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川高滩村的户口是乡村户口还是交通事故城镇户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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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在合川在重庆主城已购房没大中专文凭能否把户口转入主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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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经放宽政策,是可以的了,你最好到你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咨询一下具体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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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合川区草街镇的户口,在买房要到哪里开
地区:重庆-大渡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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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要把户口迁过去吗?要是不是的话就不用什么证明资料,我也是龙市的户口,08年我在广东买房子的时候就没有要什么证明资料
我户口是合川草街的,房屋被占,家里哪些人可以得赔偿
地区:重庆-云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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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以该房屋的户籍登记的为准。详细情况咨询一下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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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在合川,那么我的户口是城市还是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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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户口本是城镇和农业户口
合川县上还是乡?县上就是城市,乡多半是农村
-_-||这都不知?
看你家户口簿什么你的后面是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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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章 收入核定和申请人家庭人口确定
  第四章 申领审核
  第五章 民主评议和动态管理
  第六章 低保工作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办公会研究,现将《合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合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筑好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合川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凡户口登记在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含工业园区,下同)辖区内的,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的家庭;或户口登记在各镇辖区内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45元的家庭,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见附表);
(二)家庭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车、移动电话、空调、钢琴、摄象机、计算机、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品及饲养宠物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在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和外地来合就读的在校生;
(四)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有关机构一年内二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经有关部门抓获的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取消其享受资格,待其改正后方可提出申请;
(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私营业主以及承包、租赁机动车辆从事营运的;有购买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七)三个月以上不在户口所在地生活的居民;
(八)违反《婚姻法》、《收养法》、《计划生育法》的家庭;
(九)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土地未退还给村组的及土地已退还给村组但未满5年的(国家建设占地农转非除外);
(十)因城镇旧城改造或征地农转非享受货币安置,在购买新房时,所购房屋面积超过我市上年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倍、未满5年的;以及城镇居民购买房屋和装修房屋5年内的;
(十一)不在调查表上签字,无理取闹,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的;
(十二)相关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未调查核实准确,群众反映强烈的暂时不批,应重新调查核实。
第三章 收入核定和申请人家庭人口确定
第四条 收入核定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均应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如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补贴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等)。
(三)家庭房屋出租或变卖收入,按房交所提供的行情计算,所得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四)未租用门面收入的从事服务行业人员,在主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每人每月按300元计算,在其余镇辖区内的,每人每月按200元计算;营运或出租三轮车的人员收入,每辆每月按500元计算;
(五)在主城区三个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驻地辖区门面出租收入,区别不同地段及面积,三个办事处分不同情况按每一处每月不低于400元?800元计算;镇政府驻地辖区内按每一处每月不低于300元计算;其余集镇按每一处每月不低于150元计算;
(六)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各类博彩所得的收入;
(七)各种救济金、补助费、困难补助等收入;
(八)赡养、扶养、抚养费收入,有司法裁决或法定协议的以法律文书或协议为准;无法律文书、法定协议的,按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基本生活费(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再乘以20%计算。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享受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确定为暂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义务人是农业户口的,按该农业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的上年人均月纯收入减去低保标准再乘以20%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但各街道、镇政府书面证明为特困户的可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九)申请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农业户口人员不纳入,但其收入应当按上年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农业人口的年人均纯收入按月平均分摊到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计入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
(十)继承的财产、亲友资助、社会捐助等各类赠与收入。
(十一)临时择业的收入,对其中不能提供准确劳动收入金额的,按我市劳动统计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十二)家庭成员中有在合川市外打工的应提供务工收入证明,收入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收入,不能提供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合川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且本人不纳入低保享受范围。
(十三)其它应计入的收入。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国家发给转业干部的一次性奖励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第六条 申请人家庭人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核定为准。
(一)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计算;
(二)与离退休父母居住在一起的成年已婚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户计算;
(三)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且户口也是在一起的,离婚子女及未婚子女一律不分户计算;
(四)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第四章 申领审核
第七条 每年的3、6、9、12月为低保调查、核实时间。申请人应在上述月份的1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只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八条 除申请外,申请对象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本人收入书面证明;
(三)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中有下岗或失业的应提供就业管理等机构出具的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证明或证件(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由劳动管理机构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七)家庭成员中有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复印件);
(八)征地农转非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国家建设征地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需交复印件的,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须验证原件。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入户调查,采用实地察看、邻里访问等形式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和收入,申请人必须配合。
第十条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对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通过后的家庭按重庆市统一印制的通告(一)的格式、内容进行张榜公布,并公布举报电话,听取群众意见和接受群众监督。张榜时间不得少于3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并公布。
第十一条 对张榜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领正式表格,于当月15日前上报镇、街集体审核;镇、街集体审核后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于当月30日前办结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审批后,由镇、街或居委会按重庆市统一印制的通告(二)的格式及内容进行张榜,张榜时间不得少于3天。群众无异议后,即可按审批的标准发放低保金,低保金由镇、街按月足额发放,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凭低保证和身份证领取低保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代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超额分级负担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从2005年1月起实行超额分级负担。具体办法是:各镇街以2004年度低保金发放金额为基数,当年低保金发放数超过2004年度基数的部分,街道办事处负担25%,镇负担15%,由市财政在年终决算时与镇街据实结算。
第五章 民主评议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必须建立低保民主评议制度,设立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辖区内的居民享受低保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由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部分委员和居民代表11至15人组成;居委会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由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部分委员和居民代表7至11人组成。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居民代表成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组长一般由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中的居民代表成员应由热心社会事务、熟悉当地情况、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的居民担任。
