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换届告知委托物业走票合法吗

您好:我是沈阳某小区居民,昨天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准备...-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我确定找律师打官司
不找律师只是想征求下法律意见
当前位置: >
更新: 11:27:09
中顾法律网投诉平台
中顾法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好:我是沈阳某小区居民,昨天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准备...
用户:j7ul*** &
| 辽宁-沈阳 | 发布: 11:27:09
您好:我是某小区居民,昨天我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准备在小区走票,按家走访咨询物业去留问题,物业经理上来不由分说破口大骂。与业主委员会主任理论,后来有邻居报了110.警察过来,没有任何询问,就问了谁报的警,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说业主委员会主任打架斗殴,全程有录像,请问物业和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
全部回答 ()
相关法律问题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0位律师解答
相关法律法规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颁布日期: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咨询
近两年&老人摔倒该不该扶&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街道办直接委托居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是否合法?
【审判要旨】
小区人数和面积超过 20% 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如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某市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2016 年 1 月 5 日对鼎海花园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公告》内容为“2015年12月初,小区20%以上业主(182名)签署联名信,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更换小区本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表决。由于业主委员会对表决事项存在异议,拒绝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为此,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之规定,居委会受某街道办事处委托,将于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就《提前更换本届业主委员会并由居委会成立筹备组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事项以书面形式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操作流程另行通知”。
鼎海花园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联名信上存在多处人员签字相同笔迹,很多业主由租户代签名,没有获得业主的书面授权。业主委员会将该情况告知街道办事处,然而,街道办事处仍旧一意孤行。为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于 2016年 1 月 5 日作出的《公告》。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辩称:第一,我处发出的《公告》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第二,鼎海花园超过小区全体业主 20% 签署了联名信,到我处反映问题,要求我处履行监督、指导职责,督促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更换现任鼎海花园业主委员会,我处要求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但遭到拒绝。
在业委会拒不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提下,我处委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于 2016年 1 月 5 日张贴公告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争议焦点】
一、被告发出的《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二、原告拒绝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被告发出《公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
一、被告发出的《公告》具有可诉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四 )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告委托居委会发出的《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呢?
本案中, 《公告》的内容为“提前更换本届业主委员会并由居委会成立筹备组选举新一届业委会”,该内容直接关系到本届业主委员会能否继续履行职责问题,对本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将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对被告作出的《公告》不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在原告拒绝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被告直接发出《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据此,鼎海花园小区坐落于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内,被告具有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的主体资格,发布被诉《公告》系其法定职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20%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 以上且占总人数 20% 以上业主提议的……”
本案中,鼎海花园小区有人数和面积超过 20% 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在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时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应由街道办事处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作为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的前置条件。
本案中,小区20%以上业主(182名)签署联名信,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原告对联名信的真伪提出了异议,被告应在核实后告知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如不召开则由被告组织召开的后果。被告并未按照指导规则的规定,在原告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时,发出责令原告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在未责令原告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直接委托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于原告是否拒绝召开业主大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当提交证明其发布《公告》正确的、合法的证据及依据,故被告作出被诉《公告》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人社区居委会 2016 年 1 月 5 日作出的《公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主委员会换届告知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