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测车没有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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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所和第三方的检验报告有什么区别? - 第3页 - 食品行业监管 - 食品论坛 - 手机版 - Powered by Discuz!
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还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食品销售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食品销售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六)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七)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八)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九)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食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养殖、种植基地或者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十一)食品销售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依法引导和监督食杂店建立健全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一)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来源等信息。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
  (二)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食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乡镇、街道和社区食杂店应当以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切实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
  (一)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与追溯体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对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更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和总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情况和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履行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统一辖区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内容和格式,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统一印制相关档案、台账或者提供统一的格式文本。各地市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统一组织本辖区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特别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管辖责任区域,在逐户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进行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逐户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力争在2007年11月底以前,各地食品超市、食品市场销售者均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均建立进货台账制度,确保食品专项整治“两个100%”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各地要切实加大对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新申请开业的食品经营者,要在登记注册时引导和监督其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对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者,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日常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并切实落实执行,在检查中,可以随机抽查索证索票档案或者进货台账档案,与其所销售的食品进行核查,检查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是否真实、规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索证索票、建立进货台账责任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教育、引导、督促其改正;对不按规定索验食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依法处罚。要按照违法行为记录制度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造成后果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情况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如实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检查时间、被检查人名称、索证索票或者进货台账制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等内容。
  (四)各地在监督检查中,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与食品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市场规范化管理、食品质量分类监管、食品信息化工作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有机结合,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要将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作为食品经营者和市场信用记录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失信、严重失信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的监管;要把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作为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等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内部管理制度;要以风险度高的食品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食品质量分类监管,强化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要把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的电子监管作为食品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鼓励食品经营者对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实施电子管理;要充分发挥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在食品追溯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消费纠纷,有效清查有问题的食品,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作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措施,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工作的指导和组织领导,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明确牵头机构及其责任,由各级工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牵头,市场、公平交易、企业、外资、个体等相关机构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齐抓共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严格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各级工商机关领导责任制与基层工商所属地监管责任制,对在规范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工作中组织不力、落实不到位和执法不严的,要依照《特别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坚决予以处理;各级工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督促检查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对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各级工商机关要依法查处。
