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对部队非现役2018部队文职人员招聘户籍管理方面的政策?

军改最新消息:军队文职人员推迟招聘,透露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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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改最新消息:军队文职人员推迟招聘,透露啥消息?
&11月9日,军队人才网发布了十分简短的信息: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2017年度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推迟到明年进行,具体时间另行公告。按常规来讲,2017年度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一般都在第四季度开始。比如2016年度军队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就在2015年10月份开始启动。但这次军队文职人员推迟的原因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需要。文职人员是军队的一个特殊群体,是随着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作战力量与保障力量分工日益细化而产生的,被形容为 “不扣动扳机的人”。我军的文职人员制度正式建立于2005年,此前经历了“改职员”“去军衔”“无军籍”3个阶段,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以非现役、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特征的新型用人制度,广大文职人员活跃在军队各类教学、科研、工程、卫生和文体岗位上。一首歌唱得好,“向往着那光荣梦想,我们在大潮中走进军营,满载着那责任重托,我们在变革中受领使命,虽然身上不穿军装,同样也是军中之星,虽然手中不拿钢枪,也是那无畏的士兵”。这是我军著名词曲作家印青谱曲的《文职人员之歌》,唱出了刚刚踏入军营时文职人员的光荣与梦想。& & & &军队自2005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来,虽然吸引了一批社会优秀人才到军队工作,但矛盾盾问题逐渐凸显。比如: & & & &——岗位编制不合理。军队文职人员编配岗位仅限于医疗、档案、审计等少数专业,且数量较少,一些军地通用专业还以军官和文职干部为主。职级设置不科学。在岗位等级上,以中、初职为主,与地方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相差较多,没有与地方接轨,绝大多数文职人员到龄后无法续聘,面临二次就业,导致文职人员不能安心本职,大多干几年后就主动解聘了,保留人才比较难。(文职初级40岁,中级45岁就达到了最高工作年龄)。配套制度不完善。 & & & &——文职人员工资收入普遍比地方事业单位低,与现役军人比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社会保险、子女福利、津贴补助、资质认定等方面,没有与地方接轨。比如,医疗专业文职人员取得地方评审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还需经过军队相应机构评审后才能晋升职务。文职人员军事技能、业务水平、学历提升培训渠道窄,没有纳入军队人才培训体系,导致文职人员能力水平提升较慢,重用轻训现象严重,不能满足部队多元化任务需求。& & & &&——身份有些囧。《文职人员条例》明确,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实际中,文职人员各项保障还是缺乏明确的标准体系,比照现役军官差距较大。& & & & 部队和地方对文职人员的认识也还存在一些偏差,文职人员对部队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安全感很难建立起来,很多人感到,如果单位改革,文职人员会不会是第一批被裁撤的对象?很难想像一个整天工作在焦虑和不安之中的人,会对这个单位投入多少。& & & ——编制有些死。文职人员制度从设计初衷上讲,是一种非常灵活的用人制度,本质是把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引进到部队来,不拘一格、按需使用。但现实有些残酷,编制就是法律,活人能被死编制气死。比如,文职人员编制决定了,初职40岁、中职45岁就达到了最高工作年龄,自动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得早早谋后路。& & &不少部队医院、疗养院,文职人员编制平摊到了各个科室,但很明显有的科室人手不足,只能多聘社会人员;再比如,临床医学专业的生长学员已鲜有直接补充到中心医院以上级别的医疗单位,不少部队医院医疗骨干人才队伍已经出现断层,但医类却迟迟不往文职人员开放。当然,以现在的待遇标准,开放了可能也聘不来好的医生。& & &&——待遇有些差。我军文职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其中,绩效工资是参照聘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的。这里面有一个“核心词”:事业单位。这个参照系,导致了文职人员的“五险一金”、住房、子女教育、体检等,都与现役人员处于一个不同的保障体系之内。& & &中国最讲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在一个单位,你有我没有,人比人气死人,特别在遇到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问题时,导致文职人员有低人一等的感觉。构建我军现代军事人力资源制度体系是一项新任务、新要求。我军在改革文职人员制度中,除了要有效规避上述不良因素之外,也需在解决好下列矛盾问题上聚焦用力。一是解决好职能定位问题。