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应急预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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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加强天津市安全生产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Ⅰ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 Ⅱ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3 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4 Ⅳ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市负责处置,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市参与处置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与属地区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的技术支持作用,合理利用救援技术和装备,实现科学施救。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规范预测、预防、预警工作程序,做好危险源监控、应急培训、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1.6 预案体系
  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成。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修订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安全生产领域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市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指导重点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本行业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含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监控网络舆情,参与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对已发生或可能衍生火灾、爆炸、泄漏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和港区企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调动抢险运输单位,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群众的运送。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现场监测,及时向市指挥部通报数据;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废弃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预测预报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等;为市指挥部发布常态预警信息提供气象信息资料。
  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维护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通报市管行洪河道超保证水位警报及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山洪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定期组织防洪安全检查;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市管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观测信息的检测、接收和分析处理,负责震情速报、通报和震情趋势判定。
  天津海事局:负责通过天津海岸电台等途径传播海浪、海啸、风暴潮等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及海冰警报;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负责天津辖区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组织专家赴灾区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后重建。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通讯保障。
  2.4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动员、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市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市公安消防局为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等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交管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确保人员处于安全区域。
  (4)现场医疗救治组。市卫生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消防局为成员。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市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7)新闻舆论组。市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及舆情监控。
  2.6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协助现场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 预防和预警
  3.1 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短期内能够完成整改的隐患要立即消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限期完成整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关闭。
  3.2 重大危险源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区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因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分为常态预警和事故状态预警。
  (1)常态预警是指市安全监管局接到气象、水务、地震、海洋、海事、国土房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常态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2)事故状态预警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现场指挥部对事故发展态势进行研判,认为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情况。事故状态预警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趋势、人员疏散数量、危险半径大小等因素确定预警范围。事故状态预警只发布预警信息,不作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1)常态预警状态下,红色预警信息须经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批准发布,黄色预警信息须经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发布,蓝色预警信息须经市指挥部办公室带班领导批准发布。
  常态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市安全生产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发布。
  (2)事故状态预警信息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发布。
  3.3.3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3.4 预警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应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5 预警解除
  (1)常态预警。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2)事故状态预警。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具备恢复正常生活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预警解除。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报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单位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区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的有关资料,为市指挥部、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1.2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先行赶赴现场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机构,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三级响应。
  4.3.1 I级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本预案Ⅱ级响应。经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3.3 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信息。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有关工作。
  4.4 处置措施
  (1)建立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2)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3)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5 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4.6 应急结束
  4.6.1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告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4.6.2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4.6.3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 .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确需市人民政府补偿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办法,合理安排补偿资金。
  5.1.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与补偿、社会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废弃物处置、环境恢复等。
  5.2 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后1个月内上报总结评估报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须24小时专人值守。事故现场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等通信手段,保持通讯畅通。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103。
  6.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队是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应急救援队伍以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互助合作协议。
  6.3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有关专业应急救援物资。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6.4 机制保障
  6.4.1 联席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组织召开1次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市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4.2 联络员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2名应急联络员(其中至少1名为处级),实行AB岗工作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半年召开1次应急联络员工作会议。
  7 宣传、培训与应急演练
  7.1 宣传、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加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1次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组织1次本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本辖区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1.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考评机制,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8.1.2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区县对预案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8.1.3 对在应急管理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应急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惩处。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区县、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3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2.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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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办函〔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日
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安委会
  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3.1.2 预警通报
  3.1.3 预警行动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2 响应启动
  3.2.3 现场处置
  3.2.4 社会动员
  3.2.5 应急终止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广东建设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及负责处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单位要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3)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各有关单位在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省安委会
  省安委会是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调集所属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主任:省长。
  副主任:分管副省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监察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工商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总工会、团省委,民航中南管理局、南方电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2)省综治办: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
  (3)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协调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7)省公安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省监察厅:负责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协调监狱、劳教(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省财政厅:负责保障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3)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城市供水、节水、燃气、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8)省林业厅:负责省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9)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
  (21)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22)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23)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24)省海洋渔业局: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省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28)省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9)省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0)省检察院:负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1)省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32)团省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民航中南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南方电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安全事故、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6)省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7)广东海事局(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海(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38)省军区:负责根据省安委会的申请,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9)省武警总队:负责根据省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0)省铁投集团:负责组织、协调所辖铁路、城际轨道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支持和运输通行保障。
  (41)广铁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铁路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省安委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安全监管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监控预防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
  3.1.2 预警通报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省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省安委办。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省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1.3 预警行动
  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省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并报告省安委办和相关单位。省安委办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直驻粤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安委办。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会或省有关单位立即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安委办或省有关单位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省安委办或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省安委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3.3.2 调查评估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委办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安委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省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
  3.4 信息发布
  (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 物资保障
  省有关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4.8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地方政府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委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7.1.2 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
  7.1.3 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1.4 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3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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