。不过,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这在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上述规定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凯锋法官说。
强制执行过程中 一律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还要加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罚金
如果“老赖”不还,案件到了法院强制执行阶段,这利息的算法可就又不一样了。郭林就因法院判决他还款20万元及利息后,仍拒不偿还,结果被要求再付一种利息。
郭林向王宇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10%,但是他到期未还款,被王宇告上法庭。海淀法院判决郭林偿还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可判决生效后,郭林仍不还款,王宇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郭林终于肯偿还本金和利息,却被执行法官告知“并没有完全还清”,“还应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他这才恍然大悟:原来在法院强制执行时,还要另付一种利息!迫于执行压力,郭林最后履行了全部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付迟延履行金。孟凯锋法官认为,该条直接规定了无论是否约定,只要是未能按照判决书确定日期履行义务,对于金钱债务都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目的在于加大对不履行行为的处罚力度,迫使其履行义务,加倍利息已不同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而是具有惩罚性质。
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由于民诉法对加倍利息的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以前实践中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但因银行贷款利率随着年限和不同的时期不断变化,导致实践中计算的数据十分繁琐,并且不统一,为了解决此问题,最高法院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以天计算确定了一个定数,统一了执行数额。
而按照规定,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是生效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金钱债务,即借款的本金,避免双重利息计算的麻烦。另外,计算双倍利息的同时,也要计算判决书确定的应付的双方约定或法定的利息,二者可叠加计算。
在此孟凯锋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可一并主张,但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而无论有无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林靖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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