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且执行任务期间的职责使命与现役干部相一致,具有十分明确的职责要求。二是解决好身份属性问题。要制定与《军官法》地位相对等的法律条文,将文职人员区分为行政管理、事务管理、服务保障等。三是解决好岗位编制问题。一类是不直接参与作战的岗位、一类是涉密程度不高的岗位、一类是军地通用的专业岗位、一类是部队没有生长干部来源的岗位,可扩编文职人员,逐步压减相应专业领域现役军人数量;将退役军人纳入文职人员招聘范围,保留技术骨干、保持工作连续。四是解决好配套保障问题。进一步研究改进文职人员工资收入结构,调整工资待遇参照标准,完善文职人员战时和执行特殊任务保障措施,探索设立符合文职人员职业特点的多种类津贴补贴,提高文职人员收入水平,增强对社会人才的吸引力。加快建立文职人员身份标识,统一着装、标志符号和证件,编印出版文职人员专门刊物,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扩大文职人员工作影响力,提升文职人员荣誉感、归属感。增加文职人员专项保障经费,设立高层次文职人员引进和奖励专项经费,吸纳更多特殊人才、拔尖人才、急需人才;建立军地协商制度,针对文职人员社会保险、人事代理、住房办法、职称认定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出台《落实军队文职人员待遇军地协商实施办法》,明确责任、统一标准、形成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矛盾,解决实际问题。从军方官媒的相关信息透露出,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也是军队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文职人员编制岗位和数量规模,必将有利于精干现役军队、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作战效能。当然,这种改革,涉及到文职人员编制结构、岗位设置、福利待遇、考核选拔等方面,涉及面广、政策调整多,在制定政策时必须统筹全面;另一方面文职人员与现役干部相比,战斗精神、荣誉感会欠缺一些,部分领域的工作效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在改革中都会充分考虑,认真论证,让文职人员成为军队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让我们静静等候……附:关于美国的文职人员制度改革  200多年来,作为美国武装力量的三大支柱之一,文职人员队伍主要担负着行政管理、教学科研、武器研发、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为美军作战和后勤保障提供了巨大支援。  但近年来,随着美军改革,特别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文职人员制度存在的诸多结构性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到了无法回避的程度,严重影响制约了文职人员队伍作用的发挥,引起了美军高层的关注。1、高级文官难以满足岗位需求  高级文官属于美军文职人员队伍中的精英,经选举或任命产生,是美国贯彻“文官治军”原则的重要保证。总统和国会在对其进行任命之前,首先考察其政治背景,因此可以说高级文官是美国各党派利益博弈的产物,这直接导致部分高级文官对军事工作并不熟悉,甚至在上任后往往因缺乏足够的国防理论知识和军事工作经验,不能满足岗位需求。大多数人认为这些标榜“政治中立”的高级文官关心其党派利益远远高于关心部队战斗力提高和军队发展。△美国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  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军总结教训时就曾指出,国防部文职官员与军人之间的信任存在严重问题,由高级文官组成的委员会经常在华盛顿对战争进行指挥,而他们对作战指挥几乎“一无所知”。2014年美国《外交政策》杂志刊登《更多小规模战争》一文,文章总结伊拉克战争十年教训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伊拉克战争“暴露了那些看似经验丰富、能力出众的文职官员的内在缺陷,比如副总统切尼、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等”。而长期受文官轻视的美军特种部队,则干脆希望撤销负责“特种作战和低强度冲突”的文职国防部长助理一职,以保持特种部队最大的独立性。2、官员数量增幅过快,消耗大量军费  日,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点名批评五角大楼“重文轻武”,称文职官员的数量需进一步精简。  报道称,自2009年以来,五角大楼文官数量增长了7%,达75万人,而现役军人的数量却削减了8%。与此同时,多个军事设备和武器项目也被取消,包括新型海军巡洋舰、F-22“猛禽”战斗机、海军陆战队两栖远征战斗装甲车等。而作为美军总司令,奥巴马难以“鼓舞人心”,在其领导下,现役地面部队被大幅削减,国防部文官队伍却日益庞大,以至于空军文职官员的人数几乎与整个空军国民警卫队和预备役人数齐平。  2013年,美国《外交政策》杂志曾指出,五角大楼文职部门所耗费的预算达到总额的42%。面对日益严峻的外部威胁和美国逐渐下降的军事优势,华盛顿应该看清“凭借一支官僚军队,美国是无法阻止战争的,也赢不了战争”,五角大楼的领导者应将“整编”作为当务之急,以保证军队组成的最佳配比。3、雇佣思想普遍,执行任务受合同限制  除高级文官外,绝大多数美军文职人员与军队是雇佣关系。许多文职人员将其视为一种谋生手段,较多关注福利待遇,对军队建设发展问题比较淡漠。由于缺乏必要的军事训练,许多文职人员的军事素养非常欠缺。  同时,美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规定较细,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需要派遣文职人员参与作战以及重大军事行动的保障,就会面临诸多法律问题,解决起来程序复杂、过程较长,极大影响美军军事部署和作战实施。