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被护照不会被高消费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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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1]
.闽西日报数字报电子版.[引用日期]高消费限制令里面有没有限制出境?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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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消费限制令里面有没有限制出境?
上海&10-14 19:4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高消费限制令里面有没有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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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会被限制出境。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有权对义务人的高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国、出境的措施,适用于执行法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之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人组织和法定代表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法定代表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其它组织的,其他组织和其负责人是限制高消费对象,负责人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高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范围是,欠有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不得到高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不得购买高档住房;不得使用高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
&&&&对作出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决定的应制作公告在高消费场所张贴,或利用新闻媒体作用广而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违反限制高消费行为的,经执行法院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作出限制被执行人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依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进行办理。
&&&&对已取得出国、出境证明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决定作为边控对象的,必须是涉嫌犯罪或严重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构成拘留处罚以上的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在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附《拘留决定书》。
&&&&已被执行法院决定限制出国、出境的被执行人,因特殊事由,确需出国、出境,被执行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申请,说明理由或提供担保。
&&&&执行法院作出准予解除限制决定的,应当制作《撤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送达出入境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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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都没有过啥情况,为啥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连飞机,买房,坐高铁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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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新限制高消费相关规定司法解释
来源:  发布时间: 17:09:20
导读:发布条文法释〔2015〕17号通过时间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发布时间日施行时间日签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
发布条文法释〔2015〕17号通过时间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发布时间日施行时间日签发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第一条增加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将第二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四、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一款第(九)项修改为:“(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第二款修改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五、将第四条修改为:“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六、将第五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七、将第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八、将第七条修改为:“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九、将第八条修改为:“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十、将第九条修改为:“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十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三、将第十二条删除。根据本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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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限制高消费作为强制执行配套制度之一,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从而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法院执行局及申请执行人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抱有更大的期望。本文就当前限制高消费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实施及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独立的信息公示系统。2015年,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示系统在互联网、银行、交通等部门的全面推广,相当一批被执行人因无法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在银行贷款、信用受损等而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公示发挥了前所未有的作用。虽然根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并不与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完全重合,在宾馆、酒店等消费场所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时以何为依据仍需解决,一个独立针对限制高消费的名单公示系统亟待建立。
2.未形成全国性的联动机制。目前的情况是部分发展得较好的省市实现了辖区内一定范围的联动机制,但全国性的联动机制并未形成,甚至部分省市内部地区性的联动机制也未形成。如何将除了交通、银行系统之外将工商、旅游、教育等部门纳入该联动机制,如何将地区内的联动机制与全国范围相联结,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现已不再局限于一定区域内生活、学习、工作。针对《规定》对住宿、娱乐、学习、保险的限制,要规制被执行人在千里之外的区域消费、旅游、学习、购买保险等行为,离不开限制高消费系统的推广及全国范围内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否则一切皆属纸上谈兵。
3.部分限制项目缺乏可操作性。一是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因就读学校涉及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的问题,而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该规定可能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如何定义高收费私立学校、执行中如何具体操作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也导致各地执行法官在实际操作中较少在此项上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二是限制购买车辆和购买、扩建、租赁房屋的作用不明显。实践中,被限制对象钻空子、“借壳”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被执行人往往在诉讼之前就将名下财产转移,在执行阶段仍以自己名义购买车辆、房屋的情况可谓少之又少,这就导致限制高消费令对此的规定常常流于形式。这不仅打击承办法官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积极性,也助长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气焰,不利于执行措施威慑力的建立,影响执行案件的实际进展。
4.法理上存在争议。宪法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明文予以保护,作为被执行人也应享有宪法权利,其中包括人身自由权及消费权。立法法亦明确规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制,而限制高消费措施作为一种特殊强制措施,在施行中势必会对公民人身自由、消费等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故理应完善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在实践中,该措施主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也只能在第二百五十五条“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引申出该措施,可见法律依据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独立的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公示系统。当前,现在限制高消费基本不单独通过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来约束被执行人,而是直接将需要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此通过比较成熟的失信被执行人系统进行限制。而笔者看来,打造一个独立的限制高消费平台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它是失信惩戒措施中对被执行人影响范围最为广泛、作用最为深远的一项,有必要单独设置公示系统,突出运用与宣传,方便相关单位、社会公众随时了解,真正达到影响被执行人工作、生活的目的,使“老赖”寸步难行。
2.加快推进全国联动机制的建立及有效运行。2016年1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将大大促进限制高消费令落到实处,提高案件的执结率。而这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惩戒,需要全国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
3.进一步细化限制高消费的具体标准及措施。虽然目前限制高消费规定了九项具体限制的内容,但其标准并没有进一步细化,还应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一步明确适合本地区的高消费标准,以便于操作。例如高消费私立学校的标准就有待进一步确立,而限制购买车辆和购买、扩建、租赁房屋的措施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借壳”消费等情况进行打击与限制。
4.完善立法,加大宣传,提高全民诚信意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公示信息的关注和重视,扩大限制高消费公示系统的影响力,借助法律、网络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4月20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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