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视频异常行为检测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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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将重点监控9种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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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将重点监控9种异常程序化交易行为】为防范程序化交易对市场秩序和安全运行可能带来的冲击,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深交所、上交所昨日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为防范程序化交易对市场秩序和安全运行可能带来的冲击,遵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深交所、上交所昨日分别发布了相关管理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两个交易所此次起草的细则,在证监会《办法》列明的7项可能涉嫌操纵市场的情形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补充,明确了9种异常交易行为并予以重点监控;结合监管实践和程序化交易特征,对报撤单频繁、申报笔数较多的程序化交易予以重点关注,明确了四种重点关注情形。
  细则指出,程序化交易者只能分别使用一个证券账户、股票期权合约账户进行证券、股票期权的程序化交易。对存在“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5笔”、“1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且日内出现3次以上”、“日内申报2000笔以上”的程序化证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此外,交易所将对程序化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以涨跌幅限制价格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或者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等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深沪交易所上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指出,境内程序化交易者参与证券交易,不得由在境外部署的程序化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也不得将境内程序化交易系统与境外计算机相连接,受境外计算机远程控制。
  细则指出,根据程序化交易的委托成交比例、撤单频率等情况,按照差异化费率向会员、拥有或者租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其中,对当日撤单申报比低于40%且成交申报比高于60%的,不收取程序化交易申报费;对当日撤单申报比高于70%或者成交申报比低于30%的,按每笔2元收取;对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按每笔0.2元收取。
  此外,上交所细则还指出,对程序化交易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期权交易予以重点关注:一是一个交易日内出现5次以上每秒申报五笔;二是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同一期权品种不同合约不同方向开仓的行为;三是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在2个及以上期权品种上开仓的行为;四是日内申报在4000笔以上,且存在一秒内完成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责任编辑:DF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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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五类13个证券异常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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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强化监管力度 深交所发布五类13个证券异常交易案例)
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诸如拉抬打压,虚假,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以及基金异常交易等花样手段层出不穷,对交易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不断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对于影响证券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形成了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的汇编。这些案例不仅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和典型违规交易手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该批案例共五大类13个案例,今日向全市场公布,以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全面合规的理念。深交所方面表示,之所以公布案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需要指出的是,深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基于深市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的特点,而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必须强调,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深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深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也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毕竟,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拉抬打压一、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行为。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二、案例(一)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一、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的主要表现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四)的规定,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以涨跌幅限制大额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额申报买入,导致相关证券价格达到涨停或跌停;二是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或维持相关证券涨停趋势。追涨杀跌是中小投资者普遍存在的投资误区。日常交易中投资者倾向于认为证券当天收盘时涨停,则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反过来,当日收盘时跌停的证券,如果未成交的卖出申报数量较多,下一交易日继续下跌的可能性也会加大。部分投资者往往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拉涨停”或“封涨停”的方式,刻意维持股价涨停走势,以达到下一交易日高价卖出的目的。“拉涨停”或“封涨停”是“涨停板敢死队”惯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此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二)&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三)&投资者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的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二、案例某投资者封涨停导致股价涨停收盘异常交易案开盘至13时50分,某股票价格保持上涨;随后加快上涨至接近涨停。14时56分53秒至58分26秒,某投资者以14.66元的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200万股,占期间以涨幅限制价格申报买入该股总量的75.7%,导致该股当日收于涨停。当天该投资者买入成交45.83万股。次日,该投资者将持有的该股全部卖出。该案中,投资者先行大量买入股票,尾市再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使股票收盘价格维持在涨幅限制的高位,一方面锁定当日持仓收益,另一方面意图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影响次日开盘价格,以便高价卖出获利。该案是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利用资金优势影响证券价格、谋取不当利益的典型案例。此类行为不仅已经构成异常交易,情节严重还将被认定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深交所对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的投资者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基金异常交易行为一、基金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深交所重点关注的基金异常交易行为是指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包含LOF、、分级基金和其他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基金),导致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又称:IOPV)的行为。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基金异常交易行为:(一)投资者通过拉抬打压、虚假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交易交易所交易基金。