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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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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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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部分,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在德国,监事会制度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尽管有人批评说监事会任意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公司的机构臃肿,但它确实在维护股东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股票的分布越来越分散,交易越来越频繁,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越来越少,加强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德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比较,以期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
  一、监事的任命和解聘
  德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其它人员组成,在2000人以上的大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的一半必须是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按简单多数产生,任期五年,职工代表根据不同的法律产生,包括《共同决策法》、《煤钢共同决策法》、《共同决策补充法》和《企业组织法》等。担任监事的只能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1]一个人不能同时担任十个监事职务,子公司的董事不能成为母公司的监事,并且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已经是另一个公司的监事,另一个公司的董事不能成为该公司的监事。在监事人数不足时,法院可应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或任何一个股东的请求任命临时监事来补足。监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或变更,监事与公司订立的合同需经监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仅该行为无效,而且所得的收入归公司。如果选举人对他选出的监事不再信任,可以罢免他所选出的监事;法院在监事与公司有利益冲突或不被股东信任时,也可罢免监事会成员。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规定比较简单。股份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设一到两名监事。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股东会决定监事会的报酬事项,监事的任期三年,《公司法》第57条对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国家公务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与德国公司法相比,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的规定更为概括而少操作性。在监事的任职资格问题上,没有对同时可担任监事职位数量的限制,也没有考虑到关联公司中监事与董事的任职问题。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的主要作用是对公司经营机构的活动进行制约,一个人担任的监事职务过多,则可能分身乏述;而对关联公司不加限制,则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在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分配比例上,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无具体的限制,这样职工的合法权益极易被侵害。
  二、监事会的组织规则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织规则没作规定,德国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具体。按德国股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两次会议,一般一年召开四次;董事会和有另一名监事支持的决议由监事会主席签名,除非章程或法律有特殊规定,未签名也不导致决议的无效。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为监事会成员的一半,但至少要有三人。监事会的职权不能授与个人,也不能由代理人行使,监事亦不能对与自己有个人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缺席的监事会成员可进行书面表决,并且如果没有人反对,那么允许监事会或它的一个委员会通过书信、电报或电话做出决议。
  在德国,监事会可设立委员会,对此,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它增加了公司的机构,另一方面它可能产生与监事会成立宗旨相反的作用,因为它的组成可能把职工代表排除在外。法律对此问题只进行了部分解决,规定对管理者的任命和对年度报告的审批,只能由监事会进行,而不能授权给委员会,同时规定应允许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至少给予充分的信息披露。
  监事的组织规则是它工作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一方面因为我国公司的发展起步较晚,具体的发展情况并不一样,由公司章程而不是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更具有灵活性和实用性,并且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规定也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但规范的公司组织活动仍将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方向。
  三、监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德国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起源于为保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股东委员会,因而监事会拥有广泛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督和管理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在某些问题上所作的决议,任命董事会成员和对董事会成员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提出建议。
  (1)知情权。为了监督董事会的活动,监事会必须了解公司的行为和决定,它可以要求董事会向它详细而准确的汇报公司的商业和法律行为,可以检查公司的账薄和有关文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除此以外,董事会有义务向监事会定期汇报下列事项:a、未来业务执行中的营业政策和其它原则问题(至少一年一次);b、公司的盈利性,特别是自有资本的盈利性(与每年的财务报告同时);c、业务的进展,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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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司法监事只能任两年的吗?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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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监事会不是每个公 司的必设机构。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 一至二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这是考虑到有的公司股东较少,股 东的人数都未必能达到法定监事会的最低人数限额,同时规模不大. 监督管理起来并不复杂,因此没有必要重复设置机构,造成资源浪 费。为了执行监督职责,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除此以外的公司 应该设监事会,其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这是因为,监事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董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为了保证监事的独立性,避免监事与被监督人 有利害关系,作此规定。这就为大家解答了老公司法监事只能任两年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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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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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进对策
