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政府为什么要毁约修正清室优待条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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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清室古物的处置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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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收藏网讯& 晚清以降,伴随着清王朝的衰落,作为王朝统治合法性象征的皇室收藏开始大量流失。原本秘不示人、属于皇帝私人所有的内府古物,其命运反因此而进入公众的视野,受到士人的关注。民国成立后,政府着手建立博物馆以容纳清室收藏,热河和奉天行宫的古物被移运至古物陈列所,由于《清室优待条件》规定清室原有私产受民国政府保护,这些古物及紫禁城内府所藏古物仍被视为清室所有。一方面清室为维持庞大的日常开销而任意变卖或抵押古物,另一方面呼吁将这些古物收归国有的舆论声音日渐高涨。在民国初年动荡的政治形势中,各方力量以不同方式介入清室古物的争夺和处置之中。最终通过1924年的北京政变和次年故宫博物院的建立,才将清室古物确立为现代国家的文化遗产。清室古物“国有化”的漫长进程表明,现代国家话语和观念落实为博物馆这一制度性的机构,绝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具体的历史过程中,经由一系列复杂和微妙的机制才得以实现。关 键 词:私产 国宝 清室古物 《清室优待条件》 故宫博物院作者简介:季剑青,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历代王朝都有皇室收藏的传统。清朝内府堪称集历代皇室收藏之大成,特别是在乾隆年间,由于乾隆皇帝极其强烈的占有欲,皇室收藏达到顶峰。①皇权的无远弗届,在此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然而,这些藏品只是供皇帝一人玩赏,除少数亲近大臣外,外人无由得见。皇室收藏的秘密性质,赋予皇权以某种神秘色彩,如同紫禁城的高墙昭示着朝廷的深不可测一般。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王朝制度的崩溃,大量清宫古物流落散失在外,它们进入公众的视野中,其命运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在新的观念和视野中,这些古物不再被视为皇帝一人的“私产”,而是象征民族和国家悠久历史和不朽荣耀的“国宝”。但是,这一崭新而清晰的定义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却变得异常暧昧和复杂。1912年民国的建立并没有给清室古物安排好一个明确的归宿。由于《清室优待条件》的存在,这些古物仍被认为是属于清室的私产,虽然民国政府曾经以各种方式(如建立古物陈列所)试图将它们挪用为新生的中华民国的政治合法性资源,但是古物的所有权与其象征意义之间的错位和龃龉,仍然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难题。直到日北京政变,溥仪被迫出宫后,清室古物中何者属于私产何者属于公产依然存有争议。一年后故宫博物院的成立,终于确立了清室古物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文化遗产的地位。一清朝末年,博物馆这一来自西方的文化建制进入中国人的视野。在欧洲和日本,许多现代国家博物馆正是以皇室收藏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当时张謇和金梁均曾提议,开放皇室收藏,建立皇家博物馆,将皇室展现为国家的化身,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下确立君主制的合法性②,但并未得到清王朝的响应。中国历代的皇室收藏皆极为注重私密性(从“内府”、“秘殿”等词汇中即可看出),并不习惯权力和财富的公开展示,这或许可以部分地解释,清政府为何会对张謇和金梁建立皇室博物馆的建议无动于衷或者干脆拒绝,虽然朝廷对博物馆这一舶来品并不陌生。