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六级病残2017军人滞留部队规定在部队一次性保险补助是多少?谢谢

退伍军人、士兵役金发放标准,优惠政策和津贴补助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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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有哪些津贴补助?1,义务兵是什么?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慕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2.义务兵工资待遇又是怎么样的呢?义务兵的时薪:义务兵服役期限为两年,每年工作365天,逢闰年多加1天。工作期内,必须24小时全职在位,最短工作时间6时00分~21:00时。有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与任务,或有调整。晚上另有夜哨2小时。所以最低工作时间为17小时。驻地为一般地区,每月津贴,第一年列兵850元,上等兵950元,服役第二年担任副班长的多领津贴200元/月。另外,单位驻地4至9月份符合防暑降温费领取条件,可多领防暑降温费30元/月,两年降温费总为:30元x12月=360元。夜训、夜哨、周末假日公差勤务,无加班费。两年工作时间为:730天x17小时=12410小时;以第一年月津贴850计算,850元x12月=10200元;第二年担任副班长的月津贴1150元计算:1150元x12月=13800元。两年的总收入为:+360(降温费)=24360元。。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4.问: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答: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5.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6.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军人证》。义务兵退役费1、退伍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享受标准核算并发放。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所需费用发放。5、退役医疗保险金根据每服役满一年给付420元的的标准发放退役医疗保险金。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可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士兵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另外,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士兵退役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一,黑龙江省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二,吉林省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计发,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三,辽宁省按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日以前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发给经济补助;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征集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当地退役士兵标准发给。符合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退役人员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四,山东省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五,山西省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标准。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其服役年限按照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满后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不计发。六,四川省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七,北京市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的2倍。因军队或国家建设需要、身体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计算方法为:部队规定退役时间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实际服役时间;因故滞留部队的,滞留期间无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其它原因提前退役的不享受自主就业经济补助。八,福建省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和地方经济补助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九,贵州省根据日试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部队按服兵役一年4500元来计发;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的规定,地方按服兵役一年3600元来计发。十,海南省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每服役1年不低于5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补助资金由省和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70%。十大省市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标准,有你的省份吗?您对各省补助满意么?黑龙江军转安置、07-18、中公军转干 、公考资源管家事业单位面试备考:巧答人际关系类问题在事业单位面试中,考生最担心的就是因为自己没有工作经验而影响面试成绩,在面试考场中一些考生经常因为没有工作经验或者是在学校时也没有参加过一些社会活动、社团活动而不知道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类问题。下面,我们就针对这类的考生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巧答人际关系类问题的方法,希望可以帮忙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面试。一、明确答题身份面试中人际关系类的考查十分频繁,不同的题目、不同的身份角色,我们在处理问题过程中的原则和方法也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原则是共同的,那就是不管对方是谁,都要做到尊重对方。二、找准问题大多数的人际关系类问题,都是有一个或者多个人际矛盾构成的。因此大家在看到这类问题的时候,要先明确题目中一共有几个矛盾,矛盾分别是与谁的。如果题目中出现多个矛盾时,考生要分清矛盾的主次。三、分析原因要解决问题,先要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我们在处理人际矛盾时,也要分析与人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多个矛盾时,要先分析主要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四、解决问题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矛盾的主次,一步一步地向考官阐明解决的步骤。