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务资金管理办法 仍然执行吗

关于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_参考网
关于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朱秀芬摘要:当下,水利事业在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资金投入也随之增多,因此,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工作分析其当前现状及问题成因,整理总结出了提高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几项举措。关键词:新形势 水利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 举措新形势下,随着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和财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财政检查、项目稽查力度的加大,给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对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已经对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做出了新规定。然而,在当下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我国水利基本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对当下财务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改善措施,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发展进步。一、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几大问题(一)财务人员对项目了解不透彻在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过程中,财务工作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管理者认为,财务工作对于工程管理运作方面专业认知程度不够,即便是让其参与到工程的整体过程中去进行论证、考察,也是起不到什么大的作用。其实,财务人员对项目了解不彻底是现在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多数人认为财务人员只要按要求做好记账、收付款项的工作就可以,关于资金的筹措等是领导考虑的问题。就财务工作者自身来说,有些财务工作者自身也认为只要做好领导安排的工作就可以,其它的问题与自己无关,也不用承担相关责任。(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不到位项目竣工后,多数单位财务决算管理意识淡薄,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会出现超预算、超投资等现象,而且财务人员与项目人员也缺乏相应的沟通。在多数水利基本建设单位,领导通常认为项目竣工了就代表整个项目已经结束,正是由于领导忽视对项目竣工后的财务结算管理工作,往往结果会出现项目竣工后几年时间,还未进行相应项目竣工的财务结算,期间的资产管理进入空白期,会出现一些资产的潜在流失,给后续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更有甚者,项目建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未及时办理,导致项目建成后无账可查,后期管理工作无法进行。(三)财务监督管理职能未能起到应有作用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时,财务监督职能未能起到应有作用,具体表现在没有很好地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项目成本的核算也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项目设计及概算工作较准确地核算项目成本,导致项目概算、预算难以与采购制度改革的需求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适应。此外,财务人员的职能未有效发挥作用,由于对项目了解不透彻,没有真正参与到项目前期建设中,也未参与到项目实施全过程,导致其仅仅对对会计进行核算,不能以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依据,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与监督,自身的财务监督、管理职能被弱化,处于被动地位。(四)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当前,有些水利基本建设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领导对其也不是十分重视。首先,有些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对于财务管理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没有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导致相关岗位混乱,没有在单位内部形成有效的牵制,有些则是设置合理,但是执行力度不够、不到位。再者,还有部分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虽然建立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不健全、不完善、不规范,监督机制缺失,对于业务的关键环节及风险点处理不妥当,制度内容简单,流于形式,实际操作缺乏可行性,难以发挥管理和监督实际效用。二、关于新形势下水利财务管理问题的几项思考建议针对以上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提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突围:(一)提高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财务管理工作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可取代的重大作用,水利基建的财务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记账、收付款项, 更重要的是让其参与到整个过程中,对整体细节做到充分了解,以便统筹安排相应的财务工作,例如资金的筹措、核算、支付、监督等环节,更大的发挥出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单位领导应逐步提高财务工作的地位,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如果财务工作的地位得不到提高,仅仅依靠财务人员自身的努力也是远远不够的。项目法人、负责人也应充分认识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对财务部门的支持,让财务人员能参与到决策管理中去,并严格遵循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二)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重视对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加强财务人员与项目人员的沟通,提高服务水平,还要注意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积极性。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及过程管理,强化财务管理,尽可能地使会计参与到项目整个过程当中,严把监督关,并加大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这是为了给竣工财务结算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一定要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最后,我们还要加强项目后期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收到上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通知相关财务工作人员,做好项目工作结算、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归档。(三)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能培养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岗位是对工作人员专业素养高要求的岗位,涉及方方面面的水利工作,因此,我们要加强对财务人员职业技能的培养,打造一支专业素养过硬的人才队伍。第一,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审计政策,广泛涉猎相关多方面信息。第二,实行可行、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增强单位凝聚力为目的,打造知人善任的人才选拔及任用模式,并根据实际情况,完善人才制度。第三,制定员工培训计划,计入日程。进行后续业务培训,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培养敬业精神。第四,单位领导也要了解和掌握基本财务知识,树立正确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和理财意识,善于发现和培养财务管理方面的人才,做到知人善用。(四)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当前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内在需求是要引进科学的财务管理理念,改进当前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握主要的控制点,经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人员很多,且投入资金很大,项目法人、负责人要结合项目流程,按照内部控制的环节,严格、准确地把握各个环节的风险控制点。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包括项目决策、概预算、施工过程等在内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地财务监督,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在岗位设置上,要明确岗位职责,并以岗位间的制约实现相互的监督,对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关的业务必须要经过必要的流程和审批。此外,我们还要建立健全相关审计机制,财务管理必须要发挥审计的功能,对关键控制点要保证简单易行,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追究责任人责任,严格管好权利,避免违纪、违法等现象的发生。三、结束语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而且也关系着工程建设资金的健康安全与工程的质量。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当下水利建设基本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合理使用项目资金,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找出财务工作中现存的问题,并对症下药,改善现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后还要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最终提高基建工作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所服务。参考文献:[1]侯金明.浅析水利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与策略[J].经营管理,2016(2):76-77[2]毛青娥.浅谈如何加强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J].财经界,2013(23):172-174
财经界·学术版
2016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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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二○○○年七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管理职责
&&&&&&&&&&&&&&&& 第三章 资金筹集
&&&&&&&&&&&&&&&&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 第五章 资金使用
&&&&&&&&&&&&&&&& 第六章 报告制度
&&&&&&&&&&&&&&&&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 第八章 附则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 (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 (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 (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 (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
  (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
&& (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 (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
&& (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 (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 (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 (二)建立、健全基本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 (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 (四)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 (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 (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 (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集
&&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
& (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 (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 (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
&& (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
&&&(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成本。
&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
 &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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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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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财政部:日颁布实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款专用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三)效益原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 水利主管部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二)汇总、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所属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四)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五)对单位(部门)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六)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七)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四)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七)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八)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三)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四)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六)其他经批准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乱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内部股票和债券。(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成本。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内资金拨付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是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的规定对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水利主管部门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下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领用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领用资金应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对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的;(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第十九条 在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正式下达前。为确保汛期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财政部门可根据水利部门提出的申请,预拨一定金额的资金。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地质勘探存款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9]23号)的规定处理;地方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4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建设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二十四条 水利前期工作费是指水利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批准的前期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水利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管理性质的费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具体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贷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第二十七条 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和保险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按规定的比例提留,在质量保证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第二十九条 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有权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列的金额之内。第三十条 对于不能形成资产的江河清障费、水土保持治理费、流域规划前期费等费用性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费用开支内容开支。第六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上级水利主管部门:(一)重大质量事故;(二)较大金额索赔;(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四)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六)其他重大事项。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办法开支;(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出任。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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