③然而,与博物馆观念相伴而来的强大的帝国主义军事和经济力量,却是清王朝无法抵抗的。它在保存严密的皇室收藏上撕开了一个缺口,那些秘不示人的珍宝以一种始料未及的方式呈现在公众的目光下,并被卷入近代以来急剧变化的历史洪流之中。咸丰十年(1860)八月,英法联军焚毁圆明园,光绪二十六年(1900)六月,英、俄、法、日等11国联军攻陷北京,皆给皇室收藏带来了巨大损失。④皇室收藏的流失,引起了晚清士人的强烈关注。在晚清驻外使节、官员和文士的海外游记中,经常能看到对欧美各国博物馆的记述。他们或欣羡其建筑的宏伟壮丽⑤,或赞叹其教育民众的良法美意⑥,但是当他们在博物馆中与来自中国皇室内府的器物不期而遇时,心头或许会别有一番滋味。光绪三年(1877)五月,时任驻英公使的郭嵩焘在巴黎遇见一位收藏家,“收藏中国古铜器大小数千种”,“其宣德法铜器,及乾隆朝所制,及古盘大围丈许,大率圆明园陈设古器也”。⑦光绪三十一年(1905)七月,流亡海外的康有为游巴黎欹规味博物院和乾那花利博物院,两处皆为伤心之地,前者藏有无数“中国内府图器珍物”,其中“玉玺甚多,则庚子之祸也”;后者“内府珍器,陈列满数架,凡百余品,皆人间未见之瑰宝”。⑧光绪三十二年(1906)二月,出洋五大臣之一戴鸿慈在大英博物院中国室内看到“内廷玉玺两方”,“吾国宫内宝物流传外间者不少,此其一也。若叩所从来,固亦凡国民所铭心刻骨、永不能忘之一纪念物也。”⑨康、戴两人地位境遇迥然不同,然而在异国看到流失的皇室珍宝,油然而生的国耻之感却是相近的。颇具反讽意味的是,这些“人间未见之瑰宝”正是在从内府流失之后才进入士人的视野中,并在他们那里引发出对于国家命运的深刻忧惧和思考。换言之,这些流失的皇室珍宝的意义在新的语境中发生了变化,它们不再是皇帝一己之私产,而在思想和话语层面获得了某种“公共性”:它们成了中国在不平等的全球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象征。这种“公共性”可以跨越地位和身份的差异,凝结在“国家”这一新的观念和符号上。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月,《国粹学报》第38期上登出了《晋顾恺之班昭作箴谏庶姬图》,即著名的《女史箴图》。这幅名作原属于清朝皇室收藏,庚子事变时落入英国人之手,辗转流入大英博物院。编者邓实在附记中说:“不谓此神州至宝,乃远在异洲,为白人所珍也。”据王正华推测,编者很可能是从1906年在伦敦出版的《中国艺术》(Chinese Art)第2卷中复制了《女史箴图》的插图,刊印在《国粹学报》上,它只是原作手卷的最后一部分。但是两幅同样的图像在各自语境中的意义却是截然不同的,《中国艺术》的编者白谢尔(Stephen Bushell)并未对大英博物院收藏《女史箴图》的经过多加说明,而是强调画作本身高超的美学价值。而在《国粹学报》中,图像连同编者的附记却传达出一种文化的危机感,它成了“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的现代处境及其饱受战争创伤的历史的象征”。⑩庚子事变对清皇室收藏的沉重打击,可以从狄葆贤的记述中略窥一斑。庚子年冬,狄葆贤亲眼目睹了京师的满目疮痍。两宫“西狩”后,昔日禁地颐和园也任人游览出入了。他看到的景象是“各处皆一空如洗,佛香阁下排云殿内,什锦橱数十座,高接栋宇,均存空格。可想见当时其中陈列之品,盖不知凡几。各国游客,皆争取一二物,谓留为纪念品,遂至壁间所糊之,窗间雕刻之花板,亦瓜剖豆解矣。”这无异于“敛全国之精粹而歼之”(11),从国家的层面上看,这种损失的惨重程度是难以估计的。另一方面,庚子事变中大量流失的内府珍宝也带动了京师古玩市场的畸形繁荣。联军掠夺的珍宝经常就地销售或拍卖,琉璃厂的一些古董商趁机大量收购,再转手高价卖给外国商人,牟取暴利。“琉璃厂的古玩铺,在这以后,成了帝国主义者搜刮中国文物的中心市场”,不仅是清宫流出的珍宝,中原和西部新出土的古物也以琉璃厂为集散地,最后大多落入欧美和日本的商人和收藏家之手。(12)皇室收藏的流散只是全国范围内古物流失的一个缩影。光绪三十二年(1906),罗振玉入都供职于学部,“京师人海,万方百物所萃,世家旧藏与齐鲁晋郑卫燕秦古物所出者,时于肆中遇之,尽倾俸钱购之”。(13)罗振玉虽尽力搜求,但较之欧美人之重金购买,终究只是杯水车薪而已。他在笔记中慨叹:“近欧美人之研究东方学者日增,故中国古物,航载出疆者,亦岁有增益,而我国国学乃日有零落之叹。无识之商民,又每以国宝售诸外人,以侔一时之利,殊令人叹惋无已。”(14)在罗振玉看来,古物的命运直接关系到“国学”的前途,古物的意义超越了器物自身的艺术或学术价值,而在现代国家观念之下被界定为“国宝”。在20世纪初年的语境中,“古物”这个旧词似乎被赋予了某种新的内涵。