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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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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
【英文标题】 Comparative Study of Criminal Law Branch Principle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Mainland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3【页码】 98
【摘要】 本刊曾于1989年第6期发表了赵秉志、王勇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总则问题的比较研究》一文,在海峡两岸刑法学界引起关注,本刊本期继续刊载作者本文,以飨读者。本文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几个方面,对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进行了比较研究。
【全文】【】 &&&&   一、关于体系结构
  (一)体系结构共同之处的分析
  在体系结构上,两岸典分则具有一些共同点:都采取了“编、章、条”的结构;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章犯罪进行排列;均未包括军职犯罪,大陆的军职犯罪较为集中地规定在1981年的《》里,台湾的军职犯罪规定在1929年的《陆海空军》和1950年的《战时军律》等单行里。
  对这些共同点进行考察,我们认为,两岸典分则也存在着共同的需要完善之处。例如,有的学者建议,对大陆典分则的各章犯罪,尤其是内容广泛、罪名众多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可以考虑在“章”的层次下再划分为若干类犯罪;[1]有的学者则进一步明确地主张大陆典分则“章”的层次至少是某些罪名复杂的“章”的层次之下应再设立“节”的层次,形成章、节,条的结构。[2]再如,近来大陆有学者主张应将军职犯罪纳入大陆的典分则,[3]以保证典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二)体系结构相异之处的探讨
  两岸分则在体系结构方面也有若干差异之处,这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两岸典分则各自包含的章的数量悬殊很大。大陆典分则共设8章,台湾典分则共设35章。两岸典分则章的数量之差异,一是由于两岸典分则对犯罪分类标准的不同(对此将在下面论及);二是由于两岸典分则条文数量差异也很大,台湾典分则计258个条文,而大陆典分则仅有103个条文。质言之,这种不同反映了两岸典分则的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之差异。大陆典分则有分章过于粗略的不足,台湾典分则也有设章过于复杂、各章间在罪名数量方面差别过大的欠缺。两岸典分则在章的设立方面需要相互取长补短。
  其次关于典分则各章犯罪的分类。大陆典分则各章犯罪划分的依据是犯罪的同类客体。其原理认为,尽管形形色色的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但一些犯罪都共同侵犯了某一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而另一些犯罪又共同侵犯了另一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家庭关系。这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同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就称为这些犯罪的同类犯罪客体。根据犯罪同类客体的不同,大陆典分则把一百多种犯罪划分为8类,分设8章加以规定。这种对各章犯罪分类的方法,标准统一,逻辑清晰,较为科学。当然,其中也有不尽完善之处,如第四章中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虽有密切联系,但又是相异的两类同类客体,为彻底贯彻犯罪同类客体的分类标准,宜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分设两章,再如妨害司法活动方面的犯罪散见于分则几章犯罪之中,但这些犯罪实质上也具备同类客体一致的特点,因而将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从几章中分离出来而单设一章,也是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的要求。再看台湾典分则各章犯罪的分类:其中有些章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类犯罪,有些章则实质上只是一种罪,其中的数个条文不过是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减轻构成之分,如内乱罪、脱逃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遗弃罪、盗窃罪、侵占罪、赃物罪等;另有些章则明文是两种罪或三种罪的集中规定,如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伪证及诬告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诈欺背信及重利罪、恐吓及掳人勒赎罪等。可以说,台湾典分则对各章犯罪分类是因罪而异,缺乏统一而明确的分类标准。这种分类状况不利于典分则体系结构的科学性,因而似有完善之必要。
  再次,关于典分则各章犯罪的排列。大陆典分则的八章犯罪,除渎职罪因其均系特殊主体而置于末章外,其余各章均是按照由同类客体性质决定的各章总体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到轻排列的。这种排列方法,充分表明了法律对各类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打击重点,具有逻辑清晰、合乎法理的优点。台湾典分则35章犯罪的排列顺序,是按照各章犯罪所侵犯的不同类型法益之危害程度大小排列的。其中有人认为是按照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这三大类型及先后顺序排列的;另有的人认为是按照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人格法益、财产法益这四大类型及其顺序排列的。依四类法益排列的观点来分析,其四类法益的所属的各章犯罪与排列分别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第1章至第10章;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第11章至第21章;侵犯人格法益的犯罪――第22章至第28章;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第29章至35章。这种分类排列方法力图在分则数十章犯罪中再作进一步的归类,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其失当之处也显而易见。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截然割裂开来的立法思想就是不科学的,在真正的民主制度社会里,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利益应当是一致的、密不可分的,同时,把公共危险罪设为第11章,把杀人罪置于第22章,把强盗罪置于第30章,而在此前面显然有许多章的危害性是小于这些章的犯罪的,这样轻重混淆排列也显得不合逻辑。如果能够按各章犯罪危害程度的大小对其典分则各章进行排列,可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上述弊端。