在答题时我们要注意,提出解决步骤的时候应该加入一些逻辑词的使用,如:首先、其次、再次、最后;第一,第二,第三……等。逻辑词的使用可以让我们的表述更加有条理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业单位面试备考:语言锻炼小技巧语言是考生在面试中最主要的沟通方式,外在形式和内容一定要相结合,才能做出效果。各位考生在语言表达上,外在形式要注意说话吐字清晰,语速平稳,要有浩然正气。考生在平常的练习中要注意以下几点:语音、语调、语速、句式、内容等。下面我们来为大家提供几种练习方法,希望可以助考生在事业单位面试中一举成功。一、速读法速读也就是快速的朗读,目的是锻炼口齿伶俐,语音准确,吐字清晰。考生一般开始朗读的时候速度较慢,逐次加快,一次比一次读得快,最后达到所能达到的最快速度。读的过程中不要有停顿,发音一定要准确,吐字要清晰,要尽量达到发声完整。二、复述法把别人的话重复地叙述一遍。其目的在于锻炼人的记忆力、反应力和语言的连贯性。保证考生在没有题本的情况下仍旧能完整地领会题目的意思,更有助于组织自己的语言,有效避免考生想好的思路在面试中却又忘记。考生选一段长短合适、有一定情节的热点。请朗诵较好的朋友进行朗读,听一遍复述一遍,反复多次地进行,直到能完全把这个作品复述出来。这种练习可以锻炼语言的连贯性。三、Cosplay法考生可以扮演作品中不同的人物,揣摩不同身份的人的心理和说话方式,这样有助于面试时对考官心理的把握。对选定的材料进行分析,特别要分析人物的语言特点,然后尝试一个人扮演多种角色,以此培养自己的语言适应力。这样的锻炼可以培养人的语言的适应性、个性以及适当的表情、动作。事业单位面试备考:面试礼仪误区第一印象是在与陌生人交往的过程中,所得到的有关对方的最初印象称为第一印象。第一印象是最鲜明、最牢固的,并且决定着以后双方交往的过程。事业单位面试中的第一印象很重要,所以面试中考生对自己的礼仪非常重视,每一位参加事业单位面试的考生都希望给考官留下不好的印象。但是考生在准备面试礼仪的过程中,经常会走入误区。那么在事业单位面试中大家常见的礼仪错误有哪些呢?一、在移动中说话在事业单位面试中有些考生不注意,经常在走动的过程中向考官问好或者在鞠躬的时候向考官问好。这个动作会给考官一种非常着急,不稳重的感觉,可能会影响到考生的分数。二、坐姿不直在面试过程中,一些考生在坐下之后由于多年的习惯,经常会弯腰。这是面试中的大忌。在面试中,考官非常关注考生能否很自信地表达自己。面试中考生坐姿的挺拔能让考官的感官大变,同时能提高考生的整体印象。考生平时要靠坚强的意志力多训练、多注意自己在写字以及坐下的时候的姿势。三、不注意眼神的交流眼神的交流非常重要,能给人一种交流感。面试中眼神的交流能提高考生在考官心中的印象。而且说话看着对方也是一种基本礼貌。四、面试中不懂得随机应变面试中考生可能会遇到各种从来未遇到的问题。这时考生一定要注意随机应变,如果在考试中因为实际情况,时间较紧,考官催促考生。为了给考官留下好印象,这时候要简化礼仪。正确的应对方法是:向考官微笑示意,然后迅速坐下。事业单位面试备考:如何在面试中一招制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考生如果想要在高手云集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脱颖而出,取得面试决战的胜利,就必须要有制胜的方法策略,下面我们就来告诉大家如何在事业单位面试中一招制胜。一、认真审题考生在拿到考题后,应该认真看清题中每一个字,把握关键词,冷静思考,准确把握命题人出题意图,根据平时的训练打好腹稿,如果可以的话也可利用考场内提供的草稿纸,简要列出作答提纲,从容组织答案,最后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有逻辑地表达出来。二、解题分析与事例相结合在面试过程中,事例论证可以使考生的观点更加有力。在答题过程中如果能恰当地引用一个生活中的实例,就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用实事论据作为支撑,可以使考生的观点显得严密和无懈可击。三、注重创新事业单位面试试题没有标准答案。一些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希望自己的答案可以接近“标准答案”,其实这样的要求大可不必。如果每一个考生的回答都一样,那么考官势必会产生审美疲劳,这样的形势不利于选拔人才。考生在答题时应力求打造亮点,考生要知道试题也是有生命的,只有将自己的思想、个人的认知、实例和经历与试题融为一体,才能将题目鲜活、立体地呈现出来。四、实事求是在事业单位面试中,一些考生喜欢自作聪明,在自己的答案里用上太多的修饰,对诚实答题这一点不太重视,但是在答题最后又不能自圆其说。所以考生在面试答题中要彻底摆脱言不由衷的空话、大话和假话,充分挖掘并结合自己的人生经历,把自己真实的闪光点充分展现在考官面前。考生在作答时应当坚持自己的本色和原则,力求真诚,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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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年病残军人退休安置规定,军队伤残人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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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病残军人退休安置规定,军队伤残人员补助标准。退伍军人&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下面是我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年病残军人退休安置规定,军队伤残人员补助标准的最新消息,供大家阅读参考。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年病残军人退休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日  军队伤残人员补助标准&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26080因公25250因病24430  二级因战23600因公22360因病21530  三级因战20700因公19460因病18220  四级因战16970因公15320因病14080  五级因战13250因公11590因病10760  六级因战10350因公9800因病8280  七级因战7870因公7040  八级因战4970因公4550  九级因战4140因公3310  十级因战2900因公2480  相关链接:改革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政策,从建国初期延续到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学生考入公务员行列的人数逐年上升,加之政府部门对专业技术干部需求越来越多,造成安置转业干部的形势日趋严峻。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均完成了安置转业干部的&政治任务&,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值得关注。为了探索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出路,上世纪末以来曾出台&一次性算清安置费&、&自主择业&等制度,但效果都不十分理想。&建议打破旧观念产生的条条框框,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集群创业&安置政策,把这一人才群体顺利集体转移到市场经济的主战场上,走出一条更加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安置路子,以利国、利军、利民。我认为实施这一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建立健全独立的管理机构,通过现代人才管理手段把转业军人群体打造成双向选择的&人才库&;二是开拓以创办经济实体为主的多元化创业渠道,为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把军旅生涯锻造的优秀素质有效注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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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级军人残废军人