19世纪以来欧美等国在东方从事的掠夺性的考古活动开始受到国人的关注,而当这类活动蔓延到中国的西北地区时,更是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在相关的报道中,一般都使用“古物”一词来指称被发掘和掠夺的古代历史遗存。(15)在这一特定的语境中,“古物”一方面指示着所在国家的悠久的历史,另一方面又暗示着这些国家可悲的现代境遇;“古物”的命运也是国家命运的隐喻:无力自主,任人掠夺和摆布。如果说清王朝连自身的皇室收藏都无力保护,那么就更不能奢求它能阻止国内古物的流失了。罗振玉曾向张之洞建议在各省设立博物馆,收购出土古物,以供考究(16);同时制定“古物保存律”,以阻止古物出口。(17)邓实也提出:“保存古物,不使流之异国,至文献无征,亦当今之急务也。所愿各行省踵而行之耳。”(18)事实上,清政府也采取过一些措施。按照光绪二十四年(1906)官制改革的规定,民政部负责古物古迹的保护。民政部为此曾上《保存古物推广办法折》,并详定章程,要求各地督抚饬属详查境内古物情形,咨部存案备核。罗振玉所供职的学部对此事态度也颇为积极,曾于“预备立宪分年筹备事宜单”的1909年应办事项下,开列京师开办图书馆时附设古物保存会。(19)然而,这些政策大多流于具文,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少数有识之士曾试图凭借一己之力来收集和保存古物,例如身为封疆大吏和收藏家的端方,就曾于宣统元年(1909)在琉璃厂海王村筹设博物馆,展出他自己收藏的金石、书画和古器。虽然位高权重,但端方仍有力不从心之感,他在给罗振玉的信中说:“近来所得即径送博物馆中,能用资少廉,尚可为博收广求之助,但此等古物近为外人所争涎,而吾国又无禁古物出口之法律效力,则区区之愿力,盖难尽达矣。”(20)不久武昌起义爆发,端方在四川资州被杀,博物馆自然也无果而终。颇具讽刺意味的是,端方珍藏的20件商周青铜酒器,在其去世后由其家人经美国人福开森之手,卖给了纽约中央博物馆(今纽约大都会博物馆)。(21)尽管晚清士人无力抵挡古物外流的趋势,然而他们对古物命运的关切,以及在国家观念下保存古物的努力,仍具有重要意义。正如王正华所指出的,“清末古物保存理想确实横越政治阵营的壁垒,以‘中国’作为国家单位的观念架构进行古物保存”。(22)邓实和罗振玉政治立场大相径庭,《国粹学报》也是革命派的刊物,然而两人在保存古物上却形成了共识。国家观念具有超越特定的政治认同的抽象性,这一点对理解民国初年保存古物的观念和实践非常重要。 二民国建立后,在新的官制体系中,由内务部负责“关于保存古物事项”。(23)当时古物流失的情形依然相当严重,1912年12月,税务处曾提请内务部检送保存古物章程,以便在古物出口时依据章程加以禁阻。然而一年以后,该章程仍未能拟定。(24)直到日,袁世凯才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要求内务部与税务处会商相关办法,并由税务处拟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25)据时人透露,这还是因为美国亚细亚学会等外国团体,联名上书袁世凯,建议民国订立法律,“凡国中美术及历史攸关之古物,皆定为国有,名曰公产,受国法之保护”,才有这番结果。(26)美国亚细亚学会书记麦考密克(Fredrick McCormick)对中国古物保护尤为热心,曾于1908年在北京成立中国古物保存会,得到各国驻华使节和学者的响应。民国以后,麦氏继续积极推进该项事业,为此与政府高层和媒体来往密切。(27)中国古物的保存却须依赖外国人的推动,实在具有讽刺意味。时人认为,这是中外古物保存观念不同的缘故:盖外人之保存出于公,公故多陈诸博物院,以广资学者之研究。中华之保存出于私,私故多藏之内府,仅以供至尊之摩挲,惟其然也,故中华古物保存之久暂恒视帝位命运之久暂为转移。彼外人者,宁有是虑乎?中华古物之丧失,远者姑弗论,即如前清咸丰九年之役,英法联军逼北京,而圆明园所藏之珍宝,悉为联军所掠。光绪庚子之役,八国联军陷北京,而有清之精华,与数千年历史相传之宝物,又悉为联军战胜之纪念品。国变以后,满清皇室且不惜以秘藏之瑰宝,转售外人,至奉天热河两行宫之被窃盗者,犹其次也。(28)外国人视古物为国有,为公产,故能长久妥善地保存于博物馆中。博物馆是一种永久性的机构,相比之下,皇室之安危却系于一姓之兴亡,其收藏也随着王朝的衰落和瓦解而流散。皇室尚不能保存内府收藏,又何怪“贩夫走卒之日窃以营利哉”。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与中国古物的大量流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联。吊诡的是,这种皇室收藏的自私性格并未在清朝灭亡后随之消灭。