据统计,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年间,共有32万个本应由文职人员承担的职位不得不由现役军人临时替代。在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期间,五角大楼曾提出欲向前线增派部分文职专家的计划,但由于战区风险过高(如参加“持久自由行动”和“伊拉克自由行动”的2.3万文职人员中,有5人死亡、42人受伤),联邦政府竟“派不出充足的行政管理和经济领域的专业人士协助军方”,大量后勤保障工作最终不得不由现役军人承担,这显然与美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4、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明显  美国文职人员除个人自愿离职或严重违法外,大多数可工作到65岁退休,在军队的平均服务时间达14年以上。  据统计,1981年,美空军文职人员平均年龄为44.1岁,任职时间平均为16.1年,而空军军官和士兵的平均年龄仅为34.1岁、26.8岁,平均服役时间也都大大低于文职人员;1985年,美军文职人员平均年龄上升到46岁;2001年,美军文职人员老龄化情况进一步加剧,平均服务时间上升到17.8年。  2004年,美军做出调查,文职人员年龄结构已呈现“金字塔”状,老龄化趋势明显,在今后10~20年内,随着40岁以上文职人员逐渐达到退休年龄,国防部系统各部门的工作也将出现青黄不接的问题。2008年2月,美国联邦政府审计中心指出,随着军队文职人员老龄化所导致“退休潮”的到来,国防部有关文职人员的规划已不能满足美军发展的需要。2011年7月,国防部一份报告也显示,到2015年3月,国防部30%的文职人员和90%的高级文职官员将面临退休。  文职人员老龄化造成的最大问题,是由于其任职时间过长而导致职业竞争力的严重缺失。一般来说,从事国防事务需要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高级文官必须保持相对固定以确保机构运作的连贯性。美军文职人员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一般为3年),大都可以签订长期合同成为职业雇员。受联邦政府有关法律保护,军队用人单位非特殊情形不得随意解雇职业雇员,因此大部分职业雇员都可以工作到退休。长此以往,将导致文职系统机构臃肿,高层人员流动缓慢,中低层人员晋升空间狭窄,缺乏职业竞争活力。针对美军文职人员体系日益严重的“大锅饭”问题,五角大楼也多次无奈地表示,“美军虽拥有21世纪的武器与弹药,但管理制度却还是20世纪80年代的老一套”。5、人事工作手续繁琐,影响履职进度  美军文职人员的管理遵循《美国法典》《国防部指令》等有关法规规定,人事工作手续较为繁琐,周期较长。与现役军人定期的岗位轮换不同,文职人员的工作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多数职业雇员可以工作到退休,其岗位一般不会发生变化,即使变化也需要层层审批。如国防部系统在涉及文职人员的聘用、解聘等人事工作手续时,必须与全国大大小小近1300多个地方性工会组织(2004年美军文职人员制度改革后改为6个全国性工会组织)“讨价还价”,反复商议,既耗时又费力。对一些应急性的突发任务,碍于手续繁琐的人事制度,文职人员往往无法在短时间内按照要求调动。2003年,美军在向伊拉克派遣文职人员时就无奈中招,有近80%本应由文职人员承担的工作,因其不能及时部署到位而不得不依靠数量和费用庞大的国防承包商或雇用临时合同工来完成。前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曾抱怨,国防部雇用一个文职人员需要5个月时间,开除则需要18个月。6、薪酬制度呆板单一,缺乏弹性 美军文职人员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和福利,总体上低于同级别的现役军人,高于同级别联邦政府雇员。美军根据文职人员的职务等级和任职年限确定其薪酬体系,并随着物价指数的涨跌进行调整,工作在全美49个高消费地区的军人和文职人员还可享受一定的购房和租房补贴。由于文职人员薪酬的确定首先考虑其年龄、学历、职称、任职年限等,其次才是其工作业绩,因此文职人员的薪酬大多只是随级别和工作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工作时间越长、资历越深则薪酬越丰厚。  这种逐年加薪、过于单一的薪酬制度对文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了较大影响。2004年,时任国防部长的拉姆斯菲尔德亲自牵头对文职人员的薪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实施底薪与奖金相结合的挂钩制,即首先按工作种类的危险程度或强度将底薪分为5类,然后在每类底薪之外再按照文职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及业绩贡献分成3~4个奖金档次与底薪挂钩,以缓解文职人员薪酬制度的尖锐矛盾。由于改革触动了各军种部门的利益而遭到强烈抵制,许多措施无法落到实处。实际上,只有分别隶属于“高级行政人员薪酬系统”和“联邦政府职员级别表”以及占比较小的国防部高级文官、科学家、工程师等白领雇员才能享受特别工资、优先录用工资和招聘津贴以及职务保留津贴等,才能基本体现出其业绩贡献,其薪酬也高于同级别现役军人。然而,与美国一些大型私企员工的高薪相比,由于中低级别文职人员的薪酬明显缺乏比较优势,跳槽的人正逐年增多。7、频繁裁军致人员队伍不稳定 从文职人员组成来看,中低级人员构成了其主要力量,作出了主要贡献,但在历次裁军中也是受影响最大。  据统计,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和“冷战”期间,文职人员的裁减幅度为16%~34%。近年来,美军已数次开展较大规模的裁军行动,大量中低级别的白领雇员和蓝领雇员不得不离开岗位,文职人员队伍不稳定性陡增。  2013年10月,受联邦政府“关门”影响,美国防部对其系统内部约40万文职人员实施了强制无薪假,并考虑适当裁减中层管理类文职人员,这导致大量文职人员岗位因人员变动频繁而缺乏效能,甚至因私营企业趁机“挖墙脚”而造成优质人才的流失。