一个月能领多少钱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1、每月(有的级别比较低,民政部门会以季度、本年度的频度)领取依据民政部2011年9月规定的抚恤金;(我估计你是因公或者因病) 因公
根据军地的有关规定,军人病退未交到地方之前,各种行政、组织、供给关系都还在部队,仍由部队负责管理,应享受部队统一的福利待遇,但单位自己发放的一些福利则视情而定,...
自2005年7月启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已经把我们残疾军人原来的等级套改为1-10级以外,也把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证》中填写的受伤...
男人一级残废是身体残疾
男人二级残废是性功能低下
男人三级残废是身高不够~~
答: 眼镜下方和鼻子两边长了好多大大小小的汗管眼镜下方和鼻子两边长了好多大大小小的汗管瘤有办法去除吗
答: 对于那些可以引起过敏的食物,应该要忌口。
答: 治疗低血压病,饮食疗法也是治疗本病的有力措施之 一,可逐渐提高患者的身体素质,改善心血管功能,增加心肌收缩力,增加心脏排血量,提高动脉管壁紧张度,从而逐步使血压...
答: 可能是颈椎病,做个ct获MRI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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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六项制度的政策解读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自日生效以来,解放军总后勤部又相继完善了军人保险法配套政策,修订了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出台了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军人大病互助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和军队小远散单位商业医疗保险等政策制度。为便于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制度规定,维护好应享有的保险权益,海后财务部领导,对六项政策制度进行解读。
  一、军人伤亡保险制度
  问:为什么要修订《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答:2010年以来,国家相继对工伤保险、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职工伤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2012年按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计算达到43.6万元,比2010年实行的军人死亡保险金烈士标准30万元还要高13.6万元,比因公牺牲标准高28.6万元;职工伤残补助金标准一至十级分别提高了3—1个月本人工资,比军人残疾保险金标准也要高。同时,国家专门建立了烈士褒扬金制度,对包括军人在内的所有公民被评定为烈士的,统一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给予褒扬金,并取消其他政策中有关烈士待遇的特殊规定,以体现烈士褒扬制度的一致性。2012年烈士褒扬金为65.4万元。国家政策调整后,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就显得明显偏低,为更好地发挥政策制度的导向作用,突出军人职业特点,体现对伤亡军人的褒扬和激励,需要对日实施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自日起施行。
  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有7个方面:
  一是调整提高了死亡保险金标准。《规定》修订前,因公死亡保险金标准是固定标准,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规定》修订后,确定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参照中央确定的军人基本工资比地方人员高20%的政策,按照职工工亡补助金的1.2倍确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定期公布,2012年总后勤部财务部公布军人死亡保险金标准为50万元。
  二是调整提高了残疾保险金标准。调整前的标准,不区分职务等级,各残疾等级统一为一个标准。制度修订后,参照职工残疾补助金标准计算办法,调整为按照军人本人月工资收入和相应残疾等级补助月数计算确定,同一残疾等级人员职务越高,领取的保险金越多,突出了对工资收入损失的补偿,体现了建立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利于形成动态化、规范化的标准调整机制,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军人工资收入的增长同步提高。标准最高的是因战致残一级29个月本人工资,最低的是因公致残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标准调整后,一名少尉排职干部2012年因公致残,一级残疾可领取27个月工资10.5万元,二级9.7万元,三级9万元,四级8.2万元,五级7万元,六级6.2万元,七级5.1万元,八级4.3万元,九级3.5万元,十级2.7万元。比现行因公致残保险金平均高1.5万元左右。
  三是取消了现役军人个人缴费的规定。根据《军人保险法》关于“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规定,从日起,所有军人均不再缴纳伤亡保险费,军人伤亡保险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对此总后勤部已下发了《关于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6月30日前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军人,由军队将其个人账户伤亡保险本金和应当计付的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军人,其个人账户伤亡保险本金和利息不再退还。
  四是归并了死亡保险金标准档次。修订前的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死亡保险金标准区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档次。2008年国家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制度时,发现全国的烈士褒扬标准不统一、制度不统一、计发基数不统一,同为烈士遗属待遇差距较大,为了统一标准,国务院决定新建全国统一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同时要求新建褒扬金制度后,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烈士待遇的特殊规定一律取消。根据国家要求,修订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时,将烈士和因公牺牲两个标准档次归并为一个档次,标准统一为50万元。
  五是明确了军人死亡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办法。军人死亡性质,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认定。军人残疾等级,由军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依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评定。