(二)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三)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是致使基金交易价格偏离基金参考净值的重要原因。二、案例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基金价格异常上涨案某账户在参与“XX&ETF”基金交易中,全日存在明显的5次拉抬行为,当日该ETF净值为1.395元。9时54分57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200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3元),期间(申报后最早成交时间至最晚成交时间,下同)累计成交97077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18.31%。9时55分01秒,该账户撤单22923份。10时27分52秒,该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5200份,申报价格为1.56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52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30%。11时19分10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00份,申报价格为1.5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1元),期间累计成交10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6.34%。14时13分44秒,该账户申报买入600份,申报价格为1.49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3元),期间累计成交6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86%。14时54分45秒,该账户申报买入10300份,申报价格为1.559元(该账户申报前该基金最近一笔成交价为1.499元),期间累计成交10300份,占该时段市场买入成交总量100%,导致该基金价格上涨4.23%。当日该账户通过连续拉抬、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等方式影响基金交易价格,导致该基金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当日净值,严重影响了其他投资者对该基金价值的判断。对于此类交易行为,深交所将严密监控,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  一、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主要表现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二)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自买自卖指的是同一身份证明文件开立的单个证券账户自身或多个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敲”。关联账户交易指的是两个以上资金、实际控制人等方面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即通常所说的“对倒”。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账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在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这种行为在成交不太活跃的债券交易中影响尤为明显。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通常情况下,深交所会从以下三方面判断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自买自卖或关联账户交易等异常交易行为:(一)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二)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受到影响。(三)投资者的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是致使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变动的重要原因。二、案例(一)某投资者对敲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9时24分11秒,某投资者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15万股,申报价格80.5元,全部成交。9时24分54秒,该投资者以80.5元价格申报买入该股15.2万股,全部成交。该投资者对敲股数为13.65万股,对敲金额1098.76万元,对敲股数占期间该股成交股数87.78%,致使该股以80.5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75%。分析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以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影响某股票开盘价;二是该投资者用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价格、同一时间申报大笔买单和卖单,大量申报单互为对手方成交,该投资者以较小的成本影响了该股的开盘价和成交量。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以高价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鉴于该投资者的具体行为符合前述关注要点,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敲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某组关联账户对倒行为导致某股票价量异常案某股票以7.49元的价格开盘,较前一日上涨0.54%,9时32分38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3元)的价格申报买入41.45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53个百分点。随后,9时33分34秒,与该投资者涉嫌关联的另一投资者以明显低于前一笔成交价(7.44元)的价格申报卖出50.32万股,申报价格6.72元,低于前一笔成交价9.66个百分点,全部成交。前述涉嫌关联的投资者对倒股数为41.45万股,对倒金额278.54万元,对倒股数占当时该股成交股数82.4%,致使该股股价由7.44元瞬间跌至6.72元,跌幅9.66%,当时该股成交量明显放大。鉴于该案中涉嫌关联的投资者通过低价申报、大量申报、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证券价量,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且存在利益输送嫌疑,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倒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虚假申报&  一、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五)的规定,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即构成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六)的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行为。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额申报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发生在集合竞价阶段,即通常所说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利用大额、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手法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为其连续竞价阶段买入或卖出提供便利。虚假申报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旺盛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价格,达到从中谋利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也是“涨停板敢死队”惯常使用的操纵手法之一,深交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更加严格。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一)投资者申报金额较大,撤销申报占比较高。(二)成交股数较少或者成交占比低,不以成交为目的。(三)投资者的申报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二、案例(一)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某投资者在持有某股55.27万股的情况下,于9时15分03秒至9时18分42秒以61元至62.37元(涨停价格)的价格申报买入该股,共申报4笔合计9.1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7秒至9时18分03秒撤销其中3笔申报合计8.8万股,撤单占比96.7%。当日该股开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3.18%。开盘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委托买入,影响开盘价,随后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二)某投资者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某投资者于9时16分56秒至9时17分10秒以150元(低于前收盘价9.92%)的价格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2笔合计13万股,占期间市场申报总量比例较高。随后,该投资者于9时17分19秒至9时17分22秒撤销2笔申报合计13万股,撤单占比100%。当日该股开盘价159.97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3.93%。开盘后,该投资者申报买入该股,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不以成交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大笔申报卖出,影响开盘虚拟揭示价。