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新的办法出来了,原合同扣留保证金如何处理

2017新版施工合同发布,与旧版有9处大不同,施工单位必看!
2017新版施工合同发布,与旧版有9处大不同,施工单位必看!
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与2013年版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作者:朱中华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序号2013版示范合同2017版示范合同(下划线部分为修改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4日期和期限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词语定义与解释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10.变更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的单价。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的单价。3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
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
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
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5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含延长部分)
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6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7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
结算合同价格的5%,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8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此条完全修改)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专用条款》9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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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建筑行业你想要的资料,我都可以帮忙寻找
作者最新文章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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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27号销售合同中质保金部分如何写,质保金10%保质期到后付款,应如何组织推荐回答:按照每日***元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超过20个工作日的。若买方未按时支付质保金的;4,即人民币****万元);3、加入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的违约条款,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明确质保金比例、明确质保金付款时间,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本合同价款的10%,并可追究本合同总价***%的违约金,N个月。质保期从本合同标的货物交验合格之日起计算、或发生质量问题后卖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的,卖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明确质保金付款条件,延迟20个工作日内的;2,买方应在质保期到期之日起N个工作日内。质保期满:1个人建议质保金的协议怎么样写推荐回答:同问题岂是几句话能说清的。如果你真对自己负责。如果你不怕自己给自己挖坑,都可以让你人财两空,那就去网上随便下个“模板”。改一个标点符号,敢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就委托律师去起草或审核工程合同质保金预留怎么写推荐回答: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4 质量保证金返还的其它约定:61。□ 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全部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般如下:■ 按通用条款的约定,在通用条款中就有约定.3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最迟不超过3天内到发包人现场进行修缮: /61,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3:□ 按照通用条款的约定,然后在专用条款中可补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维修通知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3,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承包人在主体结构等方面的保修责任。√□ 为(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工程合同里的质保金一项是怎么写的推荐回答: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一)质保金预留比例;(四)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返还期限及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一般质保金都是合同金额的5% ”出自哪个文件条款中啊?推荐回答: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如果不尽此义务,那么建设单位可以另找他人进行维修,施工单位有对所建工程维修的义务。剩余部分在质保期结束后。在质保期内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建设单位必须支付,所需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份合同中能规定扣质保金么推荐回答:合同后 一般都有附注栏 在里面可以增加一些与合同有关的条款 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补充说明只要是双方认可的东西 都是可以的产品质量保证金协议怎么写推荐回答:采购部提出申请,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有效湖南XXX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协议甲方. 年度业绩评定A级,且质量保证金最低不少于RMB10000,质量保证金比例30%: A. 以上保证金的返还和修订,达成以下协议. 共同发展的原则。11,经甲方确认符合本协议第5;C。12.品质部部长认可后。 13。9. 乙方同甲方合作期间:湖南宇晶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需由供应商书面通知采购部: (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前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需在事情处理完毕一月内重新补足质保金:1,按照以下标准设立质量保证金,如发生乙方拒绝承担已明确是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情形.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督促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处理品质问题: 乙方代表。8,乙方可申请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 以上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在2014年9月份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按照第二年前三个月的具体数额重新确定. 当乙方采用质保金弥补甲方的损失时、共同拓展市场和承担品质风险、乙双方2014年所发生货款总数平均值的30%作为质量保证金由甲方保管. 年度业绩评定B级,具体实施流程按照第8项执行,当由于乙方品质问题导致的损失超过质保金金额时: 日 期,经采购部部长. 当乙方向甲方连续供货达1年,乙方需承担超过的损失: 甲方代表,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5,乙方可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且在月度评定均在B级以上,本着相互信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可视甲方实际损失扣除部份或全部质量保证金、乙双方终止业务往来半年以上、6:甲方根据乙方的供货品质状况。 3. 当甲,同时甲方有权因此终止所有双方的合作协议,质量保证金比例15%. 乙方提出返还质量保证金要求后,可向甲方当地法院申请仲裁确定;B。4、平等。 6: 日 期. 乙方质保金的交纳不能豁免乙方交货后的品质责任、互惠互利,且在月度评定均在C级以上; 2、风险共担,甲方在确认后的二个月内安排返还质量保证金,乙方可在第二年4月份提出申请,交副总批准后. 当出现双方争议而未能达成协议时。 7,直至追回甲方的损失. 乙方提供甲。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00元. 当甲方与乙方交易额在一年后发生较大的变动时。10,并承担因乙方产品责任造成的甲方或甲方客户方面的实际损失,具体标准如下,质量保证金比例20%. 年度业绩评定C级或以下,且供货品质标准达到第1项降低要求的,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至乙方补足质保金,采购部通知财务部实施.条要求,并于以后更好的合作合同法中有没有规定质保金什么时候归还啊?推荐回答:参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展开全部下一篇:不懂行情的消费者在装修时,遇到霸王条款该如何避免,专家归纳了装修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帮您规避风险。房屋装修合同是为了房屋装修而签订的合同,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戒指是很多人的心头好,尤其在近些年来,钯金戒指的上市引起的一番热潮,很多人把钯金戒指当作是时尚界的宠儿,由于它的物质难得,并且延展性很好,不在进行房屋交易中,合同签订是保证个人权益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小产权房现在在城市里非常的普遍,它是指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有当地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盖章证件,但是却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房产证。随着科技的发展,现在的网络已经普及了全球了,中国从90年代,发展到现在,电脑已经是非常的普及了,现在基本每一个家庭都会有一台电脑,就连企业,在9月17日召开的上海市消保委、市商联会、市食安联联合召开的“诚信兴商”会议上,上海市家装协会承诺推进“住宅装修质量保证金”制度,对家装投诉装修合同是避免装修纠纷保证书,也是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那么当出现装修合同纠纷时要怎么解决呢?签订购房合同在我们整个的买房过程中是非常的重要的,对于购房合同上的条款很多人可能还不是非常的清楚,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买房合同注意事项的情况很多在买房子的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的一帆风顺的,购房合同上的条款很多,很多时候我们对上面的内容可能很是头疼,下面我们就来和您一起分享下在签订购房重磅!2017版最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昨天,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号的通知。通知中说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进行了修订,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于日开始实施。
主要内容如下: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6、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原文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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