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工伤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补助金需要什么材料

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审核应提供哪些资料?发布日期: 浏览:来源:贵阳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中心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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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  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待遇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其他直系亲属共同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二)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申请人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工伤职工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函。  (三)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与参保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  3、参保单位给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有效凭证;  4、贵州省工伤伤残职工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承诺书。  定期待遇审核支付  工伤定期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直系亲属首次申请工伤定期待遇时,须填报《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申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伤残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外地参加养老保险且达到退休年龄的,须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二)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提供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  2、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4、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  9、贵州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认定申请表。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待遇审核岗位审核工伤待遇时,须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一)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编辑:孙菲)今日律师风向标: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可以申领吗,需哪些材料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可以申领吗,需哪些材料
w805haq14p08
律师回复区
您好,咨询社保部门。
可以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一般需要单位协助,
[VIP+版主]
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领取主体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个人,用人单位领取后,按规定支付给劳动者。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个人申报,需要申报表及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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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7、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8、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工伤人员本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若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工伤人员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注1:用人单位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的,材料复印件由申请人签名。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申1表),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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