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变更的内容产生的同时,由什么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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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定密管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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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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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匿名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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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A、密级和知悉范围B、密级和保密期限C、密级D、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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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供外出携带的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并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和维护。2多人使用同一台涉密计算机,每个人对该涉密计算机有相同的使用和管理权限。3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报废应当拆除涉密存储部件上交保密工作机构,将剩余部分作报废处理。4涉密场所的无绳电话,只要不使用,就不会产生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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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之七)
&定密程序是指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事项的顺序、时间和步骤。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定密的一般程序
& & 简单地讲,确定国家秘密的过程就是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对号入座”的过程。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一般而言,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第一,定密程序启动于“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是指国家秘密形成的时间,如涉密数据形成时、涉密文件起草时。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启动于相关工作开始时。
& & 第二,承办人提出定密意见。在国家秘密确定环节,承办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采用“对号入座”的方法,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报定密责任人批准。在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环节,承办人对已定密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拟定国家秘密变更和解除建议,报定密责任人批准。
& & 第三,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定密依据是否正确,所拟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或变更、解除的建议是否准确,所标注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完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同意拟定建议的,签字认可;不同意的,直接予以纠正或者退回承办人重新办理。
& &&需要注意的是,定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存档备查。由于定密程序和公文运转程序常有交叉,机关、单位可以将定密程序纳入公文批办过程,一并作出书面记录。
定密三要素
&&& 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是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同时明确这三个要素,防止出现只定密级,不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情形。
& &&密级。密级是按照国家秘密事项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联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作出的等级划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一要严格遵守定密权限;二要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三要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特征,全面、具体地分析其性质、时间、空间、数量等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国家秘密事项一旦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根据判定结果最终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 &&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事项作出的保密时间限度的规定。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 &&一是关于保密期限确定的依据。机关、单位应当对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对保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保密期限一般是指最长期限。
& &&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期限有三种形式,即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如规定某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保密期限为30日、6个月或者5年。解密时间,即具体的日期或时刻,如规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的解密时间为日。解密条件是指能够明确判断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或者事件的发生,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即告终止,如将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以执行完毕或者会议结束作为解密条件。
& &&三是关于长期的问题。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考虑到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需求。因此,有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了某类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为“长期”。对该类事项,机关、单位定密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做出改变其保密期限的决定。
& &&四是关于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标明的制发日,是指机关、单位在正式制发的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的日期,如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上盖章落款的日期。
& &&知悉范围。知悉范围,是指可以合法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范围。确定知悉范围应当把握两个基本原则。
& &&一是工作需要原则。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把知悉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
& &&二是最小化原则。定密机关、单位应当把知悉范围尽可能限定到具体人员,无法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的机关、单位。关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国家秘密标志
& &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只有国家秘密载体才能做出国家秘密标志。非国家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志。
&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样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如,标注为“秘密★1年”“机密★日”或者“机密★会议开始前”。从实际情况看,国家秘密经常以公文、电子文本等形式出现,因此,标注国家秘密还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以三号黑体字,顶格标注在文件左上方第二行。
&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不能或者不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物理标注的情况下,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作出文字记载,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使其对国家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做出变更。由于国家秘密载体形式较为复杂,目前还没有对标注变更或者解密标志作出统一要求。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刻制专用章、手写等方式标明。对于定密机关、单位而言,只要履行了变更或者解除程序,定密责任人或者承办人就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注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或者注明已解密。对于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标注变更或者解除,都应当由经办人员签字,并注明有关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书面通知的发文机关、文号和日期。
(转自《保密工作》&2014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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