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省有哪些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法规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税〔2014〕12号
发文时间: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完善我省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政策,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上述行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淀粉及淀粉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生产植物油的同时生产的磷脂、皂脚、豆皮、油角、胚芽、胚芽粕等副产品,按豆粕的扣除标准和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允许抵扣的进项税。以自产豆粕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先折算出耗用豆粕的数量,再根据豆粕的扣除标准和最终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乳粉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以自产中间产品(淡粉)连续生产乳粉的,将最终产品折算为淡粉,并根据淡粉的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与脱脂乳粉同时生产的无水奶油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不同度数白酒统一折算为65度基酒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折算系数见《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附件3)。
  酒精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酒精产品,按主产品酒精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销售的二氧化碳、玉米油、杂醇油等副产品按适用税率征税,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以普级酒精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生产销售的产品,统一折算为95度酒精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果酒生产企业外购农产品生产的果酒,统一折算为原汁含量为100%的果酒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果酒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生产的饮料,统一折算为原汁含量为100%的果汁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
  试点纳税人生产酒和酒精的同时生产的副产品酒糟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淀粉和淀粉制品生产企业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按主产品淀粉核定扣除,同时生产的副产品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三、试点纳税人直接销售鲜奶实际损耗率超过1%的,直接销售粮食、油料植物及其他植物实际损耗率超过3%的,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按1%和3%核定其损耗率。
  四、试点纳税人根据原办法因实际扣除标准超过全省统一扣除标准10%以上申请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自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应根据本通知及修订后的办法重新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五、本通知自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号)第六条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略)
  2全省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淀粉及淀粉制品扣除标准表(略)
  365度白酒标准量折算表(略)
黑龙江省财政厅 &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
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第三条&&投入产出法。
  (一)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外购农产品生产的货物和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中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时,按照先销售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后销售外购农产品生产的货物的原则进行计算。试点纳税人应设立《外购半成品生产货物产销存登记簿》,作为辅助账簿备查。
  (二)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多种货物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且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当月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月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货物销售额合计
  (三)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多种货物且副产品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的,如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当月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月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货物销售额合计
  对上述(二)、(三)所列情况,年度终了主管国税机关可采取年度清算的方法,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四)按规定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试点纳税人,生产销售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产品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核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国税机关核定后执行。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2试点纳税人产品生产工艺简介及农产品耗用、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资料。
  (五)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试点纳税人对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中间产品进行连续加工的,如按规定需要将最终产品折算为中间产品,并根据中间产品的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的,折算方法及折算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报省级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的多种货物的,应根据不同产品生产成本中耗用农产品金额,分别计算申请不同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第五条&&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当年,应采用参照法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适用参照法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试点纳税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含试点纳税人申请参照的扣除标准、适用的商品范围、参照理由;
  (二)试点纳税人产品生产工艺简介及农产品耗用、生产经营情况证明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报省级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调整生产工艺等的处理。试点纳税人如发生调整生产工艺、配方影响农产品单耗的情况,应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报省级国税机关备案后执行。在新标准执行前,试点纳税人可暂按原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待新标准执行后,统一对已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调整。试点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自期满之日起不得按原扣除标准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调整之日起的扣除标准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核定。
  &&&第七条&&视同销售处理。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可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八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损耗率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新办试点纳税人应于发生直接销售农产品业务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试点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 (一)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率备案表;
  &&& (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
  &&&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纳入试点范围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计入相应的农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成本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农产品估价入库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采用纳入试点范围前一月末的平均买价(含税),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均买价可采用不含税价格;农产品估价入库数量指截至纳入试点范围前一日试点纳税人未取得购货凭证估价入库数量。
  &&& (二)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按照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三)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依据公布的扣除标准计算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公式如下:
  &&&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
  &&&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不包括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数量,试点纳税人应准确划分外购半成品生产数量,并填写《期初库存产品情况表》作为首次按本办法申报的纳税资料留企业备查;农产品单价采用纳入试点范围前一月末的平均买价(含税)。
  &&& (四)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合计金额扣除期初进项税额留抵后,金额大于500万元的,可申请在6个月的期限内分次平均转出。
  &&& (五)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进行首次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
  &&&第十条&&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 (一)试点纳税人农产品买价之外如存在单独支付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应在农产品成本中设置明细科目对其单独核算。
  &&&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 (三)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的填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该栏不得填写负数。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表:1投入产出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略)
  2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略)
  3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率备案表(略)
  4期初库存产品情况表(略)
  5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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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难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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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关于明确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明确:餐饮行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地区,已率先出台了相关核定扣除办法。但笔者以为,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存在诸多难点,还需谨慎推进。
一、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难点  从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公告、财税[2013]57号几个有关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产品范围来看,一般产品相对单一、产品构成相对稳定且行业单耗可参照性较强。但餐饮行业与之不同,其具有如下特点:  1.菜肴品种丰富、产品多样化。除了少数特色餐厅外,大部分餐饮企业都有数十种及以上的菜单供客人选择。每个产品的原材料构成不完全一样,难以按照38号文所述“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而且,餐饮行业作为服务业,在财务核算上与生产制造企业存在明显差别,通常不会对每道菜区分不同产品类别进行和收、发、存管理。因此,按产品名称填报《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附表均存在难度。  2.菜单更新频率快、单耗确定需随时调整,税管工作量大。为了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餐饮行业大多需经常推陈出新、变换花样;甚至厨师也可能定期调整。即使经过主管部门核定好的单耗,在新的产品推出后,又面临着重新核定的需要。且餐饮行业作为满足人类第一需求的行业,点多面广,不同的公司附加值不同,也难以制定相同的单耗或耗用率,管理难度很大。  3.采购渠道不确定、可否抵扣政策不同。由于餐饮行业主要原材料为蔬菜、鲜活肉蛋产品,来源渠道不同,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如果餐饮企业从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采购免税农产品,因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不能按13%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所以,是否可以核定扣除,还受企业采购渠道不同的影响。  4.核定扣除率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大大低于扣除率。根据财税〔2012〕38号文,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在当产品适用税率为17%时,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人所抱怨的“高征低扣”问题(如扣除率为13%、产品增值税率为17%);但是,由于餐饮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率仅为6%(不含外卖),纳税人采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远高于按照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扣除率为6%。如果扣除税率不调整,也难以调动纳税人核定扣除的积极性。