  六是调整了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规定》修订前,军人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是把保险金作为遗产参照继承法作出的规定。这样规定不符合谁损失补偿谁的保险原则。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将受益人修订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七是调整了军人伤亡保险金决算管理办法。《规定》修订前,军人伤亡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按照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军人保险法规定取消个人缴费后,军人保险所需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实行预决算管理。
  问:《军人伤亡保险规定》中的“因战”如何界定?
  答:《规定》中关于战时状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这是法律明确的战时状态。国家进入战时状态,需要全国人大宣布或者授权政府宣布,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二是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因战情形。主要有六种情况:对敌作战、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问:如何申领军人伤亡保险金?   
答:需要把握4个环节:
  一是报备。军人因战、因公受伤和初级士官、义务兵患病住院治疗,在临床治愈出院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医疗诊断,认为基本符合《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评残条件和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申领填写《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经同级卫生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二是申请。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由其保险金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审核,附烈士批准或者因公牺牲确认文件原件,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符合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的军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机关名义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
  三是审批。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结合军人伤亡保险备案登记情况,对申报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四是给付。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或者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金受益人。
 二、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问:什么是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答: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指根据军人所在工作岗位风险情况,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对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军人,以及非战争时期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和因病致残的初级士官、义务兵,给予的经济补偿。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自日起执行。
  问:为什么要建立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答:为了解决军人伤亡总体补偿水平偏低、保障方式单一的问题,2009年11月,经军委批准,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军队统一为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从日起,由军队采取团体投保的方式,统一为现役军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军人伤亡保险的重要补充。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烈士标准为30万元、因公牺牲为15万元、病故为5万元;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一至十级残疾从5万元到2500元不等。这项制度的实施,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军人伤亡后的补偿水平,但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制度,没有区分岗位和任务,全军执行统一的标准,保险对高风险岗位人员的激励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考虑到军队是一个特殊行业,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试验等特殊岗位多、风险大,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用公款向商业保险公司为特种岗位和援藏、援疆,以及支援西部开发、公务旅行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可以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军队的伤亡附加保险制度。
   问: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答:购买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军费预算安排,军人不缴纳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费。
  问: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1.航母固定翼舰载机飞行员在飞行训练和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死亡的给予100万元;
  2.航天员执行航天飞行任务,从进场、升空到返回出舱期间死亡的给予80万元;
  3.新型飞机试飞员执行试飞任务,从进场、试飞到返场期间死亡的给予70万元;
  4.潜水员在潜水训练和执行潜水任务期间死亡的,潜水深度在500米以下的给予60万元,潜水深度在300米至500米的给予50万元,潜水深度在300米以上的给予40万元;
  5.飞行员飞行训练和执行军事飞行任务,从进场、飞行到返场期间死亡的给予50万元;
  6.涉核人员在执行涉核任务期间死亡的,按照军队规定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等级,享受特等标准的给予65万元,一等标准的给予60万元,二等标准的给予55万元,三等标准的给予50万元,四等标准的给予45万元,五等标准的给予40万元,六等标准的给予35万元,执行重大核事故、核生化应急救援期间死亡的给予90万元;
  7.上述情形以外死亡的军人,被批准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30万元;
  8.军人在服役期间病故的,给予死亡附加保险金10万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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