  二、关于立法技术
  立法技术是立法内容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必要条件,同时直接关系到实践中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因而立法技术是法律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立法技术应包含其宏观的章节体系结构和微观的条文技术规范等。这里所说的典分则的立法技术是就其微观意义而言的,即指分则条文的技术规范,包括条文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以及用语等内容。
  (一)罪名问题
  1.罪名在分则条文中标明与否
  在此问题上两岸分则的立法模式差异很大:台湾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大陆分则条文中没有标明罪名,罪名问题是由司法实践中予以确定和在理论上加以阐述的。
  罪名到底应由立法解决还是应由司法解决?回答应是前者。原因在于,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乃是现代分则条文的基本内容。其中罪状具体描述犯罪在主客观诸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而罪名则对罪状加以抽象,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加以概括。罪名与罪状结合起来,首先解决的是犯罪的正确定性问题,进而解决犯罪的危害程度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与罪质及其危害程度相协调的法定刑,就构成了分则条文的科学机制。从法制原则上观之,罪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统一刑事法制的重要工具之一,立法上应当予以确定;从立法技术上分析,罪名是比罪状层次更高的范畴,理应由立法机关加以确定,而不宜交由司法机关解决;而且罪名的法定化也给立法机关增补新罪的立法活动提出了科学的要求,增强了合理的制约。即,立法机关要增补某种新罪,不但要能具体描述其构成表现,还要能科学地把握和概括其本质或主要特征。这无疑会大大提高立法发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一言以蔽之,罪名应当立法化。因此。对台湾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大陆现行分则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罪名,已经给其刑事法制建设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在立法上,由于分则条文未标明罪名,致使一些分则条文一条包含数种罪名,或者致使有的分则条文之罪状、法定刑规定很不科学,从而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再如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立法上没有统一的明确罪名,难免造成执法中对罪名不尽一致甚至大相径庭的理解与适用,从而妨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法制的协调统一。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已经剖析了大陆现行分则条文无罪名的弊端,并提出了在分则条文中增设罪名的建议。
  2.设定独立罪名之规格问题
  如前所述,大陆分则条文没有标明罪名,但将其立法思想、法条规定、司法实践及分则理论结合起来分析,大陆分则对设立罪名还是有其规格的,这就是,不同罪名要有不同罪质和不同的犯罪构成,同罪质的不同构成形式之罪名应同一而不能相异。例如,杀人犯罪行为因其主观要件故意与过失的不同而有了截然不同的罪质和构成要件,因而区分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两种罪名,而凡为故意杀人,不管其动机如何,对象如何,则均属故意杀人罪之罪名;而放火罪的危险犯(大陆第)与结果犯(大陆第)虽然在不同条文亦同属放火罪之罪名,强奸妇女罪的基本构成(大陆第第1款)与加重构成(同上条第3款)为同一罪名,抢劫罪的基本构成(大陆第第1款)与加重构成(同上条第2款)亦是如此。我们认为,大陆分则设立独立罪名的上述规格标准是正确的,是符合罪名与罪质即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的,是犯罪构成理论在分则中的要求与体现。当然也要看到,大陆分则并未将设立独立罪名的上述规格贯彻到全部分则条文中去,这存在着少数有悖于这一规格要求而不够科学的立法。例如,按照大陆第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依照其第的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就不够科学,因为此种行为虽然在危害程度上与抢劫罪大体相同,但它与抢劫罪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与罪质,因而不宜定为抢劫罪罪名而宜另立不同的罪名。
  在设定独立罪名的规格问题上,台湾分则条文则表现得过于细致甚至繁琐。有的条文将结果加重犯也冠以独立的罪名,如第169条规定了诬告罪,第170条又规定了意图陷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的加重诬告罪等。有的条文将一种犯罪的几种不同形式也分别冠以罪名,如将贿赂罪分别规定为普通贿赂罪、违背职务之贿赂罪,将杀人罪分别规定为普通杀人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义愤杀人罪、母杀子女罪、加工自杀罪等。其属于伤害罪的规定也是如此。这一方面表明了其对罪名立法的重视,具有性质明确、适用方便、量刑准确之优点;另一方面,也使分则条文中的罪名显得过于苛密、杂乱、繁琐,影响了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内在逻辑结构,也使分则条文之间有失协调。如前所述,罪名是犯罪本质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同一性质的犯罪不应当由不同的罪名来表示。因而,尽管该犯罪可能会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只要其性质未发生改变,就不应当另立罪名。否则,就可能使内容和形式发生颠倒和错位。将同一性质犯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构成、减轻构成等不同构成形式分别规定一定的处罚原则当然是罪刑相称原则的要求,但若将这些同罪质的不同构成分别冠以罪名,则有如叠床架屋,似无必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台湾分则关于罪名之规定,似尚有进一步改进之必要。
  (二)罪状问题