《清室优待条件》第七款规定:“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这里虽未明确“私产”的范围和内容,但从清室的角度看,“宫中所有物品,按照优待条件皆属私产,并无公产字样”。(29)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既然未提出与“私产”相对之“公产”,即是默认清室原有之收藏为其“私产”。民国虽有“保护”之责,却无所有之权,很难将清室古物完全纳入民国的古物保存和管理体制中。如上文时人所述,当时清室古物转售于外人并非秘密,而热河行宫之失窃更是一度闹得沸沸扬扬。1912年12月,熊希龄出任热河都统,发现热河行宫内各种古物盗卖严重,加之避暑山庄房屋年久失修,古物保存状况亦堪虞。熊希龄为此连续两次上呈文给袁世凯,要求整理避暑山庄及其中的古物,并建议将古物装运到北京,作价卖给民国的博物馆收藏。袁世凯批准了熊希龄的建议,于是从1913年5月起清查热河行宫中古物。(30)1913年10月,内务部派杨乃赓、赵秋山偕同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文绮、曾广龄等前往热河,将宫中古物集中清点,11月18日开始起运,至日运输结束。前后7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大约同时,1914年1月,内务部又派治格、沈国钧偕随员十余人,与清室内务府所派福子昆等,赴盛京故宫起运古物。从1月23日开始,3月24日便告结束,共6批,运输古物11万多件。(31)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收入博物馆陈列,但当时民国政府尚未正式建立博物馆,只有设立于先农坛的古物保存所。内务部在日致袁世凯的呈文中称:“查古物应归博物馆保存,以符名实。但博物馆尚未成立以先,所有古物,任其堆置,不免有散失之虞。拟请照司所拟,于京师设立古物保存所一处,另拟详章,派员经理。”(32)最晚在1912年底,古物保存所即已设立,但它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博物馆,也不是为陈列清室古物而建,无法容纳数量如此庞大的两处行宫的古物。1913年9月朱启钤出任内务总长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这个难题。此时,包括三大殿在内的紫禁城外朝已经收归民国政府管理。内务部佥事金城建议,仿照法国卢浮宫的先例,将两处行宫运来的清室古物,在紫禁城前朝建立博物馆陈列展示。朱氏欣然采纳。(33)日,内务部下令筹办古物陈列所,并制定《古物陈列所章程》17条,公布施行。日,古物陈列所成立,10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34)对于新生的中华民国来说,将前朝的皇室收藏改造为公共博物馆符合普遍的世界潮流,也是现代性的一种标志。金城和朱启钤显然了解这一点。在共和政体的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由旧制度下的皇室收藏改造而来的国家博物馆,在凝聚民族情感、建构国家历史和塑造国家认同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793年卢浮宫的开放被视为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强化了大革命中诞生的共和政体的合法性,巩固了人们对现代法国的政治认同。(35)然而,以卢浮宫为榜样的古物陈列所,与之相比却存在着先天的不足。古物陈列所以“综吾国之古物与出品二者而次第集之,用备观览”(36)为职志,显然将自身定位为国家博物馆(至少是国家博物馆的预备),但古物陈列所所代表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却是不完整的。首先,古物陈列所接收的清室古物并非皇室收藏的主体,紫禁城中的内府收藏依然相对完好地保留在逊位后的清室手里。如果按照中国的政治传统,新王朝在建立过程中总要接收或重建前朝的皇室收藏,以证明自己是天命所归,民国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其政治目标。其次,即便是古物陈列所接收的热河奉天两处行宫的清室古物,也并不归其所有,而是属于清室的“私产”。从古物陈列所的创建过程中即可看出其处于某种尴尬地位。当熊希龄建议将热河行宫古物卖给民国时,显然他认为这些古物产权属于清室。