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可否引入严肃问责机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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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议案不力将问责——江华出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近日,我县出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对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的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计入单位绩效考核得分,考核&不合格&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这是我县强化监督效果、提升议案提案办理质量的得力举措。
该考核办法规定,凡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必须主要领导亲自批办,重大事项领导集体研究办理,必须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承办人员,必须健全完善受理、分办、联系、督办、答复、反馈、归档等办理工作流程。
明确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接受办理任务后,必须在三个月内按时办结,超过办理时限的,按规定扣分。严把办理质量关。答复函行文必须规范准确,答复函内不得出现&&此事不属我局办理&、&此事应由某局办理&、&建议县政府研究&等字样。要坚持开门办理,承办单位要主动与代表、委员面商或电话沟通。
注重结果运用。办理结果要向代表、委员反馈,如果代表、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由分管领导带队走访代表、委员,重新进行办理,重新办理时限为两个月。重新办理后,代表、委员仍&不满意&的,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答复意见中的承诺,经抽查或其他途径印证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扣办理责任单位的考核得分。
严格考核奖惩。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办理工作不重视、组织不落实、制度不健全或评定不&不合格&等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记者 石芳 通讯员 曾繁安
“环城西路北段道路项目进度严重滞后……如果到期未完成该项目建设,我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你单位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视情给予效能问责处理。”日前,武平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重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之一的县天安城投公司发出效能督查意见。
昨日,记者采访获悉,像这样的督查意见,武平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连下发了6份,均涉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重点代表建议办理的内容。如此密集下发督查意见,在该县尚属首次。
据了解,这与该县于3月下旬召开的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府领导联席会议有着密切关联。会上,武平县人大常委会指出2016年县人大常委会交给县政府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和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有5件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测评满意率较低。这些情况引起与会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办理的跟踪督办,上半年和下半年都要安排一次常务会,研究解决重点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代表建议办理有效推进。同时,建立效能问责制,对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办的,由县效能办开展专项的督查问责。
县效能办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近期对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测评满意率较低的5个承办单位(乡镇)和逾期办理的1个承办单位分别发出效能督查意见,要求这些单位和乡镇积极履行好相关职责,确保项目按时竣工。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项目建设,将根据有关规定,效能问责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据了解,这些效能督查意见下发之后,涉及到的审议意见和重点代表建议承办单位都积极行动起来,有力推进了项目进展。《关于加快环城西路北段项目建设的效能督查意见》下发后,承办单位主动创造条件,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快项目建设,截至目前,已全面完成路面、排污管道和边坡支护工程;人行道碎石垫层及砼垫层铺设进入尾声;透水砖铺设和绿化种植也可在近期完成。
“县政府这些新的举措,有力推动了审议意见和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对于提升审议意见和重点代表建议的办理水平很有意义,并且可以以点带面带动其他代表建议的办理。”武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主任叶荣晶说道。 [责任编辑:周千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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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日报新龙岩APP人大代表建议推行错案追究和问责制度
来源:法制晚报
  如何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助推我国司法改革,引发了本次北京市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与思考。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子程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问责制度,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
  【根源探究】“疑罪从无”未能彻底贯彻
  高子程说,一般来讲,冤假错案泛指脱离事实根据,偏离法律准绳,对公民进行错误的刑事追究,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司法侵害的案件。
  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法院的审判,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每个冤假错案的形成都离不开人的参与,错误的理念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疑罪从无”虽然是我国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个案办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彻底贯彻。
  另外,“重口供、轻证据”等错误的执法理念一定程度还根植在办案人员的脑海中。
  有时体制内部的一些考核制度也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有的公安机关将“命案必破”纳入考核,还有一些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率、起诉率、罪判决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压力势必会对办案人员造成影响,为了完成指标而迅速结案。
  实践中非法证据举证难
  在冤假错案成因中,高子程强调了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和控辩不平衡两大原因。
  高子程说,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控诉证据。
  非法证据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竭力主张确立和实践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法律中对非法证据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由于证明证据不合法的责任通常在辩护方,辩护方证明时很多时候仍需要到侦查方签字盖章,造成非法证据举证难度极大。
  对司法公信力伤害极大
  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子程认为,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当事人的伤害、对司法公信力、社会公众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首先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对一个家庭的破坏是致命的,足以毁掉一个家庭。
  其次是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是靠案件质量来说话的,一个冤假错案经过报道会将多少人、多少年的共同努力付之一炬。
  三是对社会公众法治信仰的伤害。公众对法治的普遍认知首先是公正,冤假错案的发生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代表建议】错案经办人应撤职追责
  切实推行错案追究和问责制度,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这是高子程给预防和杜绝冤假错案开出的一剂药方。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高子程表示,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团体的制约及干涉,不受个人特别是个别领导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影响。坚持贯彻《决定》中对干部干涉司法的记录和追究制度。
  对冤假错案的经办人员和单位应该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依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罚。各个部门的领导人除了追究司法刑事责任外,还应实行“行政问责”制度,依其作用进行撤职或者开除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完善
  冤假错案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各个可能造成其发生的环节进行规制,尤其是证据方面。
  高子程说,要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使这个原则成为思维习惯和执行行为习惯。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而非法证据难以排除则更进一步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坚决避免刑讯逼供。一旦发现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要依法从严对当事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比如加强对证据举证的监督,不宜担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面子的伤害,而应当以展示国家司法公平公正为最高准则。
  保障律师权利强化法律监督
  高子程建议,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要强化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功效。
  侦查监督具有防止违法侦查、过滤错案的功能作用。通过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警戒,防范并及时发现、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非法侵犯。
  其次,应严格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要依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发现并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
  高子程还指出,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意见往往得不到重视。”
  他呼吁,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功效,法院和检察院都要注重律师的意见和提出的证据。
  【场外观点】刑事司法存十大误区
  《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从近年来我国发现的冤案中总结了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
  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
  何家弘表示,认识这些误区只是预防冤错案件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不再步入这些误区。
  首先,要转变执法理念,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何家弘还建议完善证据规则。他说,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一些证据规则仍有改进的空间,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
  此外,他认为提高办案能力也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一环。由于公、检、法人员办案的基本内容就是“办证据”,所以提高办案能力主要是提高发现提取证据的能力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
  本版文/记者梅双
(责任编辑: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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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讯 为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水平,3月29日,湖北省枝江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对承办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枝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定》明确以下五种情形将被问责:对市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无故拒不受理或者敷衍塞责的;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理由的;贻误办理工作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组织实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承办问责的具体事务。(马昌华)
(责编:张雨、申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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