二、餐饮行业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两点不成熟建议  1、可以对餐饮行业中产品相对单一或固定,原材料渠道确定的企业,先行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如“蒸功夫”等品牌连锁餐饮企业。其中,扣除率可直接按13%,以保证纳税人利益、减少核定难度;   2、由于餐饮行业提供的服务,一般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下游不会产生影响,为了减轻管理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对其他大多数餐饮企业的税率直接进行核定。比如,对一般纳税人餐饮行业,参照过去营业税,直接按5%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不动产投资除装修外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仍可计算抵扣)。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关行业税负也实际下降。& & 以上建议仅为抛砖引玉,供业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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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函〔号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
  (一)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
  (2)纳税人申请产品的生产工艺、行业标准说明;
  (3)纳税人申请扣除标准的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参考值;
  (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试点纳税人产品的工艺流程、上报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行业标准的审核其申请的扣除标准是否与行业标准的参考值相符,审核完毕并逐级上报。
  实行省、市两级审批制度。省级国税机关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市级国税机关也应成立相应的扣除标准核定小组。
  省国税局农产品核定扣除工作组:
  组长:李录温
  副组长:宋永信李宗贞
  成员:刘文桥张英林 刘佩欣王一川 刘勇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经过公告的扣除标准作为试点纳税人的有效核定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3、执行。试点纳税人按照公告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申报纳税时一并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4),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按照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核定扣除。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2)纳税人当期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或生产产品的情况说明或证明资料;
  (3)纳税人损耗率的相关说明;
  (4)国税机关审定必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报纳税时一并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相关内容。
  (三)对实行成本法的纳税人,年度终了3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全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实行参照法的纳税人比照办理。
  五、省局审定范围:
  1、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粮食白酒(多粮)生产企业,年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的;酒精及单粮白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酒类制品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
  3、生产销售植物油的纳税人,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
  低于上述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一)试点纳税人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计算当期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应按销售额、销售量等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幅度20%以上的,为购进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分析审核,无合理理由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按下列顺序进行核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购进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公布有效的当期农产品平均市场价格确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价格确定。
  (三)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对省级国税机关公告的扣除标准有疑义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国税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级国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七、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标准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一)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
  1、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1-13%))&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库存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库存农产品账面价值&13%
  2、农产品收购发票购进农产品生产产品: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库存产品账面价值&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1-13%))&13%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生产产品: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库存产品账面价值&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13%
  2011年农产品耗用率=2011年投入外购农产品金额/2011年产品生产成本
  库存的半成品和产成品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3、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合计=库存农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库存产品应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要在进项税额转出后,重新确定各类存货的账面成本价值。
  (三)纳税人将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合计数据填写到税款所属期为7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并且在8月份申报期内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报《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件5)和《库存商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见附件6)。
  八、试点纳税人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购进农产品所含进项税额部分,依据《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第11栏,该类免税产品对应的&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属于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部分,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按财税[2012]3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关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当期农产品收购情况表》(见附件7)。
  十、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落实《重点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采集办法》(鲁国税发[2010]69号),堵塞税收流失漏洞。
  十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的纳税辅导,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国家政策,掌握核定计算方法。及时掌握核定扣除政策落实情况,发现、反映存在的实际问题,对不能准确核定或计算抵扣的,向审批机关反映,有必要的,组织实施政策调研、纳税评估或税收检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全面营改增后农产品进项抵扣相关问题解答
问: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哪些凭证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下列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此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税流〔2006〕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也给出了关于农产品抵扣凭证的规定:&
收购企业收购农业产品,应凭下列合法凭证进行抵扣: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2、出售方属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3、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该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说明:“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文件规定,自日起,国家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即购进的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投入产出法等方法核定进项税额的抵扣。
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38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指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此后,浙江省国税局又出台了公告,扩大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均按照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问:我省使用哪种方法确定试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答:我省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是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并以此为依据,结合产品销量来进一步确定进项税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问:没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 & && & 答:不可以。& &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表述“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购企业)”,则对于没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收购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1、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收购经营业务;2、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3、在本地设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持有有效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同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
问:营改增餐饮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 && &答:不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销售发票,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认证。& &
其中,纳税人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抄报税后会在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而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通过专用软件采集数据后,在网上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附件报送。具体的操作方法为:登录VPDN网上申报平台进入软件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首次使用时,请录入企业的相关信息。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需要采集的发票种类,点击“新增报表”,根据提示录入发票上的相关数据(如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发票种类、金额、可抵扣税额等),点击保存,再点击“数据申报”,将申报文件按照指定的路径导出,生成两个XML文件。完成后,就可以进行网上申报。点击进入“农产品抵扣”附表,上载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生成的文件,上载成功后进入“附表二”查看,附表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会显示相应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等信息。相应的税额会计入“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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