特别是类似情报搜集和分析处理、武器系统维护等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在文职人员遭到裁减而任务量却明显增多的情况下,在岗文职人员的处理能力一旦超出负荷,必将降低其工作效率,进而影响军队的战斗力和保障能力。相关链接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日 第438号)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规范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建设高素质的文职人员队伍,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政治生活,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七条 文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履行聘用合同,根据军队需要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  (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聘用范围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第九条 全军文职人员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聘用单位文职人员的编制及其调整,由军队组织编制主管机关按照组织编制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岗位的名称、数量和等级,按照规定的编制执行。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第五章 聘用关系的建立  第十五条 文职人员岗位出现缺额时,除涉密岗位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由聘用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文职人员招聘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应聘人员的审查、考核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名称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岗位纪律;  (五)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七)变更、顺延、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和批准单位保存。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聘用到财务、物资管理等岗位,也不得聘用到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事招聘工作,遇有与自己有前款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时,应当回避。  第六章 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特点,对文职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文职人员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的岗位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十二条 军队各级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文职人员聘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聘用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聘用文职人员或者侵害文职人员权益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聘用单位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第三十七条 文职人员的工作用车、休假、探亲办法和差旅费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户口不在聘用单位所在地的文职人员落户及其配偶子女随迁,按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医疗保障,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执行上述任务和军事勤务伤亡的抚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文职人员在军队单位聘用的时间,计入其工作年限(工龄)。  第八章 聘用关系的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终止的,聘用单位应当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备案;解除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聘用文职人员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第四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条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文来源;华山穹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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