  □郑州铁路局质量技术监督所 张银瑞  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衰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还有监事会制度。相对于独立董事,监事会制度可谓门庭冷落,《公司法》虽然已颁布十多年了,监事会似乎一直甘于平庸、默默无闻。但这在逻辑上并不意味着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将其取而代之。比较务实的做法,应当思考我国实行多年的监事会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有没有补救的余地。  先天不足、裙带之风盛行  的缺陷及改进完善对策  先天不足、裙带之风盛行的缺陷。监事会基本职能,便是阻遏董事滥权、维护公司利益。按照常识,监控者必须地位超脱,而人员组成的独立性则是基本保障。我国 《公司法》第124条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另在第58条则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监事。”对这一规定,乍看之下,似乎已经足够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但它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依《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公司法》一股一票表决权,则该代表股东的监事必定代表大股东利益。在我国国有股份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由国家委派代表出任监事则是理所当然,而不可能产生代表少数股东利益的监事。第二,关于代表职工的监事在监事会中所占的比重,公司法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只是个摆设。第三,董事、经理,从《公司法》第124条第3款的规定看,它只禁止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担任监事,无论如何“扩大解释”这一立法,他们的近亲属都无疑不属禁止之列。如此一来,监事会的监督效能大为降低。  改进对策。从人员组成的独立性这一基本要求看,监事会已是先天不足,自然难以指望其会善尽职守。针对以上种种缺陷,应进行改进和完善:第一,明确规定,股东选举代表股东的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如此可保证代表小股东利益的股东有可能出任监事。第二,考虑到职工相对于社会散股股东,信息更加周全,监督亦更为直接,对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由法律明确规定,如规定为三分之一以上。如此一方面能够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名至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至于职工财务知识上的欠缺,可通过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等方式来加以弥补。第三,鉴于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与其配偶等利害关系人在人格上极易混同,《公司法》第124条第3款宜规定为,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配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担任监事。后天失调、职权极度弱化的缺陷及改进对策  监事会职权的极度弱化,可称它为监事会的“后天失调”。设立监事机制,其宗旨在于救济经营层滥权的弊害,但它又恰似一把双刃剑,过于宽松将形同虚设,过于严苛则会对经营层形成过多制肘,反而不利于公司及其他利益主体权益的实现。  关于公司财务的检查权的缺陷及其改进。公司财务检查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由监事或监事会自己调查公司业务执行情况。第二,授权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审核。第三,采用“公司会计师”的公共监控制度,即公司不直接设立监事会机关,而委托财务专家查账鉴证。我国《公司法》只在第126条“监事会的职权”中列一项规定:检查公司财务。此处存在两处缺陷:首先,监事会能否以公司名义委托律师、会计师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审计?从法律规定看,应作否定理解。其次,监事会在行使检查权时,如董事和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设以重重阻挠,对此妨碍检查的行为,该如何处罚?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使得监事会行使检查权,在事实上困难重重。改进的措施,应在今后修改《公司法》时对监事会行使检查权做出明确规定。  关于对董事、经理行为监督权规定的缺陷及其改进对策。首先,存在的缺陷。我国监事会行使该职权的内容包括层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行为;监督董事、经理的瑕疵行为。具体规定为: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在此,尚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任一监事发现董事或经理有违反行为时,能否不经监事会而随时单独提出?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看,监事会以集体行使职权为原则,尚未规定监事可单独行使职权。这样,监督权须由监事会集体行使,浪费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实效。其次,改进对策。《公司法》应该明确规定,董事会执行业务有违反法令、章程之行为,或经营登记范围之外业务时,监事会成员应即通知董事会停止其行为。这样就能保证每位监事均有权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监事意见左右。值得借鉴。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章程的行为,应有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我国《公司法》在修改时可赋予监事会代表权或代位诉权,代表公司向董事提起停止或赔偿诉讼。  关于召开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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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股份、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董事局、董事长、总裁;监事、监事会?受谁管控?
1。 什么是股东、股份、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董事局、董事长、总裁;监事、监事会?如何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管控)?董事长与总裁谁大?
2。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是同一回事吧?股东(大)会成员都要是股东吗?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是什么关系?
3。我看了网上一些信息,好象只有规定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而一人公司的监事由股东(老板)任命,监事应该不能监督股东(老板)吧?一个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有什么好处?