也正因此,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的清点和搬运,都有清室内务府人员参与。而且,虽然紫禁城外朝部分已被民国政府收归管理,但当时仍有清室所属“护军”四千余人驻扎,陈列所人员出入门禁要向“管理左右两翼前锋八旗护军营”领用门证,查验放行。用作古物陈列所筹备处的武英殿西配殿北边两间,也是向该护军营事务处借用的。古物陈列所第一任所长治格,正是原清室护军都统。故研究者认为,古物陈列所事实上乃是民国政府与清室合作的产物。(37)古物陈列所成立以后,清室还参与了古物的整理与编目。1917年11月古物陈列所启动编目工作时,参与其事的就有清室内务府郎中福启。在当时拟定的《编辑古物总目办法七条》中,第一条云,“先由清皇室国务院内务部各派人员到所考查情形,随即延聘通家,∑诰侔臁保坏诙踉疲案魑镌诹扇仍巳〉骄┦保谖癫壳寤适腋髋勺ㄔ卑床嵫槭詹⒓忧┳K糜志寤适以记牍磐嫔碳鸸兰郏舜伪嗄浚讼纫跃莶岷宋镂胧职旆ā保坏谌踉疲案魑锛染朔婕粗鸺蠹⒔钊雀鞔ξ锲坊懔凶懿幔曜⒈缚迹炙颓寤适夜裨耗谖癫看姘浮薄(38)几乎在古物编目的每个环节,都有清室的参与。既然古物属于清室私产,清室自然就有随时收回之权。古物陈列所中有“东海珠制成手串一挂”及“钻石宝剑二具”,就曾先后被清室内务府收回交内库保存。(39)1925年4月,清室善后委员会在清理清室档案时,曾发现清室向古物陈列所提取物品的单子,数量不在少数。(40)或许是因为古物陈列所中的古物产权属于清室而又归民国政府管理的灰色状态,民国政府机关也经常从古物陈列所中提取古物,或据为已有,或“惠赠友人”。(41)内务部曾为此专门发布命令,要求“自大总统以迄各机关一律不得提用”所中古物,可见情形之严重。(42)总之,按照现代博物馆的标准,古物陈列所对藏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着诸多漏洞,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古物所有者与保存者分离的尴尬状况。民国政府从一开始就曾考虑将这些古物收归民国所有,但所需的费用明显超出了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1916年9月,国务总理段祺瑞在呈总统黎元洪的文中称:“文华武英各殿所陈列之古物,均系清室私产,共七十余万件,估价约五百余万元。分列品类,登记册簿,本拟由政府备价收归国有,徒以财政支绌,迄未实行。”(43)后来庄士敦获得了一份未曾公开过的文件,内容是民国政府就收购热河奉天两处行宫古物和清室订立的协议,按照协议,所有古物,除去清室收回的以外,均由民国政府按估定价格收购。由于财力紧缺,民国政府不能当即支付购买款项,这些古物被当作民国借自清室的债款,直到民国财力允许彻底支付时为止。(44)民国所代表的“国家”无法覆盖清室的“私产”,暴露出民国主权的不完整状态。对于那些将国家认同理所当然地寄托于中华民国的人来说,这是一个难堪的事实。1925年,顾颉刚回忆起他在1917年游览古物陈列所的经历,对古物陈列所的管理状况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古物是全国公有的古物,本来我们太放任!”“以亡清的皇帝而竟向民国的古物陈列所随意提取物件,这真是岂有此理!”(45)古物的“国有化”,并未随着清朝的覆灭和中华民国的建立而自然完成,这是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古物陈列所涉及的只是一小部分,还有更庞大的紫禁城内府收藏前途未卜。 作者 季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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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购物无忧“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
——基于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的分析
日 10:45 来源:《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1期
作者:杨天宏
