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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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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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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在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单恒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在坊子区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等。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文新、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文新、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浏览: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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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丹执字第0058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晨阳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文X,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41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新世纪花园17幢四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惠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惠X,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6518,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新桥镇长春村腰沟顾家岸86号。
被执行人陈爱X,女,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76520,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新桥镇长春村腰沟顾家岸86号。
被执行人张丹X,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18,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龙凤新村2幢一单元201室。
被执行人顾X,女,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66524,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新桥镇长春村腰沟顾家岸86号。
被执行人张美X,女,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6022X,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前庙巷61号。
被执行人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新桥镇新桥村。
法定代表人陈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X,男,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6316,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界牌镇界东村红灯陈家埭13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X、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解除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X之间订立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被执行人王文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61200元(利息计算至日,日至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8‰另行计算),合计2061200元;被执行人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0元,由被执行人王文X、被执行人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文X、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王文X、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文X、张美X共同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新世纪花园17幢4单元201室301室及车库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云阳字第××号);被执行人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新桥镇新桥村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新桥字第××、号);被执行人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阳市陵口镇折柳柳北大街北端的房地产(产权证号:丹房权证陵口字第××号)。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
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戴志忠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云峰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5)丹执字第005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X、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X、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顾惠X、陈爱X、张丹X、顾艳、张美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江苏华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王文X(居民身份证号110410)、顾惠X(居民身份证号216518)、陈爱X(居民身份证号076520)、张丹X(居民身份证号142618)、顾艳(居民身份证号066524)、张美X(居民身份证号16022X)、江苏锋工特种工具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江苏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陈忠(居民身份证号2063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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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池州市银?????有限公司与宿松县德?????责任公司、安庆银?????责任公司、安庆市远?????有限公司、洪??、尹??、艾??、金?、杨??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财产保全程序
审理人员:曹拥军;朱文鑫
原始文档:无&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号
原告:池州市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汉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松县德?????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法定代表人:姚又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银?????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庆市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艾学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洪??,男,196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本文书还有6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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