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工公共基础知识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大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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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最近几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在考察人身权相关知识时,考点较为集中,知识点不多,但是考试题目出题方式较多较杂。
&&& 在最近几年的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在考察人身权相关知识时,考点较为集中,知识点不多,但是考试题目出题方式较多较杂。本文将从人身权这几年的几个热门考点入手,为广大考生解开人身权的面纱,忘给广大考生的考试带来帮助。
&&& 考点一:人身权的分类
&&& 在民法中,我们通常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考试中常出现的一种题目就是让考生在众多具体的权利中分析哪些是人格权哪些是身份权。
&&& 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是基于某种特定地位和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因此,必须以该特定地位和资格作为前提。主要包括:配偶权、亲权、荣誉权。
&&& 要区分哪些是人格权哪些是身份权考生往往需要背诵大量的具体分类,在区分时往往容易出错,在此笔者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记忆的好方法。大家只需记着人格权是人人都有且人人平等的,而身份权并非人人都有必须基于特定身份或者特定贡献才有。由此出发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记忆和区分了。
&&& 考点二:侵犯肖像权的判定
&&& 肖像权是对自己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经本人允许。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例如:下来属于侵犯肖像权的是(&& )
&&& A.为了寻找失散亲友而在报纸上刊登出的寻人启示中使用的被寻人的照片
&&& B.为追捕逃犯而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逃犯照片
&&& C.因新闻报道需要而使用他人的照片
&&& D.未经同意将获得福利彩票特等奖的获奖者照片用于广告宣传
&&& 本题中,ABC选项虽都未经本人同意,但是并未以营利为目的,因此都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而D项中既未经本人同意又用于广告宣传,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答案为D。
&&& 考点三: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分
&&& 很多考生面临考题中侵犯名誉权和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不知如何下手区分,甚至很多考生在做题时&凭感觉&,这样下来正确率自然不高。在此笔者给大家介绍一种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方法,就是观察考题中侵权人所作出的行为和说出的话是真实情况还是虚假情况,如果侵权人所作出的行为和说出的话反映的是被侵权人的真实情况,那么侵犯的就是对方的隐私权。反之,如果是虚假情况,那么侵犯的就是对方的名誉权。
&&& 例如:某医院举办性病专题活动,公开使用患者赵某的相片等资料作为例子,虽然遮住了眼睛,但仍然有人认出是赵某。如果医院并未事先征求赵某的同意,那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 )。
&&& A.名誉权&&&&&&& B.隐私权&&&&&&& C.生命权&&&&&&& D.肖像权
&&& 本题中,医院作为侵权人,公开了赵某患病的事实,反映的是赵某患病的真实情况,因此侵犯的是对方的隐私权。而医院开展的是专题活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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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观全国,事业单位考试科目可谓千变万化,因地而异。公共基础知识这一事业单位考试的核心科目,也是名称不同,令人眼花缭乱,不识其庐山真面目!
  科目异同:
综合基础知识
福建、江西、浙江、天津、重庆、广西
黑龙江、江苏(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山西、新疆、四川、广东
公共基础知识
辽宁、安徽、山东、北京、河北、宁夏、青海、陕西、贵州、西藏、
云南、河南、湖南
基本素质测试
上海、湖北
综合素质测评
  由上表可以看出,公共基础知识在各地分别拥有了&公共知识&、&综合知识&、&通用知识&、&综合基础知识&等相似名字,以及像&基本素质测试&这样的另类名称。
  识别技巧:
  然而,万变不离其宗,名称再变也难以改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的基本范围。而变化了的名称只是在现有公基考试范围之上与其他科目的综合。
  例如,综合基础知识或综合知识就是在公共基础知识上加入了部分某些模块和主观写作的内容。而凡是提及&能力&二字的考试科目,大多包含着行政职业能力的考查。而像上海、湖北这样以&基本素质测试&为考试内容的科目,同样也离不开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的相关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公文、人文科技、时事热点等七大模块的知识。行政职业能力的考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等五大块内容。
  友情提示:
  考生在准备事业单位的考试时,要认准当地历年来的考试科目,通过名称即可大致了解考试的考查范围。备考时间紧迫,切记不可将宝贵时间浪费在毫无针对性的盲目复习中。
  另外,有志于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平时就要在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测试这两块内容上加强积累练习。随着考试人数的增加,试题难度也越来越高,所以在闲暇时间的练兵必不可少。
  备考事业单位,从认识科目开始。而科目名称就意味着考试范围,熟知考试范围的考生不论考试公告何时出现都会成竹在胸,无所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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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基础知识的考察中,民法中的合同问题是公基考试绕不开的一个考点,想必每位准备合同法相关知识点的考生都会遇到这么一个问题,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些考生通常认为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是完全重合的一个问题,当合同成立时也就预示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其实并非同样的一个问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条件也不同。在本文中,华图教育的老师就给大家梳理一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知识点和考点问题。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以合同生效的要件来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而言,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点: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而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诉,当一个合同成立的时候,这个合同不一定生效,只有符合了合同的生效要件时,合同才能生效。而一旦合同生效,那么这个合同一定是已经成立了的合同。
  【例题】甲买房东乙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先支付一半的房款,剩余一半待过户手续办完后付清,甲按约定先付了一半房款,但后来乙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不同意,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种说法正确( )
  A.合同尚未生效,乙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乙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乙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本题考察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的生效与否需要看山歌要件,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题目中没有明说的话一般默认是有行为能力的,还要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表现,题目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完全处于双方自愿,最后看合同内容是否违法,甲乙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无违法之处。因此,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甲乙双方就要受到生效合同的约束。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在此还要给广大考生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的交付和登记与否和合同的效力关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定要通过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所有权转移与合同的生效完全无关。虽然房屋没有过户登记,但是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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