闺女出嫁女户口迁出与土地户口没迁出土地应保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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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户口未迁出,可以分土地吗?
我出嫁三年,在夫家没有分到土地,所以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孩子出生后户口也跟着我一起落在娘家,现在我的户口所在地面临,土地要重新分配,请问我和孩子能分到吗?
律师回答地区:浙江-湖州咨询电话:13506***帮助网友:1261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在娘家还有土地吗,朋友 11:09 20:59华律网用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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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我是出嫁女儿,户口仍在娘家我有权要回属于我的那一份土地吗。
土地确权我是出嫁女儿,户口仍在娘家我有权要回属于我的那一份土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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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即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本身等。狭义概念: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一)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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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出嫁未迁出户口 能否享受土地补偿费
15:01:16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我是父母的独生女儿。6年前,我嫁到邻村,但户口一直未迁走,在村里还有责任田,而且夫家也没有分给我责任田。我经常回家帮父母耕种田地,村里有什么重大活动也参加。2015年初,村里的土地被征用,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费。但现任村干部在未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把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按人头分配,出嫁女不得参与分配。请问,村干部这样做合法吗?我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读者阿娟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户籍仍是村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依据。因此,即使你外嫁到邻村,但你并没有迁出户口,在村里还有责任田,你依然是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补偿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在进行分配时,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均应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
  此外,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里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其使用及分配方案应当通过村民会议讨论作出相应的决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村干部未召开村民会议,自行商定的征地补偿费方案既不合法,也损害了包括你在内的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你通过据理力争仍无法维护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对农村土地是否有承包权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出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对农村土地是否有承包权作者:西峡县法院
编辑同志:
我在2006年出嫁后,户口一直没有迁往男方居住地,我们组在2008年土地承包时,我也要求承包20亩山林种植果树,但我组经开群众会后,全组社员都不同意我承包山林,原因是我已出嫁,虽然户口没有迁出本组,但村组早有规定,只要妇女出嫁,户口迁出与否都要收回土地,而且不得再承包本组土地,我吃住在娘家而没有土地可种,想承包山林,组里因有这方面的规定,俺也没有办法。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娟子
娟子同志: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贯彻落实了宪法关于妇女的经济的权利规定。该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个别地区的基层组织违法收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出嫁女的承包责任田的做法实际上剥夺、侵害了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你虽已出嫁,但户口至今也没迁往男方家中,你有权获得土地承包权,村组“规定”无法无据,如果组里还坚持不给你承包权,你有权利乡镇政府反映解决你应得到的那份承包权利。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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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2017年农村土地确权怎么分?出嫁女儿能分到地吗?
长久以来,土地一直都是农民的“命根子”。如今土地确权能够以影像为主建立数据库,实现电脑信息化管理,能完全的解决原来土地承包档案缺失,承包地块空间位置不明、四至界线不清、地块面积不准的问题。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利益。
1、规划整理的土地如何登记?
根据土地整理前各农户的地块信息,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块,然后按重新确定后的地块进行登记。
2、林地如何确权?
按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造林并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进行登记,农户自己在承包地上栽植枣树、核桃树、苹果树等树木的仍要进行登记。
3、哪些情形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下五类情形将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1)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被征用并有征用手续的土地
(2)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退耕还林的土地
(3)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合同后公益建设已被占用并给予补偿的土地(如修路等)
(4)土地权属和边界有争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4、同一村组农户转让、转包、互换的土地如何登记?
上述三种土地流转方式流转的土地,流转双方没有纠纷的,均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
鼓励同一村组农户进行承包地块互换,将分散的小地块能过互换形成集中的大地块进行进行登记,既利于农户规模种植,又利于对外有偿流转。
5、哪些家庭成员属于共有人,需要登记?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国家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新证上需登记经营权共有人以及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与户主关系等。
如果你是出嫁女
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或出嫁女在娘家和婆家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那么,出嫁女应登记在娘家还是婆家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确权登记人口,以现有家庭人口为准。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选择登记在娘家或婆家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得重复登记。
如果你家有新增人口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人口增加了,承包土地不能调整。但作为家庭成员的新出生人员,是否也应登记在这次确权登记的新权属证书上呢?
答:二轮承包期内的新增家庭成员,虽没有承包地,但也一并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新的证书上。
如果你家全家已迁出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户口迁入城镇,且户口转为非农业,但目前他们仍有承包地,此次是否要给这部分人群确权登记且颁发证书呢?
答:土地承包法对此规定,全家户口迁入到未设区的城市,他们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不需要退还给村集体,因此,此次登记,应根据承包方的意愿,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子女已经进城工作
农村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留在城市,且个人户口迁入城市,他们中有的在小企业打工,有的进入了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但他们在老家仍有承包地,他们应不应该登记在新的权属证书上呢?
答:农民子女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考取了国家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他们已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作为共有人登记。如果毕业后在小企业打工或自谋职业,工作收入不稳定,为体现承包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可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双方离婚后,双方达成了承包地分割协议,两人都分到了承包地。之后女方再婚嫁到外地。这种情况,该如何确权登记呢?
答:双方离婚后,女方再婚,不论嫁到哪里,只要当初田地分割清楚无争议的,就应按家庭分割后土地协议登记确权,如果双方有争议的,等调处好后再确权登记。
承包户家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且户口转到学校,在校期间一般以集体户性质管理,他们是否也应登记在权属证书上?
答:有关法规规定,大中专学生仍然以农村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为其基本保障,仍然是原家庭承包人口,有家庭成员资格,应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现役军人、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地方政府不负责安置,仍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登记在原家庭户中,但要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五保户五保户死亡后无继承人,其生前出于赡养、医疗等原因,其承包地由亲属或他人种植的,可维持原种植现状,但不予代种人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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