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以物权返还请求权请求权直接起诉房屋的占有人是否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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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物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该行为具有违法性B.物权人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需要证明自己受有损失C.物权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D.占有人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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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报最新案例: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房屋所有权人权利如何保障?
高法观点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大法官主流观点、权威著述。本期导读:目前司法实践中,房屋买卖交易常存在所有权与占有权能相分离的情况,如因先过户后交房而产生的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因继承而产生的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等,在所有权人获得产权却无法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其常以产权人之身份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主张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腾房,因而引发诉讼。该类诉讼的关键点在于实际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10月号最新案例为契机,整理了该纠纷相关的最高法观点、相关案例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1.观点一:房屋买受方已取得产权但未实际占有房屋,买受方仅以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的,不予支持,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裁判摘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法官评析:一、占有、占有权能及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定位对于占有、占有权能及所有权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定位应注意如下几点:第一,关于占有的性质,我国目前采纳通说,即认为占有仅体现为对物的支配管理关系,而并不反映某种权利关系。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均可基于管领物的事实而成立占有。因此,占有并不以任何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要实际上控制或支配占有物就成立占有。而占有权能是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之一,一般不称之为“占有权”。因为权能只是权利的组成部分,在权能分离之前,它不能被称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权能只有在与权利分离之后,才可能称其为一种权利。第二,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掌握和控制,除《物权法》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情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根据,而应当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有无占有权以区分系合法占有亦或非法占有。第三,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其内涵要比所有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第四,所有权是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占有只是对物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只要物的所有权归属已经确定,即使物已为他人所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亦不能成为所有权人。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也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可见,转移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占有权能的一并转移。本案中谢某与连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连某成为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在房屋未予交付,而臧某又实际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发生了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分离的情况。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之占有人构成无权占有依据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是否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或合同约定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本权可以是物权,如所有权、质权等,也可以是基于债权,如租赁、借用等。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也称正权原占有。在有权占有情形下,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该占有所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此时权利人不能请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因为,假如允许所有权人此时仍可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则会违反其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使占有人获得并保持占有的义务,且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相反,无权占有即指无本权的占有,例如通过犯罪对财物的占有,购买非所有权人的物品,拾得遗失物、漂流物以及对物主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占有等均为无权占有。本案中,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某以臧某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某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某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某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这种占有行为当属有权占有,而非无权占有。故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连某作为权利人仅可向无权占有不动产人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而不可向臧某提起本案诉讼,其请求臧某从系争房屋内迁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三、无权占有的举证责任分配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权利人对此难以举证。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本案中,权利人连某应当证明其对臧某现在所占有的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若连某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论臧某是无权占有还是有权占有,连某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诉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在连某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房屋产权人之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若臧某提出其系合法占有人之抗辩,其必须向法院提供其目前的占有享有本权之依据,例如本案中臧某提供了确认以臧某名义与谢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以证明其系有权占有,在连某无法进一步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于臧某系有权占有的意见法院可予以采信。相反,若臧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系有权占有,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认定为无权占有。四、从债权请求权基础看买受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既然连某作为系争房屋的产权人无法径行要求实际占有人臧某迁出并返还房屋,那么对于连某来说其权利又该如何得到保护呢?我们认为,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连某与案外人谢某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某与谢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连某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本案中,虽然连某已于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过程,但其实际并未获得房屋的实际控制权,即连某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某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即要求谢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由于谢某已构成逾期交房,连某可依据合同向谢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当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某自始至终未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连某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谢某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在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的合法权利仍可通过债权请求权之诉来加以保护。编写人:吴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2.观点二:有权占有人可以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通过返还之诉,转移物的占有,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权依据存续期间,可以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请求。如甲某的客车被乙某盗走后卖给丙某,能否判决丙某返还甲某客车,首先要判定丙某是否依法取得(或占有客车),如果丙某明知是赃物而购得客车,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客车,且不履行机动车的登记手续留作己用,此时,丙某对该机动车的占有属于没有本权的占有,得判定丙为无权占有客车而应返还给甲某;如果丙某以市场价格取得客车,并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判定丙某是合法取得,并以本权占有客车,不能判决返还甲某,甲某可以向乙某和销售旧机动车的代理公司追偿损失。此外,在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甲某应当证明对丙某所占有的客车享有所有权(或他物权),甲某如果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则不论乙某或丙某是否就无权占有或盗窃之事实提出抗辩,甲某均应承受败诉的结果。对于甲某是否应当证明丙某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我们认为,无权占有属于消极的事实,是否为有权占有,只有占有人自己知道,权利人对此难以举证。依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乙某或丙某若主张其占有为有权占有,应负举证责任,甲某不应负举证之责任。判断乙某或丙某的占有是否为无权占有,应以其占有有无本权作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1.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诉请作为买受方的房屋实际占有人腾房,不予支持——刘杏珍诉叶桂卿、周炯儿返还原物案本案要旨: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卖后,买受人实际占有诉争房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过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要求买受人腾房,关键在于房屋原所有人与买受人间房屋买卖协议效力的认定,对此,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进行审查和判断。房屋继承人仅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诉请买受人返还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案号:(2009)浙甬民一终字第1141号《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年)2.房屋过户后交房前,所有权人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非法侵占房屋的第三人腾房——甲、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日与实际腾房日不一致,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实际腾房日进行房屋现场交接时发现房屋被第三人侵占,其侵占依据已被另案裁判驳回,故属无权占有,此时,买受人有权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非法侵占人迁出,出卖人也有权基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第三人迁出。 《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13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需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请拨打发行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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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占有保护请求权