  一般来说,大陆分则对罪状(包括常见多发犯罪之罪状)的规定非常简单和过于原则。如第132条故意杀人罪分为两个构成,基本构成的罪状就是“故意杀人”,减轻构成的罪状即为“情节较轻”,第133条过失杀人罪有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分,前者的罪状就是“过失杀人”,后者的罪状即为“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采取叙明罪状方式的犯罪,大陆分则条文的叙述也仍失于简单和笼统。如抢劫罪基本构成的罪状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其加重构成的罪状为“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相比之下,台湾分则对罪状尤其是常见多发犯罪的罪状规定得较为详细具体。例如,其第规定了普通强盗罪,该罪基本构成的罪状是:“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以及以上述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该条还设置了普通强盗罪的结果加重构成和减轻构成。
  也应当指出,如前所述,台湾分则中还有这样的情形,即将一些常见多发的犯罪按其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分列为若干不同的罪名,如杀人罪、伤害罪等即如此。这种详备的立法方法当然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不少便利,但从分则罪刑科学化的要求来考察,这些不同的罪名实际上是一种犯罪不同的构成。因而从分则条文内部罪状的角度来考虑,若能将这些不同的罪名改造成以详备罪状规定的同种犯罪的不同构成形态,则就兼顾了立法科学化的要求和便于司法操作的需要。
  综上,我们认为,罪状形式及其具体描述方式的选择确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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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香港7月5日电(记者周雪婷)“若我青年,国之脊梁,风华正茂,其道大光……”香港会展中心内传出青年们齐声朗诵的声音,这是正在举办的“青年中国说”论坛现场。
  “青年中国说”论坛于5日在香港举办,邀请了约200名来自海峡两岸及港澳的杰出青年代表与学者,探讨国家未来发展道路与青年成长规划。
  “青年中国说”论坛由香港研究生联合会、澳门高校研究生会与台湾梦想家工作室主办。论坛分为主旨演讲和沙龙讨论两个环节,邀请了香港教育工作者联会副主席蔡若莲、澳门大学全球事务总监兼校长特别顾问冯达旋、香港大学校委周光晖等前来参会。
  蔡若莲在致辞时表示,青年是国家的栋梁,是社会进步的新生力,我深切地盼望青年能够主动承担历史的责任,建立属于中国人的文化自信,积极参与国家的建设,为国家的发展贡献一己之力。希望此次论坛中,青年领袖可以为国家发展多建言,为人们关心的问题出谋献策。
  论坛召集人朱科说,希望通过论坛传递三个理念:其一是有远大理想和抱负的年轻人,往往更可以实现个人价值;其二,在市场壁垒减少,全球竞争加剧的年代,青年应成为创新和创业的主力军,推动科技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其三,我们相信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的根,青年应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创新、继承和发扬的载体。
  中华56民族民间艺术田野调查专家管祥麟在论坛中发表了主旨演讲。他表示,香港的快速发展,既少不了西方科技文化的引入,也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提供的民族智慧。
  论坛还安排了3场沙龙论坛,分别从“青年担当”“青年机遇”和“青年活力”3个角度切入,对当代青年的身份定位、实现自我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及如何建立新世代的文化自信等议题展开讨论。
责任编辑:中国海洋大学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成立 郭震远教授受聘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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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锐宣读了有关决定。根据决定,学校成立中国海洋大学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挂靠法政学院,聘任郭震远为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聘任郭震远为教授,刘彦为研究员。
陈锐宣读了有关决定。根据决定,学校成立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挂靠法政学院,聘任郭震远为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所长;聘任郭震远为教授,刘彦为研究员。陈锐在讲话中说,中国海洋大学以“崇尚学术、谋海济国”的价值取向服务国家重大现实需要,决定成立校级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打造研究平台和交流基地。学校在致力于海洋事业的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同时,此次引进郭震远教授和刘彦研究员,不仅可以学习到他们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还能为海大繁荣社会科学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加重要科研力量。郭震远、刘彦均表示,非常荣幸受聘海大。他们对中国海洋大学在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受聘后,他们将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履行教职,争取早出成果,出好成果,在海峡两岸关系研究和涉海国际问题研究领域为学校做出新的贡献。李耀臻在讲话中对郭震远、刘彦受聘海大表示欢迎。他希望海峡两岸关系研究所积极发挥专家优势,努力发展成为海峡两岸关系研究领域的高水平智库,为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学术研究实力做出更大的贡献。仪式由法政学院党委书记崔凤教授主持。法政学院院长徐祥民教授,以及师生代表参加了仪式。郭震远简历郭震远,男,汉族,1943年10月生,山东济南人,1968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研究员二级。中央、国务院台办专家组成员,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研究方向:大国关系、亚太地区安全、台湾问题。刘彦简历刘彦,男,汉族,1962年4月生,江西都昌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研究方向:国际战略、大国关系、国家安全战略、台湾问题。陈锐为郭震远教授(左)颁发聘书陈锐为刘彦研究员(左)颁发聘书编辑: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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