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农业保险大灾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的主要模式有哪些

近年来,尤其是自2007年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开展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保费增长迅猛。据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6.6亿元,同比增长27.4%。农业保险保费增长的同时,保险公司面临的农险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如何更好的应对极端的气候条件对农业保险的冲击已成为保险公司无法回避的问题。
2013年12月,财政部发布财金[号文件《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以及管理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1.计提范围: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
2.计提类别: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
3.计提比例:该《办法》对各省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比例区间给出了规定,其中种植险比例区间在2%-8%之间,养殖险比例区间在1%-4%之间,森林险比例区间在4%-10%之间。利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
4.滚存规模:如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可以暂停计提。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
1.使用前提:保险机构的农业保险大类险种(种植、养殖及森林)综合赔付率超过75%(大灾赔付率),且已决赔案中至少有1次赔案的事故年度已报告赔付率不低于大灾赔付率。
2.使用顺序:依次为:保险机构本地区的保费准备金、保险机构总部的利润准备金、保险机构其它地区的保费准备金。
3.使用限额:大灾准备金的使用额度,以农业保险大类险种实际赔付率超过大灾赔付率部分对应的再保后已发生赔款为限。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1.会计处理:保险机构当期计提的保费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保险机构计提的利润准备金,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2.纳税优惠: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3.报备要求:保险机构于每年5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保险机构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
4.施行规定:该《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影响分析
该《办法》的发布或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到我国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业绩。
首先,该《办法》的发布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由于保险公司每年都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费准备金,直到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时才可以暂停计提,由此来看,滚存余额的上限一般很难触及。因此,在无农险大灾或农险大灾较小的年份,保险机构每年都能够通过保费准备金的积累来增加应对农险大灾的能力。长期来看,这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通过自身积累来抵御农险大灾的冲击,有利于保险机构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其次,该《办法》会对保险机构的年度承保利润及利润分配产生一定影响。由于保费准备金需要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在没有农险巨灾发生的年份,保费准备金的提取或将影响到保险机构的承保利润,按照亿元的农险保费规模,假定保险机构提取保费准备金的总体比例为5%,那么每年会对我国保险机构造成15亿元左右承保利润的影响。另外,由于利润准备金需要在所有者权益下列示,并且不能用于分红和转增资本,因此,利润准备金会影响到保险机构利润的分配。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为农业保险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未确认为认可负债,因此,农险大灾准备金的提取对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指标没有影响,但是,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如何对待农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则尚未明确。
最后,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此前一直在按照2008年财政部金融司下发的《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因此如何实现新旧两个规定之间的顺利过渡,最小化新旧两个规定的转换成本,利用新制度更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发展,是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今年需要处理好的问题。
总而言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推动了我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发展,并细化了目前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和管理规范,总体上对我国未来农业保险发展利好。
【作者:李晓翾,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总经理助理,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FIA)和北美精算师(FCAS);李宏军,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部精算主管,中国准精算师(ACAA)。】农业保险研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农业保险研究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54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日09:15&&&&&&&&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庞东梅报道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日前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相关问题。
  《办法》所称大灾准备金,是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农业保险过程中,为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农业大灾风险专门计提的准备金。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主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对其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不同区域风险特征、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和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等,合理确定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保险机构总部与经营农业保险的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和管理大灾准备金,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保险机构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可以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
  根据《办法》,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与费率,结合风险损失、经营状况等建立健全费率调整机制。保险机构农业保险实现承保盈利,且承保利润率连续3年高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原则上应当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盈利险种的保险费率,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监督。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应当分别以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的保费收入为计提基础。保险机构总部经营农业保险的,参照所在地省级分支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本《办法》所称保费收入为自留保费,即保险业务收入减去分出保费的净额。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表》规定的区间范围,在听取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计提比例一旦确定,原则上应当保持3年以上有效。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计提比例,应当由保险机构总部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自下一年度进行调整。保险机构计提保费准备金,滚存余额达到当年农业保险自留保费的,可以暂停计提。
  《办法》明确,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实现年度及累计承保盈利,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其总部应当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后,从年度净利润中计提利润准备金,计提标准为超额承保利润的75%(如不足超额承保利润的75%,则全额计提),不得将其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且农业保险综合赔付率低于70%;专业农业保险机构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且其综合赔付率低于70%;前两款中,保险机构自身财产险业务承保利润率、专业农业保险机构自身与财产险行业承保利润率的均值为负的,按照其近3年的均值(如近3年均值为负或不足3年则按0确定),计算应当计提的利润准备金。
  《办法》还明确什么情形下保险机构可以使用大灾准备金等其他事项。《办法》自日起施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保险机构在本《办法》生效之前计提的大灾准备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
相关附件:
&(您填写的用户名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风险准备金是什么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