第十六条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中的居民代表成员,分别由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的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或居委会的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民代表成员每6个月推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应邀请辖区内的部分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监督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工作。
第十八条 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有效。会议由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组长主持,居民小组长负责向评议组逐户如实报告入户调查情况,到会成员须逐户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不能委托投票,其意见也不能记入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各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必须保存好每次的评议组会议记录和投票表决的原始资料备查。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居委会)每半年应对享受对象的家庭人口和收入全面进行复核、确认,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到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办理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低保享受对象按重庆市通告(二)的格式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人口减少,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
低保保障标准的,应在当月停发或降低低保金;死亡的应从次月停发低保金。
(二)享受对象因户口登记地发生变化,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转移到新的户口登记地,并按新的户口登记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须按季审核,各镇、街应在每年2、5、8、11月的10日前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交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审核,未经审核的自动失效。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1个月内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或学习活动的,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加强劳动工资管理。劳动、人事、社保部门要按月向低保管理部门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名单;市属企业破产、解体、改制等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的企业职工名单由主管部门在其领取安置费的一个月内向低保部门准确提供。中央、市属破产企业由法院或破产清算组提供;
(六)加强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管理,建立低保与再就业联动机制,对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申请或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所求职业和培训意愿。本人必须积极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培训后按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镇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努力实现就业,确因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出具未能就业的证明,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低保手续。
第六章 低保工作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低保工作责任制,将低保工作纳入对各镇、街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低保管理、审核、审批工作的组织或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承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接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责任,详细介绍申请所需的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说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力和义务,宣传解释低保政策。
2.负责审核申请人员各种证明材料,对不实收入作好取证工作;并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员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
3.负责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定期对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逐个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建议救助金额;
4.负责对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家庭张榜公布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救助金额;如群众无异,将齐全完备的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5.负责填写各种月报和统计台帐,并收集归类保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档案资料;
6.负责组织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
7.随时调查了解掌握辖区内享受城镇低保待遇人员的动态,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通报;
8.其他受委托应承担的职责。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工作,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居委会的低保工作。
1.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享受金额的审核工作。对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准确无误的报送市低保审批机关。
2.负责组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3.负责调查处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来信来访工作;
4.对辖区内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的变化情况每半年调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调查。并认真组织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开展低保续保审核工作,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化时,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5.做好城镇低保家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原始材料完好无损。同时,认真做好城镇低保对象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微机录入工作;
6.及时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相关告知材料发放到经核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职责。
(三)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基层单位低保管理和审核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市实施城镇低保的工作计划;负责低保资金计划的编报工作;
2.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审核意见,对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进行核准,并于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负责指导镇、街开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4.负责组织培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5.负责总结交流全市城镇低保工作经验,制定整改措施。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复审。每年的抽查率不低于全市低保享受家庭的10%;
7.其他依法承担的职责。
(四)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劳动保障部门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搞好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劳动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由民政部门将有劳动能力的低保享受对象的基本情况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由各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汇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其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为其推荐就业,并将就业情况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以便民政部门对一年内二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低保对象及时予以取消其享受低保资格;劳动保障部门与人事部门应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对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具真实、准确、有效的收入证明,并出具申请对象的劳动就业状况证明;
(七)统计、物价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测算工作;
(八)教育、卫生、土地房屋、工商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低保管理、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审批。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中分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重要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拥有城镇低保管理和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低保工作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在拥有城镇低保管理和审核审批职权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分管领导的负责人员;重要责任人是指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低保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中,各相关组织和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或理由不充分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对符合减发、增发、停发条件的家庭不签署同意减发、增发、停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意见的;
(三)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镇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向低保审批机关出具并报送虚假材料(或证明)的;
(六)从事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的低保管理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七)超越法定时限、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低保审核审批;
(八)不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入户调查不认真负责,在低保调查材料中不如实反映情况。经抽查,不合格率超过3%的;
(九)在城镇低保管理和认定工作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人事及其它相关部门按各自权限,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停止或追回其冒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由民政部门按《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对单位或个人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人员减少或户口居住地发生变化的,故意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组织,继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个月必须参加3次以上由街道办事处、镇或社区居委会(居委会)组织的学习和社区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绝不能以资代劳,以资代学。如不参加学习或劳动,经报批后停止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五)辱骂、殴打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批机关委托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答复或应诉;因主观过错造成损失较大负面影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市城镇低保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川市民政局、合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合川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合川府[2004]24号)同时废止。
合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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