太多花样了,头都晕了。 麻烦专业人员详细解释珐笭粹蝗诔豪达通惮坤呀,谢谢!问题补充:
1。我感觉股东(大)会的作用不是很大,实际在作决策和执行决定的都是董事会,而董事会的成员---董事都是一人一票制的投票,董事长也不能说了算,而且还可以有不是本公司人员的董事和职工董事,这样很可能多股东的公司经常会出现董事会的决定违背大股东的意思,是不是经常会出现要改组或更换董事的情况,这样公司领导层会经常发生混乱,政策常变?是不是股东(大)会中股东投票就是按股份进行的,这样大股东才能使股东会的决定大多数符合大股东的意思?
2。之前的补充问题:A。股东(大)会可否只由部分股东组成,如何规定成员?
B。董事和监事是如何产生的?是选举、指定或任命?一人公司的股东(老板)可以兼职监事吗?一人公司或小公司可以不设监事吗?设监事(会)有什么好处?经费哪里来?
C。是不是董事长的地位高过总裁,只是名义上的权力高而总裁的实权大?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意思是董事长不能说了算吧?董事长和总裁是如何产生的?象无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小公司可否自己任命自己做董事长或总裁?
D。股东应该可以兼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吧?
E。比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应可由老板自己做执行董事吧?
  股东:  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珐笭粹蝗诔豪达通惮坤。  股份:  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东会:  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  股东大会:  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董事:  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董事会:  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董事局:  主要是定期招开董事会  董事长:  是公司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President和CEO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总裁:  一般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负责人。其次是董事长、CEO  监事:  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对公司董事 经理 财务的监督职能,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并承担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会:  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  (3)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如下:第一,可随时调查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审阅帐簿、报表和文件,并请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二,必要时,可根据法规和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第三,列席董事会会议,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异议,可要求复议;第四,对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和处分的建议。  看完以上解释
你自然就知道受谁管控了..补充问题的回答:1.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都是部分,尤其上市公司决定不可能所有股东都参加。股东大会只是一个会议,不是一个组织机构,就像人大代表会一样。召开股东大会都是为了对公司的重要决策做决定召开的,股东按股权份额投票。2.下面的公司法里面有说明3.董事长基本上就是公司最高老大,他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但他一般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总裁只是个员工,由董事会聘请,是员工中的老大,负责公司的总体运营,总裁也叫CEO(首席执行官),这名字也体现了他的职责。或许你会说董事长没太大作用,他应该有监督CEO和负责对重要事务决策的职责。CEO可以是董事、董事长,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由董事长担任的。4.楼上的回答应该是说不能同时兼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他们一个是执法,一个监督,如果同时担任监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5.你是老板当然你说了算。比如你占有绝对大的股份,怎么做都可以,但是,你应该秉承对所有股东负责和诚信的态度行事,如果不然,小股东仍然可以起诉你,损害他们利益。我这样给你解释一下你的大问题:公司是全体股东的,股东就是公司的所有人。就像一个国家是属于每个公民的。但由于股东人数过多,股份分散,为了方便经营管理就得挑选一部分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经营公司,由此产生了董事会,董事会也就如政府。不过不同的是董事会里权力(持有的公司股份决定)不一样但地位相等(大家都是股东)。然而时常出现这样的问题,董事会可能为了自己利益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得有个组织监督董事会的行事规范,所以,也就产生了监事会。总裁就是一职业经理,打工人。当然可以由股东自己担任或选举。 至于这里面的具体规定得惨照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珐笭粹蝗诔豪达通惮坤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这些问题都是和“公司”密切关联的问题成立公司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需要先在银行存入一笔符合规定数额的钱,称作“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按一定比例划分,称为“股份”占有公司股份的人称为“股东”按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置一定的内部机构全体股东组成的机构,有限公司叫做“股东会”,股份公司叫做“股东大会”(成员必须是股东)公司最大的事(如修改章程、分红、改变组织形式等)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设两个机构,一个是“董事会”(也叫“董事局”),一个是“监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决定公司中次重要的事项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一般由股东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个别董事和监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下面又设置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常事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一般叫总经理,也有叫“总裁”的“董事长”是董事会中的领导人,一般可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地位高过总裁,但由于董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董事长的实权未必有总裁大,特别是总裁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时候比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权力;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权力。一人公司比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比较大的,也可以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会的好处是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人滥用权力监事不是监督股东的,当然,股东如果有多重身份,当他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就其兼职范围应受监事监督。股东可以兼任监事,但不可同时兼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为更清楚理解,建议多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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