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找那个单位解决(在单位房没有土地证证的情况下)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土地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农村,并且对于没有多少文化的农民来说,发生纠纷时很容易理亏,那么在处理土地纠纷时,我们应该遵循原则来进行处理,这样对农民来说才算公平呢?
  土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一)一般土地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律师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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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土地纠纷,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贵州 贵阳 发表时间: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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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先行处理程序
正确认定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先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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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定土地权属争议的政府先行处理程序
【裁判要旨】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两份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两份权属证书孰真孰伪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案号】 一审: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云中法行初字第9号
   &   &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69号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安县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子细。
  原审第三人:曾庆林。
  冯子细获知云安县人民政府向曾庆林颁发了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遂以该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与其已经领取的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范围部分重叠为由,于日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日,曾庆林向云安县人民政府递交《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要求对云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与冯子细的土地权属进行调处。同年1月25日,云安县人民政府立案受理了曾庆林的申请。1月29日,云浮市人民政府以复议期间曾庆林对冯子细的土地使用证提出异议,且云安县人民政府已受理为由对复议申请终止审理。冯子细遂将云安县人民政府诉至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理情况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冯子细主张云安县人民政府颁发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第三人曾庆林的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不是与第三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复议程序的案件。2、云安县人民政府是否已受理曾庆林的申请,不影响冯子细对云安县人民政府核发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冯子细现起诉的是云安县人民政府核发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曾庆林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云安县人民政府现受理曾庆林提出的“土地纠纷”以及云安县人民政府对该“土地纠纷”的处理均属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影响冯子细对云安县人民政府发证给第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3、冯子细经云浮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云安县人民政府和第三人曾庆林均没有提供证据否定冯子细已取得的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故对冯子细已取得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事实予以认定。4、第三人曾庆林的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记载土地的位置在冯子细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范围内,有陆石炼、刘英等人签名的证明书、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为证,予以认定。5、云安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曾庆林颁发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且该证所记载的土地在冯子细的土地使用证的用地范围内,属重复发证。据此判决:撤销云安县人民政府核发给第三人曾庆林的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云安县人民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云安县公安局向云浮市国土局发出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云国用(95)字第00017号土地使用证的征地、办证及相关税费缴交情况资料、地籍档案资料以及1995年以来云浮市政府土地使用证专用章的印章印模。云浮市国土局答复云安县公安局,称没有查到云国用(95)字第00017号的档案资料。云浮市国土局云城区分局于同年10月9日也向云安县公安局出具了证明,称没有查到云国用(95)字第00017号土地使用证的有关地籍档案资料以及该证的征地、办证及相关税费缴交的资料。10月11日,云安县公安局以冯子细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诈骗罪为由,对冯子细进行刑事立案侦查。11月8日,冯子细被云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调查,云浮市国土资源局和云浮市国土资源局云城区分局均称没有查到冯子细所持有的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土地使用证的有关地籍档案资料以及该证的征地、办证、相关税费缴交的资料。在冯子细提起本案诉讼之前,曾庆林已经向云安县人民政府申请涉案土地权属调处,云安县人民政府也已受理了曾庆林的申请。冯子细所持有的云国用(95)字第09000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否真实以及该证的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是否与曾庆林持有的云县府国用[1997]字第02000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四至范围部分重叠等,属于云安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涉案土地权属纠纷时应当查清的事项。因此,本案实质上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争议,依法应先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冯子细在云安县人民政府受理涉案土地确权申请后仍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妥。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冯子细的起诉。
  三、评析
  一、本案是否存在复议前置程序的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安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存在复议前置程序,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冯子细应当在云安县人民政府完成涉案土地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后,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向山西省高院作出《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批复明确了只有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够成为复议前置程序的对象。而所述具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机关对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决定,不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3而批复中所谓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4
  应当说,批复将行政复议程序限定在特定的行政行为上,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对公民之间、单位之间,或公民与单位之间的权利归属争议,通过调查取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权利在争议各方之间进行权威性分配的行为。从学理上说,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裁决,系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5因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适用的前提是确权行为的存在,而确权行为的基础是权利归属争议即民事纠纷的存在。
  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性质。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不以权属争议存在为前提,所以云安县人民政府主张本案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前置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否存在行政先行处理程序的问题。
  行政先行处理,是指当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民事纠纷之后,先由行政机关介入进行调查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的,再由当事人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施行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先行处理行为属于上述行政裁决的概念,只不过是法律要求行政裁决必须前置。行政先行处理的意图在于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先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定权力,最大程度地发挥行政执法功能,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同时也减轻法院大量裁判案件的压力。
  我国法律设定了大量行政裁决程序,如《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等,但规定行政裁决必须前置的却不多,《土地管理法》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部法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土地权属争议必须由政府先行处理。本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云安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曾庆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冯子细的起诉并不构成土地权属争议,因而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确实引发了如何正确认定土地使用权争议和先行处理程序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认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的行为不服,不应由政府先行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权属争议,因为土地权属已经被政府发证行为所肯定,受法律保护。如前述,发证行为是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当事人对发证行为不服的,无需再经过政府确权程序,此为其一;其二,土地证既然由政府颁发,就应由法院进行审查,不能由政府对自己的颁证行为进行审查裁断,否则有违公平正义。但是,在土地权属证书的发证机关不同,且相关发证机关均无法肯定当事人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由政府先行处理更为妥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从判断当事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无法判断各方所持有的证书记载的权属范围是否重复,此时撤销任何一方的土地证都可能存在问题。
  本案中,在冯子细持有的证书的发证机关都未能肯定其证书是否真实有效的情形下,即冯子细的证书的真实有效性尚不明确时,一审法院轻易作出撤销第三人证书的做法不妥当。这种情况下,有关政府既然已经受理了民事主体当事人的权属争议调处请求,法院还是应当尊重政府的行政权力,交由政府先行处理为宜。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行政诉讼中需要正确把握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执笔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刘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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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农村土地纠纷如何解决?对方是有政府的后台,强行霸占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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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十年前我们在我们那里买了土地,一直没有钱建房所以今年我们想回家建房,结果我们那里有一个恶霸想霸占我们的土地,对方也称为是他的,叫他出来对证执意不肯,后来找卖家,卖家又说没有卖过土地给我们,两方都不承认,都有后台,找不到诉讼。我们又有土地证。可是没有人肯为我们做主,我们家什么都没有就剩下一个土地给我弟弟建房子的。希望各位能帮帮我,我该怎么办?给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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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的权分为国家和农村集体。农村和城市远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的以外,属于农民的集体。那么,农村土地建房要注意什么问题?农村建房有哪些政策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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