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发生的支出没有收据要怎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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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能否税前扣除?
作者:阳光与海岸
案例:某A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产品一批,《销售合同》注明货款117000元(含税价,增值税率17%),规定的付款方式为通过银行托收承付,其现金折扣是2/10,1/20,n/30,5月份产品已发出,并已经办妥托收承付手续。
1、5月销售收入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
1170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如果上述货款在10天内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5000  
财务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
问题的关键是记入“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呢?
综合分析如下:现金折扣是因提前收回货款而付出的经济代价,其实质是企业财务融资费用。
​一、企业如果是从银行融资发生的财务费用,银行必然在税收上体现为收入,征收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如果是从非金融机构融资产生财务费用,企业也必须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也就是说企业一方做“财务费用”支出,提供服务一方必然是收入。
二、再看税法的相关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五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这是税法中对现金折扣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文件,由于属于答复回函形式,级次较低,用词惜金,表述高度精炼,专业术语强,虽然强调了“实际发生”为前提,但恐怕许多人还是简单理解为:只要“现金折扣”就可以税前扣除,而忽视了“在实际发生时”的关键词。&。&
三、在处理现金折扣税前扣除问题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给予了比较明确的解释,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与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答:符合国税函[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强调”双方的真实发生合法凭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同样强调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才能税前扣除。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货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应取得证据时,对债务重组的损失确认,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重点强调对方“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即债权方列入“重组损失”,是以债务方列入重组“收益”为条件,体现了税收的平衡。
六、根据以上文件政策分析可知,现金折扣可以税前扣除,前提是“在实际发生时”会计上才能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由此可见,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需要证明实际发生,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开支。
七、那如何证明“实际发生”了呢?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建议以上资料有必要盖章)。而最关键的就是“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即收款方将现金折扣从应收款项转入“财务费用”(增加),付款方应将该现金折扣以同样金额从应付款项转入财务费用(冲减)。如果忽视了“实际发生了”和双方收支的“平衡性”,就会涉及税收的风险.
阳光与海岸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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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收据可以入账吗
公司收到收据可以入账吗? 公司收到收据可以入账吗?【问】公司收到收据可以入账吗?【答】这个问题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也是初学者比较棘手的问题。收据是否能入账,要具体分析: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我想收据不能入账的理解应该是从此而来。从经上规定可以看出“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及经营活动中应该取得发票,否则不得入账。根据多年的从业经历,本人对此作了总结,初学者可以参考:反涉及损益的项目,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否则不能所得税税前列入(也就是常说的不能入账),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所有费用均需要发票,所有采购(最后要转入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也需要取得发票;其次涉及资产增加的项目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比如原料采购、进货需要正式发票,再比如购买机器设备带来资产的增加,从长期看固定资产通过折旧的形式进入费用,所得税税前抵扣,也需要取得正式发票,同理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均需取得发票。其他方面收据是可以记账的,比如付款业务:某公司一次性购入 100 万元商品,第一次付款 50 万元,第二次付款 50 万元。第二次的付款已没有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了,这时候收据是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一些特殊项目需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收据也是可以入账的,比如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收费、行政罚没收据也可以入账的。收据能不能入账,实际是能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我的看法是,收据也可以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但不能税前列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剔除。会计核算中怎样规避税务风险我们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贵公司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上述 4-15 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16、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帐,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17、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18、研发部领用原材料、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19、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20、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上述 16-20 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21、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 缴纳个人所得税。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23、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政策汇编一、个税概述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 年 6 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 3500 元。二、最新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三、个税计算方法国务院公布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自 9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减除必要费用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综合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 600 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 3500 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 3500 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 1300 元的标准。该条例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工资、 工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四、新个税相关实务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有哪些变化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较老税法而言,主要有哪些变化?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减除费用标准由 2000 元/月提高到 3500 元/月;二是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 9 级调整为 7 级,取消了 15%和 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 5%降为 3%;三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四是纳税期限由 7 天改为 15 天。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几个焦点问题国务院在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中提出, 此次修改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虽然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节收入差距,但是,在目前的税收机制下,我们将征税目标过多地集中于工资薪金所得,而没有将重点集中于股票、红利、不动产转移所得等,更没有指向高收入者的不透明收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 60%以上来源于中低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所得。但是对真正的高收入者来说,其主要收入来源往往是财产收入和其他隐性收入,这些收入反而长期不缴税,这是造成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主要原因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 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 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附表: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会计月末做账需做的准备工作 一般企业月末做账所需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现金、银行存款明细核对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月底打出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明细账认真核对往来,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确保银行账务明确。在工作实务中,多数企业的银行账务都存在出入,不能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有时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月底银行账面余额出现负数,所以每月结账前的银行核对是很必要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归集当月所有费用单据和费用项目,确定账面有足够现金能够支付,防止账面现金余额出现负数。(二)业务往来核对将本月入账进项和销项发票仔细核对,确定每张发票的结算方式,是现金结算的索要收据证明,是银行结算的应取得对应的银行结算凭据,是往来挂账的按号入座认真入账。(三)存货成本核算每月做账前最好将上月底账面库存商品的名称、单价、金额详细列出,结合当月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的开票信息,计算入账后账面存货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不要盲目的认证发票和领用存货,导致账面库存出现负数或成本变动浮动太大,影响当期利润。根据当月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存货出入库单据,计算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估算当月利润。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技巧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 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人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三、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 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 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四、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视同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执行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问】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执行?对会计核算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主要的账务处理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购买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用固定资产换购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自行研发出的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无形资产(3)处置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出售无形资产时:借:银行存款 700 000累计摊销 50 000贷:无形资产 500 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 215 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000缴纳营业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000贷:银行存款 35 000以无形资产加入股东时: 借:无形资产 1 500 000贷:实收资本 1 500 000注:如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则应按照公允价值作为投资者投资无形资产的成本。年度利润预算表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度利润预算表预算编制单位:单位: 元月份123456789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计项目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一、主营业务收入减:主营业务成本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二、主营业务利润减:管理费用减:营业费用减:财务费用三、营业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加:投资收益加:营业外收支净额减:营业外支出四:利润总额 减:所得税五、净利润以旧换新销售如何做账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问】商场以旧换新销售的商品,如何做账?假定换购旧电视,其旧电视价格为 1000 元,换购的新电视售价为 3000 元,差值 2000 元。【答】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就是企业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按我国现行增值税法的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的货物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借:银行存款 2510 (×0.17)材料物资――旧冰箱 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A 牌冰箱 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应特别注意的是:收回的旧冰箱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为该商店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单位。也不应以实际收到价款 2510 元作为零售价格入账,因为那样就会少记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企业临时工工资的账务处理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提取时: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临工工资在扣除允许扣除的 2000 元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应当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月工资 2200 元,应扣税()×5%=10 元。分录为:借:应付工资 2200贷:现金 2190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0会计基础: 会计基础:会议费与培训费发布时间:摘自:纳税服务网【问】会议费与培训费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时各有什么规定?比如,对于附件资料有什么要求之类,培训费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解答】会议费与培训费的区别是根据实际业务来判断的,我们先看一下培训费的核算内容,即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内容:财建[ 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关于会议费,新法是没有明确会议费扣除需要的原始凭证,原来的规定,按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一般认为,会议时间需要会议通知证明、出席人员需要签到表证明、内容需要会议记录证明,支付凭证需要发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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