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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作者:任文娟  时间:  浏览量 0  
购买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随着2005年11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各类银行理财产品风起云涌。然而近年来一起又一起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引发的风波屡见报端,特别是去年底,华夏银行(600015)代售的理财产品深陷“兑付门”,一些购买者不仅得不到预期收益,连本金都难保。这不得不引起普通投资者的高度警惕。本文从法律风险的角度,给予普通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法律上的几点建议。理财产品合同书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购买市场上发行的理财产品时,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通常密集而繁琐,我们主要需关注三大条款约定,以避免合同风险,其中包括对收益率、投资方向以及流动性的约定。
1、收益率风险条款
(1)税收约定。银行各类理财产品广告中的收益率是否含税,很多投资者往往会忽略此点,以致最终收益率往往低于投资者预期;
(2)合同期限约定。看清理财产品到期归账日期,有的理财产品看似收益率高于同类理财产品,但一般是通过故意延长归账日期来实现,投资者资金在这段时间其实是被银 行无偿占有的;
(3)合同术语定义。例如,年化收益率被误认为是某理财产品的到期收益率,一个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是5%,期限是180天,投资者投资10万元,到期收益率应该是10万×5%×180/365=2465.75元,而非有些投资者错误理解计算出的收益率5000元(10万×5%)。
2、投资方向条款
(1)将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误认为是固定收益类产品,该类产品虽然保证本金安全,但其收益率是预期最佳状况下的收益率,而非保证收益率; (2)将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误认为是保本类理财产品,此类产品通常是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最常见的是信托类理财产品,或者是与汇率、股票、期货等挂钩的理财产品。目前引发投诉乃至诉讼最多的就是此类理财产品。
  3、流动性风险条款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流动性比较差,一般都无法提前赎回。当然也有一部分产品特别是创新类产品可以提前赎回甚至可以质押贷款,但投资者一定要看清合同中关于赎回的手续费以及质押贷款的利息条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目前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以及风险揭示书基本上会用 加粗的字体注明诸如收益率、风险、是否可以提前赎回等内容,此类合同虽是格式合同,但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要看清楚内容后再签字,一旦由此与银行发
生争执甚至闹上法庭,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受到欺诈胁迫下购买理财产品的,同时又由于掌握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很难举证从而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果。购买理财产品方式上的风险及应对
  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一般是5万元起步,有些甚至要求100万元。由此许多个人 投资者萌发了“凑份子”购买此类产品的想法,虽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类行为,但是由于凑份子的行为是在私下进行的,银行只对一人进行风险评估并签订理财产
品协议书,一旦产品最终的收益不如预期的话,很容易产生纠纷。同时即使理财产品最终达到预期的收益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也只会把理财的本金和利息 返还给签订产品协议书一方的账户名下,若该账户持有人不愿意主动将钱款给其他投资人,投资者很可能血本无归或者走上漫漫诉讼之路。
  因此 建议尽量不要合买银行理财产品,倘若要合买,则建议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相关协议,协议内容最好包含每个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确定由谁和银行签
订理财产品购买协议并保管该协议、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到账分配方式及时间、违约条款等。若金额特别巨大,则建议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目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需要国家监管部门制定严谨的审批审核规范,并进行监督指引。司法机关应加强对立法的完善,以合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广大投资者自身应树立法律风险意识,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害时,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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