内容摘要: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在胡适及摄阁支持者之间引发一场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之争,留下诸多法史悬疑。结合史实与法理分析可知,优待条件是民、清双方商订的双边法政协议,非如论争一方及后来学者所言,仅系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可单方修改。就协议执行而言,清室固常爽约,但条件本身含混不清,易生歧义,亦有以致之,而指责清室违约的民国方面也长期违约欠款。至于条件修改,不仅摄阁所提诸如清帝复辟应负刑责及清室未履约移宫一类理由难尽成立,修改手续也成问题。根本上言,在不敢承认所为系“革命”事实上也不具“革命”含义因而问题已被当事人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认知的前提下,摄阁的成立本身已不被认为“合法”。行为主体既非“合法”产生,修改优待条件自然谈不上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清室优待条件/北京政变/摄政内阁/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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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北京政变后摄政内阁逼宫改约,在胡适及摄阁支持者之间引发一场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之争,留下诸多法史悬疑。结合史实与法理分析可知,优待条件是民、清双方商订的双边法政协议,非如论争一方及后来学者所言,仅系民国施与逊清皇帝的片面恩惠,可单方修改。就协议执行而言,清室固常爽约,但条件本身含混不清,易生歧义,亦有以致之,而指责清室违约的民国方面也长期违约欠款。至于条件修改,不仅摄阁所提诸如清帝复辟应负刑责及清室未履约移宫一类理由难尽成立,修改手续也成问题。根本上言,在不敢承认所为系“革命”事实上也不具“革命”含义因而问题已被当事人纳入既有法律框架内认知的前提下,摄阁的成立本身已不被认为“合法”。行为主体既非“合法”产生,修改优待条件自然谈不上有法律依据。  关键词:清室优待条件/北京政变/摄政内阁/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杨天宏,四川大学985工程区域文化与民族历史创新基地教授,成都 610064  标题注释:本课题研究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民国前期的法律与政治”的阶段性成果。&  日,正当直奉战争进行至直方胜利在望的关键时刻,本属直系阵营的冯玉祥班师回京,发动政变,控制都城,囚禁总统,组成以黄郛为总理的摄政内阁。数日之后,黄郛摄阁以大总统名义向溥仪出示《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宣布永远废除皇帝尊号,将其逐出宫禁,并将皇室优待费由原定每年400万元改为50万元。①  这场政治变故,被部分当事人和一些史家称为“首都革命”,认为是在完成辛亥革命的未竟事业。虽然冯的行为能否称得上“革命”一直有人表示怀疑,但所激起的剧烈政治思想震荡及产生的深远历史影响却不容忽略。“首都革命”甫发,一场激烈的有关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便随之展开。参加论争者主要包括胡适以及站在其对立面的周鲠生、王世杰、周叔禺、马叙伦、周淦、钱玄同、李书华、李宗侗等人。一些事件当事人如段祺瑞、王正廷、唐绍仪、庄士敦也卷入争论。清室方面,宝熙以内务府名义致函北上至京的孙中山,辨析优待条件性质,请求维持原案。孙中山则通过秘书处发表声明,表示立场。社会上,有关讨论更为热烈,支持者成立了“反对清室优待大同盟”,声援政变后组建的临时政府,反对者亦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同意见。优待条件修改的影响甚至及于国外,一些自认为与此有关系的国家纷纷向摄政内阁询问缘故,表示关切。②问题的重要性及影响可见一斑。  学术界对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不乏其人。除当时学者从学理事实两面展开争论之外,1942年曾有学者发表专论,详述颠末。③以后数十年,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相继参与探讨,推出大量论著。其中吴瀛的《故宫尘梦录》,吴相湘的《清帝退位与出宫经过》,胡平生的《民国初期的复辟派》等著作,钩沉史料,还原历史,对于厘清事件真相颇具参考价值。