该股低开后,该投资者随即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的行为已构成开盘集合竞价期间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三)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买入股票案9时31分30秒至14时39分37秒,某投资者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23笔合计322.34万股,撤销17笔合计295.29万股,买入撤单占比91.6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卖出36笔合计93.08万股,撤销14笔合计58.5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62.92%。当天该投资者合计买入成交27.05万股,买入成交均价41.65元,合计卖出成交34.51万股,卖出成交均价41.84元。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买入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反向卖出获利。深交所认为其买入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并卖出获利,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四)某投资者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卖出股票案10时12分55秒至11时19分21秒,某投资者申报卖出某股票20笔合计173万股,撤销18笔合计148.27万股,卖出撤单占比85.71%;期间该投资者反向申报买入12笔合计70.77万股,撤单9笔合计39.96万股,撤单占比56.46%。当天,该投资者合计卖出成交24.73万股,卖出成交均价88.58元,合计买入成交30.81万股,买入成交均价88.23元。本案例中,该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大额申报卖出并快速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同时以较低的价格反向买入。深交所认为其卖出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卖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从而以较低的价格买入,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连续竞价阶段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五)某投资者涨停价虚假申报影响股价案10时41分20秒至21秒,以及13时35分30秒至41分47秒,某投资者以12.32元的价格(涨停价)大额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840.07万股。全天撤销申报8笔,撤单股数691.72万股,撤单占比82.34%。期间,该股在10时41分触及涨停后回落;13时35分至44分,又两次封涨停后打开。注:行为1:10时41分12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0时41分2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44.29万股,成交99.77万股。10时41分49秒,撤销2笔144.52万股,随后10时42分02秒,该股打开涨停。行为2:13时35分28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35分30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8.77万股,成交44.85万股。13时38分46秒,撤销3笔253.92万股,随后13时39分47秒,该股打开涨停。
行为3:13时41分35秒该股成交价格达到涨停价,13时41分46秒,该投资者以涨停价12.32元共申报3笔297.01万股,成交3.73万股。13时42分58秒,撤销3笔293.28万股,随后13时44分05秒,该股打开涨停。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涨停价虚假申报行为,人为制造涨停价档位有大量买单的盘面信息,造成买入力量强的假象,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认为该投资者的上述行为,影响了该股的正常交易秩序,构成涨停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作者:姜 楠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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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忻尚伦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正在收紧限制“炒新”的“紧箍”。  深交所昨晚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下简称《监控指引》),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监控指引》对新股后续交易(即新股上市次日至上市第10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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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监控指标,实施了等同于上市首日的措施,增加了对连续竞价期间的异常交易行为控制。  此前,深交所对于集合竞价期间的异常行为有10天的监控指标,但盘中交易(即后续交易)的异常行为指标仅限上市当日。  深交所这次正式发文,实际上已是该所对新股炒作限制规则进行的第二次修改。  此前的3月7日,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5月23日,深交所又发布了《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  相比前两次的规则,这次正式发文对新股炒作行为的控制进一步加严。而此前深交所今年3月份发布的第一稿,已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厉”遏制炒新规则。但随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于3月8日直接发布了正文,较深交所的征求意见稿更严厉,在本次深交所发布的正式文稿,较上证所的正式稿规定更为细致。  事实上,随着沪深两大交易所“炒新”政策的陆续发布,近期新股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也每况愈下,数据显示,6月份上市的9只新股平均首日涨幅仅有3.7%。  14种情形视为异常  《监控指引》明确,共有14种情形被该所视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新股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有两种情形为异常交易。  在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在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新股上市首日的连续竞价期间,有三种情形为异常交易。  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开盘集合竞价以及连续竞价期间的异常交易行为与新股上市首日基本相同,只除去了集合竞价期间“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一条。  部分异常监控放松  此外,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行为也分别对其在上市首日和后续交易日的“控盘”、“对敲”异常交易行为予以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上市首日的异常交易行为,比此前规定有所放松。  《监控指引》显示,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而此前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就被视为异常交易行为。  作为今年第三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性措施,沪深交易所分别在今年3月上旬发布了相关炒新新规。  新规发布后至今,新股上市的“赚钱效应”越来越小。尤其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取消了网下申购新股的机构投资者3个月的限售期,大面积地造成了新股上市首日的破发。昨日上市的中国汽研(601985)更是直接破发7.56%,造成了6月份上市的9只新股平均首日涨幅仅有3.7%。  新股异常行为指引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版本区别  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征求意见稿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正式指引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正式指引  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的;  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的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在20万股以上的;  征求意见稿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正式指引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以涨幅限制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或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可能导致新股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限制的;  征求意见稿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的;  正式指引  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5次以上且日内反向交易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以上的。  6月上市新股首日表现  名称 发行价格(元) 涨跌幅(%)  中国汽研 8.20 -7.56   27.00 -5.22   14.30 -2.17   12.48 -4.41   21.59 47.75   12.00 6.83   17.00 -2.18   20.00 -0.40   19.80 0.66  来源:同花顺数据
(责任编辑:秦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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