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人员向企业借款,哪些情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查询

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从工资里扣除个人所得税,公司硬要扣除是否违法.
公司不给员工提供任何福利,是否有权利扣除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法律,只要达到起征点,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单位,单位有义务从员工的工资里扣除,不管员工是否同意,否则税务部门就要惩罚该单位。是否给员工提供任何福利,与所得税无关。
其他答案(共19个回答)
其实交税没什么不好,但收税的服务水平能否好点,收了纳税人的税,纳税人应得到基本保障。且不说收的税多少真正用于国家建设,至少纳税人也应得到点什么,精神上的也好,事实上我们缴税有时缴得很不顺利,很不舒服。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态度有待改进。
事实上各行各业都有竞争,纳税人挣点钱很辛苦,也很有风险,但纳税人的义务是多,保障少,没钱用了谁管你?收税的不一样,他们的压力小得多,有压力也是上面给的,真正为纳税人着想的有几人,想了多少,至少在工作方法上,只充当了管理者,不是服务者。话偏了,只是有感而发。
如果公司未扣税款,对公司罚款未扣税款0.5倍以上到3倍以下,然后责令公司补扣未扣税款。
如果公司扣了不上交,按偷税处理,对公司罚款未扣税款0.5倍以上到5倍以下...
如果是日后,工资40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15元
1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要求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例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并且要求其出具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同时要求财务...
1.朋友,支付工资的单位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单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职责,如果不履行,税收有专门规定进行处罚的.
2.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人...
从一般意义上讲,政府赋税有两个基本职能,一是政府取得收入的基本手段,二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从微观主体角度来讲,公民之所以需要交税,一是公民享用公共产品...
答: 纯碱出口有退税吗?需要做商检吗?
答: 工行有个理财产品,月存.每年利息好几百。连存10年有分红,我算了一下很划算,比基金和单纯的存款都好,你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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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向公司借的无息借款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南京日报&   |
问:公司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公司借款,公司不收取员工利息,员工是否应该就该借款按市场利率应支付的利息缴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企业的员工由于买房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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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向公司借款买房个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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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A公司年期间对骨干实行了借款购房政策,双方约定只要借款后再工作一定年限,就可以不用归还借款,如果不足年限离职,则需归还借款并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对该等借款一直挂账处理,2009年年末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希望策划让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 目前可以参考的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以及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问题1:115号文件是否仍有效?
问题2:如果115号文件有效,计税时点是什么时候?是否应从借出款项当月起就要计算个所税,这样会带来滞纳金问题。
问题3:可否作为2009年年末年终奖处理?
望高手支招,谢谢!
其实如果为个人考虑,可以做两比业务,一是借款还是要还的,因为拖了这么长的时间,在账面挂,不合适,先让他们借钱把账平了,先把这个财务地雷消除;二是重新签个协议,对该行为做一个约定,重新借款或一次性发放,按照税法规定提取个税,该交的交,罚款,在制度上重新设计一下,应付外部检查,后内部找后帐,也避免被税务罚款;三是对于个税部分,可以考虑企业以奖金或补助的形式返还给个人,皆大欢喜,企业多拿一点也应该,为了人才吗,如果个人不敢,把 ...
其实如果为个人考虑,可以做两比业务,一是借款还是要还的,因为拖了这么长的时间,在账面挂,不合适,先让他们借钱把账平了,先把这个财务地雷消除;二是重新签个协议,对该行为做一个约定,重新借款或一次性发放,按照税法规定提取个税,该交的交,罚款,在制度上重新设计一下,应付外部检查,后内部找后帐,也避免被税务罚款;三是对于个税部分,可以考虑企业以奖金或补助的形式返还给个人,皆大欢喜,企业多拿一点也应该,为了人才吗,如果个人不敢,把房子收回
2009年年末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怎么计入成本费用?这接下来就涉及企业本身的税收基本情况
115号文件没作废,应该按这个执行,你这种情况115号文件已经有规范了,不是你想当成年终奖就能当成年终奖的了,这要看你是否能勾兑税务局认可了。
哎,这些企业真是笨,04年搞这个时候找个好税务所给策划一下,什么钱都不用交,企业还能赚点便宜。当时企业为了省钱,现在得花更多的钱,这是个典型案例!
谢谢回复!
原帖由 毒砂 于
08:17 发表
115号文件没作废,应该按这个执行,你这种情况115号文件已经有规范了,不是你想当成年终奖就能当成年终奖的了,这要看你是否能勾兑税务局认可了。
我觉得目前只能按照115号文件来处理,但是要按照借款当月起算,把以前年度应交未交的都补齐,至于滞纳金问题等税务查到再说吧,老兄还有什么高见呢?
原帖由 毒砂 于
08:18 发表
哎,这些企业真是笨,04年搞这个时候找个好税务所给策划一下,什么钱都不用交,企业还能赚点便宜。当时企业为了省钱,现在得花更多的钱,这是个典型案例!
如果当时就策划,我能想到的方式有年终奖模式、实物福利模式,别的还没想到,能否提示一下呢?