  (三)进一步抓好检查落实工作。各地要采取专项督查、日常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强化对规范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检查,确保规范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发现和善于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不断规范食品市场准入体系,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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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法。食品宣传关键词(低糖低甜)但该食品无相关无糖食品证书或检测报告
安徽-芜湖&08-31 21:31&&悬赏 0&&发布者:大肥肉馅的小粽子! 回答:(1)
关于广告法。食品宣传关键词(低糖低甜)但该食品无相关无糖食品证书或检测报告,请问宣传低糖低甜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被举报要罚款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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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工商局发布《食品安全维权报告》
进口食品无检验报告属于违法
进口食品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索要检验报告
&&&&  近几年,&#x95题&#x98品时有&#x66光,&#x98品安全成为民众关心的&#x8题。2013年,长春市工商&#x7&#x7深入开展流通&#x73节&#x98品安全专项整&#x6,有效加强了流通&#x73节的&#x98品安全监管。  昨日,长春市工商局发布《&#x98品安全维权报告》。报告显示,一年来,长春市工商局&#x62样检测消费&#x70点和&#x91点&#x98品891个批次,&#x5检&#x98品2000个批次,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x98品借助媒体向长春市公示,并责成属地分局对&#x7营者全部&#x8行了&#x7案查处。共开展了&#x98用油与废弃油脂、酒类、饮品、肉类、乳制品、调味品等12次专项整&#x6行动。下架不符合&#x98品安全标准&#x98品近350公斤,查处&#x7营不符合&#x98品安全标准&#x98品、无&#x8口标签&#x98品、未履行&#x8货查验记录等&#x8法行为案件312件,收缴罚没款183.72万元。  &#x8口&#x98品无检验报告&#x8法  案例:吉林省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6日,&#x4东莞市普阳&#x98品贸易有限公司购&#x8越南产的&#x8口&#x4&#x90AFC芝&#x58味饼干,AFC鱼形原味饼干。但当事&#x4提供不&#x51上述品&#x79饼干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x7查,当事&#x4&#x8法所得1694元,货值金额为4094元。  执法依据:当事&#x4的上述行为,&#x8&#x53了《中华&#x4民共和&#x56&#x98品安全法》第62条第2款“&#x8口的&#x98品应当&#x7&#x51入境检验检&#x75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x51&#x51入境检验检&#x75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之规定,属于《&#x56务院关于加强&#x98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1款“销售者必须&#x5&#x7并执行&#x8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x7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x5&#x7产品&#x8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x91、供货商&#x53其联&#x7方式、&#x8货时间等内容。&#x4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x5&#x7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x79、规格、数&#x91、流向等内容。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x81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x4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x5&#x7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x8货台账和销售台账&#x4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x51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x80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所列的销售不&#x80提供检验报告的&#x8法行为。  预包装&#x98品也要有生产日期  案例:当事&#x4于2013年8月4日&#x4&#x8宁省&#x5平&#x53朱碌科镇兴源祥米业加工厂购&#x8“红谷米”牌小米200袋,&#x6袋25公斤,单价126元,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当事&#x4张某未对此批小米&#x8行验收,而是直接将小米放在店内&#x8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并未&#x51售,货值共计2.52万元。  执法依据:当事&#x4的上述行为&#x8&#x53了《中华&#x4民共和&#x56&#x98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x98品&#x7营企业应当&#x5&#x7&#x98品&#x8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x98品的名称、规格、数&#x91、生产批号、&#x4质期、供货者名称&#x53联&#x7方式、&#x8货日期等内容。”和《中华&#x4民共和&#x56&#x98品安全法》42条第1款“预包装&#x98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x91、生产日期”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x98品行为。  配料含&#x91不标示也&#x8法  案例:某仓储超市有限公司&#x812013年1月起,&#x7营的“力乐多”牌红枣阿胶血宝(640g)、“芝彩”牌阿胶枣杞营养粉(400g)“力乐多”牌红枣桂圆莲子羹(600g)、“华&#x7”牌中老年核桃粉(600g)。其标签中没有对特别强调含有了某&#x79或数&#x79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含&#x91&#x8行明确标示。至案发时,当事&#x4共计&#x8货数&#x911145盒(袋),销售数&#x911115盒(袋),库存数&#x9130盒(袋),销售和库存共计货值金额37143.34元,获&#x8法所得5736.76元。  执法依据:当事&#x4的行为&#x8&#x53了《中华&#x4民共和&#x56&#x98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预包装&#x98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x98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x53《中华&#x4民共和&#x56预包装&#x98品标签通则》第4.1.4.1款“如果在&#x98品标签或&#x98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x6加了或含有一&#x79或多&#x79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x6加&#x91或在成品中的含&#x91”之规定,已构成了&#x7营不符合&#x98品安全标准标签标注预包装&#x98品的&#x8法行为。  &#x85岩牌弱碱&#x82打水细&#x83超标  案例:吉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x7企业法&#x4)于2013年4月18日&#x4哈尔滨畅源饮品有限公司购&#x8&#x85岩牌弱碱&#x82打水(400ml/瓶)72瓶,&#x8货价为1.20元,生产日期:2012/11/19。2013年5月11日当事&#x4将这批弱碱&#x82打水全部销售给吉林省某仓储百货有限公司同志街店,销售价为1.80元。2013年三季度,长春市工商局委托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对这个批号(2012/11/19)的弱碱&#x82打水&#x8行检测,检测结果为&#x83落总数超&#x51&#x56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x4对其所售&#x85岩牌弱碱&#x82打水所做的《检测报告》&#x83落总数超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x51复检申请。对销售不合格&#x85岩牌弱碱&#x82打水的&#x8法行为予以承认。  执法依据:当事&#x4的上述行为,&#x8&#x53了《中华&#x4民共和&#x56&#x98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x7营下列&#x98品:(二)致病性&#x5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x91金属、污染物质以&#x53其他危害&#x4体健康的物质含&#x91超过&#x98品安全标准限&#x91的&#x98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预包装&#x98品的&#x8法&#x7营行为。  本报记者 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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