近年来中外学者发表的大量学术论文,从问题探讨角度,展开思考,提出新见,亦富启发意义。④  不过尽管既有研究对厘清事实作了必要的铺垫,却也存在明显缺憾。主要问题在于脱离优待条件订立过程,仅凭颁布者身份及条件内容判断其性质,颇类离开程序谈实体,言虽雄辩,却鲜得要领;对于清室“违约”的指控未能听取受控方辩解,且很少注意到民国政府其实也没有遵守条件规定这一事实;对优待条件修改是否“合法”与摄政内阁本身“合法性”的关联,缺乏起码的研究照应;在研究方法上,即便综合性差强的学者,也多为分别研究优待条件的订立或修改,很少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历史存在来认知。凡此种种,导致当时各界激烈争论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与违约责任问题,至今仍然悬疑,无以定谳。  本文拟结合法史,略献刍荛,希望于这一重要历史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一、优待条件的性质之争及所留悬疑  有关争论始于胡适给摄政内阁的一封抗议信。日,即事变发生当天,胡适致函摄阁外交总长王正廷说:“先生知道我是一个爱说公道话的人,今天我要向先生们组织的政府提出几句抗议的话。今日下午外间纷纷传说冯将军包围清宫,逐去清帝;我初不相信,后来打听,才知道是实。我是不赞成清室保存帝号的,但清室的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的一件最不名誉的事。”⑤  4天后,该函发表在北京《晨报》上。胡适在函中除表达对冯军违反道义、以强凌弱的“抗议”外,还对清室优待条件做出系“国际条约”,关乎“国际信誉”的性质判断。由于胡适新文化运动领袖的特殊身份和近期与溥仪过从甚密的各种传闻,其将信函公诸报端无异惹火烧身,很快引来各方面的严厉批评,并触发了一场激烈的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之争。耐人寻味的是,出来向胡适挑战者首先是胡适的北大同事。  胡适信函刊出一周后,北大物理系教授李书华、法文系教授李宗侗联名致函胡适,除对废除溥仪帝号并将其逐出宫禁表示“绝对赞同”外,也表达了对优待条件性质的认知,指出:“清室优待条件,乃非牛非马,不伦不类,古今中外独一无二的一种条件。这是民国对于清废帝的关系,与国际条约的性质,当然不能相提并论。”⑥  如果说二李只是以信函交换意见,周鲠生、王世杰、宁协万等人发表在正式刊物上的意见则将争论上升到学理层面。事变发生翌月,北大政治系教授周鲠生在《现代评论》上发表文论,就修改优待条件是否合法展开讨论,认为要解答这一问题,须辨清室优待条件的性质。若是国际条约,片面改废当然会发生违反法律义务的问题,但优待条件并非国际条约,因条约是“国家间的契约”,清室不是一个国家,与民国并未立于“对等立约之地位”,故国际条约说不能成立。⑦  与周鲠生一样,北大法律系教授王世杰也不认同胡适的说法,他专门写了《清室优待条件的法律性质》一文,申论己见。认为一种协议是否构成国际条约,须看缔约各方是否享有缔约资格。享有缔约资格者虽不限于独立国家,但若不具此资格,则须经一个或数个独立国赋予。清室既非独立国家,亦未经任何独立国家赋予缔约国资格。若强认优待条件系国际条约,只能假定清室为大清帝国,假定优待条件为大清帝国与中华民国缔结的条约。但在同一中国土地上,岂能同时存在中华民国与大清帝国两个独立国家?此一假定不能成立,一目了然。⑧  以研究国际法见长的北大及北京法政大学教授宁协万也不认同“国际条约说”,在读到胡适致王正廷的信函后,他应邀到中央大学讲演,特意从国际法角度对优待条件是否为国际条约做了分析。指出:所谓条约(treaties)乃国家与国家缔结,经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批准成立的法律文件,其成立之要素有二:第一,须当事方皆为国家;第二,批准条约者为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而所谓国家,须具备领土、国民、主权三要素方能成立并因此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同时始有代表国家主权的元首履行条约之批准。辛亥鼎革后之宣统帝无领土、无人民、无政权,已丧失作为国际法上主体之资格,故不能为缔结条约之当事者。以此衡量,优待条件不是国际条约,应无疑义。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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