自己再顶一下
上文看起来简单,实际处理是需要点技巧的。
1、理论上员工拿钱买房一般是做借款会计处理。约定转移时间到骨干工作不离职的年限(可能10年后),则不离职的,会计上在约定的年限时可以做非货币工薪;离职的,会计上可以债务债权往来还款冲帐处理。
2、实际上员工拿钱买的房是以谁的名义是关键,如果以公司的名义,则应该做公司资产处理,不应该挂个人往来;如果以个人的名义(实际中一般是个人名义购买),买房的当年就应该是义务纳税时间,现在处理来有被处罚的风险。
3、不能以2009年年末年终奖处理,义务纳税时间不对。
这是一种留住人才的激励措施,相当于人才在单位工作一定期限,单位奖励一套房。
个人认为,个税应在规定期限到期日缴纳(没到到期日,谁知道人才会不会离开,一旦离开,借款是要还的),税额=借款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虽然是实物,但感觉和期权的激励措施类似,能否按照期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时点:购房后未归还借款当年度
滞纳金:要加收
个人认为对于企业来说:企业应该作为或有事项进行处理,平时记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同时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中。符合条件了和借款对冲一下,不符合条件的冲回原来记入的成本费用。
对于个人来说:个人应该在借款期满后并且是工作期满后(达到公司规定的期限)时才应该确认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最佳答案:我公司已执行了4年,效果很好,老板很高兴
1.高管借款40万。
为留住高管人员,借款有董事会的一个决议够啦。
2.高管买房,房产是他自己的。
借款用来干什么,那是高管自己的事。
3.约定服务5年,那么高管人员每年拿发票来冲减借款8万。按月冲。
4.约定借款利息。
大致测算,利息相当于已经冲减的借款。也就是说,如果某高管借款三年辞工,他应该归还借款16万、利息24万。
以上方案还有很多细节,我设计的,公司一直执行了4年,老板挺满意。
[quote]原帖由 guangzhouer 于
10:50 发表
1.高管借款40万。
为留住高管人员,借款有董事会的一个决议够啦。& && && && && && && && && && && && && &&&这个同意
2.高管买房,房产是他自己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用来干什么,那是高管自己的事。& && && && && && && && && && && && && && && && && && && &&&没问题
3.约定服务5年,那么高管人员每年拿发票来冲减借款8万。按月冲。& && && && &
4.约定借款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致测算,利息相当于已经冲减的借款。也就是说,如果某高管借款三年辞工,他应该归还借款16万、利息24万。
按上述数据测算利率第一年为20%,第2年25%。。。夸张了点吧,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还要交营业税,好像还是没的省,不过面上的个税是没了
还有啥细节可以分享一下?谢谢
原帖由 shenyu3161 于
10:39 发表
其实如果为个人考虑,可以做两比业务,一是借款还是要还的,因为拖了这么长的时间,在账面挂,不合适,先让他们借钱把账平了,先把这个财务地雷消除;二是重新签个协议,对该行为做一个约定,重新借款或一次性发放,按照税法规定 ...
是个没办法的办法,没准儿还可行的
原帖由 guangzhouer 于
10:50 发表
1.高管借款40万。
为留住高管人员,借款有董事会的一个决议够啦。
2.高管买房,房产是他自己的。
借款用来干什么,那是高管自己的事。
3.约定服务5年,那么高管人员每年拿发票来冲减借款8万。按月冲。
4.约定借 ...
掩耳盗铃之计
原帖由 大安 于
14:48 发表
[quote]原帖由 guangzhouer 于
10:50 发表
1.高管借款40万。
为留住高管人员,借款有董事会的一个决议够啦。& && && && && && && && && && && && && &&&这 ...
这个答案是严重错误的。
说到底,其实就是借款而已。买房是个人行为(相信没有哪个公司会先把房子买到公司名字下的),只是买房的款来自于借款(到真正实务中是不是借款都还不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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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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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此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处理带有很大随意性。尤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它关系着到: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从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业”是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这就意味着:非金融机构向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税前不允许扣除,这与税收公平性原则是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税收障碍。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应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定义中包括“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中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很显然,非居民企业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是可以扣除。若企业向国内居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利息税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与国内居民同样都是来源于利息所得,前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优惠税率为10%;后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允许扣除,若后者不允许扣除,从税收公平性原则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所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间借贷合法性是困扰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是否允许扣除”关键所在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只要企业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其向个人借入资金的行为,以及个人将资金借贷于企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护。  非金融企业向职工个人、社会公众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资,符合合法性的前提,这种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就应允许税前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非金融机构”虽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个人,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事实上默许了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出,税前允许扣除。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到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内部职工集资或向其他个人借款的现象,职工集资、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采用类推或比照非金融机构执行的一种折衷办法。  笔者认为: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所得税法》也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税前允许扣除,那么,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同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护,其借款利息税前也应允许扣除。  (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税前才允许扣除  由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导致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对非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占用费(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征收营业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这一解答类推得出结论: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到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均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之贷款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笔者认为:个人借贷给非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或者转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凭证,并开具发票,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非金融企业依据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据实列支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就是非金融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  综上所述,非金融企业不仅应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还应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凭证,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税前应允许扣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这个问题,否则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和执行。
回答者:g***5 |
企业在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中,首先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条是很基本的条件,只要不是为他人担保导致担保责任而发生的借款等,基本都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都符合这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事实上是个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只是当期不能扣除,而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方式逐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太大,实务中也易于区别。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真实性,正如国税函[号文规定的,企业应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属于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如果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因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回答者:g***5 |
这业务要小心处理,因为怎么处理,都是税务机关特别注意的内容,这业务可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0%。
建议怎么都做一个还款业务吧,然后再从其他方面给股东。
回答者:g***6 |
收到的税金按金融业5%缴纳营业税,还有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要到地税去开发票。
回答者:g***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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