11:37&来源:
  2015司考民法冲刺考点:占有保护请求权。2015年正在进行中,为考生整理了民法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其精神是,占有本身虽然不是权利(当然,也不是物权),仅为一种事实,但体现了一定的物之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只要是占有(不管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也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侵害占有的,在债权法上,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在物权法上,占有人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分为三种: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③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1.占有回复请求权
  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及其继受人回复其占有,返还占有物。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见【例1】)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或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见【例2】)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须注意两点:(a)侵夺人须仍为现在占有之人。否则,若侵夺人不再是现在占有之人,则对侵夺人无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3】)(b)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对于侵夺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不得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仅对侵夺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可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见【例4】与【例5】)④须自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回复请求权消灭)
  【例1】甲遭乙胁迫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买卖。①甲可对乙行使《物权法》第34条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第92条的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对乙无《物权法》第245条之占有回复请求权,因乙未侵夺甲之占有。③千万记住:没有侵夺(法条用的是&侵占&),就没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
  【例2】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丙霸占该房屋。①丙侵夺了甲之间接占有,甲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求丙将房屋的占有返还给乙。②丙还侵夺了乙之直接占有,乙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记住: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
  【例3】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甲不愿续租,乙拒不返还房屋。甲请人将乙打走后,将房屋出租给丙。①甲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继受人。②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甲系间接占有人,甲仍为房屋的占有人,故乙可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若丙为恶意,乙亦可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③须注意:假设甲从乙手中抢回房屋后,将房屋出卖(赠与)给丙,并交付,则甲的占有因交付而消灭,侵夺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乙就不能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强调一遍:侵夺人须为现在之占有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才能对侵夺人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4】黑老二甲租赁的房屋被黑老大乙霸占。3个月后,乙被自己的情妇枪杀,乙的私生子丙继承了乙的全部遗产。①乙侵夺甲的占有,丙系乙之占有的概括继受人,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概括继受人(如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须承受直接前手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例5】甲租赁的房屋被乙侵夺,乙将该房屋出租给丙。①乙系侵夺人,丙系占有的特定继受人。②因乙仍为现在占有人,故甲可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乙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甲移转占有。也可从丙处取回房屋,然后乙现实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③由于丙为占有之特定继受人,根据通过观点,若丙为善意,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甲对善意的丙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若丙为恶意,甲可对恶意的丙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再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中的一个特殊规则:交互侵夺。举例说明之:日,甲占有的游艇被乙盗窃,日,甲发现乙占有该游艇,将乙暴打一顿,强行从乙手中取走该游艇。①3月1日乙侵夺了甲的占有,10月1日甲又侵夺了乙的占有,这就是交互侵夺。②按照前述占有回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甲于10月1日侵夺了的占有,乙有权对甲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但是,通说观点确定的规则是: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后一年内,甲又侵夺了乙对该物的占有,作为一种例外,乙对甲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③假设甲不是于日,而是于日侵夺乙对该游艇的占有,因为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已满一年以上(甲对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已经消灭),乙的占有已经稳固,则乙对甲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 教育 网
  【特别提示】占有回复请求权使得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有三: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见【例6】)②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见【例7】)③维护社会平和即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见【例8】)
  【例6】甲欠乙钱到期不还,乙带人闯入甲家,强行将甲祖传的花瓶取走抵债。①甲可依照《物权法》第34条起诉,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是,若甲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是花瓶的所有权人,甲要承担败诉的结果。②还好,甲还可依照《物权法》第245条起诉,对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只要甲能证明乙侵夺了自己对花瓶的占有,甲就能胜诉,要回花瓶。③可见,占有回复请求权实在是一种保护占有背后之物权的快捷方式,物权人有时也会用到它。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一个功能。
  【例7】甲将手机借给乙,丙从乙处抢走手机。①乙不是手机的物权人,乙无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丙行使物权请求权。②但是乙是占有人,且乙的占有被丙侵占,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对丙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要回手机。③通过保护占有,可以保护那些不是物权人的有权占有人,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二个功能。
  【例8】甲贪污某花瓶,被乙抢劫,黑老大丙听说后十分生气,认为乙没有王法,派人从乙处抢走该花瓶。①乙对花瓶的占有虽属无权占有,亦受保护。物权法禁止他人以法律禁止的私力侵夺。故乙可对丙主张占有回复请求权。②无权占有也能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能获得终局保护!),如此则可保护社会平和,保护物之归属秩序,防止发生霍布斯担忧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占有回复请求权的第三个功能。
  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②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被请求人为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例9】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甲占有的房屋门前。①乙虽为无权占有,其占有被妨害时,仍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②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③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构成要件有四:①对占有的妨害虽未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②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③相对人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④为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例1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①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危险。②须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过错和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
  【特别提示】除前述《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民法理论,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包括两方面:①占有防御权。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御。例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驱逐;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②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对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须注意: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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